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调解工作的基本经验
在党中央毛主席亲切关怀和边区政府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开展了规模盛大的调解活动,创造了丰富的经验。对于这些经验,边区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在会议上,在指示、通令、条例和报告中,都进行过认真的讨论和总结,其基本经验是:
一、调解工作自始至终要依靠群众。
调解工作的本质是人民间的纠纷主要由群众自己解决,要搞好调解工作,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必须具有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观点,必须坚定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这是调解成败的基本条件,边区调解工作的全部实践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在领导调解工作中,不断教育干部懂得“群众是明理的”,要搞好调解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民间调解模范郭维德对这一点深有体会,他说:“群众是面镜子,什么都能照得见。”原来群众观点不强的司法干部,在调解中也逐渐认识到了群众的力量和智慧,改变了看不起群众的观点,遇到困难就到群众中去想办法,甚至把自己调解不了的案件,交给群众去解决,往往得到比较圆满的结果。因此,各县(如合水县)在召开审判员和各区乡调解模范总结调解经验时,就提出,要“发扬民主,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调解群众纠纷。”
依靠群众必须贯彻在调解工作的始终。首先,发动群众进行调查研究。要调解,先要经过周密的调查和详细的研究,如实地勘察、审阅契据等,把是非曲直弄清楚。“而要调查的真实,调查的适当,主要的应依靠当地积极而公正的群众,没有他们的积极参加与帮助是不会搞好的。”①其次,依靠群众,做好和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方式:一是个别进行工作,根据纠纷的特点和需要邀请基层干部、地邻亲友、公正人士主持或参与双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劝解。达成协议后,再到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反映,以验证调解的是否恰当与合适;二是召开群众会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多适用于以下案件,即案情复杂,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或同一类型的多起纠纷、或当事人一方蛮横无理,捏造事实耍无赖的、以及一方懦弱无能,长期被欺压或纠缠多年,难以解决的争执等。要开好群众会,必须注意启发群众打破顾虑,引导他们多讲话,多提意见,只要群众,敢于打破情面,面对面地摆事实,讲道理,一切问题都不愁解决。特别对狡猾无赖的当事人,只有依靠群众一致的舆论压力,才能将其制服就范。
由此可见,只有依靠群众调查,才能弄清纠纷的症结和根源所在;只有依靠群众评理,才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只有依靠群众制定和解方案,才能客观公正;只有通过群众,协议内容的执行才有保证。
另外,村里发生纠纷,最好由本村群众自己解决,这也是调解工作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的一个重要方面。边区政府要求百分之九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的争执,顶好在村中由人民自己调解解决。本村群众最知情,也最关心村内的和睦团结。因此,村内发生纠纷,只要调解人有为人民排忧解难的责任心,不推诿,不让群众涉讼,发动和依靠群众,出主意,想办法,做到解决矛盾不出村是完全可以的。
从边区调解工作的实践来看,要贯彻好群众路线,必须在干部思想上,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搞调解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让到会的群众把话说完,反对的意见也要听,不要怕七嘴八舌。但是,主持调解的人在众说纷云面前,不能束手无策,莫衷一是,必须善于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提出调解的初步方案,然后再拿到群众中去研究商量,征得群众的同意。有了群众舆论的赞助,就为解决纷争创造了条件。二是依靠与教育的关系。在农村群众中由于四邻亲友,或户族关系的存在,他们的看法和意见,难免不受这种关系的影响。往往会出现某些群众袒护甲方,有些群众则包庇乙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依靠群众的思想也不能动摇。要依靠他们,又要用事实和道理教育他们,把他们从旧的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站到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变阻力为动力,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解工作要做到四结合。
边区的纠纷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基本矛盾,带有时代和空间的特点。它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做调解工作,解决纷争,就不能孤立地进行。边区的经验是,调解工作必须与革命的群众运动相结合,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与生产相结合,与改造二流子相结合。
