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改革的背景
20世纪中叶的蒙古族地区,经济萧条,民不聊生,如此社会经济状况必然波及到宗教领域,生活极度贫困的人们已经无力向寺庙上布施,使得一些寺庙香火不继,有些喇嘛为了躲避战争或饥谨而流散各地或回家。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蒙古民族的精神觉醒,出家当喇嘛的宗教热情已大不如前。从藏传佛教内部来看,也是矛盾重重。寺庙拥有土地、牲畜及其他生产资料,通过出租等形式剥削农牧民,直到新中国成立,寺庙内部的管家制度、等级制度、打罚制度、戒律制度、寺庙间的隶属制度等仍然存在。寺院还享有各种特权,庙仓是上层喇嘛的财产,佛仓则是活佛的私产,甚至还私设监狱随意处罚民众。陈旧的宗教制度,已经成为蒙古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巨大障碍。大批蒙古男子出家当喇嘛,使得社会生产和家庭生活的沉重负担大都落在妇女身上,蒙古族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人口一度出现“高出生、高死亡、低寿命、负增长”的特征。据1940年的调查,蒙古族出生率千分之三十七点三,死亡率高达千分之四十四点二,人们的平均寿命不到40岁,致使20世纪40年代末期内蒙古的蒙古族人口仅有80万左右,而喇嘛人数大约8万余人,占总人口的8%。宗教改革势在必行。
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成为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区。如何对待具有悠久历史、重大影响和广泛社会基础的藏传佛教,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措施,直接关系到内蒙古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败,直接关系到蒙古民族的社会解放和思想解放,甚至直接关系到新政权在内蒙古的巩固和发展。改革传统宗教这一历史重任严酷而现实地摆在共产党人面前。因此,从1947~1956年,内蒙古地区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宗教制度改革,不仅仅局限于宗教对藏传佛教进行的,这次改革不同于历史上的宗教改革,不仅仅局限于宗教内部,而是宗教内部和外部相统一,是社会制度革命背景下的宗教制度改革。
二、宗教政策导向
早在建党初期,李大钊领导的中共北方党组织的一些著名活动家邓中夏、赵世炎等通过在北平(北京)蒙藏学校的蒙古族学生中间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分析了蒙古社会状况,提出“其(指清政府及北洋政府)对蒙古民族,纯用藩属政策,以笼络其王公喇嘛,沦蒙古民族于外国的帝国主义、中国的帝国主义、蒙古王公的封建制度、喇嘛教(藏传佛教)的愚民剥削四重压迫之下,而未有解脱。”①中共北方党组织多次向蒙藏学校的蒙古族学生宣传马克思主义,宣讲国际形势,培养了一批追求真理、致力于蒙古民族振兴的蒙古族青年,为日后进行社会革命和宗教改革奠定了基础。
1940年,中共中央西北工委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即对处理蒙古宗教问题提出建议。当时对内蒙古宗教工作的基本态度和政策是:“政教分离”、“信教自由”。宗教不得干涉政治,教徒享有公民权力及尊重宗教习俗,取消必须抽丁当喇嘛的旧法,亦不强迫喇嘛出教,保证喇嘛安全。1946年l2月,中央冀热辽分局关于热河蒙民工作的指示:“蒙民所信奉的喇嘛教,在满清时代,是被利用来作为消灭蒙古民族的一种工具,伪满时日寇也利用它来实现同一目的。由于喇嘛教的盛行,就大大减少蒙古民族的人口,同时也大大减少劳动力,使经济无法发展,长期限于贫穷之境。更有甚者,是縻费内蒙古民族强悍的斗志,为害之大实属显见。但对喇嘛的偶像崇拜,由于长期历史之遗留,在蒙民中还是根深带固,现在虽有走向没落之象,然并非绝灭之时。因此我们主张‘政教分离’,‘信教自由’。宗教不得干涉政权,教徒享有公民权利及尊重宗教习俗,取消必须抽丁当喇嘛的旧法(包括成文法与习惯法)。亦不强迫喇嘛出教,保证喇嘛安全。但因蒙民觉悟程度,逐渐减少以至停止喇嘛对蒙民的敲诈勒索,我们还必须向喇嘛宣传教育,要他们参加反美反蒋争取内蒙古自治的神圣事业,并动员他们出资兴业,参加劳动,增进蒙古人民的福利。”②
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之初,就在其《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要》中明确规定:“实行信教自由与政教分立,保护庙产,提倡喇嘛自愿投资经营工商业与各种合作事业,奖励喇嘛自愿入学,参加劳动与行医。”1947年10月,内蒙古共产党人根据中共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结合内蒙古地区的民族特点,确定了消灭封建剥削的基本政策,其中也有一些与宗教相关的内容:(1)内蒙古境内土地为蒙古民族所公有,废除内蒙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2)废除一切封建阶级及寺院占有的土地所有权;(3)蒙古族人民信教自由,喇嘛不许有公民以外的特权等。内蒙古自治运动的领袖乌兰夫同志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目前工作方针报告中也指出:“对于喇嘛教之政策,基本上是信教自由,不信教之人也自由,不能用强迫命令行之。我们应该经过说服教育之方式,争取年幼的喇嘛求学。对于一般之喇嘛,应当使他们能为民族事业服务。对各庙喇嘛之财产应当保护。”③
