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调解的成绩和意义
自1943年以来,边区政府实行新的司法政策,大力普及调解工作,尽管在前进的过程中发生过某些偏向,付出过一些代价,但是,它创造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加强了人民的团结,促进了革命和生产的发展,在中国调解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至今还闪烁着灿烂的光芒。
随着社会的发展,解决人民之间矛盾和纠纷的方式,也相应地发生着变化,社会越进步,方式越文明。陕甘宁边区调解的群众化和民间调解法律地位的确立则是其标志和体现。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比经法院判决有其突出的优点。因为判决再正确,败诉的一方要争个人的面子,争无谓的意气总要上诉,从而使诉案无法减少。要使当事人双方平气息争,只有调解一途。而且,经过双方同意的调解,有话敢说,不冤枉人,解决问题彻底,所以也就不会翻案。特别是那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一经判决,被害人得不到补偿,加害人拘束其自由,既减少了社会劳动力,又影响家庭生计,如其家庭全靠此人维持生计者,拘押一人,则全家无靠,妻子儿女流浪,倾家荡产。因此,用调解方式化除民间纠纷,是司法文明,彻底群众化的标志,具有审判不能比拟的优越性。
边区高等法院副院长乔松山曾说:“一经兴讼,则劳人伤财,不论胜负两无益处。语云,告人一状,十年不忘,其怨毒之深,实为和睦邻里之障碍,且论争不息,小则妨害生产,大则影响生活,使讼为民累,亦为社会进步之累。”调解则不同,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可以消除双方当事人的隔阂与仇恨,改善亲友邻里之间的关系,使边区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同心同德,搞好生产,全力支援神圣的抗日民族解放事业和人民解放战争。
调解是社会教育的一种方式,含有感化的意义,民间调解则是群众自己教育自己的过程。在调解中,干部和群众可以增长法律知识,受到法制教育,加强爱国守法的观念,起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同时,在揭露封建的家族关系、落后习俗,批评拨弄是非、无理取闹、唯利是图和损人利己的坏思想、坏作风的过程中,干部和群众也能受到社会教育和道德教育。因而调解的普及和推广,收到了移风易俗的显著效果。
边区全面推广调解工作以来,各级司法机关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开展了司法调解,并对民间、群众团体和区乡政府的调解进行业务指导,改变了以听断为能事的衙门作风,促进了司法工作的根本转变。这一转变表现在:第一,消除了司法人员中的听断主义、了事主义和推事主义的陈规陋习,增强了群众观点,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熟悉了边区的风土民情和群众的生活实际情况,促进和推动了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第二,减少了讼案,便于司法机关用更多的时间,集中精力处理好复杂的民事纠纷和重大的刑事案件,从而提高办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
首先,大量纠纷经民间调解和区乡政府调解得到解决。例如,1945年子洲调解模范杜良依所在村发生的纠纷,90%经他调解和好;曲子县天子区,1945年1至8月份,共受理民间纠纷21起,调解19起,转县仅两起,子洲县裴区,1945年5至7月份,共受理纠纷97起,其中调解93起,上交县司法处4起,由此可见,比较简单的纠纷都在区政府以下得到解决。只有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较为难缠的纠纷才转到县政府。
其次,控告到县的,县政府一种又做了大量工作。以清涧县为例,1945年该县政府第一科共受理民间纠纷76起,其中44起调解解决,占总数的58%,介绍到司法处的32起,占42%。
普及调解以来,各级司法机关收案逐年减少,1942年全边区民刑案件为1832件,1943年下降为1544件,1944年上半年为622件,而在全边区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中,以调解方式解决的比重,也逐年有所增加。例如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1942年为18%,1943年为40%,1945年达到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