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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事求是,调查研究

杨永华 方克勤

    
    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是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司法工作更是如此。《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案情复杂者,应于审判前为必要之调查,调查得派员,或审判人员亲自到当地调查。”《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也规定:“法庭受理案件应予调查。法庭得派员调查或审判人员亲自就地调查,不得嘱托其他机关团体代为调查。”两个条例草案还规定,法庭认为证据充分,或被告口供符合于事实,或被告声明之证据没有必要者,得不为调查。
    审判机关最主要的工作,一是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弄清事实真相,这是处理案件的根据。二是掌握和运用边区的政策和法律,这是处理案件的标准。任何犯罪行为和诉讼纠纷既经发生之后,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犯罪行为和诉讼纠纷又有它本身的特点,一是这些行为和纠纷本身是错综复杂的,原告与被告,权利与义务,违法与犯罪,动机与目的,原因与结果,手段与情节,法律与民情等等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二是这些行为和纠纷是肇事者、参与人及各种关系人有意识自觉活动的产物,他们为了逃脱惩罚和制裁,谋取非法利益,会毁灭证据,制造假象,掩盖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和案件的真相。这就为人们了解案情,认定事实增加了困难。因此,认识客观事物、弄清案情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事求是,调查研究。
    1941年,中国共产党总结了领导革命二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针对当时革命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于8月1日发布了《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该决定深刻地指出:“周密的社会调查是决定政策的基础”,而“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密切联系,则是一个党性坚强的党员的起码态度”,因此,要求各级干部必须“力戒空疏,力戒肤浅,扫除主观主义作风,采取具体办法,加重对于历史、对于环境、对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具体情况的调查与研究。”党和边区政府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对照检查,并在工作中付诸实行。边区高等法院为督促学习、检查学习效果,6月份曾向全体干部提出以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司法工作的实际,“制订一个调查研究工作的实施计划。”根据计划的要求,各级司法干部认真总结了前期调查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端正思想路线,提出了加强调查研究的办法,努力做好司法工作。
    学习《决定》,贯彻《决定》,促进了司法干部审判作风的初步转变。《决定》的精神不仅武装了干部的思想,而且也普及到人民群众。他们对某些司法干部主观臆断,敷衍塞责,乃至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极为不满,纷纷向边区政府控告。有鉴于此,1942年6月25日边区政府发布了《案件调查务须确实迅速》的命令。令文指出:“今年以来,人民来本府告状的特别多,大多数是区乡级干部办事不公,或者贪污自私,或者随便捆绑拷打人民等。还有一部分是为了婚姻、土地等案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特到政府提起上诉的。这是由于两种原因:一、下级干部的工作多少总有些缺点;二、人民的文化知识一天天增长。他们有什么意见,敢于向政府提出,他们知道要求上级政府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当然是一种很好的现象,不过,本府办理案子,还是依靠各专署及各县政府的调查,假若调查不确实,或者呈报不根据调查的材料,那末,本府办理案子就不会得出正确的结果,这样,一方面损害政府的威信,一方面使得个别的不良干部更加放肆,这是一种脱离群众的行为,所以,今后凡遇本府要各专署及各县政府调查的案子,各专署及各县政府一定要负责,一定要派公正的人士切实调查,中间不能有丝毫袒护,或者敷衍了事的情形。若是调查或者呈复不确实,将来一经本府查出,只有依照公务人员惩罚办法给予一定的处分。望你们注意,并把这意思向所属干部详细传达”。