1949年3月,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乌兰夫同志在论及内蒙古宗教工作时说:“在内蒙古地区,我们采取信教自由、不信教也自由的宗教政策。在各旗的喇嘛庙附近办学校,提倡小喇嘛读书,学习文化。大喇嘛中有的会治病,我们开办喇嘛医学院,进行医疗训练。并提倡喇嘛参加劳动,帮助他们行医、就业……我们的政策基本上是,团结喇嘛下层群众,争取喇嘛上层人士,逐步引导他们按党的宗教政策办事”。并强调“宗教只有在人民群众的政策水准和文化水平提高后,才会逐渐消亡。今天对这种思想信仰的问题,不是采取行政命令所能解决的”。④1949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少数民族工作指示草案》中也指出:取得少数民族信任的最可靠的办法,在于我们认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行动。
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指引下,内蒙古共产党人深刻分析了蒙古民族的历史及现状,从蒙古族的民族宗教信仰特点出发,对佛教信众采取争取、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宣布:“实行信教自由和政教分立”,一方面,揭露佛教对蒙古民族的危害,废除了喇嘛上层的宗教特权和封建特权;另一方面,鉴于佛教在蒙古社会中特殊地位和深厚的信仰基础,采取了政教分离、信仰自由政策,始终把对人的教育、改造放在第一位,也包括对寺庙的经济改造,保护喇嘛寺庙及庙产,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等措施。同时提倡和鼓励喇嘛还俗、求学、行医、参加农牧业生产等各种世俗劳动,逐渐淡化其宗教特性和社会影响。乌兰夫同志指出:“提倡喇嘛自愿经营工商和各种合作事业,奖励喇嘛自愿入学。”并进一步指出:“关于喇嘛念书问题,有些人不主张喇嘛念书。我看这也不好,各方面人士都需要学习,喇嘛当然也需要学习。喇嘛过去在蒙古民族里叫知识分子,现在搞社会主义,如果要维持知识分子的地位,不但要念书,而且要多多念书……把喇嘛的知识提高一步,劳动也好,学习也好,对喇嘛来说都是有好处的。”⑤阐明了提高喇嘛文化水平的重要意义。内蒙古自治运动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内蒙古人民的拥护。
1951年内蒙古自治区喇嘛教第一次代表会议通过了《内蒙古喇嘛界爱国公约》,其中有关宗教的主要内容是: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改进喇嘛医技术,为内蒙古人民治疗疾病;开办喇嘛学校,学习民族文字,提高爱民族、爱国家的觉悟;不强收未成年人当喇嘛等。这一政策很好地解决了宗教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内蒙古喇嘛界爱国公约》成为新中国建立初期共产党对内蒙古地区宗教的基本政策和行动纲领。1951年至1955年内蒙古先后召开了三次喇嘛教代表大会,很好地落实了宗教改革方针。
1954年7月,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乌兰夫同志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了更加系统的说明:“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个宗教内有信仰这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一教派的自由;过去不信宗教的,今天信了有自由,过去信宗教的,今天不信也有自由。”
这一系列宗教政策的制定,逐渐消除了宗教对人们思想的束缚,使得在蒙古民族中有着广泛影响的藏传佛教走下宗教神坛,在人们的思想意识深处不断淡化,有利地推动了内蒙古地区宗教制度的改革。
三、宗教改革的内容
根据广大僧俗群众的要求,结合内蒙古地区的实际情况,宗教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宗教制度的改革,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1)废除一切宗教封建特权。对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干涉地方政权事务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私藏武器、组织武装等一律予以废除。(2)废除寺庙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3)禁止寺庙敲诈勒索群众财物,宗教活动不得妨害生产和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4)寺庙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喇嘛也有还俗的自由。(5)废除寺庙内部的封建统治制度,如管家制度、喇嘛的封建等级制度、打罚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等,宗教人员要自食其力并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宗教改革大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民主改革时期,主要是废除封建特权制度,逐步削弱封建剥削,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于寺庙的土地等,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当时内蒙古东部地区处于战争环境,且喇嘛内部出现了两极分化,与当地的土地改革采取了大体相同的形式,给喇嘛个人分配了一份土地。而在内蒙古西部和平解放的地区(绥远省),则采取了较缓和的办法,为了照顾喇嘛的生活和寺庙的开支,把寺庙土地的一部分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一部分实行减租减息。由剥削惨重的“苏鲁克”改革成为按比例分红的合同制的新“苏鲁克”。
