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律学的展开(二):北朝时的律学 第一节 北朝僧众的持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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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所说的北朝,始于拓跋氏(孝文帝时迁京洛阳,并改姓称元氏)于公元386年建国。拓跋氏所建国家史称北魏。在这期间,也有一些割地据国者。其后,北魏又吞并后燕、北凉等国,统一北方。至隋时为止,通常所说的北朝历时近两百年。

    与南朝经济繁荣、政权相对稳定而言,北朝的政权和国家更替频繁。如北魏在公元534年分裂为东、西两魏,随后东魏被北齐所代,西魏为北周所继,继之北齐又为北周所灭,北周到静帝大定元年(581)又被隋所灭,两百年间国家与疆域变化纷乱。虽然有北周立国者宇文觉承西魏恭帝之禅而立国,但与南朝的国家更替大都是通过禅让方式较为和平地进行不同,北方的国家更替更多的都是通过战争解决的,且手段惨烈。这不能不影响佛教的生存和发展。

    虽然,北朝的许多皇帝也都崇尚佛教,但这种态度在严酷和复杂的政治、文化、民族和经济状况中又往往会表现为截然不同的改变,所以史称的三武一周的法难均发生在北方,其中有两次即是发生在北朝时期,而且其相隔时间仅一百五十年左右。与南方国主或帝王对佛教的扶持具有稳定性和延续性不同,北方国主的身份背景较为复杂。由于他们大多出生于远离中原文化的边远地区,心理上始终挥之不去的是一种夷夏情结和正朔观念。正如道宣所说,此时国主“世袭乱离,魏晋更霸,各陈正朔,互指伪朝”。“故北魏以江表为岛夷,南晋以河内为獯鬻。周承魏运,魏接晋基,余则偏王,无所依据”。(《大唐内典录》卷五)因此,北地的国主在儒释道三者的取舍中不仅有着政治和文化的因素,更多时候还有着这种情结的影响,有时甚至采取一种极端的态度。

    在对待佛教的态度上,也许可以说南方表现得更为成熟、稳健、连续,北方则经常充满着戏剧化的色彩。如北齐文宣帝不仅诏法上为戒师,甚至常布自己的头发于地,令法上从其踏践以示虔诚。(《续高僧传》卷八《法上传》)这虽然与法难是不同的行为,但其所折射出的心理因素也许是相同的,同样是矛盾的和复杂的。而这是自以为正朔、或被社会心理和士人所认同的南朝帝王所没有的心理负担和文化困惑。因此,北方不同的时代或帝王,甚至同一帝王在不同的时期对佛教的取舍和扶持就时常带有曲折和变化。这就注定了与南朝佛教相比,北方佛教更有自己的特色。

    与南朝相似,北朝的佛教与国主、政治的关系也是非常密切的。如果说弥天道安说“今遭凶年,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梁《高僧传》卷五《道安传》)那么鉴于北方自然和政治环境,“凶年”则是频繁出现。正因为如此,佛教经常受到国主好恶和国家政策的影响。而南朝的佛教是扎根于文化之中的,相对而言较少受这种“凶年”影响。

    北朝佛教除有传统的洛阳、长安中心之外,由于公元534年北魏分为东魏和西魏之后,作为东魏都城的邺城也成为重要的中心。而东晋时曾经显赫一时的凉州等地则因北方的统一和文化的融合,其佛教的中心地位随被取代而暗淡下去。

    第一节  北朝僧众的持律状况

    北朝的律师主要集中于洛阳、长安和邺城。尤其是邺城,一时云集有菩提流支、佛陀扇多、月婆首那等外国译经者。另据《魏书·释老志》,北魏世宗宣武帝时至东魏武孝静帝定末(500—550),北地著名沙门有惠猛、惠辨、惠深、僧暹、道钦、僧献、道晞、惠显、法营、道长等,他们也大都活动于邺城一带。而且,邺城还有着四分律学的中坚者慧(惠)光律师及其弟子于此耕耘播种,有灵裕等许多著名的律师活跃于此地的一些著名寺院或律寺中。此时,邺都的佛教义学兴盛,“英俊林蒸,业正云会,每法筵一建,听侣千余”。(《续高僧传》卷十五《论义解》)这对促进北地广律的理论研习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由于南北方政治分裂,文化交流受到一定的影响。慧皎的《高僧传·明律篇》中的律师全部为南方的,对北方的律学记述基本没有。此时的律师和律学状况主要见于道宣《续高僧传》中。《续高僧传·明律篇》中记述此时的律师属于南朝的有梁时扬都天竺寺释法超、钟山云居寺释道禅,以及陈时扬都光宅寺释昙瑗、扬都奉诚寺大律都释智文四位,其余则全为北朝律师和隋唐的律师,他们是慧光、道云、道晖、道覆、昙隐、洪理、道乐等。可以大致说,除去慧光等不多的律师之外,北方的律师并没有南方律师那样受到帝王、社会,尤其是大众文化的广泛重视。

