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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法官管理制度

高海深 艾绍润

    
    边区的司法干部,大多数是经过革命斗争锻炼从群众中产生出来的。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的法官,和其他部门的干部一样,不限于文化程度,但必须具备忠实于党和人民的革命事业,忠实于国家和人民。在抗战时期必须忠实于抗日战争事业,在解放战争时期必须忠实于党和人民的解放事业。还必须具备真正能够为人民解决问题,得到人民的信赖。至于法律知识与司法工作经验,即在司法实践中培养锻炼出来。因而,司法干部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也就为司法干部队伍的建设,提出了繁重的教育、培训任务。1944年前,高等法院曾办过三期司法训练班,培训了五十名工农出身的、品质优良的司法干部。1944年春在延安大学设立了司法系。1946年延大设立司法班,对在职司法干部和新收的学员进行专门培养训练。没有专门学习过法律的知识分子,只要愿为边区的司法工作服务,边区高等法院尽量吸收他们到边区各级司法部门进行工作。还有一部分是曾在国民党司法部门工作过,到延安参加革命后,被吸收到司法部门工作,如曾任高等法院代理院长的李木庵,曾在福建任过国民党地方法院院长,在北平、南京从事过律师事业;高等法院副院长乔松山,参加革命前,曾任过南京监察院科员、主任书记官等。所以高等法院法官的文化水平、业务能力比较高。1943年共有司法干部86人,其中大学文化程度的8人,中学6人,小学3人。1940年开始,边区的政权实行“三三制”,司法机关也同样实行“三三制”,即司法干部队伍的组成成分为:共产党员、其他党派的人员和无党派人士各占三分之一。由于战争原因,司法干部调动比较频繁,使司法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一)司法干部的任用及其制度要求
    任用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在1939年前,高等法院院长由边区政府任命,1939年始,高等法院院长由边区参议会选举产生。1943年颁布了《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和《陕甘宁边区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任用高等分庭庭长和推事,由高等法院呈请边府任命;任用县司法处处长和审判员,由高等法院呈请边府任命。高等分庭庭长综理庭内行政事务及审判事宜,由专署专员兼任,推事协助庭长办理审判事宜,与专署部、局长待遇同,得列席专署署务会议。县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审判员协助处长办理审判事务,待遇同县政府科、部长,得列席县政府政务会议。
    为了健全各级审判机关,对各级审判机关的一般人员的选用,对政治素质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必须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人员。边区高等法院历任院长为规范和完善各级司法干部政治业务素质,曾制定好些规章准则,如雷经天,在1939年被边区参议会选举为高等法院院长后,认为要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边区司法工作任务,必须有一支良好的司法干部队伍。高等法院对边区所有司法人员,在司法业务上和政治素养方面,都有一套明确的严格的要求,他对全边区各级司法干部规定,当一名司法干部必须“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的十六字训令(准则)。1941年5月10日,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信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司法干部必须具备:1.要能够忠实于革命事业;2.要能够奉公守法;3.要能够分析问题,判别是非;4.要能够刻苦耐劳,积极负责;5.要能够看懂条文及工作报告。
    1943年,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工作总结报告中要求法官“须具备充分的群众观点与对敌观点,把裁判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群众当作天职”。
    1945年12月,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上制定法官必须做到:1.学习与掌握法律,熟悉社会风俗习惯;2.弄清是非轻重,不冤屈人;3.执法公正无私,做事勤劳慎重,勇于改正错误;4.切实为人民解除纠纷,对犯错误的人采取治病救人态度,以教育改造为主。
