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秘色瓷论及唐宋“官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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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窑青瓷珍品——秘色瓷,向被中国瓷坛誉为古瓷瑰宝。

    人们习称之“秘色瓷”,在陕西省扶风县法门寺唐塔地宫出土的《监送真身使随真身供养道具及金银宝器衣物帐》则明确表述为“瓷秘色碗七口,内二口银棱,瓷秘色盘子叠子共六枚”。同时出土14件越窑青瓷。内有碗7件,盘6件,八棱净水瓶1件,其中有2件碗之口沿和圈足均镶嵌银边,腹部平托鎏金花鸟团花①,出土器物与所记物帐相符,由此证知,唐世对“秘色”之称谓,乃指越窑青瓷的釉色而言,《康熙字典》对“秘”字的注解可作为佐证:“秘[集韵]兵媚切,音毖(bi),密也,通作秘(mi);又[转注古音]蒲结切,音蹩(bie),香草也。”可见“秘”应是某种“香草”特具的青色,后被用来形容越窑青瓷釉所呈现的色调。因此,以往陶瓷史研究中曾长期流传的“钱氏有国,越州烧进,为供奉之物,臣庶不得用之,故云秘”确乃一种误解。

    把秘色釉瓷器理解为“中密”之意的“秘”并得以流传延续达千年之久,除了认识的根源之外,可能与秘色越器自唐至宋一直作为进御的“贡品”史实有关,也与吴越钱氏每每在进贡之前“罗列于廷,焚香再拜”之恭敬虔诚态度的记述渲染有关,甚至也与秘色瓷往往出土于封建社会上层统治人物的墓葬之考古发现有关,以至古陶瓷界长期地被“秘色”怪圈的阴景所笼罩。

    秘色越器的神秘观念的根深蒂固,在学术界引发了包括对“贡窑”在内的唐宋越窑瓷业性质问题的争论。其认识的歧异,可谓阵线分明,壁垒森严。而争论双方的核心则恰恰是“唐宋时置官监窑”这一笼而统之的记载。

    (一)综观越窑瓷业性质的讨论中涌现出来的种种认识,笔者以为可以概括为三种:

    一曰“官窑论”

    《中国陶瓷·越窑》:“五代十国时,割据两浙,苏南十三州的吴越国王钱氏利用越窑成熟的制瓷技术,采取唐代贡窑的办法,在余姚上林湖一带建立官窑,烧造宫廷用瓷和贡唐、贡晋、贡辽,贡宋等的贡品,因为这些窑专门烧宫廷用瓷和进贡用瓷,臣庶不得用,所以曾有‘秘色窑’之称。临安板桥五代早期墓中出土青瓷瓶,上刻‘官’字款,说明烧这类瓷器的窑,在唐末五代时又称‘官窑’②。”

    《古瓷中的瑰宝——秘色瓷》一文,重申《中国陶瓷·越窑》一书的上述“官窑论”,强调“五代十国时,吴越国延用唐代旧法”,即“用贡窑生产大量宫廷用瓷”,再次指出秘色瓷”是贡窑和官窑的产品,而不是一般瓷窑生产的”③。

    二曰“官监论”

    《贡窑概论》对“官窑论”提出异议,明确地指出:“至少可以说,唐宋时越窑的中心产区上林湖,至今还没有发现设立官窑的确切依据”。其主要论据可列为五个方面:
 
    1.“置官监窑”应该是唐宋时朝廷派驻的一个管理机构,不能明确说明它就是官窑的性质。这个管理机构的职责显然是监窑,这里势秘包括数量、质量、品种以及漕运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使窑民及时完成上贡越器,当然也不否认在贸易瓷方面的管理。

