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兴城佛寺数量看隋代的寺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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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大兴城寺院数量的增补以及隋代寺额资料的重新解读,认为隋代大兴城的寺院数量已经突破120所,至少已达122所。隋代寺额制度的含义及其实行过程具有以下特点:(1)隋代寺额的含义仅限于寺名,而不涉及对于全国寺院总数的管理;(2)朝廷对于寺额的颁赐极为慷慨,因此鼓励性质很强,几乎谈不上“控制”;(3)寺额的获得一般需通过申请,至于寺名,则多为申请者先拟名,然后报官方批准;(4)寺额是否代表寺院资格的成立尚不明确,更多的情况仍仅表示优崇。

    在中国佛教史研究中,寺院管理制度的论著似乎一直比较缺乏。笔者管见所及,只有周叔迦先生的《佛教基本知识》①和赖永海先生主编的《中国佛教百科全书·历史卷》②有所涉及,系统的专门研究似仍未见出现。

    中国历史上国家对于寺院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寺额制度实现的。寺额制度自南北朝时期产生,至唐代定型。隋代正处于其中发展变化的关键时期,其在中国寺院管理制度史上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自不待言。

    而目前关于隋代寺额制度的研究和表述大多言之不详,太过简略。少数较细致的研究则认为隋代的寺额制度旨在控制当时的佛寺数量,且得到了严格执行,以致有无寺额已经成为寺院资格成立与否的标志。这些研究都存在用唐代业已成熟和严格化了的寺额制度来拟测隋代寺额制度之嫌,并不能揭示隋代寺额制度的真实含义及其运作特点。

    本文首先通过对大兴城寺院数量的增补,认为大兴城的寺院数量实不只120所。借助这一线索,同时从120这一数字在佛教语境中的特殊含义、隋初复兴佛教的历史背景、隋代寺额资料的重新解读、寺额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期获得对隋代寺额制度的重新认识。不妥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前人对隋大兴城寺院数量的考证

    关于隋大兴城的佛寺数量,王亚荣先生曾撰有专文进行讨论。其基本结论是“大兴城城区各坊佛寺,东城区37座,西城区79座,共计116座。这116座佛寺中,僧寺91座,尼寺25座。宋代宋敏求在《长安志》中记载,文帝令悬挂120块寺额于朝堂下,有愿修造者听任取之,本文的考察证实了《长安志》的记载。”③

    稍后不久,龚国强先生又利用《长安志》《唐两京城坊考》等古籍和现代考古资料,详细研究了隋唐长安城内的寺院分布格局及其兴衰历程,共得隋都大兴城寺院113所,并认为“直至隋末,城内佛寺的发展数量都未超过隋初所定的这个定额(笔者按,即指隋文帝初建大兴城时所自拟的120方寺额)”④。

    两相比较可以发现,王、龚两位先生所据资料大体相当,均以徐松《唐两京城坊考》为主要依据,再参以其他资料进行统计,佛寺数量的不同本质上即统计标准的差别。龚先生并未将已经佚名的寺院和佛堂纳入统计,故其统计的寺院数量少于王先生。

    但是,王、龚两位先生均将其研究范围限于大兴城中具体位置(即所在里坊)可考的寺院,对于具体位置不甚清楚的寺院则未加注意。这或许与两位先生的研究目标有关,他们均希望画出分辨率较高的大兴城寺院分布图,然后再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关问题的分析和探讨。因此具体位置不详的寺院便无缘被纳入统计。但是,在研究隋大兴城的寺院总数时,对于明确记载位于城中,只是所在里坊不详的寺院而言,将其忽略似乎有欠妥当。

    二、对前人考证数量的增补

    在王、龚两位先生的基础上,笔者对文献中明确记载位于大兴城内,但所在里坊不详的寺院进行如下增补,借以提供讨论隋代寺额问题的基础。相关史料亦随文注出,以明出处。

    l.旌善寺。见《续高僧传》卷13《释昙藏传》:“释昙藏,姓杨氏,弘农华阴人。……西奔陇上,求法为务。晚还京邑,于旌善寺,行道受戒。”

    2.妙象寺。见《续高僧传》卷20《释静琳传》:“大业三年,有沙门还原等,延请帝城,在明轮、妙象诸寺,讲扬摄论。识者归焉。”

