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当陕西省考古工作者对法门寺塔基及地宫进行清理发掘,一批辉煌灿烂的唐代文化遗物在沉睡了一千多年后重新呈现在人们眼前时,立刻引起了轰动,文物研究工作者在欣喜之作,随即对这批精美绝伦的器物进行了专门研究。在陶瓷界,“秘色瓷”自然成为讨论的热点,本文试图就秘色瓷的定义及烧制秘色瓷窑场的性质作一探讨如下:
一、关于“秘色瓷”定义的讨论
在法门寺地宫的青釉瓷器没有被发现前,秘色瓷之称以唐陆龟蒙“秘色越器”七言绝句诗为早,此后一段时间内虽仍有许多文人吟诗赞誉越窑青瓷器,但多未提及“秘色”,直到唐末才在徐夤《贡余秘色茶盏》诗中重又出现此词,而后“秘色”两字遂在五代和宋代的文献记载中屡屡出现。如《十国春秋》记载吴越王在宝大元年(924年)、后唐清泰二年(935年)、后晋天福七年(942年)前后三次向后唐、后晋朝贡瓷器,每次明确地提到秘色瓷器①;记载吴越王在北宋开宝二年(969年)至太平兴国八年(983年)的十五年间,向宋王朝朝贡八次瓷器,其中明确提到秘色瓷的有两次②;《宋会要》记载熙宁元年(1068年)越州朝贡的瓷器中亦有秘色瓷。这些记载表明将越窑所生产的上等青瓷器称作秘色瓷在五代至北宋已十分流行了,那么秘色瓷为越窑所产亦当是地无容置疑的事实。
问题的症结是越窑所产的瓷器中哪些可以称作秘色瓷呢?亦就是秘色瓷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本来法门寺地宫出现的十多件青釉器当为其划分提供了标准器。然地宫出土的青釉器共有十四件,且多为越窑烧造,堪称精品③,其中十三件青釉器见于地宫同出的《监送真身使随真身供养道具及恩赐金银宝器衣物帐》册上,另一件青釉器则不见于记录。而且出土时安放的位置也不一样,十三件青釉器放中室汉折玉石灵帐后正中北壁的“银白成香炉”底下,每件器物均用绘有仕女画像的纸张包裹,而另一件青瓷器则在中室第三道门东隅侧发现。此外记于帐册的十三件青瓷器分别为碗二式七件,盘碟三式六件,不见于帐册的一件青釉器则是八棱瓶。于是问题就产生了,这十三件之外的八棱瓶究竟是否为秘色瓷?帐册是否是唯一的划分标准?这样“何为秘色瓷”的讨论又显得至关重要了,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法门寺出土的一件八棱瓶的称谓问题,而且对唐、五代乃至北宋传世或墓葬出土物中的越窑精品的定名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其实自唐以来文献上对于何为秘色瓷早就有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二种不同的见解,一种将臣庶不得用、专作供奉的越窑精品称作秘色瓷,另一种则将釉色滋润青翠的越窑精细之作视为秘色瓷。持前一种见解的以宋人记载为早,如宋周辉《清波杂志》、赵德麟《侯鲭录》、曾慥《高斋漫录》三书中均有:今之秘色瓷器,世言钱氏有国曰:越州烧进,为供奉之物,臣庶不得用,故云秘色的记载。宋叶寘《坦斋笔衡》:“秘色唐时之有,非始于钱氏,大抵至钱氏始以专供进贡”的记载虽指出了秘色瓷唐时之有,但其划分秘色瓷的标准和周辉、赵德麟、曾慥仍有相通之外,是指专供进贡的越窑精品。持后一种见解的以唐代文人墨客的诗句为早,笔者以为唐代二处明确提到秘色瓷器的诗句都着重介绍了其釉色,如陆龟蒙的《秘色越器》:“夺得千峰翠色来”,徐夤《贡余秘色茶盏》:“捩翠融青瑞色新”等等。清代蓝浦《景德镇陶录》则更直接了当地指出:“秘色特指当时瓷色而言耳,另是一窑,固不始于钱氏而特贡或始于钱氏,以禁臣庶用,故唐氏又谓蜀王不当有,不知秘字亦不必因贡御而言,若以钱贡为秘,则徐夤秘盏诗亦标贡字,是唐亦尝贡何不指唐所进御云秘,岂以唐虽贡不禁臣庶用,而吴越有禁故称秘耶”。笔者认为蓝浦针对宋人对于秘色瓷解释的指责是颇有道理的。
