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间密宗信仰研究》 第三章 密宗信仰与民间巫术 四、密宗与人体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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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祭祀鬼神是民间巫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祭祀牺牲是巫师通鬼神时所使用的另一种重要手段。张秉权先生在《祭祀卜辞中的牺牲》中说:“甲骨文的祭字是手拿着血淋淋的肉块,以这个表示对神所奉献的祭祀行为。後来觉得创字意味不太明显,而在祭祀的‘义符’加上‘示’这个字。为了获得最高的祭祀效果,仍使用贞卜的形式。若确定那位神不降福会降灾的话,纔知道用甚麽祭物来奉献会使神高兴。”①

    在巫术活动中,认为神能享用人间的祭品,这是证明神人相通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杀人祭鬼神,是野蛮民族的一种宗教习俗,其巫术意味是极其浓厚的。关於这个问题的理论研究,可参看(英)詹·乔·弗雷泽《金枝》之中译本。从甲骨卜辞来看,以人为牺牲品在商代是极其盛行的。据胡厚宣先生的统计,有关人祭的卜辞共有1350片、1992条之多,总计用人数不少於14197人②。苏联学者克雷维列夫说:“人祭,不仅在原始宗教中有过,而且在往後发展阶段的宗教中也有过,这是宗教史上最黑暗的一页。”③这种野蛮的习俗并没有随着野蛮社会的结束而消失,祇是在不停地变换其形式④。本书要讨论的是宋代的杀人祭鬼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同样的杀人祭鬼行为,其背景是不同的。如,据陆游《尚书王公墓志铭》,南宋孝宗淳熙六年,郴州宜章县民陈峒起义时,“假唐源淫祠,以诳其下,日杀所虏一人祭神”⑤。这种杀人祭鬼行为具有特定的政治军事目的,此种情形不在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内。

    杀人祭鬼(即人祭),是一种巫术意味极其浓郁的古老习俗,它不仅在人类文明的初期普遍存在,而且还具有十分强大的历史惯性。各种文献表明,宋代民间杀人祭鬼之风气是相当兴盛的,以致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⑥。

    《夷坚志》补志卷一四《莆田处子》:



    绍兴二十九年,建州政和县人往莆田买一处子,初云以为妾。既得,为汤沐膏泽,鲜衣艳装,置诸别室,不敢犯。在途旬日,饮食供承,反若事主。所携唯一笼,扃钥甚固,每日暮,必焚香启钥,拜跪惟谨。女颇慧黠,窃异之,意其有诡谋,祸且不测,遂绝不茹荤,冥心诵《大悲咒》不少辍。既至县,其人不归家,但别僦空室,纳女并囊箧於室中。过数日,用黄昏时至笼前,陈设酒果,祷祀毕,明灯锁户而去。女危坐床上,诵咒愈力。甫夜半,笼中磔磔然有声,划然自开。女知死在漏刻,恐慄万状,无可奈何。但默祈神力,愿冤家解免,诸佛护持而已。良久,一大蟒自内出,蜿蜒迟回望,若有所畏,既而不见。女度已脱,始下床,视笼中所贮,独纸钱在。天未明,破壁走告邻里。邻里素知其所为,相与伺其人至,轨以赴县。时长溪刘少庆季裴为令,穷治其奸,盖传岭南妖法采生祭鬼者,前已杀数人矣。狱成坐死,而遣女还乡。後三年,刘入都,至玉山,与宜黄人李郭同途,言此事。予恨不及质诸刘也⑦。

    这个神奇的故事既有历史文化渊源,又有特定的时代特徵,同时还有着宗教背景。

    “莆田处子”故事的要素之一,就是以人祭祀蛇神。“莆田处子”故事与闽越的蛇神崇拜有着内在的联系。在中国东南数省所出土的新石器时代器物上,人们曾发现许多几何花纹。学者认为这些花纹是蛇纹,它表明远古闽越人以蛇为图腾⑧。许慎《说文解字》:“闽,东南越,蛇种。”⑨关於这方面的文字,古代文献中比比皆是,这里就不再引述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闽越人在历史上有以人祭蛇神的习俗。《搜神记》卷一九所记载的“李寄斩蛇”的故事,就发生在“东越闽”,其蛇(蛇神)“欲得啗童女年十二三者”,李寄斩之,“自是东治无复妖邪之物”⑩。当然,以人祭蛇神的习俗在崇拜蛇的地区并不罕见(11)。

    “莆田处子”故事正是这种习俗在宋代的沿续。时至明清之际,以人祭蛇神的宗教仪式已经消失了,但闽越地区对蛇神的崇拜依旧,这在明谢肇浙《长溪琐语》、清吴震方《岭南杂记》中有生动的记载。因为这个问题不是本书论述的重点,此处不一一徵引。

    本书以宋代江南民间宗教信仰为背景,从两个方面讨论“莆田处子”故事的文化意义。

    无庸置疑,杀人祭鬼之风在宋代的文献中时时可见。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太宗)雍熙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诏:‘……桂广诸州……杀人以祭鬼,病不求医药……’”(12)《宋史·蛮夷列传一·西南溪洞诸蛮一》:“(太宗淳化二年)荆湖转运使言:‘富洲向万通杀皮师胜父子七人,取五脏及首,以祀魔鬼。’朝廷以其远俗,令勿问。”(13)《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六:“真宗咸平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禁峡洲民杀人祭鬼。”(14)《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五:“(仁宗康定元年)十一月四日知万洲马元颖言:‘乞下川陕广南福建荆湖江淮禁民蓄蛇毒蠱药杀人祭妖神,其已杀人者,许人陈告赏钱,随处支铜钱及大铁钱一百贯。’从之。”(15)