    2.《六研斋笔记》“今人率以官窑目之”,其含义只能说明它不是官窑,看来秘色瓷也不是官窑的产品。

    3.在瓷器入窑之前划“官”字的标记,目的是为了防止民间贸易瓷与之相混淆,惟此说明它的烧制应该是非官营窑场,很可能与“置官监窑”一类记载有关。

    4.刻有“官样”标志的青瓷小碗,同样也说明“官样”是对非官样而言,而与“禁廷制样需索”记载有关。

    5.1984年春,发现一件青瓷卧足残盘,本身刻铭“上林窑*(外囗内自)……年之内一窑之民*(外囗内值)于监……*(外囗内交)代窑民……”,器外底刻有“真灶囗……”,说明该窑属“置官监窑”范围。

    三曰“官搭论”

    《论全盛时期的越窑》认为:“从晚唐至宋初,统治才一直派官监窑,把任务摊派给民间生产技术较高的窑场,征集精品,进行压榨。此时的越窑有生产产品较粗只供民间使用的民窑的存在,但专为宫廷生产瓷器的官窑尚未产生。指出“‘贡窑’就是其产品部分为官府享用的瓷窑,即‘官搭民烧’”,并断言“‘官搭民烧’是全盛时期越窑生产的重要形式。⑤”

    “官窑论”、“置官监窑论”和“官搭民烧论”堪称“三官”论。三论相较,以“官窑论”的认识历史最为久远悠长,持此论者最众,因而是越窑瓷业性质问题上最具普遍性的流行观点;而以“官搭民烧论”的见解最为独具特征。

    当今瓷坛最具权威性的宏篇钜制《中国陶瓷史》,在论述宋代瓷业性质问题时,曾明确地划分为三种不同的性质类别:一是“民营制瓷手工业”,这在宋代为“绝大部分”;二是“在烧民用瓷器的同时,也为宫廷烧造一定数量的宫廷用瓷”,“定窑、耀州窑、钧窑、景德镇窑和龙泉窑”均属此类别;三是“宋代宫廷垄断”,“烧瓷全部供宫廷专用,失去商品瓷的性质”的官窑,而“浙江余姚越窑”即是这类属宫廷垄断的“三个瓷窑之一”⑥。依据《中国陶瓷史》的论述,余姚越窑被“宫廷垄断”的历史还可以追溯到五代十国的吴越时期:“越窑由于有此政治上的特殊需要,钱氏立国后就把它垄断起来,所烧瓷器除自身使用和做为贡品之外,臣僚百姓都不能使用。⑦”由此延伸,文献记载上中国第一座由“宫廷垄断”的官窑,已非政和间“京师自置烧造”的北宋官窑,从而“官窑”产生的时代也可以提早到“吴越立国”之初。此论今笔者不敢苟同。

    众所周知,在中国陶瓷史上使用的“官窑”一词,历来有两种不同的涵义。广义所指,把但凡贡入于禁中的瓷器就叫它作官窑,这可以说是一贯的传统所指。自唐代至元朝,向来存在“有命则供,无命则止”的例规,实乃有其“官器”而“官厂”,宫廷用瓷往往是由朝廷遣官直接到瓷业产地“监烧”——这恰恰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世纪时代所奉行的“贡瓷”制度。其“监陶进御”之器,经由“千中选十,百中选一”地严格挑选而后进贡。把这种形式生产出来的东西认作是官办手工业,显然是不大正确的。即使就宋代文献有明确记载的,而在学术界依然有着严重争议的三处宋代官窑而言,也正如有的学者所论:“宋代虽有‘官窑’的传说,但制度怎样?不得其详。所谓汝官窑,仅说‘箫服监汝州窑务”;南宋修内司官窑,仅说‘邵成章置窑于修内司’。所谓‘监’,所谓‘置’,是管辖?是监督?是实行烧制?都很含糊不清。而北宋官窑和郊坛下新官窑,更没有记载它们的制度。⑧