    1949年9月,边区直属县审判员座谈会制定审判人员的条件是:1.要有坚定的阶级立场;2.要有克己奉公廉洁品质;3.要有真正为人民服务的观点;4.要有虚心学习的精神;5.要有绝对负责任的态度;6.要有联系配合其他部门工作的方法;7.要有组织联系群众的能力;8.要有与封建恶习斗争的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陕甘宁边区各级司法干部,主要成分分以下三类:一类是工农干部(占绝对多数),他们是当地农民在革命斗争中产生的革命积极分子,既熟悉乡土人情,又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考验,具有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进行工作,这些法官中涌现出许多受到人民爱戴的先进模范人物,马锡五等同志,就是其中最突出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但他们中的多数,生长生活在陕甘宁落后的乡村,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差,尤其是在基层司法机关工作的同志,时有出现违法违纪的审判做法,如刑讯逼供等;一类是革命知识分子,他们是抗战以来从全国各地先后来延安的热血知识分子,革命热情高,工作积极负责,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时而出现教条守旧的倾向。林伯渠主席在1943年边区政府工作总结报告中批评道:“司法方面,过去一时期,由于某些人舍不得取去旧司法的眼镜,以致脱离边区与边区人民的需要,以致人民的正当权益或有遭到损害,而破坏分子的不法行为或且反护宽容。”就是指某些知识分子批评的。一类是无产阶级革命家,以谢觉哉、董必武、雷经天、李木庵、王子宜、乔松山等同志为代表的具有坚定的马列主义理论和立场,丰富的革命斗争经验,很高的文化素养,是边区司法工作的核心力量。
    陕甘宁边区的法官,长期生活工作在革命圣地延安等地的艰苦的环境中,住的是土窑洞、吃的是小米饭,穿的是粗布衣,步行下乡办案,生活条件、工作条例确实艰苦,但他们经常能接受到党中央和毛主席的直接教育和培养,造就一身坚定的无产阶级革命意志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革命优良作风,他们一心为党工作,一心为人民服务,真正是人民的公仆,工作热情士气高,成绩出色。如高等法院1938年编制22人,检察官、法庭庭长、推事共6人,全年办刑民案件1174案,年人均办案近200件。再如战乱的1948年,高等法院编制37人,流动办公,庭长、推事共6人,7—11月5个月办理民刑案件151件。
    (二)教育培训司法干部
    边区的司法干部,大多数是苏维埃政权时代的工农干部。虽然文化程度比较低,但在工作过程中,他们懂得怎样执行法律来巩固人民自己的政权,怎样根据法律来保护群众革命的利益。可是他们因理论基础的薄弱,社会生活经验不足,对于科学知识的缺乏,在复杂的革命环境中工作,不免感觉到许多困难,这些困难必须经过长期的实际工作锻炼和刻苦学习才可以克服。高等法院为了提高工农司法干部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尽快胜任审判工作,于1937年12月间即开办了短期司法训练班,将各县的裁判员召集延安,用两星期的时间,讲授《民刑法概要》《检察实务》、司法公文,以及锄奸、贪污、土地、婚姻、债务等各种实际问题的处理办法和程序,使各县裁判员基本能够根据一般的原则处理各类刑民事件。1939年7月,开办了本年第一期专门的司法干部训练班,培养各县的裁判员、检察员、书记员及看守员。并规定每期培训时间为3个月。讲授科目为政治、司法行政、边区法令、司法公文、法律概论、民法述要、刑法述要、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工作、统计学、法医学等。教员由高等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分担。本期培训了26人。第二期于12月开始,讲授科目同前期,只将司法行政及边区法令合并为边区司法工作,另增加讲授书记员工作及国文。于1940年4月毕业。参加培训司法人员13人。从1937年l2月至1940年4月,共开办三期,共培训近50人。每期学完后进行毕业考试,成绩张榜公布,并当场发给毕业证书。1941年1月,高等法院规定:各县所有裁判员、检察员、书记员每月应写作法律论文一篇,普通论文一篇,年底将所写论文收交高等法院评分并公布其成绩分数。
    边区高等法院对于在职干部的业务学习,曾经采取过函授的办法,如1940年至1942年,各县裁判员书记员每月写论文一篇,寄送高等法院修改后再寄回去。l944年9月4日以后,每月由高等法院发下题目,由各该庭庭长、处长召集推事、裁判员、书记员、看守员等司法工作人员,共同讨论,得出结论后,缮写成文寄送高等法院审阅,高院提出意见,寄回去再共同研究讨论内容,实事求是地把学习和工作联系起来。在讨论时,除各庭庭长、处长、推事、裁判员、书记员、看守员外,其他工作人员愿意参加也可以参加讨论。9月讨论的题目是:“你们所办的案件中哪几件办得最好,哪几件办得最坏,说明办案的过程和原因”。
    边区各级司法机关在边区政府的领导下,边区参议会的监督下,在高等法院历任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各级广大司法人员在极度艰苦的环境下,克服种种人们难以想象的各种困难,为保卫边区政权、保护边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打击国内外阶级敌人,调判民间各种纠纷等工作中,取得很大成绩,受到党中央表扬,人民的称颂,涌现出大量先进模范司法工作人员,边区政府曾授予雷经天院长为“边区特等模范工作者”的光荣称号,马锡五院长曾受过毛泽东主席、周恩来副主席、林伯渠主席等国家领导人的多次表扬。还有好多司法人员受过边区政府的表彰。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