    与南朝相比,北朝僧众的持律有着自己的特点:

    第一,北地戒律更注重持守,律学也偏重于实证性的修行。

    这种现象即是我们常说的南方重义学、轻禅法、北方重修行在律学研习和持守中的反映。甚至在一个相当的时间里,流行的是一种更为极端的持戒方式,如头陀行的修行方式。

    《洛阳伽蓝记》卷二里的一个故事即是这种社会心理和取向的反映:崇尚坐禅和苦行,轻讲视经和义学。如在“崇真寺”一节里有如下记述:

    比丘惠凝死一七日还活,经阎罗王检阅,以错名放免。惠凝具说过去之时,有五比丘同阅。一比丘云是宝明寺智圣,坐禅苦行得升天堂;有一比丘是般若寺道品,以诵四涅槃亦升天堂;有一比丘云是融觉寺昙谟最,讲《涅槃》、《华严》,领众千人。阎罗王云:“讲经者心怀彼我,以骄凌物,比丘中第一粗行。”

    此时修头陀行的僧人不仅是局限于律师,其他类型的僧人也有,更为典型的是楞枷师也修习头陀行。头陀行是仿照《十二头陀经》中的思想和方法而进行修行的。值得一提的是,《十二头陀经》翻译在南方,被认为是刘宋时求那跋陀罗译,但在南方却没有流行,而流行在北国。这说明该经的修行精神与北方此时此地的文化取向是相适应的。这种头陀之法应当一直持续很长时间。如隋仁寿年间的释玄镜,虽然“《四分》一律,文义精通”、“品章废立有神彩”,但其也“合集同侣,多行头陀”。(《续高僧传》卷二十六《玄镜传》)

    第二,北方更为流行的是《僧祇律》。

    《僧祇律》为东晋义熙十四年(418)由佛陀什和法显译于建康。但是,虽有宋京师闲心寺释道营“偏善《僧祇》”,也或有个别律师“善诸部毗尼”,但此律在南方却未能得到广泛的传播。这与译于北方的《十诵律》在江南流行恰恰形成了鲜明而有趣的对照。

    北方的僧众和律师重视《僧祇律》,这个过程也持续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然后才转向《四分律》。尽管其前有道覆等律师在讲习《四分律》,但其影响可能并不是太大,《四分律》并不流行。真正的转折点是从慧光(468—537)起。青年时的慧光一开始讲律讲的也是《僧祇律》。同时,曾拟归禀慧光而适慧光逝世不得而成的释灵裕,受大戒后也是诵《四分》、《僧祇》二律,并自写其文。(《续高僧传》卷九《灵裕传》)直到洪遵(530—608)时代,关中僧徒仍然是研习《僧祇律》而“恶闻异学”。智首(567—635)也正是因为当时北地僧众仍奉《僧祇律》,才著《五部区分钞》及《四分律疏》,以令众释然,从而奠定《四分律》的地位的。如此看来,北地的律学研习从《僧祇律》到《四分律》,这个转折的过程持续将近一百年。

    第三,僧众的持律行为、律学的研究方向和重点更为明确地受到世俗政治力量与法律的制约和调控。

    律学是律师在对佛教戒律的翻译、研习、弘传、持守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显而易见的是,其研究方向和重点也都受到世俗政治力量和法律的制约和调控,因此,从律学梵本的获取到翻译和传播,律学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受到国主的影响。同时,戒律的持守又与世俗的政权和法律密切相关。国家一方面鼓励戒律的研习和翻译,强调佛教律学的重要性,一方面又以世俗的力量来保证对这种戒律的持守。而且,国主也对僧尼的持律修行极为关注。如,北魏孝文帝曾制定了《僧制》四十七条。永平元年(508)秋,北魏世宗即位后曾下诏说:“缁素既殊,法律亦异。故道教彰于互显,禁劝各有所宜。自今以后,僧犯杀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断,余犯悉付照玄,以内律僧制治之。”(《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魏宣武帝(世宗)也笃好佛理,每年常于禁中亲讲经论,广集名僧,标明义旨,而由沙门条录而成为《内起居》。(《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

    更为重要的是,佛教界也往往想借助于世俗政权的力量来保证佛教戒律得以持守。北魏世宗永平二年(509)冬,即有沙门统惠深上言:

    僧尼浩旷,清浊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别。辄与经、律、法师群议立制:诸州、镇、郡维那、上坐、寺主,各令戒律自修,咸依内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又,出家之人,不应犯法,积八不净物。然经律所制,通塞有方。依律,车牛净人,不净之物,不得为己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听一乘。又,比来僧尼,或因三宝,出贷私财,缘州外。又,出家舍着,本无凶仪,不应废道从俗。其父母三师,远闻凶问,听哭三日。若在见前,限以七日。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间,乱道生过,皆由此等。若有犯者,脱服还民。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启闻听造。若有辄营置者,处以违敕之罪,其寺僧众摈出外州。僧尼之法,不得为俗人所使。若有犯者,还配本属。其外国僧尼来归化者,求精检有德行合三藏者听住,若无德行,遣还本国,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

    诏从之。(《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

    有理由相信,沙门统惠深的这种努力并没有得到其希望的结果,佛教内部的戒律持守仍然问题重重。北魏时的僧祇户制度给寺院经济以极大的支持,在战争不断的北方地区,客观上保证了佛教的生存,促进了北地佛教的整体发展。但那些已经世俗庄园地主化的寺院主却骄横跋扈,无视内典外法,不仅违犯了世俗法律,也破坏了佛教戒律。所以世宗永平四年,有尚书令高肇曾奏言:

    故沙门统昙曜,昔于承明元年,奏凉州军户赵苟子等二百家为僧祇户,立课积粟,拟济饥年,不限道俗,皆以拯施。又依内律,僧祇户不得别属一寺。而都维那僧暹、僧频等,进违成旨,退乖内法,肆意任情,奏求逼召,致使吁嗟之怨,盈于行道,弃子伤生,自缢溺死,五十余人。……遂令此等,行号巷哭,叫诉无所,至乃白羽贯耳,列讼宫阙。悠悠之人,尚为哀痛,况慈悲之士,而可安之。请听苟子等还乡课输,俭乏之年,周给贫寡,若有不虞,以拟边捍。其暹等违旨背律,谬奏之愆,请付昭玄,依僧律推处。(《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

    世宗的回答是:“暹等特可原之,余如奏。”

    这种现象在高齐时仍然存在。据《续高僧传》卷二十五《释圆通传》记载,当时一些大的寺院不仅有群僧放马,而且官寺放马噉踏百姓的庄稼苗,甚至差点将出来“遮护”的农民殴打致死。可以说这种现象在南朝时并不多见。南朝可能有一些腐化堕落的僧人,但这种飞扬跋扈、目无纲纪的僧人还是不多的。

    同时,由于政治的变动,造成社会僧众禁戒多失。道宣说是“梁末周初,佛法淆滥,行多浮略,迂诞毗尼”。(《续高僧传》卷二十九《僧晃传》)尤其是北朝魏齐之时,僧俗禁戒不严,仪服通混。东魏末年,法上(454—539)为僧统时,认为僧俗“仪服通混”,于是“制样别行,使夫道俗两异”。(《续高僧传》卷八《法上传》)法上是慧光的弟子,擅讲《十地》、《地持》、《楞枷》、《涅槃》等经论,并广著文疏,其弟子有净影寺慧远等。

    佛教史上的几次法难,虽然本质上是僧侣地主与世俗官僚地主间的矛盾激化所致,但却大都是以佛教徒对戒律的禁忌不能持守为借口而进行的。北魏太武帝(424—451在位)拓跋焘的灭佛政策是“诸有佛图、形像及胡经,尽皆击败、焚毁;沙门无少长,悉坑之”。(《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尽管其后北魏文成帝拓跋濬即位,佛教大兴,但其所面临的问题即是经书不存、律禁阙失的问题。这也正是南齐释志道集道士,会关中引水寺,讲律明戒、更申受法之缘由。

    东魏兴和三年(541),大将军尚书令高澄奏请法上入邺,为昭玄沙门都维那,居大定国寺而充道首,掌理僧录。魏禅位于齐后,齐文宣帝登极,对其敬奉愈甚。北齐天保元年(550)八月,巡幸至寺,礼谒有加,并随之进受菩萨戒,法上并被文宣帝(550—559在位)尊为国师,事之如佛。法上于魏、齐二代,历任昭玄僧统,主管僧侣事务近四十年,所辖之寺四万余所、僧尼二百余万。(《续高僧传》卷八、《历代三宝纪》卷十二)法上历跨几朝,盛弘释典,内外阐扬,逸响遐被。而且,法上也得到高句丽国主的崇重,并派释义渊向其学法。(《海东高僧传》卷一)