    以上是北宋时期的一些情形。《莆阳比事》卷五引《国朝实录》:“王回,字景深,登熙宁第,为荆南松滋令。邑多淫祠,以人祭鬼,谓之采生。行旅不敢过。回捕治甚严,其风为之变。”(16)其实,诸如此类的“其风为之变”,不过是溢美之辞。到了南宋时期,南方地区杀人祭鬼的情形似乎更为严峻了。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六:“(绍兴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访闻湖广等处州县杀人祭鬼……可令守令检举见行条法镂刻板於乡村道店关津渡口,晓喻许诸色人,告捉依条施行……’”(17)《宋史·高宗纪》:“(绍兴十九年)二月丁丑禁湖北溪洞用人祭鬼及造蛊毒,犯者保甲同坐。”(18)《宋会要辑稿》礼二〇之一四:“(绍兴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乞严禁杀人祭鬼神奏:明王之制,祭祀非忠劳於国、功德及民者,不与祀典。闻近者禁止淫祠不为不至,而愚民无知,至於杀人以祭巫鬼,笃信不疑。湖、广之风,自昔为甚。近岁此风又寖行於他路,往往私遣其徒,越境千里,营致生人,以贩奴婢为名,及至岁闰,屠害益繁,虽同姓至亲,亦不遑恤。今浙东又有杀人而祭海神者,四川又有杀人而祭盐井者。守令不严禁之,生人实被其害。今岁闰在季冬,良民罹其非横者必多,若不早为之禁,缓则弗及矣。欲望申严法令,戒饬监司、州县之吏,治之纵之,明示赏罚,增入考课令格,加之乡保连坐,诰诫禁止,期於革心,毁撤巫鬼淫祠。”(19)《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六:“(隆兴)二年正月十日,知潭州黄祖舜言:‘窃见湖北多有杀人祭鬼者,耳目玩习,遂成风俗。乞委两路监司严行禁戢,如捕获犯人,依法重作行遣。’从之。”(20)《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二:“(淳熙十二年三月)前发遣筠洲赵谧言:‘湖外风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儿妇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穽,沃以沸汤,糜烂肌肤,无所不至。盖缘贩弄生口之人,偷窃小儿妇女,贩入湖之南北,贪其厚利。乞行下诸路州军应兴(与?)贩生口入湖南北者,严立赏罚,委自监司守臣,专责巡尉,如能捉获,比类强盗,与之酬赏。’从之。”(21)《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九:“(庆元四年)五月六日臣僚言:‘楚俗淫祠,其来尚矣。惟是戕人以赛鬼,不宜有闻於圣世。俗尚师巫,能以祸福证兆簧鼓愚民,岁有输於公,自谓有籍於官。官利其一孔之入,於是纵其所为,无复谁何。浸淫妖幻,诅厌益广,遂至用人以祭,每遇闰月,此风尤炽。乞告戒湖北一路监司帅守,先严官吏纳收师巫钱之禁,然後取其为巫者,并勒令易业;不帅者与传习妖教同科,庶几此俗渐革。’从之。”(22)《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三:“(嘉泰元年)九月十九日,臣僚言:‘臣昨试郡吴兴,首问狱囚,自当年正月至月终,境内已杀四十九人,而邻里掩盖不以闻者不预焉。臣甚骇之,力询其故,皆淫祠有一启之。所谓淫祠者,始因愚民无知,以谓杀人而死可得为神。其家父子兄弟与夫乡党邻里,又惮闻官之扰,相与从臾使之自经,於是立庙以祠,称之为神。故後之凡欲杀人者,三五为群,酹酒割牲,谓之起伤;起伤之庙,盖遍於四境之内矣。生不正典刑,死乃得立庙,递相仿效,皆以杀人为喜。岂清明之世、近畿之地所宜有哉?臣近祷雨祠山,访之道途,颇言广德愚民,杀人之风,渐入吴兴,濅濅不已,其害将有不可胜言者。’”(23)《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三:“(嘉泰二年)十二月九日权知万州赵师作言:‘峡路民居险远,素习夷风……广祀诸昏淫之鬼,往往用人,侥冀作福,流为残忍,不可备言。’”(24)

    以上是南宋时的一些情况。

    由於历史文献的某些局限,我们据此不足以知晓宋代杀人祭鬼的具体情形,而宋人的笔记小说则刚好能弥补这种不足。在这方面,洪迈的《夷坚志》有独特的价值。我们前面所引《夷坚志》补志卷一四《蜀士白伞盖》的故事就是一例,下面我们再引录一些。《夷坚志》甲志卷一四所记载的王嘉叟讲述的《建德妖鬼》,与《蜀士白伞盖》有类似之处:

