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禅宗的衰退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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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朱元璋与明代佛教

    朱元璋建立的明王朝(1368—1644),在强化封建专制主义方面有不少“创新”,其中之一是对思想文化进行严酷的政治统制。

    朱元璋是主张以儒术治天下的,但对于儒家经典中有损君权神圣的内容也要清理剔除。如《孟子》中有“君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之类的话,他认为“非臣子所宜言”,命人删去此类言论八十五条,编成《孟子节文》。①他对于文人的言论特别敏感,近乎歇斯底里的程度,中国有史以来真正的文字狱就是从朱元璋开始的。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对宗教的政治控制也空前加强。

    朱元璋出身贫寒,早年出家为僧,因而十分熟悉佛教的内幕;三年的游方乞食,使他广泛了解佛教与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打着明教和弥勒教旗号的农民起义军能够日益壮大并获得胜利,又使他深刻认识到宗教在社会上的影响、价值和地位。正因为如此,在朱元璋统治时期(1368—1398)制定的宗教政策,严密而且针对性强。有关整顿佛教的各项措施,奠定了整个明王朝佛教政策的基础,对禅宗亦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

    朱元璋称帝的第一年,诏令禁止白莲社、大明教和弥勒教等一切“邪教”。继之,于《大明律》中规定,凡“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洪武十五年(1382)之后,对佛教的管理进一步强化。洪武二十四年(1391),颁布《申明佛教榜册》。二十七年(1394),再次颁布类似榜文,系统地陈述了佛教管理的基本内容。

    随着元王朝的灭亡,喇嘛教丧失了在内地佛教界的特权地位,但在华北一些地区仍有深厚的基础,特别是在藏、蒙等少数民族中信仰依然普遍。朱元璋出于“化愚俗、弥边患”的政治目的,曾经“招徕番僧”,给予少数喇嘛以较高的待遇。至于成祖(1403—1424)、宪宗(1465—1487)和武宗(1506—1521),因为特“好番僧”,也召来不少喇嘛,曾一度引起“公私骚然”、朝野不满。到世宗(1522—1566)“复汰番僧”,藏传佛教对内地的影响日益缩小。

    朱元璋曾企图让佛教僧人沟通对外关系。洪武三年(1370),命慧昙出使西域;次年,命祖阐和克勤送日僧归国;十年(1377),命宗泐出使西域;十七年(1384),命僧光及其弟子惠辩等出使尼泊尔。这些奉诏出使的僧人,即使是载誉归国后仍很活跃,也没有带回较有影响的外来佛教因素。

    建立和健全僧司机构,是强化佛教管理的重要措施。洪武元年,中书省奉旨命“浙之东西五府名刹住持,咸集京师,共璧天界,立善世院,以统僧众”②。设在金陵天界寺的善世院,是明代第一个僧官机构。十五年(1382),正式设立僧司管理机构,在中央设僧录司,在府、州、县分设僧纲司、僧正司和僧会司,与行政建制相应,构成了严密的佛教管理网络;同时规定各级僧官的名额、品阶、职权范围以及任选标准等。

    对僧人的剃度制度也作了重要变更。洪武六年(1373),诏令全国各地免费发放度牒,但剃度条件很严格:男子出家须四十岁以上,女子出家须五十岁以上。另外,各地的寺院和僧尼数量也有限额。

    朱元璋控制佛教最重要的环节,是限制僧人与社会各阶层的自由交往。经过元末战乱,许多僧人不住寺院,游荡于乡镇,杂处于民间,对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朱元璋多次下诏,令各级僧司调查游僧人数,强制集中,入住寺院。这就是所谓“合众以成丛林,清规以安禅”。朱元璋还特别禁止僧人与各级官吏往来,洪武二十七年诏令:“凡住持并一切散僧,敢有交结官府,悦俗为朋者,治以重罪”。同时规定:“寺院庵舍,已有砧基道人,一切烦难,答应官府,并在此人,其僧不许具僧服入公听跪拜”。

    朱元璋还严禁僧人娶妻成家,不仅三令五申,而且鼓动民众群起攻之。洪武二十七年发布的榜文说:“僧有妻者,许诸人捶辱之,更索取钞钱;如无钞者,打死勿论。”他要求僧人严格遵守传统戒律,不许逾越僧俗鸿沟。

    对于那些退居山林、从事隐修的僧人,朱元璋特加鼓励。洪武二十四年的《申明佛教榜册》规定:“有能忍辱,不居市廛,不混时俗,深入崇山,刀耕火种,侣影伴灯,甘苦空寂于林泉之下,意在以英灵出三界者,听。”

