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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调解方式与和解书

杨永华 方克勤

    
    所谓调解方式,是指和解纠纷的具体方式或方法。它是协议成立的必备条件,是和解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促进和解、巩固调解的成果,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1943年6月8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中说:“调解的方式,或由加害人向被害人赔礼认错,或赔偿损失,或给被害人以抚慰金,或赔酒席之类,凡在民间习惯上可以平气息争之方式,只要不违反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均可采用。”6月1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民刑事件调解条例》时,就把调解方式科学化和法律化了。《调解条例》第三条规定:“民事及得许调解之刑事,其调解之方式如左:
    (一)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
    (二)赔偿损失或抚慰金;
    (三)其他依习惯得以平气息争之方式,但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为限。
    前项所列方式,得用其一或并用之,但调解人就简易之事态及双方当事人之意志进行无条件之调解已足成立者,得不拘用前项所列各方式”。
    边区政府确立调解方式,是根据下列几个原则的:(一)调解方式必须符合政策法律。赔礼认错,要有是非标准,这就是边区政府制订的新民主主义政策。否则,依照地主阶级的某些似是而非的说教,或是依照流行在民间的封建意识,都是不正确的。赔偿损失,要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不得非法取利,额外敲诈勒索。(二)调解方式要符合善良风俗人情,旧社会陋习痼疾,封建迷信,不得沿袭。(三)调解方式要贯彻照顾贫苦的原则,执行“富裕帮贫苦”的民事政策,以体现调解工作的人民性。
    调解人掌握这些原则,按照不同的纠纷,采取各异的方法,在实践工作中,除了法律规定的方式外,还创造了一些既合法律又合善良风俗人情的调解方式,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下列几种:
    (一)互请吃饭或装烟。这种调解方式多用于同族或亲邻之间的矛盾时间长,隔阂深的纠纷。这一类纠纷和解之后,互请吃饭或互相敬烟,易于消除前嫌,恢复旧谊。
    (二)帮工。这种调解方式多用于一方吃了些亏,又不便于赔偿,多由另一方给帮几天工。这样做,既能使占便宜一方摆脱窘境,又使另一方得到一定补偿,还可使双方在接触中思想交流,消除隔阂。
    (三)帮钱、帮米。这种调解方式多用于离婚纠纷,由女方给男方帮米或帮钱。当时,边区虽已颁布《婚姻条例》,但在农村中,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买卖婚姻还相当严重,娶媳妇要花费大量金钱,以致造成生活极端困难,债台高筑,甚至倾家荡产。一旦离婚,人财两空。为了贯彻婚姻自主原则,又要适当照顾男方的困难,由女方给予帮助,是合乎人情的。这种方式还可用于照顾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纠纷和解后,由调解人根据双方协议的内容制作和解书。和解书就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同意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协议。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和解书是纠纷和解的凭证。边区农民有一个传统,对涉及其土地、房屋、财产等事,总希望有一纸文书,手执为据,做为权利的保证。制定和解书,就满足了群众的愿望。和解书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便于执行。区乡政府也可根据和解书,监督当事人履行权利义务;对于当事人不执行和无理反悔也是一种约束;破裂后,诉诸法院,又可为审判提供证据和材料。
    按照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调解都要制定和解书。《调解条例》规定:“在法庭外调解成立之事件,应由调解人制成和解书,交双方当事人收执为据。如其事件系属司法机关有案者,应另写一份和解书送司法机关请求销案。”各县在执行中,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县由一科统一印制和解书,如子洲县就印了三种:区府调解和解书、乡府调解和解书、私人调解和解书。也有的县没有印制,也未要求调解后要制作和解书。有的县则规定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到县办理和解手续。针对这种各行其是的情况,1948年8月6日高等法院发出指示信,要求各种形式的调解一般都要制作和解书,特别是民间调解的土地案件,应有和解书。区乡政府,民众团体调解的土地案件,也最好有和解书。和解书不要求统一制做印发,也可在当地由调解人制作,不拘形式,但求文字准确,通俗易懂。和解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双方争执之简要事由;调解成立之方式……;实是双方同意和解,并无强迫压抑情事;双方当事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在场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代书人同;调解年、月、日;调解地点。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杨永华 方克勤著.—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