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干部的政纪和公约
政纪和公约,是执行路线的根本保证,是政府机关坚定地贯彻执行政策法令,推行政务,有秩序地从事各项管理活动的必备条件。
1942年以前,由于游击习气的影响和外来思想的渗透,边区有些地方和某些部门,政纪松弛现象相当严重。轻视参议会,不执行其决议,个人独裁专断,忽视集体决定以及政令紊乱、制度分歧,不尊重统一领导,甚至对政策法令阳奉阴违等问题不断发生。显而易见,这些问题如不加以妥善解决,尽管实行精兵简政,也仍然难于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效率,达到精简、统一、节约、效能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因此,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实为边区政权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边区政府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经验,就是抓住两个关键环节,贯彻到底,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全体工作人员中长期地反复地深入地开展政纪教育,增强干部的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二是制定和颁布必要的政纪法规,用法律特有的强制力,与思想教育相配合,约束违犯政纪的行为。1943年4月25日边区政府颁发的《陕甘守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和同年5月8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就是当时配合精兵简政,严肃政纪而采取的重要立法措施。
《草案》以民主集中制为指导,从维护和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的目的出发,全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纪律。
《草案》确定的边区政权内部的相互关系,是推行政务活动必须遵守的组织原则。
在各级参议会之间,必须明确,各级参议会虽为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边区参议会处在最高指导的地位。上级参议会的决议、法令与指示,下级参议会必须执行。下级参议会无改变、否决或停止上级参议会决议、法令与指示的权利。
在政府和参议会之间,各级政府必须毫不动摇地认定各级参议会为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应该服从各级参议会,执行各级参议会的决议,并对它负责,接受它的监督和指导。可是,上级政府对下级参议会的决议,认为不适当时,有停止其执行或纠正的权利。
在各级政府之间,必须承认边区政府是边区最高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一律服从边区政府。各下级政府服从各直接上级政府。各下级政府必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命令和指示。下级政府如有不同意见,应随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或反映,但在未有新的指示以前,仍须执行原决议、命令和指示,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各级政府应依其职权处理政务,不得逾越权限,标新立异,违犯边区政府法令。自行处理的重大事件,须随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处理不了的事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请示,不得延稽不报,搁置不理,而上级政府接到下级政府报告或请示后,应及时批答。各级政府派往各下级政府传达政令或视察工作的人员,对下级政府要加以切实的帮助,但对其工作设施如有不同意见时,只能以建议的方式提出,不得强制接受和执行。各上级政府长官巡视工作或上级政府授予特权者,不在此限。
对于平级政府间,如各专员公署之间、各县、(市)政府之间、各区公署之间、各乡(市)政府之间,应在亲密团结原则下,互相联系,交流工作经验,同心协力搞好行政工作。但不得串通违背政府法令、政策,或互泄政府秘密和要闻。
在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既然确立司法为半独立,那么,司法机关就应在政府机关领导之下。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和边区高等法院,受边区政府领导,各下级司法机关受各该级政府领导。
《草案》规定的各级政府长官与各级政府委员会的正确关系,是推行政务活动必须遵守的另一组织原则。
各级政府委员会是各级政府决定政务的权力机关。边区政府正副主席,为边区最高行政长官,对边区政府委员会负责。只有在两次政府委员会之间,所发生的关于政策、法令、制度之设施、人事之进退以及重要的指示,才由正副主席裁决。各下级政府长官,对上级政府及各该级政府委员会负责。各级政府委员会开会,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始能生效,其决议案取决于出席委员之多数。决议案一经通过,各该级政府委员及长官,即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得于下次会议时提出,或向上级政府提出,但在该政府委员会或上级政府未有新的决定之前,仍须执行原决议案,不得有所违犯。各级政府为处理日常政务,设立政务会议,政务会议由各级政府首长主持,其决议案,取决于政府首长。边区政府各厅、院、处、会、专员公署各处、局、县(市)政府各科,为执行政务,设立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由各级职能部门长官主持,其决议案也取决于长官,并须呈报各级政府首长批准。
《草案》规定的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的政纪,是推行政务活动必须遵守的纪律原则。