上述二说对近现代关于秘色瓷定义的讨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陶瓷研究的先驱者陈万里先生在他生前所著《越窑与秘色瓷》论文中综合其两说,进一步指出判断秘色瓷的标准主要有三:一观其颜色,二辩其式样,三是否是御用器,这一断定标准应该是十分正确的,然而这一标准主要适用于一部分最精致的越窑器物的定名,对于贡余拣退的、吴越王自己控制的一部分原本要称秘色瓷的上佳越窑器等并不适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秘色瓷的定义再作一番讨论如下:
(一)“供奉之物、臣庶不得用?”不是划分秘色瓷的主要标准。
以“供奉之物、臣庶不得用?”作划分标准的话,有许多地方不能自圆其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第一,唐代除越窑向朝廷贡瓷外,邢窑等场亦烧贡瓷,如《新唐书、地理志》:“唐玄宗天宝元年……邢州钜鹿郡……土贡磁器”的记载即是佐证,进贡的瓷器臣庶一般多不得用,何以单独越窑供御器称秘色,邢窑等供御就不称秘色了呢?
第二,如秘色瓷是指供御的青釉器的话,那么五代至北宋的耀州窑,北宋的汝窑多为朝廷烧供御青瓷,北宋到南宋京师更是自置烧造青瓷器,为何这批青釉器就不称秘色瓷了呢?
第三,徐夤《贡余秘色茶盏》诗中有“陶成先得贡吾君”之句,那么原本被称作秘色瓷的越窑器是否在拣退后其称谓也要改变,否则岂不是就与秘色瓷“供奉之物、臣庶不得用”的定义相悖了吗?徐夤是当时人,对此标准应该是十分熟悉的,为何他将拣退下来的这件青瓷器称作“贡余秘色茶盏”呢?同样,在宋周辉《清波杂志》中亦有:“汝窑宫中禁烧,内有玛瑙为釉,唯供御拒退方许出卖,近尤难得”的记载,今天我们在定名归类时,仍然将这部分器物定为汝官窑器,秘色瓷的定名亦应该如此。
第四,如果我们仅仅根据见于法门寺帐册的十三件越窑器作秘色瓷的标准不见于帐册的八棱瓶因无法证实是否是宫廷供御品故不是秘色瓷的话,那么就无法对这十三件器型之外的任何一件越窑精品作出是否是秘色瓷的结论,这未免将秘色瓷看得太神秘莫测了。
笔者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究竟先有秘色瓷、而后被宫廷垄断,还是秘色瓷是为贡奉之需创烧瓷器,如果是后者的话,上述标准能成立,如果先有秘色瓷的话,那么“供御之品臣庶不得用”就不是唯一的标准了。
(二)秘色瓷原指越窑青瓷器中的翠青色的说法是比较科学的
首先从中国陶瓷发展史看,浙江地区烧制成功原始青釉器,至东汉成熟瓷问世后,制瓷技艺的发展日新月异,唐代越窑青瓷代表了当时青瓷制作的最高水平,出现了南方以越窑为代表、北方以邢窑为代表的“南青北白”的局面。越窑青瓷以其独特的一泓清漪春水般的湖绿色引得唐代文人墨客的青睐,其中特别是“千峰翠色”、“捩翠融青”的类玉类冰的青釉器更为其引得了“秘色瓷”的称谓。
其次从法门寺出土的《监送真身使随真身供养道具及恩赐金银衣物帐》碑上的记载看,十三件青釉器均称作“瓷秘色”。顾名思义,“瓷”即为磁器,“秘色”显然是指釉色。“瓷秘色碗七口内二口银棱,瓷秘色盘子、叠子共六枚,“意即”瓷青釉碗七口内二口银棱,瓷釉盘子,碟子共六枚”,秘色指青釉,当然是指上等的青釉呈色由此可证。
