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干部的考绩与奖惩
对干部进行考核,从边区政府成立起就有若干的规定,经过多年的积累和补充,发展成一种固定的考绩制度。对干部实行考绩,是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选拔干部的基础工作。对此,边区政府十分重视。根据边区考绩制度的规定,干部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的原则性、思想的纯洁性、执行政策法令的坚定性、工作的积极性、业务的熟练性、作风的民主性、个人品德的优良性以及学习的进取性。考核由干部所在机关进行,如果干部所在机关不是其任免机关,须将考核结果报告任免机关。考核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平时考核。这种考核没有固定程式,由干部所在机关或任免机关的行政首长和主管部门负责随时进行,考核结果留存备查,作为实施奖惩的参考。一种是定期考核,这种考核每年一次。“本府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工作考核,由厅、处、院、会负责,分别进行,考核表应送民政厅备案。”①定期考核时,需召开会议,由干部所在机关根据会议考评意见,填写干部考核表,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机关首长签注意见。在特殊情况下,行政负责人可以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填写干部考核表。按规定,考核会议应通知被考核干部出席。本人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并给予充分申辩的机会,当本人坚持意见时,他有申诉权,并应载入考核表。这种考核结果要逐级上报或者转送边区政府民政厅。这种考核,通常与干部奖惩相联系。1942年11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和边区政府奖励了王震、王世泰、习仲勋、马锡五、马文瑞等22位模范干部,同时,惩戒了王华亭等8名贪污腐化的坏干部。政府奖惩分明,伸张了正气,打击了歪风邪气,在广大干部中树立了艰苦奋斗光荣,追求享乐可耻;勤俭节约光荣,铺张浪费可耻;廉洁奉公光荣,贪污腐化可耻的优良作风。一种是临时考核。这种考核多在干部调动离职时进行。经过的程序与定期考核完全一样。临时考核的目的,主要在于使干部调往的机关,了解情况,便于正确使用和教育干部。
边区考绩制度还规定,对干部要实行定期鉴定。鉴定在年中和年终进行,每年两次。其程序是,先由干部本人作自我鉴定,后由领导分别收集意见,做出结论。对于鉴定,要求根据全面系统的材料,特别重视干部所属单位的意见,而持之以十分慎重的态度。反对任何的肆意与草率,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恰当。鉴定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征求本人意见。如本人持反对意见,应当重新考虑,或把他的意见附在鉴定表上。鉴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于干部任免机关,作了解干部之用,一份存于干部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档案。干部调动工作必须携带鉴定书。无特殊情况,不带鉴定书,接收机关不予办理手续和分配工作。这种鉴定制度,旨在表扬先进,激励后进,赏功罚过,严明奖惩。
关于干部的奖惩,边区政府先后制定过各种条例和办法,确立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奖惩制度。这些条例和办法,比较重要的有:《陕甘宁边区督导民众生产运动奖励条例》(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机关干部学校人员生产运动奖励条例》(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税务人员奖惩条例》(1941年10月)、《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发给缉私奖金办法》(1941年10月)、《陕甘宁边区仓库工作人员奖惩条例》(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与模范工作者大会及其代表的选举办法》(1943年10月)。而1943年4月25日制定和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是其代表法规。
边区政府制定干部奖惩条例的出发点,在于通过奖惩,发扬干部的积极性与模范作用,鼓励进步,反对落后,确保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任务之完成。毛泽东当时说过:“奖励模范,不使先进分子沉没于一般群众之中,是提高全部工作全体人员的最好办法。”②这个指示,高度概括了奖惩制度在行政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李鼎铭副主席非常重视干部的奖惩制度,他深刻地指出:“检查要和奖惩联系起来,没有奖惩,检查不生效。三一年县长联席会议上,我曾讲过,有个别贪污、腐化、欺负人民的人,没受到处罚,有许多人埋头苦干,爱护人民,尊重人权和财权的人,没受到奖励。我们上级为了推动工作,处罚一个人,可使全体警惕,奖励一个人,可使全体兴奋。所以今后应把奖惩的事执行起来。”③