各级政府和政务人员必须遵守的政纪,主要有下列几项:一、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因故请假,呈由直辖上级政府或该级政府长官批准。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各该级政府及其长官或直接领导人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如有不同意见,可向长官或直接领导人提出,但在未有新的指示前,仍须执行原决议命令和指示。三、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发表与边区政府政策法令相抵触的文字或谈话,对全边区性的事件,在边区政府未曾发布主张前,各下级政府及政务人员不得向外发表意见。对政府的决议,非经决定或长官许可,各级政务人员不得自由宣布,对于自己承办或与闻的机要事,尤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四、各级政务人员对政府工作或负责人员有建议和批评之权利,但须依照一定的组织手续提出,不得背后乱说或作不负责的言论。对于原则问题的争论,如在所属政府机关或工作部门内不能解决时,可一方面服从该政府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决定,一方面向上级申诉,直至边区政府。该政府机关或部门的长官或负责人,须负责转呈,不得加以抑制或留难。政务工作人员,如对长官对自己的惩罚,认为不当时,有权向长官直接提出或依级向上申诉,各级政府长官对此项申诉,不得阻止或置之不理。五、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接到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即随时负责转呈,上级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
各级政府机关和政务人员的行为,如有违背政纪总则者,即认为违犯行政纪律,将按其轻重的程度和不同的情节,加以议处。
《政务人员公约》,是对《政纪总则草案》内容的补充和具体化,进一步提出政府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十条行动准则。这个公约,条文简洁,每条之下附有明晰的注释,条文主要从正面规定要求,注释则着重阐明意义,指出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是一个很有特色的规范性文件。
一、忠实施政纲领,贯彻法令决议。施政纲领是边区政府的大政方针,法令决议则是它的具体化。政务人员必须忠实奉行,贯彻到底,不可阳奉阴违,有始无终。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政府纪律,服从整体利益。民主集中制是边区的组织原则。对上级要尊重要服从。有意见可提出,不能因此闹独立性。对下级要了解要关心,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不犯官僚主义。对同级或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识大体,顾大局,不犯本位主义。要严格恪守政府纪律,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部分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调查研究,深入检查,总结经验。调查研究,是我们的基本工作方法。决定政策或工作,要有周密的调查研究,免得犯主观主义。执行政策和推进工作,又要深入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发扬成绩,以求彻底贯彻。执行完毕或告一段落,要总结经验,提出新任务,扩大成果。
四、积极负责,发扬创造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是边区政务人员的工作精神。要忠于职守,勇敢任事,切实负责,对工作要有主动性、创造性和计划性。不避难就易,避重就轻。
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这是边区政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品格。在品格道德上要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不要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
六、互规互助,正人正己,贯彻三三制精神。这条,是边区内部团结的根本原则。在施政纲领与民主集中制的指导下,政务人员要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勤善规过,切磋琢磨,互相帮助,善与人同,不存成见,不意气用事,一意孤行,不一味迁就,互相包庇,同流合污。
七、爱护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群众,是我们的依靠和支柱。政务人员要善于联系群众,了解群众情绪,关心群众利益,倾听群众批评。要站在群众之中,不要站在群众之上。不侵犯群众丝毫利益,不贪占群众一点便宜。
八、爱护抗日军队,积极帮助军队。八路军是边区人民的支柱,抗日的坚强力量。政务人员要尊重军队,帮助军队解决困难,保证军队供给,优待抗属,安置退伍军人及抚恤伤亡,密切军民团结和军政团结。
九、提高政治警惕性,严防敌探奸细。要严防敌探奸细破坏活动,维持社会秩序,巩固边区政权。政务人员要时刻警惕自己,反对太平观念,反对麻木不仁。凡有关政府与军队的机密事件,要严守秘密,政府公文印信,要严密保藏。
十、努力学习,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政务人员要发扬批评及自我批评精神,树立良好的学风,提高自己,帮助别人,不自高自大,也不自暴自弃。
由于《政务人员公约》条文简明,注释清晰,因而容易记忆,便于执行,公约和政纪总则草案的颁布实施,纠正了各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在实践中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