    至于“官搭民烧论”,则把唐宋时“置官监窑”的“官监民烧”方式,由“官监”而改用“官搭”,“监”、“搭”虽一字之别,但两种说法的本质意义的差异,则可谓有万里之遥。“官搭民烧”有其自身的特定含义,它是发生在明代官窑出现之后的江西景德镇地区的一种特有形式,专指本应由“厂官窑”烧制的“钦限瓷器”,被分散转嫁到民营窑业身上的御器厂对“官窑”的特有剥削方式:“部限瓷器,不预散窑。钦限瓷器,官窑每分派散窑。其能成器者,受嘱而择之。不能成器者,责以必办。不能办,则官窑悬高价以市之,民窑之所以困也⑨”。而论者把明清时期局限于景德镇地区的“官搭民烧”的形式,原封不动地套用到唐宋时期的越州窑业,并声称此乃“是全盛时期越窑生产的重要形式”,未免是对历史的随心所欲的颠倒。

    《贡窑概论》一文中,对“认为上林湖曾设有官窑;或者将生产秘色瓷的窑场即视为官窑;也有把贡窑说成是上林湖最早的官窑”的“凡此种种”官窑论所提出的异议依据,笔者以为颇值得注意,并持赞同的态度,然而,对“唐宋时置官监窑”记载,以及“置官监窑”制度本身,确实存在着一系列有待探讨和深究的问题。

    (二)

    “置官监窑”一词,迄今似未曾见诸早于北宋以前的文字记载。现仅试就笔者阅读过程中所留意过的某些相关事例分述之。

    清·蓝浦:《景德镇陶录》曾收录如下两则事例。一是“唐武德中,镇民陶玉者,载瓷入关中,称为假玉器且贡于朝,于是昌南镇瓷名天下。”另一则是“唐武德四年,诏新平民霍仲初等,制器进御。”从这两个事例中,我们所能见到的,是李唐王朝立国之初,窑民既“载瓷入关中”自行贩卖推销自己的产品,也“且贡于朝”;或是朝廷若有需要,则直接下诏,令“民”制器进御,显然这里看不到后来所说的派遣京官到产地“监烧”,故而推知“置官监窑”似应未曾发生。

    《中国的瓷器》曾提到:“唐景龙初褚绥为新平司务,奉诏监烧献陵祭器⑩这诚然可以作为八世纪初,唐廷可能已开始于产瓷区设置职官的例证,但是该书对“新平司务”的具体地点(特指明“杭州唐代称新平”,非景德镇之旧称新平)的认定和“奉诏监烧”的提法却颇有值得商榷之处。《颜真卿、陆士修云门教院诗会与景德镇唐代白瓷》(11)在考证颜真卿“行部新平”史实时,也举到“唐景龙(公元707-710年)初,晋州襄陵人褚绥在浮梁县新平镇任过‘新平司务’”并特别加了一个长注:“乾隆四十八年《浮梁县志·人物志·名宦》引《襄陵名宦志》:‘唐朝褚绥,景龙初任新乎司务,洪州都府奉到诏书,催造皇陵祭器,绥以为地方歉收,无力供应,竟获允准。”

    这一段记载表明,褚绥所任“新平司务”归洪州都府辖区,故而此一“新平”当属浮梁之新平而非“杭州”;非“新平司务“奉诏监烧”,而是“洪州都府”奉诏“催造”,这两点应该确切无疑,令人难以想明白的,倒是“地方歉收”何以竟能使“皇陵祭器”这样的皇家头等大事作出让步,“竟获允准”罢免?!笔者以为就盛唐时期的陶瓷领域而言,能与“盛唐气象”相适应的,绝非“素瓷”或单色釉之青瓷器,恰恰是唐高宗至唐玄宗时期(公元650-756年)盛行的三彩釉陶器。三彩釉器的绚丽斑斓、富于浪漫色彩、淋漓挥洒、热烈奔放的釉色,不仅充分体现统治者的安富与尊荣,豪华与放纵,而且贴切地反映了唐人的生活意趣;它的凤头壶、龙首杯等一些具有异邦色彩和情趣格调的器物造型,表现了唐人对异域文化广收博采的自信与气魄,构成当时最高统治阶层的主要追求,可能正是盛唐之世陶瓷领域的这种现实局面,方使褚绥的请求得以允准,这也许从一侧面反映出此时的瓷器制品似尚未真正进入上层社会的生活领域,可见“新平司务”似也并非此后“置官监窑”的正式开端。