干部奖励的条件为:一、正确了解,广泛宣传并具体实现边区施政纲领及政府其他政策法令;二、发动群众抗战,拥护军队,保境安民,增强边区内外各抗日党派阶层团结;三、集中力量,执行边区生产教育两大任务,努力发展边区经济,厉行精简节约,推行干部教育,改进国民教育,注重调查研究;四、认真执行上级政府规定的重要任务及同级参议会的重要决议,能先期完成或超过计划而不妨害工作质量,工作方法特别完善或有符合实际之创造发明,环境困难复杂,善于克服困难,完成任务;五、在工作作风上,对上级一贯服从,对同级及有关部门和衷共济,对下级及广大群众密切关心,克己奉公,实事求是,积极负责,埋头苦干;六、遵守政纪总则、政务人员公约;七、为民族与人民奋斗,由于各种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致病负伤及殉职;八、立有其他功绩,为上级政府和人民群众所承认。
凡有上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奖励形式有名誉奖(又称精神奖励),包括书面奖励(传令嘉奖、通令嘉奖、登报嘉奖、颁发奖章奖状)和口头奖励(当众宣扬)。物质奖励,发给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和一定数量的奖金、记功(包括记大功)、晋级擢升。
惩戒的条件是:一、违犯边区施政纲领及政府其他政策法令;二、不服从或不尊重上级领导,不检查或不管理下级工作,怠工渎职,妨害任务之完成;三、对上级政府或同级参议会之重要决定,如生产教育两大任务等,怠工或妨害;四、贪赃枉法,腐化堕落,假公济私,包庇蒙弊;五、不能团结干部,团结有关部门,团结群众而酿成不应有之纠纷,或侵犯群众利益妨害工作进行或政府威信;六、遗失关防印记及政府机要文件;七、违犯政纪总则及其他失职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分别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纪律处分。其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治罪。纪律处分分为:申斥、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任、撤职查办。撤职和撤职查办,是最严厉的纪律处分,只适用于错误性质严重,使工作蒙受重大损失的违法失职人员,至于因违犯政纪造成一定损失,但仍可继续担任现职的工作人员,则不采取撤职和撤职查办的惩戒手段。
边区奖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行政干部在政务工作或大生产运动中取得重大成绩者,实行特殊的奖励。凡是具备下列条件者:一、参加或领导任何一项工作,有新的创造或效果卓著;二、团结群众和干部,受到周围群众和干部的拥护;三、模范地执行政策法令,并能纠正别人违犯政策法令行为,授予模范工作者的称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积极从事建设(包括农业、工业、文教、军事、合作、运输、财政、金融、贸易、卫生、保育、行政、保安、司法),成效卓著或有新的创造;二、在建设事业中,能帮助推动别人卓有成绩;三、遵守政策法令、拥护政府军队,团结群众,热爱边区,授予劳动英雄称号。不论各级模范工作者,还是各级劳动英雄,一律经过单位群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呈报政府批准,并发奖章、奖状、不等的奖金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以资鼓励。
除行政工作人员的考绩奖惩以外,边区还制定了有关经济、税务、粮政和仓库工作人员考绩奖惩条例或规则。这些条例和规则,着眼于经济工作人员的特点,提出了若干不同于一般行政干部的要求。比如,税务工作人员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就予奖励。依据法令规定,如期完成任务;发现贪污情事及时向上级报告;破获走私案件在3起以上;服务税收工作2年以上并有成绩劳绩;对税务工作有正确建议,经采纳实行卓有成效;向群众宣传和解释税收政策法令卓有成效。而违犯下列各款之一,则要受到惩戒。这些条款是: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任务;违犯税务规定,不按期报解税款或擅自挪用税款;工作消极,玩忽职守;工作大意酿成事故影响税务;有意哄骗及无故失掉税款;遗失或盗用印信、票照;无故留难商旅,意图敲诈;违背税则税率任意浮派滥收;串通商人贪赃舞弊。再如,各级仓库工作人员,凡具下列条款之一者,酌情给予奖励。依照法令规定,按时完成任务;服务仓库工作2年以上,卓有成绩劳绩;保管得法,存粮消耗不满1%,或因运转消耗不满2%;仓库每年修理费用不满规定数目而仓库完善;对仓库工作有正确建议,经采纳实行卓有成效;发现同事之违法、贪污情事及时向上报告;工作积极,卓有特殊成绩。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要加以惩戒。这些行为是:违犯法令,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帐簿不清,单据不实;工作消极,玩忽职守;不经批准,擅自移地储放粮食;存粮消耗率在1%以上,转运消耗在2%以上;发觉同事贪污,匿不举报;收发粮食不用标准斗称;擅自出借或盗卖粮食;长粮隐匿不报意图私扣;损坏粮食,遗失粮证粮票;故意为难缴粮人民,企图苛诈。这些,既是对上述人员考绩的主要内容,也是对他们实施奖励和惩戒的主要根据。
