佛教精神及其现实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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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起源于印度,但却在中国获得大发展,并且久盛不衰。佛教自西汉哀帝元寿元年(前2年)传入中国,至今已有整整2千年的历史。佛教在中国的发展,真可谓是风雨兼程,历尽劫波。众所周知,在中国佛教的发展史上,曾经发生过几次大的灭法运动,即所谓的“三武一宗”的灭法运动,佛教因此遭受了一次次沉重打击,但它不仅没有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反而是在每次灭法运动过后,都获得了大的发展。魏道武帝和北周武帝的两次灭法运动过后,先是佛教的诸学派的接连产生,随后又是隋唐时期的各个宗派的创立,以至于最后达到它的鼎盛阶段;唐武宗和后周世宗的两次灭法运动过后,中国佛教所特有的禅宗变得更加成熟,而且更加普及。影响特别突出的例子是:唐武宗发动的“会昌法难”过后不久,作为遭受打击最为惨重的长安佛教势力便再次重整旗鼓,在最高统治阶级的腹心地长安公开组织“迎真身社”,在市民中大量募集资金,为再次迎奉法门寺佛舍利入宫供养做准备,致使咸通年间的迎奉舍利活动的规模和影响都达到了空前绝后的程度。这次迎奉活动上距“会昌法难”仅有20多年的时间,所以,与其说它是一次法事活动,毋宁说它是借法事活动所举行的一次反压迫示威,同时也是一次死里逃生的庆典。此外,在本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文革”劫难中,佛教所遭受的打击甚至比历史上的任何一次“法难”的打击都大,但同样,在暴风雨过后,佛教也没有从神州大地上消失,而是在更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下再次显示出它的生机。当人们在反思以往的卤莽行为,并且以审视的眼光面对佛教时,似乎才第一次发现它原本所具有的妩媚风采和魅力。

    佛教发展的历史这样告诫我们:一、佛教是一种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与其他文化一样,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佛教也与其他宗教一样,它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类科学水平极端低下、对自然界的认识受到极大的局限,同时也是阶级压迫、阶级剥削存在的结果。当代学者还从哲学、心理学角度指出,理想与现实的不一致、偶然性与不确定性的因素的影响、人的不同心理承受能力,也与宗教的产生、长期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显然,宗教的消亡有待于人类科学水平的极大提高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也有待于个人文化素养、心理素质的提高。因此,任何违反客观规律、企图用强力、强迫的方法去消灭佛教的行为都是一种轻举妄动,非但无益,反而有害。二、佛教历劫不灭,说明自有它存在的理由,换言之,佛教的存在曾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过贡献。实际上,佛教自传入中国的那天开始,就在不断地为我们这个东方文明古国的文化宝库增添绚丽的色彩,佛教完全称得上是一种博大精深的文化,其内涵是非常丰富和广泛的,诸如阐述佛教徒人生观、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哲学体系,借以论证佛教义理的因明逻辑学,诱导僧尼对佛法坚信不疑、在通往极乐世界彼岸清苦而漫长的慈航中誓死不回的心理学,借戒律详尽而严格地界定“罪”与“恶”、同时也指示出从善方向和道路的论理学,为弘法需要而创造的包括凿窟、建寺、雕塑、绘画、梵呗、变文、话本、宝卷等佛教艺术,以及佛教翻译中的文字、音韵学,佛教传播中所涉及的民族学、民俗学,此外还有天文学、医学和体育养生学等等,无一不是我们民族文化中至今仍然闪烁着光芒的宝藏。或许有人以佛教宣扬“三界唯心”、“万法唯识”等思想而否定其哲学原理,但实际上,即使是这样的佛教哲学,它其实也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级向上的阶梯,一支燃烧过的火把,同样属于我们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之一。基于以上这些事实,我们早已举国认同:佛教文化理所当然地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无疑是对佛教的充分肯定,因而也就当然地是佛教的无上光荣和骄傲。这样的文化,理所当然地有他存在的基础和条件。

    中国佛教不仅在过去为我国的文化事业做出过贡献,就它的多方面的精神而言,则至今还有着其颇大的现实意义。这样的佛教精神,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众生平等的精神。这主要体现在“一阐提人也有佛性”和“众生皆有佛性”的观点中。从本质上讲,佛教是一门特定的修身养性的学问,佛教徒从“善知识”处得到启发,按照戒、定、慧三学的要求递修,去欲除妄,转染成净,就可觉悟真理,获得解脱,进入寂静的涅槃世界。因此,所谓“佛”者,其意为“觉”、“觉悟”。凡能“自觉”、“觉他”者,皆可成道作佛。可见,“佛”只是一种“境界”、一个目标,是对“觉者”的一种称呼,并非对某一个“圣者”的专称,更不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偶像。众生只要相信佛法,便会产生“愿”,由愿而生“行”,由行而生“果”,人人都有证菩提、入涅槃,亦即成佛的可能。正因为如此,“一阐提人也有佛性”、“众生皆有佛性”的实质便是众生平等,这就意味着人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人人都有转变更新的可能,人人都有成为圣人的机会。因此,对这一平等的思想还可以理解为发展变化的观念,从而有利于发掘人类美和善的品质。

