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佛教戒律概说 第四节 佛教戒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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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视自省

    佛教的戒律持守授受重视的是僧众的自觉,强调的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向善的力量,并使这种力量外显于身口意,而得以成就与之相应的身口意三善业。正是从此精神出发,佛陀制戒的本旨是要唤醒一种隐于人心深处的清凉净治、止恶扬善的无穷力量,这即是后世律家给予充分形而上化和玄学化的“戒体”或“业体”思想。有了这种具有道德本体意义的无限力量,即可达到严净毗尼、戒相光洁。从此一理论前提出发,佛教戒律对于犯戒僧众不是志于外在惩罚而是重视促进其内心的警醒、发现和对所犯过失的真正认识,并因之而改过自新。这是通过一种特定的程序来进行的。

    (1)羯磨

    “羯磨”(karman)是梵文的音译,意为业、仪规、仪式、作法等。在佛教僧团中的重大事情如授戒、忏悔等业事均要通过羯磨的形式来进行。举行此羯磨有四个要素:法、事、人、界。所谓“法”者,即羯磨的作法,此有心念法、对首法、众僧法三种。对于轻微之犯戒之事,当事者可独自心想口念该事,以求得忏悔,此为“心念法”;当事者对一至三位比丘进行申白说明,此为“对首法”;向四位以上比丘申白之法称为“众僧法”,此三门羯磨法共有一百八十四种。所谓“事”,即是举羯磨后行之事,如僧伽犯罪之事,忏悔之事等。“人”,指参加行羯磨的人数。“界”,是指行羯磨处的结界,即地方。

    僧团中,重要的事情须要在四位以上的羯磨师面前进行,如对于是否得戒的认可、重罪的判决、处罚等。如授戒即是通过“一白三羯磨”来进行的。“一白”,即是对大众宣告行授戒作法的表文或事件一次,“三羯磨”即是宣读“表白文”或就相关问题问僧众三次是与否。因共有四次,又常称为“白四羯磨”。通过这种羯磨仪以及在这种仪式中所宣告诵持的羯磨文,而成就所作之业,因此僧众都极为重视这种羯磨文。正如律中所说:若不诵戒羯磨,尽形不离依止。所谓“依止”即是自己的“依止师”,尽形不离依止师其意义是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僧人。

    细而分之,羯磨的种类很多,如按羯磨时“唱言”的次数分则有“单白羯磨”、“白二羯磨”和“白四羯磨”三类。清代书玉律师则说律中有一百八十四种羯磨。(书玉《羯磨仪式》,《大藏新纂卍续藏经》第六十册)

    在中国,主要的羯磨法的文本有很多,如:

    《大沙门百一羯磨法》一卷;

    《四分比丘尼羯磨法》一卷,刘宋求那跋摩译;

    《十诵羯磨比丘要用》一卷.刘宋僧璩依律撰出;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一卷,唐道宣撰;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两卷,唐道宣撰;

    《僧羯磨》三卷,唐怀素集;

    《尼羯磨》三卷,唐怀素集;

    《弥沙塞羯磨本》一卷,唐爱同录,等。

    (2)布萨

    布萨,梵语的音译,或译为布洒他、逋沙他等,玄奘将其意译为“长养”,义净意译为“长养净”,其意为净住、善宿、长养等,是佛教僧团中一种重要活动和仪式。依出家之法,僧团每半月要集众一次,一般于每月的十四日或十五日、二十九日或三十日。布萨即是集僧众讲说戒经、共诵戒本以对照检点自己身口意三业是否清净,或向众人诚心忏悔自己所犯之罪,通过这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布萨活动,既能够使僧众清净戒住,又能长增功德。因此诸律对布萨均有记述和说明。

    至于布萨的种类,诸说不一。《四分律》卷五八分为三语布萨、清净布萨、说波罗提木叉布萨、自恣布萨等四种;《五分律》卷十八有心念口言布萨、向他说净布萨、广略说戒布萨、自恣布萨和合布萨等五种;《善见律毗婆沙》卷十六举有十四日布萨、十五日布萨、和合布萨、僧布萨、众布萨、一人布萨、说波罗提木叉布萨、净布萨、敕布萨共九种。