    祁门汪氏子,自番阳如池洲,欲宿建德县,未至。一舍间,过亲故居,留与饮。行李已先发,饮罢,独乘马行,遂迷失道,与从者不复相值。深入支径榛莽中,日且曛黑,数人突出执之。行十里许,至深山古庙中,反缚於柱。数人皆焚香酌酒,拜神像前,有自得之色,祷曰:“请大王自取。”乃扃庙门而去。汪始知其杀人祭鬼,悲惧不自胜。平时习《大悲咒》,至是但默诵乞灵而已。中夜大风雨,林木振动,声如雷吼,门轧然豁开,有物从外入,目光如炬,照映廊廡。视之,大蟒也,奋迅张口,欲趋就汪。汪战慄诵咒愈苦。蛇相去丈余,若有碍其前,退而复进者三,弭首径出。天欲晓,外人鼓箫以来,欲饮神胙,见汪依然,大骇。问故,具以事语之。相顾曰:“此官人有福,我辈不当得献也。”解缚谢之,送出官道,戒勿敢言。汪既脱,竟不能穷其盗(25)。

    我们再看《夷坚志》支癸卷四《澧陵店主人》:

    吉水县人张诚,以乾道元年八月往潭州省亲故,次澧陵界,投宿村墟,客店主人一见如素交,延接加礼,夜具酒肴对席。张谓无因得此,疑有它意,辞以不能饮,且长涂倦困,遂就寝。良久,堂上灯烛照耀。起而窥,窃见主人具衣冠,设酒茶,拜祷於画像前。听其辞,屡言张客,知其必以己祭鬼,不敢复睡。主人既退,望画像:一神眼睛如盏大。张料已堕恶境,而无由可脱。尝闻《大悲咒》能辟邪,平时习诵,於是发心持念。及数过,睹大眼者自轴而下,盘旋几上。须臾,有声剥剥,迸作小眼无数,其状可畏。乃闭目坐於床,诵咒愈力。时闻敲户击搏,欲入不能。以而鸦噪,天且明。张亟走出,不暇取囊箧。但聆店家聚哭,无追逐者。行二里少歇,闻途中来人则云:“彼店主翁,中夜暴卒。”徐扣其实,盖其三世事妖鬼,岁以一人祭之。往过遭害,不可胜举。其法若无外人,则祸急家长,斯其验也。湘中风俗,大抵皆然。管荣之表叔莫主簿者,寓居吉水,与张为邻,亲见说兹事。张从此不复出游(26)。

    我们如果抛去这些故事中的荒诞情节,则可窥见宋代杀人祭鬼的具体情形。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太宗)淳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峡州长杨县民向阼与兄向收共受富人钱十贯,俾之采生。巴峡之俗,杀人为牺牲以祀鬼,以钱募人求之,谓之采生。阼与其兄谋杀县民李祈女,割截耳鼻,断支节,以与富人。为乡民所告,抵罪。著作郎罗处约奉使道出峡州,适见其事,抗疏以闻。因下诏剑南东西川峡路荆湖岭南等处管内州县,戒吏谨捕之。犯者论死,募告者以其家财畀之。吏敢匿而不闻者,加其罚。”(27)《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二:“(高宗绍兴)二十一年闰四月十六日,知沆洲傅宁言:‘湖南北两路风俗,每遇闰月之年,前期盗杀小儿,以祭淫祠,谓之采生。’”(28)

    关於杀女子以祭鬼的事例,已见前引《夷坚志》补志卷十四《莆田处子》。至於“杀小儿以祭淫祠”方面的事例,周密《癸辛杂识·续集·孕妇双胎》记载说:

    安吉县村落间,有孕妇,日馌其夫於田间,每取道自丛祠之侧以往。祠前有野人猎,以蔔为业,日见其往,因扣之,情濅洽。一日,妇遇之,卜者招之曰:“今日作馄饨,可来共食。”妇人就之,同入庙中一僻处,笑曰:“汝腹甚大,必双生子也。”妇曰:“汝何从知之?”曰:“可伸出舌看,可验男女。”妇即吐舌,其人以物钩之,遂刳其腹,果有孪子,因分其尸,烹以祀神,且以孪子炙作腊,为鸣钟,预报之神。至晚,妇家寻觅不见偶,有村翁云:“其每日与卜者有往来之跡,疑其为奸。”遂入庙捕之,悉得其尸,并获其人。解之县中,盖左道者以双子者为灵丹,乃所不及也(29)。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十:“(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禁荆南界杀祭稜驣神。”(30)关於“杀祭稜驣神”之细节,史传无明文,而《夷坚志》却为我们保存了珍贵的文字记录。《夷坚志》三志壬卷第四《湖北稜睁鬼》:

