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的审查运动和反对新贪官污吏的斗争
为了纯洁干部队伍,清除各种腐败现象,加强政府的组织建设,以保证第一届参议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的完成,从1939年到1940年,边区政府开展了全面的审干运动和反对新贪官污吏与新劣绅的斗争。
这次审查工作,首先由个人进行检讨与反省。县政府派人到区,集中检查,实行初审,然后由县政务会议审定,结合内查外调,作出政治、思想和历史的结论。这次审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仅在组织方面就查出乡级坏干部150名,区级以上的坏干部27名。这次审干工作,不仅为行政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而且为边区政权建设把重点放在基层指明了方向。
在审查干部运动的后期,展开了反对新贪官污吏与新劣绅的斗争。
边区各级政府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是忠实于人民的公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勤务员,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是,在边区内产生贪官污吏和劣绅的原因,还没有完全被铲除。边区是从旧社会脱胎而来的,保留着那个社会的许多痕迹。国民党剥削广大人民的反动制度和欺压群众的恶劣作风,在国共合作的条件下,通过各种渠道,渗透到边区,对意志薄弱或失去警惕的干部,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有极少数干部,旧社会对他压迫,产生不满,激起他参加革命。但是,他参加革命的目的,不是打倒地主买办阶级的压迫,使广大劳动人民获得解放和自由,而是在解除别人对自己的压迫之后,实现自己对别人的压迫。由于这些原因,在边区内就产生出一部分新的贪官污吏和新的劣绅。事实证明,这一部分新的贪官污吏和新的劣绅,并不比旧的好些,那些早已被打倒或被淘汰了的旧贪官污吏和旧劣绅的一切坏处,他们都具有。
新贪官污吏和新劣绅具有下列特征:一、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这些人纠合一起,把持某一个政府机关或某一个部门,不许一个好干部被安插进来,形成一个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小的独立王国。在其内部,他们破坏政令,贪污受贿,互相包庇,狼狈为奸。二、目无法纪,鱼肉人民。政府一切法令,凡可用于自私的,他们全加以利用。与他们不利的,将其隐秘起来,不让群众知道,免得搞到自己头上。甲县卖给乙县的粮食和母畜,被他们以“违犯出境条例”为由,加以扣压,强行低价收买,否则就没收。他们禁止别人贩卖仇货和毒品,自己竟然暗中进行专卖。人民向上控告,不开路条,告了状的,给他戴上“破坏负责人威信”的罪名,加以惩处。对乡长批评一句,罚苦役16天。他们摆官格,当老爷,总想从群众身上榨点膏血。穿不上二毛皮,发动群众“赠送”,过年过节,向群众“募捐”。至于随便砍伐林木、强占土地、毁坏民房、踏坏庄稼,群众更是敢怒不敢言。群众出门开一张路条,要经三请四求,这些人对上级告艰苦,“收公粮吗?我这里今年年成坏透了,至多完成一半。”一天四分菜洋,实在无法“维持”。实际上,一天就分了一毛钱的伙食尾子。有的人,埋怨在合作社工作,被人看不起,没有权。正是这些人,公然强迫老百姓加入合作社,并将对抗者抓起来。三、刁难军队,破坏团结。新贪官污吏和新劣绅,对于人民的军队,从不加以帮助,反而设置障碍,故意为难。军队换防,移住此地,他说“没有上级命令”,要暂借民房,他说得有“上级介绍信”,军队借点粮草,说要“等上级批准”,目的在于破坏军政团结和军民团结。四、倚势凌人,敷衍塞责。新贪官污吏和新劣绅,在人际关系上,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以对已有利为原则。对于人民群众,以老爷自居;对于同伙,互相推崇,沆瀣一气;对于新来的干部,故意刁难,使其到处碰壁,诱使或强迫他与自己同流合污。在工作上,他们苟且因循,敷衍塞责,欺骗群众,应付上级。
新贪官污吏和新劣绅,不是一般工作上的官僚主义者,而是边区行政机关和一切权力机关的败类,是把持政权,舞法弄弊的卑官。他们人数不多,可是影响极坏,是我们民主政治和廉洁政治的害群之马。对于他们不能采用对付官僚主义作风者的办法,而是运用法律手段,将他们从政权机关中驱逐出去,某些罪大恶极的分子,应当交付人民法庭,实行严办。边区人民惩办了这伙坏蛋,铲除了这些败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