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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陕北人民法院

高海深 艾绍润


    随着陕北行署于1949年5月5日的成立,陕北人民法院也成立,驻延安,院长刘耀三,副院长赵建国,辖原延属(延属专署撤销,改由行署直接领导)、绥德、榆林、三边和黄龙五个分区分庭(后增加榆林市法院)。
    陕北人民法院于1949年9月12日召开了直属7县审判员座谈会,历时7天。期间讨论了各县所提问题,并布置了今后工作。会后将所讨论的问题整理成材料,还翻印了《勘验常识》一书,一并分发各县以资学习指导案件的处理。
    陕北人民法院虽然在陕甘宁边区履行职责(1949年5月5日—1950年1月19日)8个月时间,但对审判工作、监狱工作及对审判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诸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出审判案件必须按照边区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条例办案,坚决清除审判人员思想里的旧法观念。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每件案子的处理,必须特加研究,绝不能自以为是,以成见出发,草率了事”。对申诉案件特别重视,及时纠正改判了十二件错案。监狱实行感化教育,不实行惩办主义。继续实行犯人劳动生产分红制等。
    特别在婚姻案件的处理上,执行婚姻自主自愿、不迁就落后思想、不迁就男子的原则。如延川县郝国富写信与妻离婚后,该女人想和同村马占元结婚,延川县则迁就郝国富家庭之落后意见,强调“他们过去有通奸关系”,不准结婚。马占元被迫偕该女人避居延长县境内,又向交口区政府申请领取了结婚证,同居生活。嗣后,郝国富家庭知觉,又告在延川县,经该县调回马占元夫妇,除判决婚姻无效外,还科处马占元劳役两个月。此案经陕北人民法院提审,研究认为延川县法院对该案判决有悖婚姻自由原则,应于纠正。
    在婚姻问题上不能迁就男子。有些干部认为离了婚男方再娶不易,把穷人苦了,对执行婚姻条例打折扣,甚至不敢宣传,对某些本来不能同居的夫妇,亦迁就判合。事实证明,这种迁就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带给群众许多害处。如清涧县法院对惠存儿与贺金榜的婚姻问题的处理,不看二人之婚姻原系双方父母包办,且于12岁就结了婚,一贯未建立起爱情,仍迁就不让离婚,判决了6个月考虑期。结果贺金榜不愿回去,在街食宿花费掉12元银洋。后回到惠存儿家里仍不从事生产,且打了许多物件。后来惠存儿感到不离不行了,又主动地向县上提出离婚。离婚后,因以前贺金榜食宿所花费的12元银洋无法开销,迫使贺金榜再踏上被买卖之覆辙。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