    杀人祭祀之奸,湖北最甚。其鬼名曰“稜睁神”。得官员士秀,谓之聪明人,一可当三;师僧道士,谓之修行人,一可当二;此外妇人及小儿,则一而已。建安刘思恭云——福州一士,少年登科,未娶。乡人为湖北宪使,多赍持金帛,就临安聘为壻。士之父,以货茶筅为生,祇有此子,闻之大喜,即从之。子归拜亲,而鼎卒八人,车乘已至,乃迎而西。入境之日,午炊於村店。忽语其家仆曰:“此处山水之美,吾乡里安得有之?”因纵步游行,见古木阴森之下,元(原)设片石,若以憩行人者,即坐其上。瞻观咨叹,喜其气象殊绝,不忍捨去。又顾仆曰:“我在此歇凉,正惬适。尔且先反,候饭熟而来。”仆还至店,饭已熟,急趣之,已失所在。叫呼良久,无应者。走报轿兵,仍挽店主人而俱。主人变色搔首,急往冥搜,得诸深山灌莽之间。縻之以索,既剖去其肝矣。八卒兼程报宪。宪惊痛,下令捕凶盗,杳无端由。自店主人及邻里,皆送狱讯掠,多有至死者,狱不竟。未忍白其父母,累月後始知之,同日自缢死。此风浸淫,被於江西抚州。村居人遣妻归甯,以所馈微薄,不欲谐行,而相去不过百步。道深山然後出田间,出则望见妇家矣。夫俟之,久而不出,心疑其与男子奸,疾走物色,见歧径鲜血点滴,新杀一妇人,断其头,去其肝,衣服皆非所著者。又趋而进,遇两妇人,面色苍惶,正著己妇之衣。执而索之,得妻头於笼。告於官。鞠之,其词曰:“本欲得其肝尔,首非所用也,将弃之无人过之地而灭跡焉。”遂穷其党,悉伏诛。此类不胜纪。今湖北鬼区官司尽以除荡,不容有庙食。木阴石片,盖其祀所也(31)。

    显然,“稜睁”即“稜驣”之音转。

    《夷坚志》所谓“得官员士秀,谓之聪明人,一可当三;师僧道士,谓之修行人,一可当二;此外妇人及小儿,则一而已”,可与彭乘《墨客挥犀》中的《郴州秀才》相互印证:

    湖南之俗,好事妖神,杀人以祭之,凡得儒生为上祭,僧为次,余人为下。有儒生行郴连道中,日将暮,遇耕者,问:“秀才欲何往?”生告之故,耕者曰:“前有猛兽为暴,不宜夜行,山村下有民居可以讬宿。”生行之,趋而前,始入一荒迳,诘屈,行者甚少。忽见高门大第,主人出见客,甚喜,延入一室,供帐赫然,肴馔丰美。既夕,有妇人出向生所,窥其色甚妍,生戏以言挑之,欣然而就。生就是留连数日,妇人亦比夜而至,情意款昵,乃私谓生曰:“是家将谋杀子以祭鬼,宜早自为计。我亦良家子,为其所劫至此。所以遣妾侍君者,欲以缀君留耳。“生闻大骇,乃夜穴壁,与妇人同出。比明,行四十里,投近县,县遣卒捕之,尽得奸状,前後被杀者数十人。前所见指途耕者,亦其党也。於是一家尽抵极法,生用得赏官,遂与妇人偕老焉(32)。

    在宋代的文献中,关於祭鬼的人牲如何处理,没有记载。从以上所引的文献来看,应当是被吃掉。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吃人并非罕见的现象。《墨子·鲁问》:“楚之南有啖人之国者桥,其国之长子生,则鲜而食之,谓之宜弟。”(33)《太平御览》卷七九六“獠”条引《永昌郡传》:“獠民喜食人,以为至珍美,不自食其种类也。怨仇乃害食耳。”(34)同书卷七八六“乌浒”条又引《南州异物志》:“交广之界,民曰乌浒,东界在广州之南,交州之北。恒出道间,伺候二州行有单逈背者,辄出击之,利得出食人,不贪其财货也。……乌浒人便以(人)肉为殽俎,又取髑髅破之以饮酒也。其伺候行人小有失辈,出射之。若无人救者便止,以火燔燎食之;若有伴相救,不容得食,力不能尽担去者,便断取手足以去。尤以人手足掌蹠为珍异,以饴长老。出得人归家,合聚邻里,悬死人中当(堂?),四面向坐,击铜鼓,歌舞饮酒,稍就割食之。春月方田,尤好出索人,贪得之以祭田神也。”(35)对於这种巫术的意义,弗雷泽是这样解释的:“野蛮人都认为吃一个动物或人的肉,他就不仅获得了该动物或该人的体质特徴,而且还获得了动物或人的道德和智力的特性。”(36)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四范西堂《行下本路禁约杀人祭鬼》:“访闻本路所在乡村,多有杀人祭鬼之家,平时分遣徒党,贩卖生口,诱略平民,或无所得,则用奴仆,或不得已,则用亲生男女充代,脔割烹炮,备极惨酷,湘阴尤甚。淫昏之鬼,何能为人祸福,愚俗无知,一至於此!朝廷条令,自有明禁,官司玩视,久不奉行,致无忌惮。来岁闰年,所合申明禁戢。除已密切差人体探外,今仰诸县巡、尉,常切跟缉,知县尤当加意。应有淫祠去处,并行拆毁,奉事邪鬼之家,并行籍记,四路采生之人,并行收捉,邻甲照已排立保伍,互相举觉,赏钱三千贯,仍许诸色人陈告。如有违犯,不分首从,并行淩迟处斩,家属断配,家业抄籍充实。如官容纵,本司体探得知,定将知县并巡、尉按劾,当行人吏决配,邻人、保正隐蔽,一体施行。仍镂榜晓示。”(37)

