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形式
为了加强干部的管理工作,边区政府积极采取立法措施,相继制定和发布了许多干部管理法规和有关指示。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1943年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1943年的《关于各机关内部干部调整的规定》、1946年的《关于干部管理分工的决定》以及1949年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办事规程》。通过这些条例、通则、规定、决定和规程,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干部管理的原则、权限与形式,把干部的管理工作纳入了正确轨道。
一、统一干部管理机关与管理内容
边区政权建立初期,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的混乱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明确的章程和制度。就《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来说,它虽然规定边区政府委员会有任免所属行政人员的权利,民政厅对于县市行政人员的枉免,有提出意见的权利,但是,其他行政人员,由谁任免?整个干部的管理工作,由谁负责?各级政府机关和各个部门,是否设立专门管理干部的机关?各级行政人员的任免与管理,应否有适当的划分和规定?干部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都没有规定。这样难免干部工作出现紊乱。1943年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尖锐地指出:“过去干部的任免和干部的管理,是各自为政的。干部的了解、使用、调整、培养和待遇等等,都缺乏统一的政策和制度,更谈不上统一的计划。于是任意管,无人管,本位主义,各抓一把,用非其才,才不适用,苦乐不均,待遇不一等等不合理现象,都随之而出。”《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基本上把干部管理工作统一了起来。第一,它统一了干部管理机关。《通则》规定:“边区各级政府所属之干部,均由民政厅统一管理”。民政厅设立干部科,处理日常干部行政工作。各厅、处、院及其所属机关,有干部百人以上者,得设一人专事管理干部行政工作。其不足百人者,由各该主管长官指定一人兼管。专员公署由专员在第一科中指定一人兼管。县(市)政府由县(市)长在第一科设一专人管理。第二,它规定了干部管理工作的内容。《通则》规定,干部管理工作内容有:干部登记审查、提拔培养、配备使用、任免调动、考绩奖惩、待遇保健。对于各项管理内容,边区政府计划制定条例或办法,使其具体化,做到干部管理机关有章可循。已经颁布的有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条例、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条例。正在草拟的有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登记审查办法、边区各级政府干部考绩条例、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待遇保健办法。
二、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形式
《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作为边区干部管理的大法,不仅规定了干部管理机关与干部管理工作的内容,而且依据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了干部管理的权限与管理形式。(一)边区政府民政厅直接管理。管理边区政府各厅、处、院秘书、科长,各直属机关负责人,行政督察专员、各专署秘书、科长,县(市)长、县(市)政府委员,各县(市)政府之秘书、科长,以及区公署之区长。(二)民政厅委托专员公署管理,管理县(市)政府科长级干部。(三)有关部门分别管理,向民政厅备案。管理边区政府各厅、处、院股长、科员级以下之干部,各直属机关秘书科长以下之干部,各该行政范围内之各类行政文化技术干部。专员公署内之股长、科员以下之干部。各县(市)政府科员以下之干部,区公署助理员、乡(市)政府之乡(市)长、乡(市)政府委员、乡(市)文书。民政厅直接管理,民政厅委托专员公署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别管理,向民政厅备案这三种形式,有机地把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联结起来,构成了边区干部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但是,在执行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却发生了过分统一和过分集中的现象。一方面,边区政府民政厅干部科,陷入了日常事务,形成了“包”和“拖”的现象,另一方面,各机关放任不管,出现了单纯“送”与“要”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边区政府在1946年确立了“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方针。民政厅干部科主要职责为掌握整个干部政策,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干部工作计划,负责主要干部的配备、使用、培养和教育。各县(市)、专署和各机关,在统一干部政策、制度与计划下,负责所属干部的登记、审查、任免、培养、教育、待遇、保健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