    (3)自恣

    自恣,梵语音译为或钵利婆剌拏、钵和罗,新译为随意,意为饱足、满足、喜悦、随意事,指随他人之意而举己所犯过失。自恣日一般是夏安居的最后一天。因经典和时代不同,自恣日期也有不同的说法,如七月十五日或八月十五日。自恣的作用是通过僧众自我反省和揭露自己于见、闻、疑等三事中所犯之罪,并对全体僧众进行忏悔。通过大众规诫和检点身心,令得清净,并生喜悦,故而称为自恣。佛教认为自恣能得五种功德:不爱、不恚、不怖、不痴、知自恣不自恣;或者为知时不以非时、如实不以虚妄、利益不以损减、柔软不以尘*(左禾右广)、慈心不以嗔恚,此谓举罪五德。《四分律》取具二五法者,谓不爱恚怖痴,知自恣不自恣,此名自恣五德。(《行事钞》卷上)

    (4)忏悔和发露

    忏,为梵语的意译,或为“忏摩”,其意为“忍”。僧众的忏悔是指在佛、菩萨、师长和大众面前禀明过失,意为通过自己的悔过谢罪,以求得大众谅解自己所犯的罪过,使自己达到灭罪的目的。唐代义净三藏说,“忏”是因为自己所犯为轻罪而请求原谅,“悔”则是对自己重罪的自我申明。(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十五注)经典中对忏悔的性质和分类的说法有很多种,如从所犯罪的性质是“化教”还是“制教”而分为“化教忏悔”和“制教忏悔”;从忏悔的方法上而分有“理忏悔”和“事忏悔”,前者是指通过明白观诸法实相为空而知罪恶为妄心所造,以空灭罪,后者是指通过礼佛诵经等而从事相上作悔;从犯罪的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不同而有六种忏悔等等。一般在忏悔时还诵有《忏悔文》,广为流行的是“我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华严经》卷四十中“普贤行愿品”,《大正藏》第十册)

    发露与忏悔相近,即如实表白自己所犯错误和罪过,以求大家依律批评。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一代佛说虽为浩瀚,但后世结为经、律、论三藏。三藏诠戒定慧三学,从三学则能成就法身、般若、解脱三德。

    佛教认为,正法久住是建立在戒律之上的,所以佛教强调戒律持守的原则性。无论是戒还是律,它不仅有着规范上的意义,也有着更深层的功能,即如佛陀所说,“佛子,离我数千里,忆念我戒,必得道果”。“若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如暗遇明,贫人得宝。当知此则是汝大师,若我住世,无异此也”。(《佛遗教经》)佛教强调依戒而行、即常说的“一切众律中,戒经为最上;佛法三藏教,毗奈耶为首”。其目的在于比丘、比丘尼三千威仪、八万细行处处合于律法,故戒学为三学之首。由于严持戒律能防止修行者身、口、意恶业,得无上功德。因此,《四分律》说:“毗尼藏者,是佛法寿命;毗尼若住,佛法亦住。”遵律持身、严净毗尼,故戒学又被称为“增戒学”或“增上戒学”;依教守戒,观心成定,舍欲界之诸不善法,即为“增上心学”;洞察诸法实相,因悟得证无上圣智为“增上慧学”。佛陀强调如此世间众生,禀此三法修持,由戒得定,因定发慧,最终获得无漏道果,所以三学又名为“三无漏学”。

    另一方面,佛教制僧持戒的精神又具有灵活性。在《舍利佛问经》中,佛陀在回答舍利佛问戒律“或开或闭”如何奉持时说:“云何奉持?佛言:如我言者,是名随时,在此时中应行此语;在彼时中应行彼语。以利行故,皆应奉持。我寻泥洹,大迦叶等当共分别,为比丘比丘尼作大依止,如我不异。”(《大正藏》卷二十四)显然,戒律的精神正是佛教修行的根本精神。对于戒律,佛陀曾告诉众比丘:“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五分律》卷二十二,《大正藏》卷二十二)

    佛教的戒律精神是由佛陀开创并在后世中展开的。其精神主要有:(1)“戒为无上菩提本”,以之说明戒是三学之首的地位和属性;(2)“以戒为师”,以之说明持戒的原则性和重要性;(3)“随时毗尼”和“随方毗尼”,以此说明佛教不仅对戒律的持守,更为重视持戒的灵活性,既强调遵于律法、严净毗尼,又允许僧众因时因地之不同而对戒律有所变通;(4)“小小戒可舍”,既要求持戒的严谨,又强调在持戒中更重要的是对戒律基本精神的把握,不是拘泥于细枝末节;(5)重视持戒者个人的内心向善的力量和警悚,而不是重视对其肉体的惩罚。这种思想贯穿佛陀说法的始终,在其入灭前的《涅槃经》和《遗教经》中,对后世弟子又重新强调了这种思想。

    正因如此,戒律的持守才既是具体的,又是灵活的;戒律的精神才既是严谨的,又是开放的;律学的内容也才既是一贯的,又是发展的。这,也正是后世律学发展的动力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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