    从以上的文献可以看出,杀人祭鬼之风主要盛行於两湖地区,这当然与此地自先秦以来就弥漫着浓郁的巫风有关。这一地区,气候潮湿,多瘴疠之气,毒虫遍布,人寿不长,故多信巫鬼。关於这方面的记载,在历代正史之《地理志》中不胜枚举,此不冗述。同时,杀人祭鬼之风的盛行,也与宋代的“淫祠”成灾有关。一般说来,凡是不列入官方正式祀典者,都可以归之为“淫祠”。宋代淫祠泛滥成灾,是一个有待於深入研究的问题(38)。《夷坚志》乙志卷八《秀州司录厅》记载了当时的民间信仰:“佛是善神,不管閒事。”(39)据《淳熙三山志》卷九《诸县祠庙》记载,宋真宗时,立堪任福清县令,拆毁淫祠315所(40),另据《宋史·徽宗本纪》:“政和元年正月壬申,毁京师淫祠一千三十八区。”(41)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启发我们深入思考淫祠与杀人祭鬼之间的关联。此外,某些地方官的举止不当,也是宋代杀人祭鬼之风盛行的原因。这正如前引《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九:“(庆元四年)五月六日臣僚言:‘楚俗淫祠,其来尚矣。惟是戕人以赛鬼,不宜有闻於圣世。俗尚师巫,能以祸福证兆簧鼓愚民,岁有输於公,自谓有籍於官。官利其一孔之入,於是纵其所为,无复谁何。浸淫妖幻,诅厌益广,遂至用人以祭,每遇闰月,此风尤炽。”

    在对杀人祭鬼之风打击不力的同时,一些官吏又借此名目加害於人。王珪《唐质肃公墓志铭》记载:“(唐介)为岳州沅江令,州民李氏有巨赀,吏数以事動之,既不厌所求,廼言其家岁杀人祠鬼。会知州事孟合喜刻深,悉捕系李氏家无少长,榜笞久,莫伏。”後唐介为之明冤(42)。郑克《折狱龟鉴》卷四亦录有此段文字(43)。然《宋史·唐介传》记载此事为唐介为平江令时事。当以《宋史》本传为是。唐介为北宋仁宗时人,据《宋史·地理志四·荆湖北路》,岳州有平江县,而沅江本隶常德,南宋孝宗乾道年间始割隶岳州(44)。

    宋代民间的“人祭”之风与密宗的尸身法术有着密切的关系。

    唐代阿质达霜译《大威力乌枢瑟摩明王经》卷上:“若於吉祥门首,北面布像,行者面南,苦练薪作火坛,进毒药末、芥子、己血。”又云:“若取一尸,称吽字,以足加尸首,令上声足齐下,尸当起大叫,持剑断其首成黄金;不者尸叫,告之有舍審噜某甲,持始罗来,如意。”又云:“若取一尸无瘢痕者,洗浴之,置大河侧,首东仰卧,日正午,四面各令一丈夫执刀而立,行者尸心上坐,取雄黄内尸口中加持之;药若变热,一切贵敬;烟,隐;光,升空。”又云:“若绝食三日,黑月十四日,寒林中取无癍痕尸,以香汤洗浴之,以头向东卧着,香花供养,行者裸形披发,尸心上坐,取白净髑髅,满盛白色芥子,置尸口上加持之,芥子尽隐,执髑髅腾隐自在,为一切腾空隐者之首。”又云:“若寒林中坐髑髅上,寒林薪作火坛,进血於中昼夜。茶吉现,以血充阏伽供养之。云有何事,随意乞大愿,天神贵仰。若大寒林,黑月十四日取裸形尸肉进火中,从日入至夜半,梵罗刹作忿怒形而为奉教,後日得衣两事钱一百文。”又云:“若丹黄和已身血,置净髑髅中,安前坛上加持,焰起取少涂额,王一切天仙余相准前。”(45)

    唐代善无畏译《大佛顶广聚陀罗尼经》卷二:“又法,入尸陀林,即取新死人未烂坏者,将来作坛……将尸安置坛中,以白绢覆身,头东向,取前膏油涂死人尸遍身已,诵心咒八千遍……咒师即前白芥子油涂其口上,涂上,舌长一尺,放大光明,其咒师即须下一割取,便须吃却一半,一半左手把之。其手中放大光明,便即腾空,游行自在,即作刀轮王,寿命俱胝劫,顶有螺髻绀青色。”(46)

    唐代不空译《金刚手光明灌顶经·最胜立印无动尊大威怒王念诵仪轨法品》:“黑月分八日,断食一日夜,取一未坏尸,遍身无瘢痕,诸根皆全具,少年好丈夫。得如是死尸,当坐於心上,念诵一万遍,其尸即动摇,明者不应怖,尸口出妙莲。便即须割取,执之便腾空,成就持明仙,身状如梵天,得为仙中王。”(47)

    唐代不空译《大乘方广曼殊室利菩萨华严本教阎曼德迦忿怒王真言大威仪轨品》云:“取坟间裹尸衣,以死人发作笔,以犬骨为管,以髑髅为器,以人脂为灯。”“取人肠以为神线,角络缠之,以右手持人髑髅,掷打淩哦(神像)。”(48)