    朱元璋为宗教设置的政治环境,特别切断了禅宗与其群众基础的联系;给佛教划定的活动范围,也主要是限制禅宗的自由。这样,禅宗的自然衰亡成了不可避免的事。不仅如此,朱元璋还直接插手佛教的内部事务,多次颁布诏令,把寺院分为禅、讲、教三等,僧人也相应分为三宗,要求“各承宗派,集众为寺”。这对禅宗更是致命一击。

    洪武十五年,“礼部照得佛寺之设,历代分为三等,日禅、日讲、日教。其禅不立文字,必见性者方是本宗;讲者务明诸经旨义;教者演佛利济之法;消一切现造之业,涤死者宿作之衍,以训世人。”③历代“之辞是假托,禅、讲、教的三等分类实始于此。“禅”,专指禅宗;“训”,指宣讲佛教经典的僧人,相当于元代的“教”;“教”,指祈福弥灾、追荐亡灵等各种法事,从事法事活动的僧人名“瑜伽僧”或“赴应僧”。与此同时,对三宗僧人的服饰也作了规定:“禅僧茶褐常服,青条玉色袈裟;讲僧玉色常服,绿条浅红袈裟;教僧皂色常服,黑条浅红袈裟。”④

    朱元璋把法事单列一宗,与当时民间显密法事普遍盛行、对群众有特殊影响有关。他本人相信,举办法事,“明则可以达人,幽则可以达鬼”,有助于国家教化,所以比较重视。洪武十六年颁布:“即今瑜伽显密法事仪式,及诸真言密咒,尽行考校稳当,可为一定成规,行于天下诸山寺院,永远遵守。”并规定,在实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增删修改,“敢有违者,罪及首僧及习者”。

    按照钦定的仪规做法事,是教僧的职责,也是他们的特权。据认为,只有持戒严谨的教僧按程序念诵真言密咒,才能在“呼如之际,幽冥鬼趣,咸使闻知”,其他人是不会有这种神秘效力的;禁止俗人主持法事。有幸充当人天和人鬼使者的教僧,可以获取合法收入。明王朝还专门规定了做法事的价格,根据担任的不同角色,得到相应的报酬。事实上,不论是统一仪规,还是令瑜伽者专业化,目的都是为了方便国家控制,以防民众像红巾军那样利用宗教信仰组织暴动。

    朱元璋对讲习佛教经典也很重视。洪武十年,诏令全国僧人讲《心经》、《金刚》和《楞伽》,并命宗泐、如玘等人注释此三经颁行。朱元璋作《心经序》,讲述他对此经的理解。他力图统一对某几部佛经的解释,进而统一佛教思想,起到加强思想统治的作用。明王朝要求讲者,“务遵释迦四十九秋妙音之演,以导愚昧”。为国家“化导愚昧”,成了讲僧的神圣职责,他们享有与瑜伽僧同样的接触社会的权利。相比之下,“禅者”恰恰被剥夺了这些职责和权利。

    明王朝还规定:“其禅者务遵本宗公案,观心目形,以证善果。”⑤这里只有根据禅宗典籍调节身心,以达到个人“证善果”的目的,没有教化“愚昧”的任务。朱元璋告诫禅僧还要研读佛经:“若自欲识西来之意,必幽居净室,使目诵心解,岁久而机通,诸恶不作,百善从心所至。于斯之道,佛经岂不大矣哉!”⑥

    游方行脚曾是禅僧重要的修行活动,明王朝先是禁止僧道四处游动,至洪武三十一年(1398)诏令:“着江东驿、江淮驿两处,盖两座接待寺,着南北游方僧道,往来便当。”⑦很明显,“往来便当”只是一种官腔,其功能是更严厉地制止僧道,主要是禅僧的自由游动。禅僧除了“甘苦空寂于林泉之下”,或“幽居净室”之外,实在是别无出路了。因此,禅僧纷纷转向,或兼作他业,这成为明代禅宗的一大特色。

    ①《明史》卷一三九《钱唐传》。

    ②《释氏稽古略续集》卷二。

    ③上引均见《释氏稽古略续集》卷二。

    ④《明太祖实录》卷一五。

    ⑤上引均见《释氏稽古略续集》卷二。

    ⑥《明太祖实录》卷一一。

    ⑦《释氏稽古略续集》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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