    第四,整个北朝时期社会上私度僧泛滥。所谓“私度”,即是没有得到官方颁授度牒的僧众。同时,北地的戒坛没有南方兴盛。虽然在曹魏年间即有汉地沙门朱士行受戒,但有据可证者,北方最早的戒坛当为东晋升平元年(357)由沙门昙摩羯多立于洛阳为净检等尼人授具戒。道宣在《关中创立戒坛图经》中说,由晋至唐,自渝州以下至于江淮之间,共有戒坛三百余所,但立于北地者则语焉不详。

    北魏至北齐之时,王公贵族以特权私自认可僧尼剃度出家,致使此期僧众数量急剧增加,北魏时私度僧约有两百万人,北齐时约有三百万人。(《佛光大辞典》“私度僧”条)

    当时不仅有奴婢出家,而且僧尼还多有养子及他人奴婢子,等其年长则私度为弟子。此种现象愈发严重,以至于熙平二年(517),灵太后下令:

    年常度僧,依限大州应百人者,州郡于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州统、维那与官及精练简取充数。若无精行,不得滥采。若取非人,刺史为首,以违旨论,太守、县令、纲僚节级连坐,统及维那移五百里外异州为僧。

    自今奴婢悉不听出家,诸王及亲贵,亦不得辄启请。有犯者,以违旨论。其僧尼辄度他人奴婢者,亦移五百里外为僧。……寺主听容一人,出寺五百里,二人千里。私度之僧,皆由三长罪不及已,容多隐滥。自今有一人私度,皆以违旨论。邻长为首,里、党各相降一等。县满十五人,郡满三十人,州镇满三十人,免官,僚吏节级连坐。私度之身,配当州下役。(《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

    尽管如此,“时法禁宽褫,不能改肃也”。

    第五,儒者把“五戒”比作“五常”。其代表者即中北齐时颜之推的《颜氏家训》。

    颜之推(531—590?),琅玡(今属山东)人,文学家,历经北朝几代为官,重视儒家思想立身治家,并以其所作家训传世。《颜氏家训》二卷,后分为七卷二十篇,颜之推撰辑于隋文帝仁寿年间(601—604),内容为颜之推教训子孙的文集,包括家庭生活、学问、文学、道德、养生、言语、杂艺等项。其中“家训归心篇”将儒家所说之仁、义、礼、智、信等五常,与佛教初阶之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等五戒相提并论,认为二者互通;而欲调和世俗法与出家法,融合儒佛二教之精义。他说:

    内外两教本为一体,渐极为异深浅不同。内典初门设五种之禁,与外书(仁义礼智信)五常符同。仁者不杀之禁也,义者不盗之禁也,礼者不邪之禁也,智者不酒之禁也,信者不妄之禁也。至如畋狩军旅,宴飨刑罚,因民之性不可卒除,就为之节,使不淫滥耳。归周孔而背释宗,何其迷也。(《广弘明集》卷三)

    过去,把佛教的“五戒”比附于儒家的“五常”的思想往往是来自于佛教内部,北朝时则有儒者主动以儒家的“五常”比附于佛教的“五戒”,这为其后唐宋时以柳宗元为代表的儒者的佛教观开了先声。

    第六,北朝时期的菩萨戒。

    北方自从鸠摩罗什和昙无谶时即已经广泛开始授受菩萨戒。北朝时期菩萨戒也受到世人的重视,如魏高祖孝文帝时,六宫侍女皆持年三长月和六日斋;西魏文帝,“身持佛戒”;齐高祖文宣帝,“断肉禁酒,放鹰除网,断天下屠,年三月六日,劝民斋戒,公私荤辛亦除灭之”。北周宣帝,“六斋八戒,常弘不绝”。(道宣《释迦方志》卷二)北周时京师天宝寺释僧玮(512—573)受敕为公卿、近臣、妃后、外戚咸授十善戒,因奉三归。(《续高僧传》卷十六《释僧玮传》)

    北方佛教的一般特点是重实践,或者说是特别重视禅观,而非空谈禅理。随着时代的发展,菩萨戒在中国的发展中也往往和禅法结合在一起。如北齐时的著名禅师、佛陀扇多的再传弟子僧稠(480—560),即是如此。佛陀扇多赞他为“自葱岭以东,禅学之最”,道宣也把他和达摩并称。(《续高僧传》卷十六《论习禅》)在齐天保二年(551),僧稠受文宣帝之请到邺城,安立精舍,为文帝受禅法和菩萨戒。(《续高僧传》卷十六《僧稠传》)

    北周也有僧实(476—563)禅师,起初皈依擅名魏代的道原法师,太和末(499)到洛阳,遇勒那摩提,授以禅法,得其心要。周太祖礼请为国三藏,并从其受归戒。(《续高僧传》卷十六《僧实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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