    不空译《圣迦柅忿怒金刚童子菩萨成就仪轨经》卷下言:“取一男子死尸为损坏者,於陀林中或四衢道,先与药泻,以水灌洗,令肠中恶物出已,又以香汤洗身令净,以香涂遍身”,然後行法,则可以“飞腾虚空,为持明仙王”(49)。不空译《菩提场所说一字顶轮王经》卷四也涉及尸身巫术。

    唐代菩提流志译《不空羂索神变真言经》卷一三:“以牛粪、黄土泥,摩饰坛上,真言加持紫橿木橛,钉坛四角,无色线索四面围界,取族姓摩奴沙新捨未坏米哆罗(新死尸),以牛五净清净洗浴,又以香水重净洗浴,著白净服,卧置坛上,以三白食置坛四面,布设供养。”作法,“以杖打杀喉上七下,米哆罗自吐舌出,持刀割取,便变成剑,当佩身者,获得一切剑仙三昧耶,寿命万岁,一十八剑仙为伴”(50)。

    唐代神恺《大黑天神法》:“有大黑天神……常於夜间游行林中,有大神力,多诸珍宝,有隐形药,有长年药,游行飞空,诸幻术药,与人贸易,唯取生人血肉,先约斤两而贸药等。”(51)唐代菩提流志译《不空羂索神变真言经》对吃人心肝血肉而成仙,有更为血腥的描述。

    宋代天息灾《佛说大摩里支菩萨经》卷二:“复有成就法,用一男一女死尸,同烧为灰,取此灰及熟迦卑他叶子为粖,萨惹罗香水、马汗、佛舍利少许,就鬼宿直日,同合为丸。观想此药如在日月火中,对摩里支菩萨前,诵真言加持,含药口中,即得药叉神力,能变身相,行世间中。”(52)

    宋代法贤译《金刚萨埵说频那夜迦天成就仪轨经》卷二:“持明者欲要降雨,作龙王像,以五种甘露药及五种三昧药、白蚁子土,作百头龙王,亦是频那夜迦天化。以此龙王安自卧床头边,烧人肉薰,刹那中间即降大雨。”卷三又云:“持明者用人肉,作频那夜迦天像,如鹫鸟形,用芥子油煎已,持明者先食像右手,时设咄噜双手自落;次食像头腹脐轮等,彼人速得命终。”卷三又云:“持明者用人肉,作频那夜迦天像,如鱼形,用酥煎以芥子,填满像腹。持明者裸形披发,食前天像,饮酒少许,称名者,至二日内,速得命终。”卷三又云:“复次成就法,用旃陀罗等下贱人肉,作频那夜迦天像,长一磔手,用苦辣药填彼像腹。持明者於黑月八日或十四日,用尸灰涂身,裸形披发,往尸陀林中,观想一切众生如彼虚空,然後食彼天像,五百由旬内所有设咄噜,经须臾间速得命终。”卷三又云:”复次成就法,用边方人肉作频那夜迦天像,长八指,用盐、芥子涂像,以辣油煎。持明者往四衢道中,裸形披发,用辣油涂身,而作是念:我今食彼某甲设咄噜血肉。作是念已,即食天像及饮血。经一夜内,彼设咄噜身,血肉都尽,唯有骨锁。至日出时即得命终。”卷三又云:“用象、马、牛、驴及人肉等,持明者食此肉已及饮酒,复用前肉涂於自身,往彼阵前,面向他军作舞,彼军见已,悉皆禁止,不能征战。子军获胜还。”(53)

    宋代施护译《佛说金刚香菩萨大明成就仪轨经》卷上:“欲令冤家失心狂乱者,用人骨作金刚橛,长八指,以安息香及牛肉同烧薰橛,埋冤家门前,彼即三日内失心离家狂走。或用牛肉、狗肉、牛尿相和为泥,作冤家像,埋尸陀林中,彼即并诸眷属,出离千由旬外。”卷上又云:“若欲破坏冤家至死者,行者先诵大明八千遍,然後以人骨作金刚橛,长二指。作忿怒心,昼夜不辍,诵大明八千遍,加持橛已,用牛肉为泥作冤家形象,长八指,用前橛钉其顶或口、肋、耳、脐,或阴及膝、足等处。经一七日,彼冤家身决定破坏,如阿梨树枝,乃至一切大恶悉能破坏。”卷上又云:“又法於青帛上,用人血调青画冤家形象,行者於八日或七日,至中夜时出,生食祭祀,有来受此食者,报行者言‘使我何作’时,行者即以冤家报之,复以忿怒相称冤家名,诵大明作护摩,至七日彼即破坏命终。”(54)

    在这些材料中,密宗特别强调“取新死人未烂坏者”或“遍身无瘢痕”,前引《夷坚志》补志卷一四“莆田处子”记载:绍兴二十九年,建州政和县人往莆田买一处子欲以杀之祭鬼,“既得,为汤沐膏泽,鲜衣艳装,置诸别室,不敢犯”。密宗还强调尸体要来自“少年好丈夫”,而我们前面已经提及,宋代民间在杀人祭鬼时,“得官员士秀,谓之聪明人,一可当三;师僧道士,谓之修行人,一可当二;此外妇人及小儿,则一而已”;“湖南之俗,好事妖神,杀人以祭之,凡得儒生为上祀,僧为次,余人为下”;“每祭须取男子貌美者”。我们知道,“方便为究竟”是密宗教义的重要内容。

