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称的过失论依循陈那过失论,不设堕负;又依照商羯罗主取消了误难。法称把全部的过失用似能立来概括。
关于宗过,法称删去了陈那五相违过(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中的自教相违过。本来对出现自教相违、世间相违的情况,因明有简别一法,作了特别说明便可避免过失。法称以前的因明设此二过是立论辩之规则,而非设立禁锢新思想之防。为了贯彻陈那“不顾论宗”这一主旨,法称将自教相违过删除,对每一宗派发展自己的学说进一步提供了方便。
在宗过中,法称还将商揭罗主在《因明入正理论》中增补的能别不被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和相符极成删除。前三过都是关于概念的不共许极成问题。删除这三过实际正是进一步贯彻“不顾论宗”的立宗原则。概念本无真假可言。立敌争论的目标是作为命题的宗,而不是组成宗命题的概念。立宗既要“违他顺自”,宣传本宗观点,那么用不极成的概念来组成宗也应该允许。这样一来,证宗的过程就会更为复杂。法称删除这几种过失,便因明理论更贴近实际。在西方逻辑中,论证这一思维形式就往往是由好几个推理组成的。删除相符极成过,可能是考虑到实际辩论中,很难出现将双方赞成的观点来作为宗的情况。
似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把三相完全陈列出来;二是虽然完全陈述了三相,但立敌双方末能共同承认,或者是因本身的真假还未确定,犹豫不决。
(一)不成
不满足第一相或犹豫不决的因称为不成因。共分四种随一不成,犹豫不成,有法不成。
有法,又称所别。有法不成过即所依不成过。此过与商羯罗主增补的宗过所别不成实质是一过。法称在宗过中已将其删除,所以在此保留为因过。
(二)不定
不满足第三相异品无因或者犹豫不定的称为不定似因。在陈那和商羯罗主的不定因中包括惟一不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不共不定因(同、异品都无因)。此因过的存在标志着“同品定有性”独立于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但是法称没有提及此因过。这表明法称取消了不共不定因,进一步说明法你的第二相不同于陈那的第二相,法你的后二相是可以互推的。
(三)相违
后二相有无颠倒,同品遍无,异品定有,这样的因称为相违因。
陈那把九句因中的相违因扩充为四相违,其中有法自相相违因和有法差别相违因不属于九句因范围。
本论按照陈那九句因来论述因过,相违因只有第四句“同无异有”和第六句“同无异俱”。这比商羯罗主用四相违(法自相相违、法差别相违、有法自相相违、有法差别相违)来代替相违因,在逻辑上更为严密。法自相相违因就是第四句相违因,法称强调思维与语言的一致,认为法差别相违因与法自相相违因实质是一种因过,不必加以区分。
似因共分不成、不定和相违三类,违反因的每一相都有不共许和犹豫两种情况。相违因若有疑义,又成了不定因。
对于陈那、商羯罗主关于不定因中的“相违决定”因过,法称认为不是比量推理之对象。按照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来组织论式,相违决定必不容有,而不信任经验,但凭言教组织论式,才有此过。
喻虽然是三支中能立之一,由于因的三相和三种正因的作用已经显示了喻的特征,不用另作解释。法称将陈那提出的10种喻过完全接受下来,还在三种不成、三种不遣过后分别增加犹豫过。
由于法称在佛教逻辑支式上作了较大的革新,追求一种相对的“演绎性质”,因此使得谬误出现的几率大大减少,因之,对于谬误的研究,也就相对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