    明确提到唐代“置官监窑”的文献,据目前所知,似仅《光绪余姚县志》转载的明嘉靖刊本《余姚县志·风物记》杂物条:“秘色瓷初出土上林湖,唐宋时置官监窑焉,寻废”。然语焉不详,非但对“置官监窑”的性质意义未作一字半句的提及,甚至连时间概念也十分含糊,仅大而呼之曰“唐宋时”,故而此一唐代是指李唐,抑是五代十国时期之后唐,学界似也有不同认识。还有《光绪上于县志》转引明万历《上于县志》·广教寺条“广教寺……昔置官窑三十二所”等语,名曰“官窑”,且达“三十二所”之多,“昔置”又究竟指何朝何代何时?这里所称的“官窑”与“唐宋时置官监窑”的含义有何区别,抑或相近相似的同义语?

    《中国陶瓷史》所引《曲阳县志》一则记载,似乎颇值得重视。这里讲的是五代后周柴世宗显德四年(公元957年)五子山院和尚舍利塔记碑刻,在此刻碑的立碑人姓名中发现有“囗囗使押衙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殿中使御史充龙泉镇钤辖瓷窑商税务使冯翱(12)”。冯翱是一名有着一连串官衔的京官而“充龙泉镇”(河北曲阳县涧磁镇旧名)白瓷重要产区的“钤辖瓷窑商税务使”,这一事例告诉我们,公元十世纪后半的五代未期以前,“置官监窑”已正式实施,而这一“钤辖瓷窑商税务使”之职官名称,还清楚地表达其职责——钤辖瓷窑商税。设若顺着这一视线审视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即北宋赵氏政权吞并吴越钱氏地方割据政权之后的第四年,派殿前承旨越仁济“监理越州窑务”一事,似乎并非简单地从钱氏手中接收对越窑的控制权,而是把后周柴氏政权已开其端的“钤辖瓷窑”的措施,由北方白瓷产区向南方青瓷最大产区的延伸和拓展。

    宋朝建立后,对官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而改革的主旨是把各种权力集中到皇帝一人手中,军事机构的改革,目的在于达到“将不得专其兵”,战时将帅由皇帝临时派遣;行政机构的改革,则“官无定员,也无专职”,往往以“差遣”的名义掌管其事,造成“居其官不如其职者,十常八九”的局面。财政机构的改革,沿五代后唐设置三司使,掌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又初置诸路转运使,掌一路财权;各州除留一定财政经费外,其余都上交京师。北宋政权对瓷业小道,也实施遣官监窑,显然已不仅仅着眼于“贡瓷”本身,而更侧重于对窑务的钤辖,以攫取大宗的窑务商税收入,以至可以说是宋朝财政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

    《光绪余姚县志》卷十六“金石上”录有《普济寺陈公诗刻》,其碑刻云“山远峰峰碧,林疏叶叶红。凭阑对僧语,如在画图中。”诗下引《嘉泰会稽志》“陈康肃公为漕案行窑所尝来游,有诗刻石寺中”。“康肃”乃北宋陈尧咨,字嘉谟,宋咸平中进士第一,授将作监,通判济州。累擢左正言,制知诰,判吏部流内铨。以龙图阁直学士知永兴军,人为翰林学士,寻拜武信军节度使,徒知天雄军,以气节自任,工隶书,善射,自号小由基(见《中国人名大辞典》)。孙逄吉《职官分纪》卷一三“勾院”:“淳化三年复为都勾院。五年复分置。先是分三司左、右计,各置判勾一院,又以一员检判之,至是罢左、右计,复分置焉。至道二年,复并三院为一,三年复分为三。咸平六年,陈尧咨上言:‘三部勾院可合为一,仍愿就领其职’。因命之……”又,卷一三“三司”:“……在中祥符七年,别置常平案,其后重定盐铁八案,以判官三员分领,曰兵刑、胄、铁,曰商税、茶、曰课盐、未盐、设;度支八案,以判官三员分领,曰赏给、钱帛、曰发运,斛斗,百官,曰粮料,常平,骑;户部五案,以判官三员分领,曰两税,曲,曰上供,曰修造,衣粮(13)。陈尧咨为“漕案行窑所”虽未见诸正史记载,但此说应可信,而且任期当在“咸平六年”,陈尧咨上言“仍愿就领其职”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见上林湖“置官监窑”之废止年代,最早当推至咸平以后,而不会在《中国陶瓷史》推断的“太平兴国七年至端拱元年的七、八年之间”。