    3.云花寺。见《续高僧传》卷23《隋京师云花寺释僧猛传》:“名虽居隶(大兴善寺),而恒住云花,勖徒课业。以开皇八年四月四日,卒于住寺,春秋八十有二。……葬于城东马头穴,刻石立铭于云花寺。今犹存矣。”复见同书同卷《释法诚传》:“晚住云花,纲理僧镇。”

    4.香台寺。见《续高僧传》卷25《释法安传》:“时有释法济者,通微知异僧也。发迹陈世,及隋二主,皆宿禁中,妃后杂住。精进寡欲,人罕登者。文帝长安为造香台寺。”又见《辩正论》卷3:“(隋炀帝)京师造清禅寺、日严寺、香台寺。”无论香台寺为隋文帝抑或炀帝所造,均无损于其位于大兴城内的事实。

    5.经藏寺。见《续高僧传》卷26《隋京师经藏寺释智隐传》:“开皇七年,勅召大德与藏入京,住大兴善。……至十六年,以解兼伦例须有绍隆。下勅补充讲论众主。于经藏寺还扬前部。”

    6.转轮寺。见《续高僧传》卷26《隋京师转轮寺释智能传》:“释智能,李氏,怀州河内人。布意远尘,束怀律教。收听令誉,风被河右。开皇之始,观道渭阴。随奉资行,住转轮寺。”

    7.沙门寺。见《续高僧传》卷26《隋京师沙门寺释法显传》。

    8.仁觉寺。见《续高僧传》卷20《释道哲传》:“闻京邑道盛,乃步从焉。初至住仁觉寺。”又见《续高僧传》卷26《隋京师仁觉寺释宝岩传》:“住京下仁觉寺。守道自娱,无事交厚。”复见于《广弘明集》卷17:“雍州表云:仁寿二年五月十二日,京城内胜光寺、大兴善寺、法界寺,州公廨里及城治街巷,天雨银屑,大如榆荚,小如麸等,表送奉献。仁觉寺五月十二日未时,有风从西南而来,香气氛氲。”

    9.随法寺。见《续高僧传》卷26《隋京师随法寺释道贵传》:“晚在京师,住随法寺。拥其道德,闲守形心。”

    综上所述,即使以龚国强先生所统计的113所为基础,加上笔者所增补的9所,则隋大兴城的寺院总数至少已达122所(可能尚有遗漏),突破了隋文帝所颁的120枚寺额之数。因此,对于隋代的寺额制度就需要重新认识和理解。

    三、前人对于隋代寺额制度的表述

    隋代统一以后,隋文帝出于护持佛法的考虑,主动为寺院颁赐寺额。早在迁入新都大兴城之初,他对于全城的寺院大概已有过一个通盘的考虑,“出寺额一百二十枚于朝堂,下制云:有能修造,便任取之”⑤。到了开皇十四年,他又将这一构想推向全国,“敕:率土之内,但有山寺,一僧已上,皆听给(寺)额。”⑥

    这两条史料凸显了一个“寺额”的问题。关于隋代的寺额问题,已有不少学者进行过讨论。从前引王亚荣和龚国强两位先生的表述来看,他们无疑认为隋文帝颁赐120枚寺额的目的在于控制新都大兴城的寺院总数。赖永海先生主编的《中国佛教百科全书·历史卷》则认为隋代“对寺院实行赐额制度”,但对于何为赐额制度以及如何施行并未详论⑦;牟钟鉴和张践先生认为,“隋文帝晚年虽仍然崇佛,但已开始注意严格办理僧籍,建立寺额制度,防止教团过多、过滥”⑧,同样未对寺额制度的具体含义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论述。

    而蓝吉富、张弓和张国刚三位先生则对隋代的寺额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蓝吉富先生的表述是:“隋代伽蓝的兴建,依照官方规定的程序,首先须向官方申请寺额。”他认为这是寺院获得官方“正式承认”的“一道不可或缺的手续”⑨。笔者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有限史料,觉得这一论断似乎缺乏足够的史料支持。蓝先生只引证了灵岩寺通过申请而获得寺额一个例证⑩,从中完全看不出寺额对于获得官方承认是否“不可或缺”。该例证充其量只说明获得寺额有申请这一途径而已。