在通常情况下,干部奖惩于每年年终或一项重大工作结束,结合总结检查工作进行。情况特殊,急需加以奖惩时,则不受时间限制。对于奖励和惩戒的具体实施,按照法定原则和一定程序进行。对于干部的功过,实行奖惩,广大人民群众有建议之权。奖惩一般由直接领导机关执行,关系重大者,则由该机关呈请上级处理。但上级机关在必要时,有越级处理之权。受奖惩者有异议时,亦有按级申诉之权。所有奖惩事宜,都应直接或间接地向边区政府民政厅备案。受惩戒者,在一定时期内,如确有显著可靠之改正与进步,其处罚得以减轻或取消。反之,对一犯再犯者,则须加重处分。如有立功者,功过得互相抵消,涉及司法范围者不在此限。凡因干部犯错误而致某方面受到损失时,应将对此干部之惩戒,通知该方面负责人或群众,在必要时,并应请其参加惩戒之决定及使犯错误者,向其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无论实行奖励还是惩戒,目的都在于教育。从这一目的出发,边区在贯彻执行奖惩条例时,始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真正做到自我批评多于批评,鼓励多于责备,奖励多于惩罚。并划清宽恕(促其改悔)与纵容(助长其恶)的原则界限。对于违犯行政纪律的干部,首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只在反复说服教育无效,非给纪律处分不可时,才使用惩戒手段,以教育犯错误本人和教育他人。同时,为防止赏罚失当,发生流弊,做到奖不虚设,罚不枉加,边区还采取了若干有效措施。例如,严格奖惩的审批权限,明确规定干部奖惩决定权属于任免机关,除个别情况外,不经任免机关核准,不得施以奖惩,即使上级领导机关决定对下级任免的干部进行奖惩,也要通过任免机关。决定赏罚奖惩,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但在本机关内部征求意见,还要倾听群众的反映。在弄清是非功过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民主评议,作出应奖应惩的结论。还确实保障被惩戒干部的申诉权,对于他们提出的不同意处分决定的声明和辩解,主管机关和有关人员不得阻止和留难。上级领导机关要详细审查,及时处理,如果处分确属失当,即应给予改变或撤销,不言而喻,这些措施对干部奖惩的正确执行,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紧张的战争和繁重的工作,边区在进入解放战争时期没有来得及颁布新的干部考绩奖惩条例。同干部任免一样,基本上实行抗日时期已经形成的制度。当然根据形势的发展,也作了若干补充。例如,在战争激烈进行的情况下,干部考核与奖惩突出强调对敌斗争的表现。1947年3月,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对陕甘宁边区的重点进攻,面对严重的战争形势,边区政府为激励各级干部积极组织领导群众参加战争和支援战争,于同年4月28日,紧急发布了《关于发动群众对敌斗争及注意对干部的教育奖惩电令》。这个电令第2条规定:“此次战争,对所有干部是总的考验。各级领导机关,应随时注意对动摇、退怯、逃跑、失职及蜕化分子,予以严厉批评,分别教育惩办,以至撤换。在斗争中表现坚定勇敢的干部,应予以表扬奖励,适当提升。”当粉碎敌人重点进攻,扭转了西北战局之后,边区政府即恢复了坚持多年的定期考核奖惩干部的制度。这个时期,干部的考核主要采取民主鉴定方式。鉴定内容包括执行政策法令情况、政治表现、组织性纪律性、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学习精神、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干群关系等。鉴定方式,由行政首长亲自主持,提倡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步骤上,先鉴定领导干部,后鉴定一般干部。首先由被鉴定人作自我批评,然后展开民主讨论,再由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人根据讨论意见,作成结论。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征得本人同意。如有意见分歧,可另附意见书。签定按规定格式写成书面材料,作为了解、培养、教育和奖惩的依据。
①《陕甘宁边区政府办事通则》,1949年4月。
②《毛主席和李质同志谈话》,1944年5月。
③李鼎铭:《关于选举工作的报告》,194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