    这里有必要就《贡窑概论》中所提到的刻铭卧足盘残件的形貌特征描述以及烧成年代的判断问题,作重新申述。该盘残件发现于上林湖皮刀山窑址,其器物编号为“84C上Y43”,仅残存盘底与下腹1/3强,胎骨颇显厚重,也略嫌欠缺细密精巧,胎色偏灰暗;釉色青绿而偏灰并闪现黄的色调,釉面也不太均匀,全器内外施釉;卧足而浅腹,盘面用斜刀剔地刻以蟠龙,外壁光素无纹,外底留有垫圈支烧的粗大泥点印痕。盘外壁刻以铭文,自近卧足处开始,竖行自右面左为:第一行为“上林窑*(外囗内自)”(以下残缺),第二行(上残)“年之内一窑之民*(外囗内值)于监”(以下残缺),第三行(上残)“*(外囗内交)代窑民”(以下残缺):外底刻竖行“其灶囗”该文作者曾把此件推定为“大致在太平兴国七年殿前承旨赵仁济监越州瓷窑的这一阶段”,显然偏早了许多。“太平兴国”时期越瓷制品的形制和纹饰均具浓郁的仿银质器皿之情调,胎质坚薄,形制精巧,轻盈端庄,釉下饰以十分纤细而又极具动感的划花,与此件残盘有明显的阶段特征差异,故而其烧制年代当不出北宋中期,残存铭文共23字,只因严重残损而难以通读。但涉及“民值”、“监”、“窑民”、“其灶”等十分丰富的内涵。因而该文作者把它理解为与“官监”相关的珍贵资料,诚然,对于该件铭刻资料还需继续深入研究,但“其性质不会属于官营”(14),这应是无容置疑的。如是,则上林湖瓷业至北宋中期乃至稍后的年代,仍应属于“官监形式下的民营手工业”。

    试把以上列举的并不连续一贯的事例,按其时间顺序排列,笔者深切地感到仍不足以就“置官监窑”的概念及其深刻内蕴得出明晰的结论,而且本文的目的也不在企图就此作出任何主观的论断;恰恰相反,提出“置官监窑”问题仅仅是因为它在正确认识与判断某一历史时期中国瓷业生产的经营性质,以及由此而涉及或延伸出去的一系列相关问题,确有其不容忽视的意义与作用,以期引起同行的应有关注并把问题的研究推向深入。然而,这种用历史缀连式的方法的排比,窃以为至少使“置官监窑”问题得到了一次粗略的梳理,并使我们看到某些特质的显露,表明它是中世纪时代封建社会“贡瓷”制度下一种形式或曰陶政措施之一种。以往所常提的“官监民烧”,似乎井非“置官监窑”措施的全部;“官监”的目的在于“钤辖”或曰“监理”窑务,其核心在于加强控制瓷窑商税。所以“官监”与“官窑”(指“京师自置”之类)应明确区分为不同范畴的两个概念。

    (三)

    “贡窑”一名,这是地下出土实物自身刻铭的称谓,同样不曾见有任何文献记载可资佐证。

    1977年,慈溪上林湖西畔吴家溪村民在村边平整土地时,发现一件有长篇刻铭的越窑青瓷墓志罐,志文中有“府君凌倜……中和五年岁在乙已三月五日,终于明州慈溪上林湖石仁里石贵保……光启三年岁在丁未二月五日,殡于当保贡窑之北山,其坟丙向”等语。实物现藏浙江省博物馆。由于自名“贡窑”而引起学界的广泛注意,并对其提出了诸多的论述与争议。