    张弓先生则将包括隋代在内的从南北朝到唐代的寺额都描述为“给额制”。他所谓“给额”包含两层含义,即“给佛寺命名,并给它一个国寺名额”(11)。他认为在“南北朝时期,佛教弘传正当盛势,官方还没有对佛寺数量实行限额控制”,因而“诸帝赐额,只是给寺命名”(12);到了隋代,他虽未给出明确判断,但从他将上引隋文帝颁给大兴城的120枚寺额当作给全国的“国寺”,并努力地从全国各地寻找寺名相近的寺院来满足120个“名额”的做法来看(13),他无疑认为隋代已对寺院的额数实行了控制。

    张国刚先生的理解似与张弓先生相类,但表述更为明确:“隋代通过对佛寺的命名来控制寺院数目”,并将隋文帝自拟120枚寺额之举理解为“表面看来,这一举措不过是在由皇帝亲自拟定的寺额中选择佛寺的名字而已,实际上也反映出国家认可的、国力所能承担的全国佛寺数量的一个量化的估计。”(14)这样的解读似乎不确。但认为隋代寺额制度旨在 “控制寺院数目”的意思则十分明显。

    综上所述,前辈学者对于隋代寺额的表述均可概括为通过寺院名称或具体额数来控制全国寺院总数的制度,其共同点是认为隋代的寺额存在控制寺院数量的功能。

    四、隋代“寺额”的真正含义

    在进行讨论之前,必须明确,寺额具有“匾额”(即寺名)和“额数”(即总数)两方面的内涵。而以往的研究则更多地强调后者而忽视了前者,这可能与唐代以后寺额制度得到严格执行的印象相关。此点与本文主题关系不大,此不详论。

    从表面上看,上述隋文帝为大兴城所颁的120枚寺额似乎体现了隋文帝对京师寺院总数的控制。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首先,从理论上讲,作为新建的帝国都城,整体规划必不可少。由于都城空间有限,拟定一个寺院理想的寺院总数也就不足为奇,但这并不等于就是限制都城寺院总数。

    其次,120这个数字在佛教中具有特殊含义。为什么只选择120而非其他数字,隋文帝应该有他自己的考虑。作为一位潜心礼佛的皇帝,他很可能会利用某些佛教中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据笔者翻检,佛经中“百二十转”一词“乃古代印度计算极大数目之名称”(15)。“百二十妙”也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佛教名数(16)。隋文帝可能为了炫耀自己谙熟佛典而有意选择这一数字,尽管目前已无法证实。

    再次,从事实层面讲,上文的增补已经证明,降至隋末,大兴城的寺院已经突破了隋文帝所颁120枚寺额的限制,至少已达122所,故而实际上也不存在寺院总数的限制问题。

    最后,颁赐这批寺额的时代背景同样不容忽视。当时隋文帝正着手全力复兴北方佛教,若将这一赐额事件置于当时全力恢复北方佛教的大背景中理解,其中鼓励建寺的用意无疑更加明显。故隋代的寺额制度只能理解为对寺院名称的总体设计。

    同时,现存有关隋代寺额制度的其他资料也可证实上述判断。因为在笔者所见的有关隋代寺额的资料中,“额”字皆仅指“匾额”(即寺名),而非“额数”。在京城,“高唐公素禀行门,偏所归信。遂(于京师)割宅为寺,引(昙崇)众居之。敕以虚静所归,禅徒有誉,赐额可为清禅”(17)。在京郊,“开皇七年,敕遣度支侍郎李世师,将天竺监工,就造院舍,常拟供奉。知判道业修旷,给额为龙池寺焉”(18)。在地方,智顗“于当阳县玉泉山立精舍。敕给寺额,名为一音”(19)。类似的例证尚有许多。

    在有限的隋代寺额申请资料中,《国清百录》记载了国清寺请额的全过程,借此可以对隋代寺院请额程序作一分析。早在隋炀帝为晋王时,他就曾答应智者临终前的请求,为其徒众在天台山创寺并赐额。寺院建成后,炀帝下敕僧众表拟寺名以供采择,僧使智璪觉得寺众所拟寺名不佳,临时以智者生前曾梦感“寺若成,国则清”的灵瑞故事,拟寺名“国清”以上奏,其额遂定(20)。由此可见,赐额须由申请者先拟好寺名上报,朝廷再予批准,而不是朝廷直接为寺院命名。反观上引隋文帝开皇十四年敕令有“听给”之词,足证该敕令并非为所有寺院直接赐额,而是允许有僧居住的任何寺院都可以申请,且获准并无限制。