第二步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主要是对寺庙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团结、教育广大中下层喇嘛和进步的上层喇嘛,改造、引导宗教界人士走社会主义道路。新中国成立以前,寺庙及喇嘛一般都占有大量庙产、土地和牲畜,还有许多施主的奉献,喇嘛属于社会特殊阶层,衣食无忧,不劳而获。然而,这种生活方式与社会主义制度并不兼容。因此,对于宗教中的各种特权制度和剥削制度,共产党和政府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采取了既有利于团结、教育、改造喇嘛,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团结群众的方针,逐步进行改造。
改造的总原则是:有斗争有团结,有严有宽,严宽都有一定限度。改造中限度就是在不损害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宗教人士和一般喇嘛较宽的待遇和出路。要求他们政治上必须拥护社会主义,对经济方面的改造主要采取赎买政策,同时在生活和工作上给予适当安排,对于积极拥护社会主义的进步人物,在政治上给予适当的地位;在思想改造上采取和风细雨、座谈交心的方式逐步改造;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正当的宗教活动不予干涉。
在宗教改革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把人的改造放在第一位。通过学习政治,参加生产劳动,改造思想,转变立场,由原来的寄生生活改造为依靠劳动生活。对于少数生活确实困难的老喇嘛,则由社会安排或政府给予救济。改造的目的就是既改造了喇嘛,有教育了人民,还发展了生产。为了加强政府与宗教界的联系,还协助宗教界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分会”。
新中国建立初期,内蒙古地区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无神论教育,无神论教育配合宗教改革同时进行。教育活动主要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在广大群众中进行无神论教育;二是在宗教界,尤其是在佛教界开展无神论教育。可以说,对广大群众的无神论教育是这一活动的基础,对佛教界进行的无神论教育则是重点。为了配合宗教改革的进行,在佛教界开展了无神论教育,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动员喇嘛参加生产劳动,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51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喇嘛教第一次代表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喇嘛参加生产劳动的问题,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喇嘛界爱国公约》中明确规定喇嘛要“参加生产,提倡劳动”。历史上,在是否直接参与生产的问题上,藏传佛教与汉传佛教不同,喇嘛不同于和尚,他们是不参加生产活动的。如今要求喇嘛参加生产劳动目的是使喇嘛通过参加生产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58年确定了结合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对藏传佛教也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此后,绝大多数青壮年喇嘛在农牧区和厂矿企业中参加生产劳动,或在学校、医疗机构工作,既发展了生产、改善了生活,又在生产中改造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水平。
2.加强政治教育,改造思想。为了达到团结教育喇嘛的目的,还在宗教界进行了系统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政治思想教育。首先是进行党的宗教政策教育,使他们了解宗教信仰自由包括自由地选择信仰和放弃信仰,任何人不得干涉。其次,在宗教界进行正确处理宗教信仰自由与爱国守法的关系教育,使他们自觉地爱国守法,严格禁止一切违法活动。第三,在喇嘛中组织读报组、文化学校、事实报告会等活动,以正面教育为主,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
3.学习科学知识,提高喇嘛文化素养。在600多座寺庙中,建立了100多所喇嘛文化学校,组织喇嘛学习文化,在一些大寺庙还设有文化站、图书室等文化活动场所,使喇嘛学到了有利于提高自身技能的实用科学知识,成为自立自强的劳动者甚至成为专家学者。
