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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及其职权

高海深 艾绍润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建立初期,由于人民政权在边区各地刚刚建立,地(分区)、县政权还来不及健全审判机关等政权机构,只在分区内设一名裁判员领导几名干事,负责处理分区级审判工作,这是高等法院分庭的萌芽阶段。1937年至1942年,各分区成立了裁判部,讨论和决定重大民、刑案件。如1938年3月25日,三边分区成立了裁判部,由裁判员李福元、地委书记刘英勇、分区专员王子宜、保安处长赵仓璧、分区保安司令员白寿康等五人组成。同年4月,赵仓璧、白寿康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调离三边,由白永林接任保安处长,朱子休接任保安司令员。重大案件的处理,由裁判员召集会议,并任会议主席,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1940年,各分区的司法机关叫司法处,设承审员1名。1941年9月16日,撤销分区司法处,分区设立地方法院。同年,绥德分区地方法院、延安市地方法院、新正分区地方法院、庆阳分区地方法院先后成立。1943年,根据《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为了便利边区人民诉讼、上诉,节省人力、财力消耗计,除延安分区不设立高等分庭外,其他各分区均成立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4月1日,绥德高等分庭成立,庭长乔松山,推事史文秀,4月7日,三边高等分庭成立,庭长罗成德,推事陈思恭;4月5,关中分庭成立,庭长张仲良;4月7日,陇东分庭成立,庭长马锡五,摊事石静山,以上各高等法院分庭庭长、推事均由高等法院呈请边区政府任命。除绥德分庭庭长乔松山外,其他分庭庭长均由各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任。分庭推事与专署局长同级待遇,列席专署署务会议。分庭书记员,由专员选任。由于分庭庭长由专员兼任,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规定,推事对审判工作负全部责任,分庭庭长着重对审判法律政策上的领导。高等分庭的职权,代表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各该分区所管辖地方法院、县司法处第一审判决上诉之民刑案件,高等分庭属二审审判机关。高等分庭拟判刑事徒刑三年以上的案件,应呈报高等法院复核。
    高等分庭每半月(或每周)应将受理判处民刑案件,已结未结件数,及案件处理内容,呈报高等法院查核。高等分庭对外一切行政文件,由庭长名义行之,裁判书由推事副署,概用分庭印记。高等分庭设法警一至二人,由专署警卫队选用。人犯,羁押于高等法院分区所在地地方法院或政府看守所。1949年3月,高等分庭改称为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分庭,如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绥德分庭,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陇东分庭等,每个分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3人。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