    这个命令分析了调查研究的重要性,提出了下级政府代为调查务须做到确实和迅速的要求,明确了对违反者予以惩戒的规定。从而对广大司法干部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实事求是进行调查研究,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高干会后,不仅批判了司法工作中脱离民族抗战和边区的实际,照搬苏维埃时代做法的新型教条主义,而且也批判了旧型教条主义。旧型教条主义“拘泥于成文法条,忽视边区特殊的实际情况,不了解边区的民情风俗,特别是不分别当事人生活状况,以致处理案件未能合于舆情。例如米脂县蒋××请求分割家产上诉一案,置乡政府业经调查由双方允诺补割土地七垧的事实于不顾,援引国民政府民法请求权时效的规定,为之驳斥。又如拓帮遂与拓帮厚争买土地上诉一案,只就逾越上诉期限的手续上驳斥,而不就案情实体理由来说服,致上诉人呈诉不休。”①两种教条主义尽管形式不同,但都是主观主义的表现,既脱离了边区的实际,又背离了人民大众的要求,判案偏听偏信,甚至刑讯逼供,造成某些冤错案件,这都是思想路线不端正,缺乏深入细致的、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的结果。从此以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如延安、鄜县、镇原、清涧等县市对有关司法的风俗习惯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使司法人员进一步了解了陕北的风土人情,处理案件更加符合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情况,因而,好的案例层出不穷,断案公正的模范司法工作者不断涌现,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应运而生。
    但是,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的影响,专横的审判作风并未随着旧政权的被推翻而消逝。把口供做为定案的唯一根据,甚至靠刑讯拷打逼取口供的陈腐观念仍然深种在某些司法人员的头脑之中,一遇适宜的土壤,或任务重人员少、或工作忙情况紧急,就会旧病复发。因此,在司法工作中要贯彻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作风,需要进行长期的反复的斗争。1944年7月,边区参议会常驻会第十一次会议,边府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杨正甲、任绍亭提出的《加强下乡调查,改进司法工作案》,该案认为:“边区的法令是适合人民需要的,司法干部是廉洁奉公的,这是尽人皆知、勿庸置疑的。唯对案件处理,往往不下乡深入调查,单凭口供契约判处事件纠纷,有时会不合民情。不合事实的,对案件的处理,有时还不够迅速,因此引起群众不满。所以,司法工作有改进之必要。”为了加强下乡调查,改进司法工作,该案提出,一、“政府立即清理已起诉之案件,如悬案已久的未判处者,深入调查研究解决之。”二、“今后对案件的处理,最好都下乡调查,经过当地群众和干部,进行调解或判处。”为了贯彻这个提案,1944年8月高等法院发出指示信,要求各级司法干部“克服主观偏见、粗枝大叶,不加调查研究,骤行处理案件的偏向,……加强调查工作,依据事实正确处理,以尽到改进司法工作的责任。”
    1945年10月至12月,边区召集全体司法干部参加的第二届司法会议,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典范。它是在与会者对司法工作进行了大规模调查的基础上召开的。会前两个月,高等法院通知各分庭、各县司法处,对司法政策问题、法律问题和监所问题,深入到群众中去进行实地调查,要求提出正确的,并能反映事物本质的统计数字和典型的案例,如判例、调解例、罪犯例、屡犯例、教育转变例等。调查材料要真实、成熟、全面而有中心,不是道听途说或一面之辞,也不是审判员主观地认为正确的东西,而是经过实践检验,又为群众所公认的。由于会前调查准备的充分,会上对问题的研究讨论也就比较深入,特别是教育司法干部打破片面调查的陈规,即高等法院问分庭,分庭问县,县问区,区问乡的单线调查方法,提倡深入群众,就地全面调查,取得很大效果。这次会议给边区广大司法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实践课,对于提高他们的认识,彻底转变旧作风,增强调查研究的自觉性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会后,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的领导同志身体力行,亲自作典型案件的调查研究,以实际行动教育广大司法干部放下架子,打掉官气,深入广大农村,实地调查研究,把司法工作真正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办案的质量。