每个历史时期的革命的群众运动是这一时期革命的基本任务的反映,是完成革命基本任务的战略部署。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革命的群众运动,并为它服务。调解工作也不例外,它必须与革命群众运动相结合。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抵抗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侵略,我党发动了全民族的抗日救亡运动。适应这个形势,对于地主与农民的租佃纠纷,在调解中,既要保护佃农的经济利益又要照顾地主的合法权益,以便发动农民、团结地主共同抗日。解放战争时期,党发动了土地改革运动,这个时期的调解工作,只限于解决农民阶级内部的纠纷,地主与农民的矛盾一律不能调解,以利于团结农民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
一切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是我党长期以来的优良传统。在延安时代,这一传统有了新的发展。调解工作也必须为党的一个接一个的中心工作服务。如扩兵、征粮、支前、选举等为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时,调解工作就必须紧密配合,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的结果,都必须考虑到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述中心工作的开展和完成。
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是保证革命战争胜利的物质基础。在延安时代,我们党和边区政府十分重视这个问题,始终把发展生产放在自己工作的重要地位上,并且发动了大规模的大生产运动。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又是生产劳动的主体,他们终日从事生产活动,基于上述认识,边区政府提倡调解必须与生产相结合。这种结合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生产组织中建立调解制度。每个生产组织不论是在纺织组、搭工组、搭工队等成员有了纠纷,他们的领头,必须负起调解的责任。这些人是群众拥护的代表,有能力,也应该调解好组内的纠纷,否则,组织就没法巩固,就要散伙,对生产是极为有害的;二是调解要尽可能不妨碍群众生产,最好在雨天或晚间进行;三是调解人到达出事地点,有空要与群众一起参加劳动,帮助群众做活,和群众打成一片,在说闲话中就可以了解到许多情况和对解决纠纷的意见。
二流子的存在是边区的一个社会问题。虽然经过几度改造,数量有所减少,但问题仍未彻底解决。二流子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小偷小摸,惹事生非,往往由这些人挑起争端。当纠纷的一方是二流子时,调解工作要与改造二流子相结合,不能就事论事地和解纠纷。调解人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要帮助二流子当事人订出生产计划,并责成当地干部和群众监督改造他们。
三、说服教育是调解工作的关键。
民间纠纷就其思想根源来说,多是由于一方或双方自私自利思想严重膨胀,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造成的。在动人心弦,感人肺腑的说服教育下,“人非草木,总有回心化悟之时。”②错误思想一旦化除,纠纷随即消失。在边区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看到,开始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情绪对立,彼此仇恨。经过调解工作就能够消仇释恨,恢复旧谊,和睦团结。这里关键的一环是做了大量的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为了便于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并取得显著效果,就必须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邀请不同的人进行工作。比如军民之间的纠纷,除军队的负责同志参加外,还应当请工、农、商、妇、青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出面调解,这样就使思想教育工作具有群众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又如土地、家务纠纷,多由四邻、亲友、长辈老者等参加调解。这些人了解纠纷的始末和根源,话能说到要害上,方案能定到点子上。这些人有威信,有影响,当事人能听他们的话,易于接受他们提出的调解主张。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最好与双方当事人无亲属关系,与纠纷无直接利害,以保证思想教育工作的公正无私和具有普遍的效力。
边区调解工作搞得好的同志,在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时,都和气耐心、严肃,具有诚恳的态度。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常常从过光景,拉家常开始谈起,逐步引入正题,使当事人没有拘束和受教育之感。有的当事人“以气争时,待毕其词,再为说服或折服”③,“勿矜才、勿生气,寓教育感化之意于处理案件中。”④他们以诚挚的态度关心当事人,感动当事人;他们抓住问题的焦点,三番五次进行教育;他们耐心对待当事人的思想反复,不厌其烦地进行工作:他们廉洁奉公,不取分文报酬,客观公正,以理服人,为教育当事人,促进思想转化提供了先决条件。
边区在调解工作中,针对各种情况进行思想教育的做法,灵活机动、多种多样。主要有:
第一,动员亲友,进行规劝。调解人进行说服工作遇到困难时,常常请当事人很信任的亲友在下面规劝,配合调解工作。实践证明这种亲友规劝办法效果很好。
第二,发动群众,评论是非。有的纠纷起因久远,双方又缺乏足以为凭的证据,离开了群众,就没法说清。有的纠纷当事人胡搅蛮缠,死不认错,少数人说不服,就需要动员群众,大会辨别真伪,评论是非,在群众的舆论下,使其端正态度,承认错误,转变思想。
第三,典型事例,启发教育。陕北农村文化落后,光讲大道理农民解不下。调解人在进行思想教育时,常常用发生在当事人身边的正反事例,或是用他们所熟悉的形象比喻来启发教育他们。调解模范郭维德就曾经用区长打了人被判刑的案例教育自卫军连长,使他认识到打人犯法,是侵犯人权,当即承认了错误,并保证永不再犯。