    关於杀人祭鬼的问题,敦煌文献中有值得注意的材料。伯三八七四《观世音及世尊符印十二通及神咒》:“又法,若有恶人怨仇欺淩者,画此人形状,用细柴着火,诵咒一遍,取此形象,拍(剥)取一片,此中烧满八百遍,其恶人即因病。若解法:用乳蜜,着乾柴火同前满八百遍即损。又取法骨灰一把,抄此恶人姓名,同哀诵咒一遍,并此姓名脚踏一下,满八百遍,此恶人即困病。”又曰:“又法,若欲追龙女者,先须吃水及面食,用蜂窠泥作龙女形,用香花供养,取牛乳诵八百遍,一切六道洒面形象,更取一白赤色花,一诵一遍彼形象,即令龙女速疾而来。”(55)伯三九一四《金刚童子心咒》:“欲令恶人比丘令患病者,取烧死人灰,咒一百八遍,散其人门前,彼人踏之时,即的热病。若欲令差,咒黑砂糖廿一遍,并称彼人及比丘名,烧之即差。复次令恶人病者,取牛尿,向日下咒一百八遍,洒於火中之,恶人即病。欲令差者,取薰陆沉水等香,向日下烧,并称彼名,咒一百八遍即差。”(56)

    据此,我们认为,密宗这种法术在中土民间的影响应该说从唐代就开始了,祇是到了宋代纔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宋代杀人祭鬼之风屡禁不止。时至元代,杀人祭鬼之风依然。据陈谟《王氏近代族谱序》记载:“赣之俗尚鬼,宁都城外有妖祠,像设极魔怪,人莫敢侧目。土人类缚生口以祭,甚神之。”(57)据陶宗仪《辍耕录》卷一三《中书鬼案》:元文宗至顺二年,民间巫师传授“采生魂”之法,从而引发一埸官司(58)。对於民间杀人祭鬼之事,元代官方文件中屡屡提及。如《元典章》卷四一《刑部三·不道·采生蛊毒》记湖北道廉访司所说:“常、澧等处人民,多有采生祭鬼、蛊毒杀人之家。”(59)《元典章》卷四一《刑部三·不道·禁采生祭鬼》记载,峡州路亦有“采生蛊毒”之事(60)。对於采生祭鬼之事,元朝政府明令禁止。《元史·刑法志三·大恶》:“诸采生人支解以祭鬼者,淩迟处死,仍没其家产。”(61)

    关於元代杀人祭鬼的具体情形,我们引《元典章》卷四一《刑部三·不道·禁采生祭鬼》中保存的至元二十九年的一份官方文件为例:

    行台准御史台咨,据监察御史呈,近至荆湖,访问常、澧、辰、阮(沅)、归、峡等处,地连溪洞,俗习野淫。土人每遇闰岁,潜伏草莽,採取生人,非理屠戮。彩画邪鬼,买(寻?)觅师巫祭赛,名曰採生。所祭之神,能使猖鬼,但有求索,不劳而得。日逐祈祷,相扇成风。今於湖北道廉访司文卷内照得澧州澧阳县报到重囚一起,廖救儿与萧公并师人李成等,用鸡酒五色纸钱等物於彩画,到云霄山五岳神前启许採生心愿。在後捉到卓世雄男卓罗儿,用麻索缚住双手双脚,脑後打死,次用尖刀破开肚皮,取出心肝脾肺,腕(剜?)出左右眼睛,斫下两手十指,用纸钱酒物祭赛云霄山五岳等神。又二次啜赚萧公家放牛小厮来哥,依前杀死,剖割祭祀,见行追会参详。此等凶愚之民,不念同类,略无仁(人?)心,似此情理关紧非轻,盖是所在官司不为用心关防以致如此。除已移牒山南湖北道廉访司照验,行移合属,排门粉壁,严行禁治,画工人等毋得彩画一切邪神,百姓之家亦不得非理祭祷。仍禁止师巫人等不得依前崇奉妖怪鬼神。如有违犯之人,捉拿到官,依条断罪。或有使唤猖鬼之家,两邻知而不首,即与犯人同罪,却不致因而扰民生事。外据南方阴淫之地,似此淫祀极多,亦合通行禁止。具呈照详事。呈奉中书省劄付,都省移咨各处行省,遍行禁治施行(62)。

    ①《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8期,1968年。

    ②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下)》,《文物》1974年8期。

    ③约·阿·克雷维列夫《宗教史》(中译本)第3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④《太平环宇记》卷八三“陵州”引《郡国志》:“昔张道陵此处得盐井,因披排军,引役人,唱排军乐,愿心齐力祀玉女於井内。玉女无人,後每年取一少年掷盐井中,若不送,水即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69册第686页下。