    依据卧足盘残件铭刻,陶瓷界常说的上林湖窑场,可以迳称之为“上林窑”。从历次窑址调查资料看来,上林窑作为唐宋越州窑的中心窑场所在,其步入兴盛时间约当公元九世纪之前半。此前有关“贡瓷”的记载中似很难发现可以确指为越州窑之瓷器。唐元和十二年(公元817年)进士施肩吾作《蜀茗新词》,使用“越碗初盛”的字眼与“蜀茗新”相对应;成书于唐贞元十年(公元801年)的《通典》,元和八年(公元813年)成书的《元和郡县图志》,均只记载河南府土贡瓷器;稍后(成书于公元806-820年)李肇《国史补》明确地提到“天下无贵贱通用之”的“内丘白瓷瓯”,却未有只字涉及“南青”代表的越瓷,这些似都证明越州青瓷的闻名显然后于北方白瓷的代表邢窑。非但如此,也甚至要晚于豫章郡“名瓷”。《旧唐书·食货志》卷四十八,曾提到韦坚“乃请于江淮转运租米,取州县义仓粟转市轻货”一事,查《旧唐书·韦坚传》对所谓“轻货”,涉及“凡十郡船”,只明确指出“豫章郡船,即名瓷、酒器、茶釜、茶铛、茶碗”,而说到“会稽郡船”,却列举“铜器、罗、吴绫、绛纱”诸种轻货,竟然未列入越窑青瓷。即便放眼海外的考古发现,越瓷在九世纪中叶以前出土不多,至后半期却广泛发现(15),这也表明越州窑瓷业的迅速崛起并与北方白瓷邢窑齐名,不当早于九世纪初。以往曾据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内库有青瓷酒杯”语,而推断越窑青瓷在盛唐之世已为李唐宫廷所采用。然其“纹如乱丝,其薄如纸”的特征描述,绝难让人与越瓷联系一起,诚不足信。以“上于窑”为代表的浙江早期青瓷,确曾有过历史的再度振兴,却不能不承认已明显后起于“天下无贱贵通用之”的邢窑,这就是历史的真实记录。由此可见,陶瓷史家所称道之“南青北白”的唐代瓷业格局的形成,并非唐代瓷业的整体概括,确切地说来,应是中唐之世及其以后的历史时期中国瓷业分布的一种总体特征的抽象。

    “贡窑”的出现,从一个侧面真切地指示出越州瓷业中心“上林窑”制瓷工艺技术水平,确已精进到一个崭新的境界,标志着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到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林窑“贡窑”也从此方才开始。从考古发现,上林窑用其高度的工艺与技巧而烧制出高品位的优质青瓷制品,并成为供御朝廷的“贡品”,当不晚于唐武宗会昌至唐宣宗大中年间。所以,“贡窑”与“贡瓷”诚有联系,而又不当简单混同。既然有“贡窑”之专称,理应与上林窑其他同时诸瓷窑存在某种区别;且以“当保贡窑之北山”作为记录墓葬埋藏方位的确切标志物,这似也说明“贡窑”者不当有二处以上。顾名思义,“贡窑”烧制的高档青瓷很可能是被称之为“秘色瓷”一类的供御越器,但却不能把烧造“秘色瓷”的窑场即概视之为“贡窑”。上林窑诸多窑址堆积遗存中,尤其如施家斗、黄鳝山、茭白湾和高岭墩诸地点的成片堆积中,均表现为精粗明显有别的两档制品混积共存,乃至发现“同炉共熔”、“同窑合烧的许多实物例证。如此说来,所谓“贡窑”不宜过分脱化,更不宜化不适当的夸大估计,否则势将有碍于对“贡窑”性质以及制瓷能力与生产规模等一系列问题的探索与认识。

