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住持手册 圆山临济寺护国禅寺共住规约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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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接本寺已经三年有余,初则创办学院,培育僧才,次建房屋,安住大众,再传戒法,绍隆佛种。虽则佛事法务,稍具端倪,惟乏维系僧团之规约,作大众日常生活之准则,深恐日久弊生,演成不良习惯,非特本寺前途暗淡,即佛教声誉,亦受影响,故于三年住持圆满继任进山之时,特参照鼓山、金山、湛山各丛林清规,订立规约三十条。仰共住大众,体念本寺兴废有责,务必切意遵行,幸勿违犯,致招罪咎,慎之勉之。
    一、本寺住持,定为十方选贤制,不问省籍、派系,寺内寺外,凡受戒十年以上,素具德望,具有能力者,由现住持提名,得前住持同意,并经两序大众赞同者,可当选住持。将来本寺各寮口正式成立时,选举住持,改由寺内票选一人,寺外票选一人,在佛前拈阄,以先拈出三次者为当选,任期为三年;期满如经两序大众坚决挽留时,得连任一次。
    二、本寺住持职位交卸后,并无退居待遇,如欲长住寺中,得请座院之职,须任导师讲席,或作纲领执事分担任务。如在住持任内,对常住确有功劳,经两序大众挽留,得居闲寮静养,但仍以常住为重,不得因私忘公;否则,经公议警告之,如三次不改者,得请出寺。
    三、本寺班首为终生制,其产生与待遇如下:
    甲,凡对常住有功劳之执事,服务在十年以上者,得请为班首,送闲寮静养。但常住有事时,亦应负责维持,不得规避。
    乙,如在禅堂,或念佛堂,或行单中,发现有真实老参,具领众能力者,得请为班首,扶助常住,领众熏修。服务须在十年以上,方送闲寮静养。
    丙,凡诸方长老、大德、法师,素与常住有关系者,亦得请为班首,以未在常住服务,并无闲寮安居,如欲来常住安居者,仍须依例为常住服务十年,方有闲寮静养。
    班首:有首座、西堂、后堂、堂主之分,均由住持考核功绩进升之。
    四、本寺执事有序职、列职之分。序职为终生制,列职为一期制,其产生与待遇如下:
    甲,凡执事(列职),在常住服务十年以上,或由住持请为序职(班首、书记)者,方有闲寮安居。
    乙,如任纲领职务有年,再由常住请为班首时,亦须合计服务在十年以上,方送闲寮安居。
    丙,由清众所请之执事,上至监院、副寺,下至寮元管堂如未请序职,均为列职执事,职务交卸时,仍同清众。必须担任其他职务,继续服务十年,方有闲寮安居。
    五、本寺僧众,有清众、行单之分,清众终生制,行单为一期制,其产生与待遇如下:
    甲,凡清众发心为大众行苦行,或为常住请出为各寮服务,不问服何职务,均为行单,卸职后,仍为清众;如继续发心为常住服务十年至二十年,常住认为有功劳者,或送闲寮安居,或请班首执事,继续为常住效劳。
    乙,凡各堂口清众,如不发心为常住服务,或未经常住请出当行单职务者,永住清众单,随众起居,依例熏修;如年老不能随众时,得送养老堂静修。
    六、本寺职务无分大小,均须克尽职守,禀公行事,如循私舞弊,颠倒是非,或擅离职责者,撤职。滥用职权,操纵寺务,以及违法失职者,出寺。
    七、本寺列职执事,每期更换一次,续请得连任,但新职不得拒不受任,旧职不得抗不移交。违者,出寺。
    八、凡住持交退,及执事交接时,均须将常住重要物件,造成簿册,签名盖章,以清手续,而明责任。如有交接不清,账务不明者,除依法追究外,并不得共住。
    九、本寺经济独立,钱账分开,每五天结算一次,送住持或监院查阅盖章,每至一期,须向全寺执事报告一次,每年终须向全寺大众报告一次,以示大公。
    十、本寺僧众,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送有关机关究办,如犯根本大戒者,出寺。
    十一、凡外来僧俗须留意其言行,以免匪徒混迹,如见有言行诡异者,须严加查明,报请当局法办,知而不举者,出寺。
    十二、凡树立党派,制造纠纷,违害常住,扰乱大众者,出寺。
    十三、本寺僧众,应净身自爱,不得攀高结贵,仗势凌人,不得滥交歹人,惹是生非;破口相骂,举手相打者,不论曲直,重罚,不服者出寺。
    十四、三五成群,说长论短,惹是生非,破口相骂,举手相打者,不论曲直,重罚,不服者出寺。
    十五、本寺僧众,须绝对服从执事之指示,任何人不得仗恃关系,故意违拗,或阻碍执事行使职权,重者罚,不服者出寺。
    十六、本寺僧众,如有轻视常住,傲慢执事,欺忤大众,诽谤耆德者,重罚。
    十七、私吃荤腥、烟、酒及赌博看戏者重罚,重犯者出寺。(若重病非酒莫疗者,白众方服。)
    十八、常住所有器具物件,均为十方僧所有,无论何人均应一律爱惜,不可损坏,尤以库房物品,更须严加保管,不得丝毫损失。不得私作人情,违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十九、厨房菜饭,原属现前僧众所有,须同甘苦,不得私自取用,不得无故私造饮食,不得将大众食物私与外人。违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二十、常住原无恒产,除少数信众布施外、全赖应酬佛事维持生活,如常住有佛事时,一经执事挂牌,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如为信徒请出应酬时,亦须经执事人许可,无论在寺内或寺外所得单资,均由常住依例分配,不得自入私囊,影响常住收入。违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二一、凡二时粥饭,两堂功课,以及定期法会、公务、坡事,除有病外,无故不到者,重罚。
    二二、闻二板声应一律息灯就寝,除有常住要事不得借故迟延,或闻四声板不起床者罚,再犯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二三、本寺僧众,除公假外,无故不得出外闲游,及购买杂物。如有急务出外者,须向执事告假许可,倘有私自出入不白执事,查出罚,再犯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二四、本寺僧众,如在外有不良行为,或犯清规者,勒令离寺。如有外来游僧,假借本寺名义,招摇募化,扰害地方者,得报请治安机关法办。
    二五、本寺僧众,住期未满,不得中途离寺,更不得挑唆他人离寺,如有蓄意破坏和合僧团者,出寺。倘有外来游僧,诱众他去,或企图捣乱常住,破坏大众和合者,除依规律处罚外,驱逐离寺。
    二六、本寺僧众,未经执事许可,不得用任何名义,在法会中私自化缘,或信徒家中化缘,或代他人化缘,更不得假借本寺名义,向外私自募化。违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二七、本寺僧众,不得在常住招收徒众,如有必要,许可在外剃度后,来寺挂单,或进单。非经住持或执事人许可,亦不得接受在家人之皈依。违者重罚,下眼者出寺。
    二八、本寺僧众,如有私人亲友来访者,应在会客室,依会客规则招待之,不得引入宿舍,私自款待。如客人须在常住食宿者,应白执事人许可,由常住招待之。违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二九、本寺僧众,应服装整齐,威仪严肃,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行走乖方,不得狂笑嘻戏,不得邪视浮言。凡有失态之处,必遭外界讥评,希各自检点。违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三十、本寺遇有亡僧遗物,应视其轻重予以处理,重者收归常住(即四方物为常住所有),轻者变卖作为佛事费用。如有侵占入己,及不依例执行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重建圆山临济护国禅寺住持白圣订立
    一九六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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