    二、牺牲与奉献精神。这主要表现在大乘佛教的“利他”和“不度尽众生,誓不作佛”的行为上。佛教分为小乘佛教和大乘佛两种,小乘佛教以个人苦修和自度为特点,大乘佛教以则以“自觉觉他”、“普度众生”为特点。中国普遍流行的是大乘佛教,所以,佛教“普度众生”的口号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众菩萨本已修成正果,但他为了普度众生故,放弃了立即作佛的机会,情愿留在五恶浊世之中,从事教化和弘法活动,直到度尽众生中的最后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牺牲奉献精神不独诸菩萨具有,而是所有的佛教徒,包括出家的、在家的,通通都受到这种教育,普遍地都具有这样的精神品格,人人既是学生,又同时充当着老师的角色,既在自己的心田里培育起善报,也在他人的精神荒漠上播种着善的种子。这种以教化众生为己任、先人后己、舍己为人的行为,比之于儒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说教一点也不逊色。从本质上讲,佛教是出世间法,但在普度众生这一点上则是入世的。如果我们能够除去对于宗教的偏见,便不难发现,佛教的牺牲奉献精神是建立在一种神圣的责任感上,其目的是导人进入至善至美的境界。而善和美又是人类所普遍不懈追求的品德,也正因为世界上有了善和美,人类才获得了温馨和快乐,而且也因此激活了无穷无尽的创造力。这既是佛教历劫不灭的原因所在,同时也是其社会现实意义之所在。

    三、慈悲救苦的精神。《大智度论》说:“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这就是说,佛教把与人以快乐称为慈,把解除别人的痛苦称之为悲。佛教设计的极乐世界的特点是清净寂静、和乐美满。而众生却贪着欲、乐,生活在犹如火宅、苦海的浊世,轮回流转于生死之间,无法得到解脱。因此,佛陀认为,苦难众生是极可怜悯的,于是设教立誓,要把他们拯救出火宅、苦海。慈悲是以“善”为基础的,慈悲是爱心的表现,慈悲是牺牲奉献行为的原动力之一。慈悲救苦精神贯串于整个佛教的教化活动之中。佛经中记载的有关佛、菩萨大慈大悲、救苦救难的故事随处可见,例如《贤愚经》中记载的摩诃萨埵以身饲虎仔啦,慈力王施血救夜叉啦,锯陀施身救猎师啦,等等,都属于这类事例。至于观世音这位菩萨,它本身就是慈悲的化身,他的历史就是一部慈悲救苦的历史。佛教的这种精神不仅施之于有情众生身上,而且还扩大到无情的木石身上,因为,在佛教看来,即使象木石这样一些“无情”的东西也同样具有佛性,也是可以证悟成佛的。由此又说明,佛教的慈悲救苦精神还是一种超人类社会的博爱。这样,佛教的慈悲救苦精神就不仅是针对人类社会而言,而且也是针对自然界而言。

    四、重行的精神。中国佛教除禅宗以外,其他各宗都注重修行,即虔修六度(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慧)万行,以度众生出于生死之海。六度万行实际是由“三学”扩大而成。中国律宗是据律藏而立,尤其偏重于持戒习律,于是也就特别注重行。所以,有一位外国学者(约翰伯乐里德)把律宗的特点概括为重行不重默祷和信心。重行实际就是重视持戒,以持戒为修行的第一要务。佛所说法,分戒定慧三学,三学之中,戒律居首,戒具定修,定修则慧发,慧发则觉悟可期。道宣律师形象地概括说:“戒如捉贼,定如缚贼,慧如杀贼……推其根本也,则净戒为功,举其治也,则正慧为德。”释慧皎也说:“戒为平地,众善由生,三世佛道,籍戒方住。”很清楚,戒律是佛法的根本和基础,是众生入道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律分五部,中国传四部,而通行《四分》一部。佛教戒律从衣、食、住、行、待人接物、习法修行等各个方面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僧尼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其核心是防非、止恶、劝善,也就是叫人“诸恶莫作,众善奉行”。戒律是僧尼的行为规范,也是评价僧尼道德的标准。戒律使僧团组织成为一个有序的小社会,既保证了弘法事业的顺利进行,也铺就了行者通往涅槃彼岸的桥梁。戒律是僧团内的一部法律,僧人持戒就是衣法治教。所以,重行也就是重法。如果说,俗人只须遵守一部俗法,那么,僧人实际上就须遵守教内教外两部大法。也正因为如此,僧界的自律程度要远比俗界高,僧界的犯罪率也远比俗界低。