    ⑤《渭南文集》卷三四,《四部丛刊》初编第201册。

    ⑥对於宋代的杀人祭鬼问题,日本学者已经进行过一些研究,如,河原正博先生在《法政史学》1967年1月19卷发表《关於宋代的杀人祭鬼》,宫崎市定先生在《中国学志》1973年4月7卷发表《关於宋代的杀人祭鬼习俗》。而中国学者的研究则有台静农先生《南宋人体牺牲祭》,收《宋史研究集》第二辑,台北,1964年。《旧唐书·玄宗本纪》:“(开元二十七年)冬十月,将改作明堂。譌言官取小儿埋於明堂下,以为厌胜。村野童儿藏於山谷,都城骚然,咸言兵至。上恶之,遣主客郎中王佶往东都及诸州宣慰百姓,久之定。”《旧唐书》第1册第212页。讹传之所以引起民间的骚动,似乎当与民间本有的杀人祭鬼之风有关。但从现存的唐代文献来看,唐代杀人祭鬼之情形似乎并没有构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引起社会上层的关注。

    ⑦《夷坚志》第4册第1683页—1684页。

    ⑧参阅陈文华《几何印纹陶与古越族的蛇图腾崇拜》,《考古与文物》1991年2期。

    ⑨《说文解字》第282页下。

    ⑩《搜神记》第231—232页,中华书局,1980年。

    (11)《太平寰宇记》卷八三引《蜀郡国志》:“西山有大蟒蛇,吸人,上有祠,号曰西山神。每岁土人庄严一女置祠旁以为神妻,蛇即吸将去。不尔,则乱伤人。周氏平蜀,许国公宇问责为益州总管,乃该画为神婚,合媒婚姻,择日设乐送玉女像以配西山神。自尔之後,无复此害。”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69册第686页下。

    (12)《宋会要辑稿》第7册第6497页,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年。

    (13)《宋史》第40册第14174页,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年。淳化二年为公元991年。

    (14)《宋会要辑稿》第7册第6498页。真宗咸平元年为公元998年。

    (15)《宋会要辑稿》第7册第6508页。仁宗康定元年为公元1040年。

    (16)《宛委别藏》第50册第219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王回(1023—1065)打击淫祠之事,不见《宋史》本传,《临川集》卷九三《王深父墓志铭》亦未提及。

    (17)《宋会要辑稿》第7册第6558页。绍兴五年为公元1135年。

    (18)《宋史》第2册第569页。绍兴十九年为公元1149年。

    (19)《宋会要辑稿》第1册第771页。又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五。

    (20)《宋会要辑稿》第7册第6658页。隆兴二年为公元1164年。

    (21)《宋会要辑稿》第7册第6556页。淳熙十二年为公元1185年。

    (22)《宋会要辑稿》第7册第6560页。庆元四年为公元1198年。

    (23)《宋会要辑稿》第7册第6561页。嘉泰元年为公元1201年。

    (24)《宋会要辑稿》第7册第6562页。嘉泰二年为公元1202年。

    (25)《夷坚志》第1册第126页。

    (26)《夷坚志》第4册第1245页。

    (27)《宋会要辑稿》第7册第6497页。太宗淳化元年为公元990年。

    (28)《宋会要辑稿》第7册第6571页。李心传《建炎系年要录》亦记载此事,但“沆洲”作“沅州”,当以“沅州”为是。高宗绍兴二十一年为公元1150年。

    (29)《丛书集成》初编本第351页—352页,中华书局,1983年。

    (30)《宋会要辑稿》第7册第6500页。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为公元1110年。

    (31)《夷坚志》第4册第1497页。

    (32)《丛书集成》初编本第8—9页。

    (33)《墨子閒诂》下册第432页,中华书局标点本,1986年。又见《墨子·节葬》。

    (34)《太平御览》第4册第3534页,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35)《太平御览》第4册第3480页。

    (36)《金枝》(中译本)第711页,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

    (37)《名公书判清明集》下册第545—546页,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

    (38)参见程民生《论宋代神祠宗教》,《世界宗教研究》1992年2期。

    (39)《夷坚志》第1册第250页。

    (40)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84册第206页。

    (41)《宋史》第2册第385页。

    (42)《华阳集》卷五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3册第422页上至下。

    (43)参阅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29册第891页上至下。

    (44)参阅《宋史》第7册第2195—2196页。

    (45)《大正藏》第21册第145页上、第144页中、第144页下、第146页上、第147页。

    (46)《大正藏》第19册第164页。

    (47)《大正藏》第21册第6页上。

    (48)《大正藏》第19册第79页。

    (49)参阅《大正藏》第21册第117页。

    (50)参阅《大正藏》第20册第295页。

    (51)《大正藏》第21册第335页。

    (52)《大正藏》第21册第271页。

    (53)《大正藏》第21册第314页上、第315页中、第315页下、第316页上、第316页中、第316页下。

    (54)《大正藏》第20册第693—694页。

    (55)《敦煌宝藏》第131册第372页。

    (56)《敦煌宝藏》第132册第5页。

    (57)《海桑集》卷五,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32册第587页。

    (58)参阅《笔记小说大观》第7编第1册第469—471页。

    (59)《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63册第690页,齐鲁书社,1996年。

    (60)《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263册第691页。

    (61)《元史》第9册第2653页,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年。

    (6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263册第690页。至元二十九年为公元1292年,距南宋灭亡仅仅十余年。关於元代杀人祭鬼的情形,可参阅陈高华《元代的巫觋与巫术》,《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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