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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新型的竞选制度

杨永华

    
    竞选,是资产阶级民主形式之一。边区政府借鉴了这一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它以崭新的内容,成为边区选举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竞选制度有着本质的差别。“前者是各党各派,争地位争升官发财,后者,是在竞选中,练习参政,提高广大人民对政治的认识与兴味。”①
    陕甘宁边区的选举立法,都有竞选条文的规定。1937年5月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25条规定:“各政党及各职业团体提出候选人名单,进行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选举委员会不加以任何阻止。”1941年1月修正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第20条规定的竞选条文,补充了新的内容,要求各抗日党派、抗日群众团体参加竞选,必须提出自己的竞选政纲。1944年12月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进一步地完善了竞选制度,该条例第27条规定:“各抗日政党、抗日群众团体,可提出候选名单及竞选政纲,进行选举运动。此项候选名单,亦可由各抗日党派、各抗日群众团体联盟提出之。有第12条至15条各级增选议员之法定人数1/10以上之选民联署,亦得提出各级参议员候选人参加竞选。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1918年的《陕甘宁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及县乡政府选举暂行办法》,根据变化了的阶级关系和摧毁国民党反动派统治的需要,取消了竞选的规定。
    由此可见,边区在抗日战争时期规定的竞选制度,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只有抗日的党派、抗日的群众团体才有参加竞选的资格和权利
    在边区,执政的共产党有权利参加竞选,抗日的国民党也应该有人竞选,其他抗日党派,也可出来自由竞选。各抗日群众团体,如工会、农会、救国会、青年救国会、妇女联合会、商会、学联以及其他抗日团体,也应该参加竞选。对不赞成扰日或反对抗日的党派和群众团体应予取缔,剥夺其竞选的权利。那些没有参加党派或群众团体而拥护抗日的个人,也有资格和权利参加竞选。
    二、参加竞选的政党、群众团体和个人,必须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发表竞选政纲,进行竞选
    比如在1941年竞选中,共产党的候选人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竞选纲领,绥德分区国民党的候选人,则以《抗战建国纲领》为竞选纲领。而无党无派人士,也发表自己的竞选施政主张。如延川市一个候选人的竞选政纲是:“一、今年全市要开荒460垧,增加粮食96石;二、在拐角补修旧水田两垧;三、全市植棉160垧,大小麻子160垧;四、植树800株;五、修理小学校址;六、代耕队分配公平;七、重修城内旧戏台。”
    三、竞选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不得妨害选举秩序
    所谓法定范围和选举秩序,是指竞选活动,不得妨害选举自由,不得用威胁、利诱等方式进行。否则,除制止其行动外,并将当事人及参加人提交法庭,依法惩处。“即是说,不来捣乱、破坏、贿选、威胁等,政府就不得干涉他。但若捣乱、破坏、威胁、利诱,那就是犯法,应受刑事处分”②
    边区的竞选,是各党派、各团体提出他们的政纲和候选人,向人民宣传,要求人民选举他。大家把货色都摆出来,听人民选择。只要他们的行为合法,一律不加干涉和阻止,相反,还要提倡他们这样做。
    在苏维埃时期,工农民主政府的选举立法,并没有竞选的规定。那时的政权,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联盟的政权。这些劳动阶级,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不存在基本矛盾和冲突。地主、资产阶级是革命和专政的对象,他们的政党无公开合法活动的权利。因此,无设立竞选的必要和条件。随着中日民族矛盾的突起,国内阶级矛盾降为次要和服从的地位,边区的政权,发展为共产党领导下的各个抗日阶级联盟的政权。劳动人民仍然是这个政权的支柱和阶级基础,同时,恢复地主、资产阶级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他们的政党,有了公开存在与话动的自由。一切抗日的剥削阶级及其政党,有了参与政权的资格。劳动阶级与剥削阶级除了抗日的共同民族利益之外,还有各自的合法的特殊利益,需要代表与反映。因此,竞选的出现,就成为势所必然。通过竞选,不仅保证劳动阶级的优秀分子参加政权,提高广大人民对政治的认识和兴味,而且可以选择剥削阶级中那些坚决抗战、赞成民主改革、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展民族工商业的分子参加政权,以调动各个革命阶级抗日积极性,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当然竞选会引起某些工农群众的疑虑,带来选举工作的复杂和麻烦。地主、资产阶级中的某些不怀好意的分子,利用竞选的机会,采用金钱、请客等卑劣手段,拉拢群众,争取当选。“更坏一点的分子,就同国民党特务勾结一起,明里提出自己的候选人,暗地威胁和欺骗人民。”③但是,在广大觉悟了的边区人民面前,他们的阴谋活动遭到了无情的打击和破产,那些心有疑虑的群众,也在竞选运动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