    五、自省和自证的精神。禅宗是中国佛教所特有的宗派,其主要特点是不立文字不重言说,自证于心,即心即佛,不假外求。所谓自证,就是在坚信众生皆有佛性的前提下,经过名师的点化,以圣智彻见自心的佛性,即所谓非色、非有非无、非住、非明非无明、非烦恼非菩提、无实性之性。自证是一个不断简择、不断否定、不断排除、不断认识的过程。工夫用到,即时顿悟。儒家认为,一个人修身立命,必须“吾日三省吾身”。行者的自证,同样需要坚持自省,不断地进行自我检讨,即所谓的“时时勤拂拭,莫使惹尘埃”。所以,自证又是一种锲而不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自省和自证反映了行者对既定目标的执著追求的精神及其对成功所抱有的坚定信心。

    六、圆融精神。中国华严宗讲“法界圆融”,天台宗讲“三谛圆融”。所谓“法界圆融”,即法界诸法,事事涉入交彻;所谓“三谛圆融”即空、假、中三观融即于一心之中,如一刹那之法同时有生、住、灭之三相,三即非三,一即非一,是故,举一观便即圆具三观。总的说,圆融的意思是:世间诸法尽管千差万别,但就其各具的理性而言,则是万法之间皆能相互融通无碍,无二无别,如烦恼即菩提,生死即涅槃,众生即本觉,等等。圆融的精神,或者说,圆融的观点,圆融的思想,是把世界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认为世间万事万理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融摄的。所以,圆融就是讲协调,讲平衡,讲统一,讲和谐。佛教的圆融观与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即“宇宙即我,我即宇宙”的思想有异曲同工之趣。

    总而观之,佛教中这些讲平等,讲奉献,讲慈悲,讲善,讲行动,讲自省,讲和谐的思想和精神不仅是佛教立教的根本,推广于社会,同样有着非常深刻的现实意义。这些意义,或者说佛教的这些精神的作用、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对自然的关系,在远古时代是一种依赖关系,进而是一种听天由命的被动顺应关系;工业革命以后是一种掠夺关系;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能源危机的发生使人认识到人与自然应当保持一种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自然生态中存在着一条生物链,人对自然的合理开发、利用、改造可以造福于人类;过分的开发、利用和改造则会破坏自然,污染自然。自然生态中的生物链一旦被切断,就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土地沙化、海上赤潮、滔滔洪水等等,就是人们破坏自然所带来的恶果。破坏自然行为的产生是因为人们缺乏爱心,缺少整体观念、协调和谐观念。而在这点上,僧众比起俗人就显得颇有先见之明了。僧人不仅不杀生,而且是悲天悯人,把护生当作自己的天职。天下佛教名山,座座绿树成荫,苍翠犹如泼黛,佛教精神在这里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将此精神推广于全社会,将非常有利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免受污染和破坏,有利于保护生态平衡,从而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人的本质属性之一是他的社会性。人生于社会中,就要同社会、同他人发生种种关系。关系处理得当与否,则关系到个人的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人与社会首先是一种合作的关系,然后才是竞争的关系。人与人合作得越好,社会就发展得快,每个人从发展中所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如果人与人之间只有对立,尔虞我诈,你争我夺,社会就会变得无序,甚至出现动乱,社会发展受阻,每个人的利益也便会受到损失。改革开放给我国带来了春风,带来了生机,但千年的沉滓也乘机浮到了水面上来,道德滑坡,贪污贿赂,吏治腐败,公平、正义被亵渎……社会的天平出现了严重的倾斜,群众怨声载道。这些现象的产生,是因为平等的观念淡薄了,自省的精神减少了,对法律的认识太差了,善行和爱心太少了,人们说得太多而做得太少了,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谁,就都不会以为佛教的上述精神是无谓和多余的了。设若能够将它们加以引申,光大于社会,则必定能够起到佐世的作用。

    第三、协调个人内心的作用。人的内心的不平衡是烦恼的根源。平衡的失调,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成功、失败、顺利、受挫、社会的不公、个人恩怨等等,都可能使人患得患失,喜怒无常。抱着这样的心态去生活、去工作,无论对个人的身心、事业,还是对社会的发展,都是有害无利的。怎样在心理失衡的情况下,既能直面“惨淡”的人生,又能将自己的心态调整到最佳状态,亦即佛教所说的“平常心”,同时又保持积极向上的朝气?在这里,佛教徒那种树立坚定不移的信、愿、行的精神,以戒律约束、规范自己的意志,超然脱俗、不为烦恼所羁的处世方法,与贪、嗔、痴三毒势不两立的态度,对我们都是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的。

    (本文原为在西安市佛教协会召开的“纪念佛教传入中国2000年座谈会”上的发言。原载于《陕西省社会主义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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