    在边区的司法工作中,常用的调查方法有三种:一种是审判人员亲赴出事地点,就地进行调查,调查的对象包括区乡干部、农村公正人士、四邻亲友、知情人及当事人等等。有些农民怕得罪人,在所谓“公道惹人嫌,说个公道惹个人”的错误思想影响下,明知不说。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做好思想工作,或者注意保密,不使别人发觉,尤须切记不在当事人家吃住。这种方法调查的面广,了解问题易于深入,比较可信,是效果最好的。第二种是法庭调查,开庭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要有讯问提纲,对当事人态度要和气而严肃,对表现不同的当事人,必须区别对待。调查内容、要点要详细周到,每次调查后要认真研究口供,找出差异,确定下次调查的方向及方式,还要抓薄弱环节,先突破一点,再击破其余。要善于利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他们的互相攻击中,发现新问题,掌握新材料,以便于了解全部案情。第三种是委托区乡政府、群众团体以及其他司法机关代为调查。边区各级司法机关机构小,人员编制少,县司法处一般仅有两人,一个裁判员,一个书记员,如果要求他们任何案件都要亲自下乡调查,势必影响整个审判工作,和人犯的教育改造等各项司法工作。因此,有些案件就需要委托区乡政府、群众团体、或其他司法机关代为调查。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县市区乡政府对于司法机关之传拘、搜索、扣押、勘验、逮捕、调查等,有协助之责任,各司法机关应相互协助”。《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六条也规定:“区乡政府对于司法机关,有协助之责任,各司法机关应互相协助。”司法机关委托调查必须开列调查项目,提出调查题纲,以便被委托单位明确目的要求,便于进行工作。
    第三种方式在实践中是经常采用的,但由于区乡政府政务繁忙或不够重视,有时表现出厌烦情绪,或视为额外负担,对委托调查之案件,往往不调查、不答复,影响诉讼进行。为此,1942年1月25日、1946年10月28日边府和高等法院先后发布过指示,明确指出各机关“互有代为传人与调查材料之互助义务,这是份内之职责,不是附带办理,不得将案件传人或调查材料的责任移走或拖延。”教育干部要认真对待受委托案件的调查事项。
    此外,针对不同案件,边区采取了不同的方式进行调查。如土地案件,一般向当事人双方族长家长、村中老者、公正人士等去查问;对经过土地改革的地方,应着重在区乡干部和长期在该区工作的人员中去询查。盗窃案件,则首先向老实守法的农民调查,然后再在素日行为不正的人中间讯问。调查内容应了解盗犯的社会历史出身,本人平日品行、经济地位、生活状况、习惯嗜好等等。只有这样,才便于弄清事实真相,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采用任何一种调查方式,都须制作调查笔录。如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九条的要求:“询问原被告、证人及关系人,均应做成笔录,向受讯人朗读,如有错误,予以更正。并命令其签名盖章或指印。”审判人员亲自调查或委托其他机关调查,亦须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各盖章或捺指印。对于调查笔录的内容,依据1946年12月28日高等法院示字第五号指示信规定:“调查笔录,除记明事情及结果外,应记载调查员、在场人(并说明是什么关系及其本人签名盖章或指印)、年月日及所在地。”这样,既可使审讯定罪有根据,又能做到事后有案备查。
    对于调查取得的材料,怎样分析和研究,如何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加以运用,在边区司法工作中,始终贯彻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这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分析材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抓住它与犯罪事实或纠纷事件的内在关系,排除矛盾,去伪存真,在复杂的事物和现象之中,找出犯罪和纠纷的事实真相,为正确处理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搞得好,不是偶然的。当时,党中央和毛主席在清除王明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影响的基础上,首先在陕甘宁边区这块革命的土地上,培育和形成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为此,党中央、毛主席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一方面教育广大干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另一方面,身体力行,亲自示范为广大干部做榜样。1942年8月,边区政府在小礼堂召开县长联席会议,正在讨论征粮问题,并研究减轻群众负担过重的办法时,暴风骤雨突然袭来,霹雳一声,雷击礼堂,一根柱子折断,坐在电话机旁的延川县县长刘彩云同志,不幸触电而身亡,还有的同志受了重伤。