第四,晓以利害,劝其息争。近亲四邻、同村的乡里长期居住在一起,交往频繁,经济联系紧密,民间纠纷往往发生在他们之间。针对这个特点,边区的调解人在做思想工作时,总是以同乡、同族、邻里、朋友、叔侄、姑嫂、兄弟等关系劝导他们以情谊为重,互敬互让,教育他们不要斤斤计较眼前的利益和不愉快的纠纷,要放开眼界,开阔胸怀,着眼于今后互济互助,世代和睦相处的利害关系。马锡五同志在调解工作中最善于把民间存在的情谊关系,有机地溶化在政治思想教育里,使他的调解工作呈现出朴实无华,易为农民接受的特点。
第五,摸透心理,对症下药。人们的性格不同,在纠纷中,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的方式也不同。调解人要善于掌握当事人的个性,摸透他们的心理,准确地看清他们的真实要求,才能有的放矢,做好思想工作。这往往是打开纠纷的钥匙,促进调解成功的重要一环。
第六、分头说服,一块和解。纠纷有简单复杂之分,纠纷责任大小和是非的界线也各不相同,这就有必要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纠纷简单,是非明确,可当面批评教育错误的一方,向他方赔礼道歉,和解了事。对于复杂的纠纷,一时难以分清,须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对当事人进行思想工作,待条件成熟,双方意见接近时,再将双方当事人找在一起,进行和解。这是边区调解人最常使用的、很有成效的方法。如果不事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双方都没有和解的精神准备和诚意,在这时拿出方案,被一方推翻或说几句激怒对方的话,调解就会陷入僵局,再来和解,工作就更难做了。
四、选拔和培养调解人才,奖励和尊重调解模范。
边区调解工作做得好,除了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外,就是有一大批调解人才和调解模范,他们作为骨干和中坚力量,活跃在排难解纷的第一线。因此,选拨和培养调解人才,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
选拨和培养调解人才,主要指的是劳动英雄和公正人士等。此外,对旧社会过来的民间的“和事老”,也要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边区政府采取多种方式教育他们,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扎根在农村,做一个懂得新民主主义政策和法律的“和事老”。并且,大胆放手让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提高政策理论水平,积累经验,取得分析矛盾、说服教育、解决纠纷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党和政府的培养教育下,经过实践的锻炼,这些调解战线的先进人物和模范,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第一,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熟悉群众的生活;第二,在群众中有威信,群众有事就找他们解决;第三,公正无私,热爱群众,有为大众服务的精神。”⑤
对于在调解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干部和群众,边区政府认为他们是政府工作的助手,他们的工作,减少了司法机关的负担,为群众解除了纠纷的烦恼和痛苦,做了好事,应该予以奖励。各级政府都评选了调解模范,并给以物质奖励。《解放日报》和《群众日报》不断载文介绍调解模范的事迹,登载他们的调解范例。文艺工作者还把调解模范的事迹和案例编成故事、秧歌,在群众中演出宣传,扩大影响。并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尊敬调解模范,向他们学习,支持他们的工作。
五、加强领导是搞好调解工作的保证。
边区调解工作的领导体制是双重的。政府的民政部门担负全面领导的责任,司法机关则从业务上进行指导。领导措施得当,业务指导及时,就能不断克服运动中出现的不良倾向,抵制封建毒素的侵袭和封建迷信的影响,搞好调解工作。
在加强对调解工作的领导方面,政府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互相配合,采取了下列几种措施。
首先,教育干部,提高认识,把调解工作当作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行动。边区政府经常教育各级干部,认识调解工作是份内的事,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行动。做为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应该任劳任怨,认真负责地搞好这一工作。区乡政府还把调解工作摆在日常工作的议程上,做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各级司法机关也要走出法庭,把指导调解工作做为自己的主要职责之一。干部提高了认识,就能加强对区乡、群众团体和民间调解的领导,这是做好整个调解工作的中心环节。
其次,动员干部,学会和搞好调解,以实际行动起模范带头作用。边区政府要求各级行政干部,都要学会调解的本领,掌握政策和法律,下乡工作时,遇到群众发生纠纷,就及时就地进行调解。在调解民间纠纷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出现错误,不许文过饰非,要在群众面前公开承认错误,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于自己家族或亲属之间的纠纷,干部要以身作则,亲自示范,起带头作用。