    以号称“秘色瓷”为代青的越窑精品,从制品的面貌特征及其成型、装饰、烧成等一系列工艺技术痕迹所显示的演进轨迹,可以明确地看出其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脉络的一贯性,但它们绝非“贡窑”或是“置官监窑”的结果,所以,既不能作为由“贡窑秘色瓷”逐步转向“置官监窑秘色瓷”阶段论(16)依据,亦不能成为贡窑也应该自唐而宋继续存在(17)的认定理由。

    上林窑“官样”铭刻资料的多次发现,是值得深入探讨的又一个问题。

    宋人庄季裕《鸡肋篇》曾记载:“处州龙泉县多佳树,地名豫章,以木而著也。……又出青瓷谓之秘色,钱氏所贡盖取于此。宣和中禁廷制样需索,益加工巧。”八十年代初,笔者在撰写《龙泉青瓷的类型与分期试论》过程中,感到龙泉窑的考古发现与《鸡肋篇》的有关记述颇不相符合。该书为文澜阁传抄本。据咸丰三年仁和《鸡肋篇校勘记》云:“其书各家书目绝少著录,又以素无刊本,相马芋羊,沿误颇多。”《四库全书·鸡肋篇提要》也指出“疑书成之后,又续有所增。……后有至元乙卯仲春月观陈孝先跋云:‘……此书经秋壑点定,取以为悦生随抄,而讹误最多,因为是正如右,然埽之如尘,尚多有疑误。(18)’……”然而在上林窑却数次采集到外底刻“官样”二字的残件,其与“禁廷制样需索”抑有关联?“禁廷制样需索”的记载未见于前,但《明实录》·《英宗正统实录》卷四十九,则发现有(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官样……”;正统九年,五月丁卯)“……仍敕内官样,赴饶州更造之”等类似说法。二者虽无直接联系,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种启示,即在中国陶瓷史的陶政制度演变发展过程中,确乎可能存在过类似“禁廷制样需索”的形式?按此推论,若把上林之“官样”问题放置于“官监”时期的总体历史背景之下去加以深入探讨,仍不失为一个正确的方向。

    外底刻“官样”的残件标本,最先一件发现于1981年,为上林湖一名业余文保员在后施岙一带捡拾;另二件由上林湖越窑文保所童兆良同志在马溪滩“C上Y30”号窑址范围采集。此三件均系形制与纹饰相同的小盏,其差别在于釉色的青绿和青黄。此种内底心小圈作三等分式花苞刻纹,外圈围以双线莲瓣刻花,内外壁满布重瓣莲花并用细线划出筋脉,圈足浅小而断面呈三角形的小碗,其形制与刻、划兼施的纹饰,在北宋中期尚未出现,因而当是较晚的新颖制品,与“宣和中,禁廷制样需索”的记载时间比较吻合。但此番在上林湖马溪滩考古工地上笔者有幸拾到另一片“官样”残件:底足外撇,内底宽平,盘面饰以纤细划纹之飞鸟莲荷,灰胎而满施青绿釉的圈足盘。外底中间部位发现有“囗样”之釉下铭刻,判断也系“官样”标本。从目前对上林窑制品的断代认识,此件当属北宋中期制作。如此,“官样”形式的发生当远较“宣和中”为早,推测“制样需索”也可能早于《鸡肋篇》的记述。目前我们对“官样”的理解尚不够明晰,甚至它是否与“禁廷制样需索”的举措有必然联系,也认为尚待进一步探讨。但相信它自身的特定含义,很可能是继“官监”之后的又一种陶政措施。

    “贡窑”与“官样”,二者均系考古发现的实物史料,而无明确文献记载可资比较研究,因此目下学术界尚难有比较一致的共识。“贡窑”出现于晚唐光启年间,处“置官监窑”盛行期之前;“官样”发现于北宋中、晚期,位“置官监窑”流行之稍后阶段。但二者可能均与“官监”存在某些联系,故而列此专节加以扼要陈述,并期待方家指陈。