配合宗教改革进行的无神论教育是比较成功的,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在对寺院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也加强政治思想改造;提倡和奖励喇嘛还俗,可求学、经商、行医、兴办实业、从军、参加农牧业生产劳动等各种世俗社会活动;在100多所寺庙中举办喇嘛文化学校,鼓励喇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逐渐淡化藏传佛教的影响。
四、宗教改革的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蒙古人民的坚决拥护和支持。实践证明,这是一场对于蒙古民族的发展有着深远意义的社会变革。通过宗教改革,使蒙古民族长期被禁锢的思想获得了很大的解放,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创造了条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在此前,宗教政策使得人们无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如果放弃宗教信仰,不参加宗教活动或不愿意上布施,往往会受到“教法”的惩罚。宗教改革使公民获得了应有的权利,提高了广大僧俗群众的认识水平,同时还保证了寺庙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寺庙,主持宗教活动,贯彻自食其力、以寺养寺原则,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改革的意义还在于它使蒙古民族的宗教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表现在:(1)喇嘛人数逐年减少,喇嘛曾经享有特权被逐渐削弱,民众的对佛教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不再把孩子送去出家当喇嘛。如巴彦淖尔盟1958年的喇嘛人数比解放初减少了42%。(2)宗教活动发生了变化,念经的规模缩小了,参加宗教活动的群众也大大减少,念经时间缩短了。过去一些寺庙法会、诵经等活动一年多达100多天,实行宗教改革后减少为30-40天甚至更少。(3)宗教活动服从生产活动,农忙季节的法会提前或推后进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喇嘛绝大多数参加了适宜的生产劳动,有的喇嘛还参军、年龄小的还上了学,有的甚至参加了行政工作。还俗的喇嘛成家立业,过上了自食其力的生活。不仅减少了宗教活动对社会财富的消耗,而且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宗教改革彻底改变了蒙古民族的心理状态和精神面貌,激发了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热情。
1962年,乌兰夫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解放初,内蒙古的喇嘛有8万多人,成为繁荣发展蒙古民族的主要障碍之一。经过我们15年(指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5年)时间的团结、教育、改造工作,除了现行反革命而外,一个喇嘛也没有杀,一个喇嘛也没有关。现在,喇嘛人数只剩1.2万人了,绝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喇嘛参加了劳动和工作,不少喇嘛已经娶妻生子,成家立业,不仅信教的人不多了,而且喇嘛的念经劲头也淡漠了。这是我们共产党人为蒙古民族做的一件好事”。⑥
结 语
如果结合蒙古民族近代史进行考察,可以肯定,内蒙古宗教改革的积极意义是主要的,这是一场自我教育的思想解放运动,使人们的价值追求从彼岸回到现实,为蒙古民族走向现代化奠定了现实基础。然而,由于这场宗教改革是宗教内部和社会外部的综合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从今天的眼光审视宗教改革的过程和结果时,我们可以发现,宗教改革时期,人们对宗教的认识还基本是把宗教及其制度与封建剥削制度等同,由于“在人类历史上,宗教常常是社会的至高无上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是统治性的文化形式”,⑦人们往往夸大了它的统治力量,而忽略了宗教的文化功能,忽略了佛教对于提升民族文化的意义。在思想上还缺乏对蒙古藏传佛教的全面评价。
对于宗教自身的发展而言,这种大规模的宗教制度改革导致的宗教世俗化的结果,还有待于历史的检验。在具体工作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过激的做法。这也许是任何改革都必须付出的历史代价。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
①内蒙古档案局编:《内蒙古统战史档案史料选编》,11页,1987。
②乌兰察夫主编:《蒙古族无神论思想研究》,151~152页,远方出版社,2000。
③内蒙古档案局编:《内蒙古统战史档案史资料选编》,289页,1987。
④乌兰夫:《乌兰夫文选》(上册),110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⑤乌兰夫研究会编:《乌兰夫论民族工作》,371页,中共党史出版社。
⑥乌兰察夫主编:《蒙古族无神论思想研究》,169页,远方出版社,2000。
⑦吕大吉主编:《宗教学纲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2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