再次,宣传政策法令,交流调解经验。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边区政府和法院十分重视政策法律的指导。除发布指示信及时指导外,还专门编辑各种小册子,内容包括《调解条例》、调解原则、调解的经验、司法调解的模范人物和范例、民间调解的模范和案例。发动广大干部,特别是区乡干部、党员和民间调解人认真学习。有的县司法处,如鄜县司法处还选择比较复杂的典型案例,拿到出事地点,就地进行调解,召集乡村干部、调解人和群众在场学习,帮助他们学习调解方法。有的司法干部下乡搞调解,带上乡区干部和民间调解人,以师傅带徒弟的办法传授调解经验。有的县则采取集中的方式,举办调解训练班,提高乡村调解人的政策法律水平,培养他们提出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案和说服教育当事人的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还定期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以推进调解工作的开展。绥德义合乡,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各村调解人会议,通过会议向他们传达和解释政府有关的政策和法令,组织他们彼此交流调解工作的经验,用成功和失败的好坏典型,自己教育自己,通过总结经验,肯定成绩,鼓舞他们的信心,政府领导人还亲自到场鼓励他们,并要求广大群众支持他们搞好调解工作。有些县还以绥德西直沟村为榜样,提出创造一个调解模范村的要求,标准是村里的纠纷在村内能够妥善解决;全村和睦团结,两年没有去法院打官司的。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县推广。
最后,建立各种制度,保证调解工作经常化。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边区政府在1944年7月规定,把调解内容纳入村民公约。根据这个精神,各村都修改了村民公约。延安县的作法是由县上提出一个司法公约,要求各村结合容易发生纠纷的实际情况修改村民公约。还规定了区乡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工作;区县政府要建立定期研究调解工作的会议制度和自上而下的报告统计制度。此外,还建立检查制度,上级政府定期对所属各种形式的调解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他们在调解中执行政策法律和贯彻调解原则的情况,以及有无乱打乱罚的现象和封建迷信的影响。帮助分析调解的案例,指出优缺点,好的要发扬,坏的要批评,略有出入的则吸取教训,完全搞错的,要帮助加以纠正,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如发现下级调解工作遇到了实际困难,要积极帮助解决。
六、调解人必须奉公守法,遵守纪律。
《调解条例》规定,调解人不得受贿舞弊。这是任何调解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调解人公正无私,取得群众的信赖,维护调解的声誉,做到调解结果的客观公正。所谓不得受贿舞弊,从实践中看,是指不收礼物,不吃请,不徇私情,不报私仇。在调解人员中,公务人员是热心为人民服务的,是廉洁奉公的,民间调解人和调解模范,绝大部分都能毫无报酬而心甘情愿地为解除群众的纠葛四处奔波辛勤工作。但也有极个别的民间调解人,或者图吃喝、或者从中舞弊,中饱私囊,因此,有的被群众撤掉,行的被告发,受到应有的处罚。
遵守法纪,不准乱打乱罚,也是调解人应当遵守的一项纪律。边区政府曾三令五申,坚决禁止乱打乱罚的现象,并通过检查工作,纠正违法乱纪行为。但是,在区乡政府调解的实践中,这种不良现象时起时伏,并未得到根除。究其原因,除思想认识问题外,与区乡政府享有行政处分权不无关系。按照区乡政府组织条例的规定,这两级政府对于不属于犯罪的违法分子,如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初犯赌博等,可以罚劳动及小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区乡政府大量从事调解工作时,就把这种习惯性的作法带了进来。从而混淆了行政处罚和调解的界线,并有了恶性发展,出现了乱打乱罚现象。在新解放的地区,问题尤为严重。据1949年关中分区的统计,42个县中,就有20个县发生过乱押、捆绑,甚至使用肉刑,致使群众宁肯到县上打官司,也不愿在区乡调解。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指出,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坚决取缔。但是,乱打乱罚现象却依然时隐时现。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顽症痼疾,始终得不到根除,主要是因为国民党作风和封建军阀思想在干部头脑中作祟的结果。实质上,则是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影响和小生产者家长制意识的反映。边区政府认为这个问题之严重,其危害之大,影响之坏,是其他错误偏向所不能比的。它与边区政权的人民民主本质是不相容的,是革命法律所不允许的,是同保障人权的原则背道而驰的。边区政府在存在的十三年中,同这样乱打乱罚现象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
调解人不要在当事人家吃住,必须注意群众影响。司法人员和区乡干部下去为群众调解纠纷,当事人双方都想请其在自家吃住,如果调解人不注意,在一方当事人家吃住,即使你依法秉公正确调解,也难以避免群众和另一方当事人议论。对这一点绥德推事贺晓成深有体会,他说:“你在他家住上一天,吃上一顿饭,事情处理后,当事人不讲,别人也要讲。纠纷他赢时,他不说,别人也说,你说现在政府不耍私情,你看,一顿饭他就赢了。如果输了,当事人就说:一顿面,还不如省下给狗吃呢。所以,还是不要吃住在当事人家为好。”这也是调解人不容忽视的一个注意事项。
①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1948年8月6日)。
②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1943年12月20日)。
③④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1943年12月20日)。
⑤ 马锡五《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工作报告》(194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