此外从“秘色”的字义看,除《说文》:“秘,神也”。《广雅》:“秘,密也”等解释外,《集韵、广韵》中有“*(左黍右必),香也,或作‘秘’”的注解。《正字通·禾部》:“秘,《转注古音》:‘秘,香草也’”的注解。《正字通·禾部》:‘秘,《转注古音》:‘秘,香草也,”《集韵、质韵》:“苾,《说文》:‘馨香也’,或从黍”。故“秘”“*(左黍右必)”相通。《正字通》:“苾”西天草名,尊胜经,苾刍具五义,生不背日,冬夏常青,体性柔韧,香气远腾……”由此得知秘色是一种学名为苾刍的香草的颜色,其冬夏常青,象春天的湖水那样碧绿青翠,在所有的青釉中,越窑青瓷中的少量精品呈色与之最相似,故而得名。
除此之外秘色当指青釉的一种呈色还可从历代文人的记载中得到证实,尽管这些记载可被斥之为“怪论”,但多少反映了长期以往人们对秘色的一种习惯性的认识。其中有代表性的几例为:
1.南宋陆游《老学庵笔记》:“耀州青瓷器谓之越器,以其类余姚秘色也”。文中指出耀州窑的青瓷器中也有类似越窑的秘色器。
2.宋人庄季裕《鸡肋编》卷上《龙泉佳树与秘色瓷》:“处州龙泉县多佳树……,又出青瓷器谓之秘色”。看来亦有宋人将翠青的龙泉釉视作秘色的,尽管不正确,但在当时人的心目中秘色指釉色则以此可知。
3.宋徐竞《宣和奉使高丽图经》卷三二《陶尊》条曰:“陶器之青者,丽人谓这翡色”。同书《陶炉》条又曰:“狻猊出香,亦翠色也,上有蹲尊,下有仰莲以承之,诸器惟此物最精绝,其余则越州古秘色,汝州新窑器,大概相类”。此记载表明在徐竞的眼里越州的秘色、汝官器的天青、耀州等窑的翠青是大致相类同的釉色。
正是在上述宋人的影响下,明清亦有将青釉称之为秘色的记载,如《枣林杂俎》:“祟祯壬年,南京大内秘色瓷器五百件”,这里所指的秘色显然是泛指青釉器。又如《扬州画舫录》:“吴麇,宁栗园,歙人……。有景德镇土窑产秘色器,与唐、熊、年三窑言名,也称吴窑”。诚如上述,这些记载不免有许多谬误之处,但秘色指青瓷一点是可取的,只是秘色早处已成为越窑“千峰翠色”的特有名称,因而不能泛指。
(三)器物的釉色、胎质、造型及制作的程度是鉴定秘色瓷的主要标准。
虽然“供奉之物、臣庶不得用”不是划分秘色瓷的主要标准,但由于秘色瓷是越窑瓷器中烧制难度最大、最精美的器物,故自其以釉色精美、制作精细为自己赢得“秘色瓷”称谓后,便逐渐被官方垄断,成为供御用品,因此今天在鉴别是否是秘色瓷时可以以引作为重要的依据,但最关键的还是要从器物本身的釉色、胎质、造型及制作精细程度上去断论。
目前鉴定秘色瓷最典的标准物便是法门寺出土的十三件见于帐册的秘色瓷。从其胎质看,均匀纯净,没有大的颗粒,这胎土经过精心淘洗的结果。从期釉色看,十一件碗、盘、碟加一件八棱瓶的呈色均清亮匀净,釉层虽薄但晶莹滋润,为青绿色;另二件银釦漆碗则呈青黄色,也许正由于色泽不理想,没有达到秘色的标准,故在其器表再施加平脱工艺,以庶掩其不足之处,这一现象表明,秘色瓷虽在指青绿、青灰色上等越窑器,但一些色泽不太理想的青中略闪黄色的精美的越窑器稍作修饰后亦可称作秘色瓷。从其造型看,法门寺发现的十三件盘碗碟的形制均仿金银器而成,另一件八棱瓶器亦是仿金银器的形制而成的。从其烧造工艺看,器物均采用一匣钵一器装烧,器内外满釉,内底无支烧痕,外底部有大小不一的十多枚支钉痕,支钉大多呈小块状。总之法寺出土的十四件越窑青釉器从胎土到釉色,从造型到烧成都是精心制作而成的。越窑瓷器要达到上述标准是相当不易的,特别是青绿的釉色,虽凭籍着丰富的制瓷经验,并控制了窑炉中的最佳窑位,掌握了烧成过程的关键技术,无奈越窑多为龙窑,窑身很长,根本无法保证瓷器烧制后一定能达到自己预想得到的青绿色泽,故一窑中成功的秘色瓷是相当少的,于是最佳的便被作为供御品上贡朝廷。这当是为什么法门寺出土的十多件秘色瓷特别精,而吴越国王钱氏家族和功臣墓葬中出土的秘色瓷釉色稍次,许多作品呈青中闪黄色的主要原因。