与此同时,还击死农民一头驴,这个农民痛哭流涕,逢人便说:“老天爷不开眼,打死我的驴,为什么不打死毛泽东!”事情发生后,司法机关有的同志主张按反革命罪依法追究;也有的同志认为,这是农民气头上的话,不是反革命。毛主席知道以后说:“群众的意见,反映了我们工作上有毛病,有些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要允许人家讲话,讲错了也不要紧。人家说救国公粮太重,这是实际情况。1940年以来,人民的负担是加重了,人家说共产党的经是好经,让歪嘴和尚念歪了,说明他是拥护共产党的,对我们的工作和作风有意见。”根据毛主席的意见,不仅没有追究这个农民,而且使党中央和边区政府下决心减少群众负担,解决边区150万群众的“救民私粮”问题。这件事,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同志的高度的民主精神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作风,也使司法干部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懂得处理案件要深入调查,探索问题的本质,实事求是,加以解决,绝不允许抓住表面现象,草率定案,造成宽纵后果。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法制建设的主要负责人谢觉哉同志,亲自调查研究,纠正了“谋杀本夫”冤案。1942年某一天,有个机关干部突然中毒送进医院,接着一男一女被关押起来,说是“谋杀本夫”案。谢老闻知后甚为惊奇,马上去询问主办人。主办人一边取出一包药,一边理直气壮地对谢老说:“谢老,这回可是证据确凿了,你放心吧!看,毒药都拿到手了。”谢老满腹狐疑,来到禁闭室,讯问那个男的,他哭着说,我从老乡家要来一点治虱药,前天,在院子里正往衣服上擦,那个女的过来,央求给她分一点,我就给了。谢老问明给药老乡的住址,就徒步来到这家访问,查明药的来源是真的,也确是治虱药。他返回后又讯问那女人,女人说:“我头里有虱,想擦点试试,就向那个男的要了药。可是,我将药拿回家放在炕头上就出去了。等我回来,药不见了。”谢老又询问这个女人的丈夫,“你爱人平时和那个男的常来往吗?”他回答说:“没看见”。谢老说:“你与爱人关系怎样?”回答说很好。谢老心里有了底,便向本夫说明道理,讲清利害,解除他的顾虑。最后搞清,原来是他见事情闹大了,对办案人吞吞吐吐,没有说出真情。事实的真相是:他回到家里,老婆不在家,只见炕头放着一包什么东西,以为老婆给他做饭用的,拿起来用舌头尝了一尝,有毒味,就认为老婆与那人通奸,要把他毒死,于是便闹出了这场风波。谢老再查,证实被抓的干部与那个女的过去并不熟悉,只是那天偶然碰见,于是,认定“通奸谋杀本夫”的案子不能成立,一桩冤案终于大白。谢老的行动,不仅教育了这个案件的主办人,而且使其他司法干部深受启迪,决心以此砥砺自己,办案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坚决克服偏听偏信粗枝大叶的主观主义作风。
    在毛泽东思想哺育下,由于谢老在审批案件中所起的模范作用,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在边区培养了一批坚持实事求是重视调查研究的模范司法工作者,正确而迅速地处理了不少缠讼经年、难以解决的案件,出现了很多好案例。
    此外,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还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定期召开司法工作检讨会,总结办案中调查研究的经验,提高广大司法干部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自觉性。同时还用不调查、不研究造成错案的坏典型来教育大家接受教训。吴旗县、合水县司法处做的比较认真。1945年4月吴旗县开展司法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办案迟缓,调查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批评了审理案件中缺乏调查研究,采取单纯推理的办法,甚至捆打当事人,逼取口供的错误行为。要求审判人员接受教训,转变作风,平反冤错案件。合水县司法处在检查中,纠正了唐子光和张仲光土地纠纷错案。张仲光兄张仲琪是好吃懒做的人,1942年,张仲琪被地主唐子光诱赌输了钱,被迫将兄弟共有土地一〇五亩卖给唐子光以抵赌债,张仲光告到县司法处。审判人员不调查不研究,仅凭唐子光有买地契约,契约上有政府印章,有说合人、代书人,就认定买卖成立,判决唐子光买得张仲琪土地一〇五亩,取得所有权。在检查中,发现此案属错案之后,该县司法处勇于承认错误,坚持实事求是,对此案进行了改判,买卖无效,土地归还原主,同时惩罚了唐、张的赌博违法行为。
    ①  雷经天:《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报告》(1943年12月)。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杨永华 方克勤著.—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