    劳动人民是边区党和政府的基础力量,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我们不怕竞选,主张自由竞争。不过也应该看到,剥削阶级及其政党长期当政,有竞选的经验,劳动群众千万不可掉以轻心,上当受骗。所以,在选举工作中,要大力做好基本群众的工作,提高其政治警惕性。
    中国共产党在边区是执政党,掌握着政权,拥有强大的军队,但在竞选中从不主张“靠枪靠势力”而是“靠自己政纲的正确,候选人的得当”。选种恢宏的气魄,光明磊落的胸怀,与国民党顽固派,依仗权势,专横独断,包办选举,形成鲜明的对照。同时,对于积极抗日,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士绅和民族资产阶级分子,消除恐惧心理和情绪,敢于站出来,积极参加竞选,也是一个极大的推动。
    竞选是每个选民的重要权利,但谁也没有要求人民只能选举某些人和自己的权利。每一个竞选者,只能听命于人民的选择。为了争取当选,各个抗日政党、群众团体的候选人及其代表,就要向人民介绍自己候选人的履历、工作情况、模范事迹、施政主张,以便于人民了解、判断和选择。有的组织和单位,还为自己的候选人印发竞选传单,成立竞选宣传队,抬着竞选者的巨幅画像,游街示众,以争取群众。
    1941年选举,由上层到基层,从城镇到乡村,从共产党到其他抗日党派,从干部到群众,都卷进了竞选的浪潮。抗大、鲁艺等八院校竞选边区参议会参议员时,数千人聚集一堂,会场气氛热烈,情绪活跃。郭化若等八位候选人,先后由本人或其代表,发表竞选演说。周扬最后走上讲台,他汇报了负责边区教育工作的成绩后,坚定地说:“我是共产党员,我没有旁的,就是要为实现党的边区施政纲领而奋斗。”竞选的结果,郭化若以研究军事理论成绩显著、主张增加教育经费、奖励科学研究和提倡文化艺术而当选,周扬也当选为候补参议员。这年9月29日,延安市南区在市商会召开竞选大会,竞选市参议员。到会选民有2500多人,还有近千名观众。当大会主席团主席谢觉哉报告开会目的和程序后,15名候选人相继登台,发表竞选演讲。第六个走上讲台的是前清秀才汪雨相。他是安徽人,62岁,曾留学日本,参加过辛亥革命,做过农校和师范学校校长。抗战开始后,带领全家老幼13人及同乡青年男女15人,来延安参加抗日工作,时任边区民政厅秘书。他慢慢走到前台,先由刘景范以公民身分替他作了介绍,然后由他自己发表施政主张。另一个叫马小云,当一位女选民替他介绍施政主张后,他便沉着地说道:“请你们对我来一个估计吧!如不相信,请把票投给别人,如相信,请投马小云一票。”竞选者轮到最后一个,是在边区粮食局工作的女青年贺茵,也由一位女选民替她作了介绍。接着她在竞选演说中说:“如果选了我,我不仅能代表女同志的利益,而且也能代表男同志的利益。”会议结束之时,大会主席向选民报告竞选结果,共产党员马小云和无党派人士汪雨相、贺茵、秦炎以多数票光荣当选延安市参议会参议员。在米脂县城竞选边区参议员大会上,共产党候选人与国民党候选人展开了激烈的角逐。中共米脂县委的候选人,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指导,结合全县实际,发表了动人心弦的施政演说,激起了选民和观众一次又一次的热烈掌声。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米脂县党部书记长朱国钧只好说:“中共所提施政纲领,是一个完整的施政方针,各阶级的利益都顾到,和本党的抗战建国纲领原则上都相同,所以这次竞选不准备提出新的方针,只要实行中共的施政纲领就好了。”他的竞选演说,也博得了选民的拥护和称赞。结果二人都当选为边区参议会的参议员。
    在广大的农村,竞选活动也搞得热气腾腾,有声有色。在绥德县第四保的选民大会上,每个候选人都争先恐后地站起来作竞选发言。一个农民口齿虽不流利,可是话语却简单有力,他说:“我没念过书,也解不下多少大道理,但我做事厚道、公平。”还有一个妇女竞选说:“妇女受压迫,如果大家选了我,我一定替妇女办事。”在志丹县一区一乡的选民大会上,有两个竞选者的施政主张,特别受到选民称赞。一个是共产党组织的候选人纪海成。他针对该乡的具体情况,提出了14条施政意见。选民们当场表示:“共产党说话算话,老边区的志丹共产党,还有啥可说的,咱们当然拥护。”另一个是妇女团体的候选人张清雯。她根据该乡妇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了8条意见,措施得力,切实可行,不仅得到全体女选民的热烈拥护,而且也赢得了所有男选民的欢迎。
    竞选既然涉及到政权问题,就不可避免的会有严重的斗争。隐藏在边区的汉奸、特务、间谍,在国民党顽固派指示下,一方面散布流言蜚语,诬蔑共产党“压制其他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竞选”,“把不同意共产党主张的一切竞选者都抓起来”,制造恐怖气氛,破坏竞选热潮。另一方面,收罗坏分子,进行贿选,企图篡夺政权。延川县某乡一个人对一个工人说:“谁选我,每人一块钱。”在安定县的一个乡里,还有一个人在竞选前请了许多贫农和中农吃酒,从中拉拢收买。同这些破坏竞选进行贿选的坏分子的愿望相反,他们的阴谋,受到了群众的公开揭露。有的落了选,受到严厉地批判和斗争,有的受到了法律制裁,被剥夺了选举权。
    ①谢觉哉:《边区选举训练班开学讲话》,1941年1月22日。
    ②《选举条例的解释及其实施》,1941年。
    ③林伯渠:《边区三三制的经验及其应该纠正的偏向》,1944年3月25日。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法篇》/杨永华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