    “九秋风露越窑开,夺得千峰翠色来”。以上林窑为代表的越州瓷业,至中唐以降开始步入它的历史高峰阶段,并取得了与邢窑齐名的地位;“邢不如越”,“或者以邢州处越州上”的说长而道短,成为晚唐之世社会上层的议论话题,更是封建士大夫和文人墨客们吟诗题咏的新鲜题材和对象。“捩翠融青瑞色新,陶成先得贡吾君”,越瓷由于获得封建统治上层的青睐,以至成为地方上进御之贡品。上林窑以其高度成熟的工艺技巧而夺得了“秘色光环”,同时也从此而被披上了封建桎梏,越瓷珍品在“贡瓷”形式的包装下,被强行列为封建掠夺的对象,“贡窑”应运而生,随着李唐帝国的分崩离析,历史又一度陷入了地方割据的五代十国相互纷争。弱小的吴越钱氏割据政权,充分运用上林窑之“秘色”优势,向中原历代短命王朝大事贡奉。然而“政治意义上的进贡,是作品成熟期的应用方式之一,而非全部。……以贸易为主要目的,以高价商品贸易有无”,却成为“吴越富庶而久寿”的一项重要因素(19)。

    从后周柴氏手中攫取权柄并重新统一国度的赵宋政权,经过一系列的官制改革而极大地加强了皇帝集权,瓷业小道也被纳入财政机构改革之列,五代、宋初或“钤辖瓷窑商税”,或“监越州窑务”。此后,在越窑有“漕案行窑所”之举,宋仁宗时在京西有“监窑官”(20)之委派,宋神宗时仍“诣令入贡”,地方道府土产不断,直至北宋中期以后,乃至“京师自置”之“官窑”出现,尚有“禁廷”之“制作需索”。设若把这多种形式的措施,放置到自李唐立国之初即已开其先河、历五代至宋而不断得到发展的“贡瓷”制度中去加以观察,则作为“贡瓷”制度下具体措施之一“官监”制度的发生、发展,恰好从陶政措施这一上层建筑的角度,折射出唐宋时期瓷业的商品生产之民营性质——上林窑为中心的越窑制瓷即是一个生动而典型的例证。

    注  释

    ①朱伯谦:《古瓷中的瑰宝——秘色瓷》,《首届国际法门寺历史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选集》陕西省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

    ②朱伯谦:《中国陶瓷·越窑》,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3年。

    ③(17)同①。

    ④童兆良:《贡窑概论》,《中国古代陶瓷的外销》(《中国古陶瓷研究会,中国古外销瓷研究会1987年晋江年会论文集》)紫禁城出版社,1987年。

    ⑤阮平尔:《论全盛时期的越窑》,《越瓷论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⑥⑦中国硅酸盐学会主编:《中国陶瓷史》,文物出版社,1982年。

    ⑧谭旦*(外冂内廿):《陶瓷汇录·论官窑》,台湾故宫博物院《故宫丛刊》,1991年。

    ⑨《江西大志·陶书》、转引自《中国陶瓷史》。

    ⑩轻工业部陶瓷工业科学研究所编著:《中国的瓷器》,轻工业出版社,1983年。

    (11)熊寥著:《中国陶瓷与中国文化》浙江美术学院出版社,1990年。

    (12)转引自《中国陶瓷史》。

    (13)龚延明著:《宋史职官志补正》,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

    (14)(16)同④

    (15)李知宴:《论越窑和铜官窑瓷器的发展和外销》,《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4期。

    (18)参见拙作《龙泉青瓷的类型与分期试论》,《中国考古学会第三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1年。

    (19)陈信雄著:《越窑在澎湖》,台湾文山书局,1994年。

    (20)吕祖谦(宋乾道年间著)《舍人官箴》《吕东莱文集》卷十(金华丛书本):“徐丞相择之尝言前辈尽心职事。仁庙朝,有为京西转运使者,一日问监窑官:‘日所烧柴几灶?’曰‘十八九灶’。曰‘吾所见者十一灶,何也?’窑官愕然。盖转运使者晨起望窑中所出凡几道知之,其尽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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