    从现存资料来看,隋代获得赐额且名称可考的寺院基本上都是高僧所造或所居的寺院。这些寺额显然不能简单地看作朝廷对其寺院资格成立的认可,更多的仍是含有优崇成分。这就使将寺额视为隋代寺院成立前提的观点难以让人信服。

    其实,寺额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也有助于我们对隋代寺额含义的认识。早在南北朝时期,朝延已应某些高官或名僧之请为少数大寺颁赐嘉名(即寺额)(21),这些赐名数量有限,仅表示特殊的优崇,有无赐名与寺院资格成立与否无关,更看不出官方有对寺院额数进行管理的意图。

    但发展至唐代,寺额已演变成为寺院资格能否成立、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志。如,睿宗延和元年(712)有敕“应凡寺院无名额者并令毁撤,所有铜铁佛像收入近寺”(22)。至玄宗开元二年(714),又下诏;“天下寺观,屋宇先成,自今以后更不得创造。若有破坏,事须条理,仍经所由陈牒简验,然后听许。”(23)至唐后期仍时有重申。这与南北朝时期寺额仅限于赐名以示优崇的区别明显不同。

    隋代正处于南北朝与唐代之间,其寺额制度自不可能如唐代一样严格。上文的讨论也已证实,隋代的寺额是基本继承了南北朝时期的性质,更多的仍仅表示对某些大寺的优崇,并不具备寺院成立资格的意义。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基本结论:

    1.隋大兴城的寺院总数至少已达122所,突破了隋文帝所颁的120枚寺额之数;

    2.隋代“寺额”的含义仅指寺院本身的“匾额”,即其寺名,而非寺院的“额数”;

    3.朝廷对于寺额的颁赐极为慷慨,鼓励性质很强,几乎谈不上“控制”;

    4.寺额的获得一般需通过申请,寺名则多为申请者先拟名,然后报官方批准;

    5.寺额是否能够代表寺院资格的成立尚不明确,更多的情况仍仅表示优崇而已。

    显然,隋代的寺额制度更多的是继承了南北朝以来朝廷优崇某些重要寺院的性质,并未发展到通过寺额来控制全国寺院总数的阶段。

    *作者简介:聂顺新,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博士生。

    ①  周叔迦:《佛教基本知识》,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8—23页。

    ②  赖永海:《中国佛教百种全书·历史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29—235页。

    ③  王亚荣:《隋大兴城佛寺考》,《世界宗教研究》2005年第1期,第46—56页。

    ④  龚国强:《隋唐长安城佛寺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9—59页。

    ⑤  [宋]宋敏求:《长安志附长安志图》卷10颁政坊建法尼寺条,《丛书集成》本,第二册,中华书局,1991年,第128页。

    ⑥  [唐]道宣:《续高僧传》卷18《昙迁传》,《大正藏》第50卷,史传部二,第573页。

    ⑦  赖永海:《中国佛教百科全书·历史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30页。

    ⑧  牟钟鉴、张践:《中国宗教通史》上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88页。

    ⑨  蓝吉富:《隋代佛教史述论》,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02—103页。

    ⑩  蓝吉富:《隋代佛教史述论》,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02页。

    (11)  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29—232年。

    (12)  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28页。

    (13)  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30—232页。

    (14)  张国刚:《佛学与隋唐社会》,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5页。

    (15)  星云大师监修、慈怡主编:《佛光大辞典》,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据台湾佛光山出版社1989年第五版影印本,第三册,第2478—2480页。

    (16)  丁福保编撰:《佛学大辞典》,上海书店1991年影印本,上册,第956页。

    (17)  [唐]道宣:《续高僧传》卷17《昙崇传》,《大正藏》第50卷,史传部二,第568页。

    (18)  [唐]道宣:《续高僧传》卷12《道判传》,《大正藏》第50卷,史传部二,第517页。

    (19)  [唐]道宣:《续高僧传》卷17《智顗传》,《大正藏》第50卷,史传部二,第566页。

    (20)  [唐]灌顶:《国清百录》卷3第88,《大正藏》第46卷,诸宗部三,第816页。

    (21)  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28页。

    (22)  [宋]赞宁:《宋高僧传》卷26《慧云传》,《大正藏》第50卷,史传部二,第874页。

    (23)  唐玄宗:《禁创造寺观诏》,《唐会要》卷49,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860页;又见《全唐文》卷26,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04页;又见《唐人诏令集补编》卷3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1359—13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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