由于青绿色秘色瓷的烧成艰难,上贡的此类器皿的要求又特别严格,故在五代至北宋有关朝贡的记载中秘色瓷的数量是相当少的,最多的不过“二百事”,最少的仅“五十事”与供御的一般越窑瓷器的“万事”、“五万事”、“一十四万余事”形成鲜明的对比。
法门寺帐册上的十三件秘色瓷是真身到内后相次赐到的物品之一,因是朝廷的恩赐,故是作为相当重要的祭祀品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的,但这一用途当于秘色瓷的定义无关,在此秘色瓷与其他银器、珠宝玉器、漆木器、石质器等一样是专为供养舍利而奉献的物品。至于另一件八棱瓶因不是真身到内后的赐物,故不见于帐册,或者亦不作祭祀品是很正常的,但它与其他珍稀的物品同置于地宫中室,证明它本身亦是珍贵的器物。从这件器物胎釉、造型、制作工艺看亦当属越窑精品,这件精品很可能是寺院在其他情况下得到的朝廷赏赐或奉献的物品,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它不见于帐册而否定其为秘色瓷。相反根据见于帐册的十三件器物的特征与一件不见于帐册的青瓷器对照,除后者造型为瓶外,余特征皆相近:胎质细腻匀净,釉色青绿滋润,制作精良,虽形不同,但都仿金银器造型而成。故笔者认为,许多专家将八棱瓶定为秘色瓷不是茫然的,而是严格地根据秘色瓷的标准所作出的结论。籍此,许多学者将陕西省西安市张叔尊墓出土④的及传世中与法门寺地宫出土相同的八棱瓶定为秘色瓷亦是有一定依据的。同样根据这样标准亦以可鉴定为秘色瓷亦是有一定依据的。同样根据这个标准亦可以鉴定吴越钱氏墓葬⑤、河南巩县西村乡元德了后陵⑥、北京八宝山辽韩佚夫妇墓⑦和遗址的出土物⑧及传世品中的秘色瓷器。
二、关于烧造“秘色瓷”窑场性质的讨论
目前关于烧造秘色瓷场性质的讨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自唐至宋代烧制秘色瓷的窑场都是贡窑;一种认为唐至五代的秘色瓷窑场是贡窑,宋代是官窑;第三种意见认为唐代是贡窑,五代至北宋是官窑。
从上述三种意见盾,对于唐代的烧制秘色瓷窑场和的性质的意见已基本统一,因为这不仅可以从唐末徐夤《贡余秘色花盏》诗“陶成先得贡吾君”作为旁证,而且也可从1977年在慈溪上林湖出土的唐光启三年(887年)凌倜罐形墓志中的刻文:“中和五年(885年)岁在乙已三月五日终于明州慈溪县上林乡……。光启三年(887年)岁在丁未二月五日殡于当保贡窑之北”得到证实。
因此关于秘色瓷窑场性质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五代至北宋窑场性质的问题讨论会上
官窑与贡窑从本质上讲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窑场,前者为朝廷设官自置之窑,即窑为官办,故产品民间禁用,专供朝廷使用,劣品销毁,器物都不惜工本地精工细作;贡窑则为私人窑主,即“有命则供,无命则止”,其产品除供御朝廷外亦作商品,其中供御品与官窑器一样不惜工本地生产。笔者主伙根据上述标准对照五代至宋的烧制秘色瓷窑场的性质当不是官窑而是贡窑,理由如下:
