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住持手册 十普寺常住职司分配暨共住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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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司分配
    住持:住持为一寺之首脑,有振兴常住,陶铸法器,及弘法利生之责。
    副住持:古无此职,近为便利行事,始添置之,其职位为住持之辅佐,平日协助住持处理日常诸事,住持公出时,代理执行住持职务。
    都监:都监为有职无权之名誉职,凡在常住任职年久,著有劳绩者升任之(多由监院升任),寓有酬劳安享之意。
    监院:监院又名当家,秉承住持之命,总负一寺之全责,除经常处理一切寺务外,并监督各寮堂口日常职务,故一寺之兴衰,常住之损益,实利赖之。
    副寺:副寺为协助监院处理常住事务之副手,如银钱出入,账目清理,经办货物,管理产业,均须分别负责,按期册报,故副寺须请多人分充。
    知客:知客为维顾大众,招待来宾,办理外交,执行法规等责任之纲领,因事务繁重,应请多人担负。
    维那:维那为负领众行持之纲领执事,如在禅堂调理大众起居行座,以及上殿、过堂、唱念等事务。
    僧职:僧职古称僧值,或云纠察。负督促大众上殿、过堂之专责,以及外寮行单职事之监督管理事项。
    书记:书记有序职与列职之分,此为列职书记,专负书写、笔录、抄记、印刷等责。
    衣钵:衣钵为负责方丈室所有公务之职事,如调度同寮照应方丈,庄严法器以及保管常住经典,文书档案并其他财务等事。
    库头:库头亦为库房重要之职,负有保管收发采购物品等责。
    寮元:寮元为管理尚客堂之负责人,除照应大众起居,执行常住规约,并须对挂单禅和慈威兼施,以维寺誉。
    典座:典座负厨房菜饭之责,并有大小厨房之分,大厨房办理常住大众饮食,小厨房专办客人菜饭。
    管堂:管堂为管理念佛堂之负责人,领导诸师念佛,以执行堂中规矩为任务。
    讲席:讲席为佛学院之讲师或为常住讲经法师,专负宏法利生之责。
    行单:行单为常住大众执行各种昔行职务,以非纲领执行,故称为行单。
    清众:清众为专心办道,不充任何职务之清住大众。
    共住规约
    余自民国三十七年冬,来台接任本寺后,因同修日增,寺宇狭隘,乃逐年添补,始成今日规模。惟道场虽已粗建,群体尚无守则,兹为安居大众,成就道业起见,特遵先贤遗规,参酌现在需要,订立共住规约二十八条,务希一体遵照,各自慎重!
    一、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二、树立党派,破和合僧者不共住。
    三、蔑视三宝,玩忽毗尼者不共住。
    四、好习外道,诽谤正法,经规劝三次,仍不改悔者不共住。
    五、作奸犯科,有违国家法律,或曾受刑事处分者不共住。
    六、妄论时事,游心外务,好事闲荡,不务清修者不共住。
    七、意图肥己,妄自募化,或私应经忏,借故饮财者不共住。
    八、破口相骂,交拳相打者,不分曲直,均重罚或摈出。
    九、面是心非,言行相违,或挑拨共住,彼此交恶者重罚。
    十、二时课诵,及常住规定佛事,除疾病或公务外,不随众者罚。
    十一、朔望诵戒布萨,凡受戒者应一律参加,其有借故不到者罚。
    十二、常住职事,须每年更换一次,由住持酌定,如有抗不接受者罚。
    十三、担任常住职事,不知尽心服务,或越职行事者罚。
    十四、常住公事不到,或各种劳作,不随众者罚。
    十五、住师有事外出,须白职事许可,如有任意出入不先告假者罚。
    十六、宾客来访,概由常住招待,若私留食宿,不白常住职事者罚。
    十七、私造饮食,侵损常住者罚。
    十八、举止轻率,语言粗鄙,有失威仪者罚。
    十九、穿着异服,或短衣外出,或不系扎裤脚者罚。
    二十、交结不正友朋,致坏僧宝名誉者罚。
    二一、收留来历不明,或年青子弟,未经家庭同意、常住许可,擅自为人剃度者罚。
    二二、闲闯寮房,谈论是非,扰人清修者罚。
    二三、闻二板声,应一律息灯就寝,如有任意谈笑,逾时不睡,或闻四板声不起床者罚。
    二四、住师偶有误会,经职事人调解后,仍执己见,不和好如初者罚。
    二五、常住银钱账务,由监院及副寺分别执掌,每十日结算一次,呈请住持核阅盖章(住持不在,由副住持负责),以昭慎重。
    二六、常住一切财物,均由住持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借用,除纯粹为利益常住外,住持亦不得以是项财物转借他人(本寺住持传承另有规定)。
    二七、违犯常住上列各条规约,受罚不服者重罚,再不服者不共住。
    住持白圣订立
    一九六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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