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住持手册 二、规约的史原与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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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迦世尊在世时,说法四十九年,随着弟子的根机和弟子们所犯的过失,制定许多戒条,名曰尸罗,作为佛徒生活行为的规范。释迦入灭后,由持戒第一的优婆离尊者结集(为照实诵出)为八十诵大毗尼藏。一百年后,律藏分为五大部,其中昙无德比丘所传者为《四分律》,以系昙无德比丘,于上座部律藏采集而来,故四分律宗,亦称昙无德部。唐初以前,诸部律藏多已先后传来中国。但初传时期,四律杂宏,未有中心准则。到了道宣律师继承智首律师的系统,专依《四分律》树立佛徒生活规范,渐渐成为中国的中心律法,自此以后号为南山律宗,在中国一派独传。
    印度传来的律法,原是适应当时当地的人和事而制定的。传到中国,时不同、地不同、人的习性不同,事象关系也不同。一切客观条件有了不同,自然难以整个接受,必须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制宜地改造,才能适应而流传。如托钵乞食,过午不食,不捉持金银和结夏安居的律制,中国未能依样通行,即是显明的例证。但是富有创造性的中国佛教祖师,依据戒律重心,更创造一种适应中国佛教生活情形的律典(在道宣律师开宗后不及百年),就是禅门宗匠百丈怀海禅师创制的《百丈清规》。本来崇尚超脱和朴素的禅宗是不好为造作的,是难一概绳以礼法的。吾人就《百丈清规》这一套适应实际需要的佛教礼法,竟由禅门产生来看,应能认识佛教决非离开现实社会的玄谈,应能认识律宗是通行各宗的共同规范。
    五代(公元九〇七至九六〇)之乱,《百丈清规》乃由普遍流传后失传了。后人搜集散佚重为编订刊行的有宋徽宗崇宁二年(公元一一〇三年)宗颐禅师的《崇宁清规》;宋庆宗咸淳二年(公元一二六六年)惟勉禅师的《咸淳清规》;元武宗至大四年(公元一三一一年)东林咸公的《至大清规》;到了元顺帝至元四年(公元一三三八年)百丈山德辉禅师,奉敕汇集以上三种清规,整理修订成为《敕修百丈清规》,诏诰天下僧人,悉当依行。这些清规均存于大藏之律藏中,至今还是大部分施行有效的丛林礼法;但以时世变迁,清规的一部分规定不免被习惯法和国家法令所代替了。吾人憧憬前规,盱衡时世,展望将来,不能不寄望于旧律规的改进和新律规的创造,不然的话,佛徒社会的文化,纵不解体也将继续停滞(僵)了。这便是佛教规约的沿革史略,吾人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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