第一从目前已发表的资料看,五代至北宋烧制秘色瓷的窑场并非一处,单慈溪上林湖就有后施岙、狗胫山、高岭头、下滩头、皮刀山、交白湾、扒脚山等处;上虞则有窑寺前,包括坳前山、立柱山在内;鄞县东钱湖则至少有数个窑区烧制秘色瓷,这么广的范围,这么多的窑场单造官家的力量来建立创办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且从窑址堆积现场看,上林湖、窑寺前等地除生产精细绝伦的秘色瓷外,同时也烧造一般较粗的大宗产品。其中上林湖精细的产品均有用经过精心淘洗的瓷质匣钵单件烧造,据测试,这类匣钵胎的成分结构于秘色瓷是完全一致的,其制作之精细由引可知一斑。匣钵一般都按照器物的大小特别制作,器物装进匣钵后再用釉料封匣钵口,以保证匣内器物的烧成质量;而一般大宗产品则多采用缸瓦胎制成,质地较粗,匣钵的封闭程序远不如精口窑具。这种在一窑中采用两种不同的装窑具、以烧制两种优劣悬殊的产品现象表明,烧制秘色瓷窑场的不是官窑,而是在民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贡窑,其精细产品经过挑选上贡朝廷,一般产品即为商品⑨。
第二从文献记载看,五代至清光绪前,文献上没有关于越窑设官窑的记载,但与五代、北宋秘色瓷窑场与贡瓷相关的记载则有二条:
1.宋周密《志雅堂杂抄》:“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岁次壬午六月望殿前承旨赵仁济在很长一般时间内句中原政权贡奉越密精美的青瓷一定给北宋统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吴越王不存在时,朝廷政府定会派官赴越地“定购”宫廷所用之器。赵仁济即是旨赴越州“监理”窑务、督造朝廷所需之瓷,而不是代表朝廷“自置官窑”。由此亦可表明北宋的贡窑地在五代贡窑的基础上继续烧造的,朝代的改变并未使越窑的窑场倒闭,相反许多贡品即是凭借五代的技术力量烧制成功的。
2.《宋会要、食货》第六诸郡进条:“熙宁元年十二月尚书部上诸道贡物……越州……秘色瓷器五十事”。从上述的记载看,熙宁元年(1608年)距大宋一统天下,越仁济于太平兴国七年赴越州临窑已有八十六年之久,如果朝廷自置官窑的,至此时应相当发达了,但记载百但没有及朝廷自置窑烧制宫廷用器,相反则明确指出熙宁元年越州地方朝廷贡秘色瓷器。北宋秘色瓷窑场的贡窑性质在此已表明得相当清楚了。
后虽然在光绪《上虞县志》转引《万历志》广教寺条中有:“广教寺,在县西南三十里,昔置官窑三十六所,有官院故址”记载,但利用官家力量建立三十六所官窑显然是不可信的。而且笔者认为这也不可能是官窑数字的笔误,因为文献上有明确记载的官窑多为一处,如北宋官窑、南宋修内司官窑,后另建郊坛下官窑、明清景德镇官窑等即是,朝廷不可能有财力同时官办几座乃至几十座官窑。相反吴越王或北宋朝廷利用官方势力控制三十六座贡窑,命令其烧造割据政权贡唐、贡晋、贡宋或中央所需之器皿则是可信的。由于需要大量的官用器,朝廷在一段时间内下令禁止某种产品流入民间,由官方垄断也是可能的,但窑场的性质仍是民窑,因为生产资料仍不属官有。
第三器物本身的刻铭间接地表明了其贡窑的性质。从已公布的资料看,越窑类似秘色青瓷器上的刻铭主要有二种,一种为“字铭”,另一种为“官样”字铭。前者以从临安板桥五代早期墓中出土的青瓷瓶为代表,“官”字刻划在器腹部;后者以1981年在上林湖施家坪窑址发现的碗为典型,“官样”字刻划在器底部。带“官”字款的瓷器在宋代官窑产品中未见,但在晚唐至北宋的白釉瓷器上却较为多见,带“官”字类铭的器物一般多制作精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产品为定窑所烧,而定窑曾一度为宫廷烧制供御器,而且播“官”、“新官”款的白釉器一般多出于贵族的墓葬,由此可知,此类产品是朝廷在定窑或其他白釉窑场定烧的产品。官窑因为产品都是官用,故一般多不需再在器物上刻“官”字铭。越窑“官”字铭器物亦应是此类性质的瓷器。
同样带“官样”款的瓷器在宋代官窑的产品中亦未曾见,带有此类刻款的器皿应该是民窑为了区别一般民用产品和官府定烧器物而特别标明的。另外此类刻铭的器物也很可能即是“禁廷制样须索”的样品。如果是官窑产品的话,则毋须特别标明,这也证明了生产此种刻铭瓷器的窑场不是官办的,而是兼烧贡瓷或官用瓷器的民窑。
综上所述,表明了笔者二个观点:
1、秘色瓷原指釉色青绿的精美越窑器,主要根据其胎釉、造型、制作工艺的特点去鉴定,是否是供御品是识别秘色瓷的重要依据,但不是主要标准。由于秘色瓷青绿釉的烧制难度大,一些其他特点都很成功,唯独釉色微微闪黄的越窑器亦被称作秘色瓷,其中进贡的这类瓷器的表面一般多再作装饰,以遮其釉色不足之外。
2、唐、五代、北宋烧制秘色瓷的窑场都为贡窑。此类窑受官方控制,为宫廷烧制贡品。浙江贡窑烧制的数目之多,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在中国陶瓷史上是首屈一指的,然成功的秘色瓷则唯乎其微,在供御的生产中仅为凤毛麟角。
注 释
①《十国春秋》卷七十八“吴越二武爵王世家下”:“宝大元年……秋九月。王遣使钱询贡唐方物……秘色瓷器……”《同上》卷七十九“吴越三文穆王世家:“清泰三年……九月,王贡唐……金棱秘色瓷器二百事”。
《同上》卷八十“吴越四忠献王世家”:“天福七年……十一月,王遣使责冒……秘色瓷器”。
②《十国事秧》卷八十二“吴越四忠献王世家下:“开宝二年秋八月……是时王贡秘色窑器于宋”。
《宋会要》蕃夷七历代朝贡:“开宝……六年二月十二日……两浙节度钱惟睿……又进…金棱秘色瓷器百五十事”。
③参见陕西省法门寺考古队:《扶风法门寺塔唐代地宫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0期1—26页。
④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介绍几件陕西省出土的商代青瓷器》,《文物》1960年第四期。
⑤明堂山考古队:《临安县唐水邱氏墓发掘报告》,《浙江省文物考古学刊》94页。
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浙江临安板桥的五代理》,《文物》1975年第8期的66页。
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杭州、临安五代墓中的天文图和秘色瓷》,《考古》1975年第3期,186页。
⑥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宋太宗元德李后陵发掘报告》,《华夏考古》1988年第3期19页。
⑦北京市文物工作队:《辽韩伕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84年第3期361页。
⑧《文物考古工作三十年》,文物出版社1981年出版,222页。
⑨参见林士民:《越(明)“贡窑”之研究》,李家治、陈显求主编:《古陶瓷科学技术国际讨论会议文集》4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