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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的产生

高海深 艾绍润

    
    (一)陕甘宁边区政权的建立是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产生的前提条件
    列宁曾指出:“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的产生,是同中国共产党人刘志丹、谢子长、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创建的陕甘边、陕北武装斗争的发展和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它是伴随着陕甘宁边区政府的诞生而产生的。没有陕甘边及陕北的武装斗争、没有陕甘宁边区政权的建立,也就没有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的产生和建设。
    (二)边区的法律法规是在苏区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从现有资料看,1934年11月1日,陕甘边革命委员会在荔园堡召开的陕甘边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到会代表300多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陕甘边苏维埃政府,大会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军事决议案》《土地决议案》《财政决议案》和《粮食决议案》等重要文件;1935年1月25日,在安定白庙岔召开了陕北革命根据地苏维埃代表大会,到会代表150多人,会期三天,讨论并通过了陕北苏维埃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土地法》《劳动法》和《婚姻法》等基本法规,并选举产生了陕北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中央红军和毛主席于1935年10月19日到达陕北吴起镇。至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西北苏区沿用的法律既有陕甘边和陕北苏区制定的现成法律,也有瑞金苏区制定的法律,如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在瑞金苏区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红军纪律暂行条令》《中国工农红军刑法草案》等法律。毛主席到延安后不久,就把这些法律法令给边区每县司法机关发了一套,各县在审判有关案件时作为适用法律引用。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更,原苏区的法律法规逐渐不适应陕甘宁边区的实际情况,边区在制订各种法律法规过程中,在原陕甘边、陕北苏区及瑞金苏区制订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边区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好些适合边区的法律法规。如边区各种组织法、民事、刑事等法律的制订,都借鉴了苏区法律的合理部分。如实行调查研究,反对逼供信;坚决制止肉刑,反革命罪的适用就是从苏区法律中继承来的。反革命罪最早提出的是闽西苏维埃政府,1930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还未成立,闽西苏维埃政府(第十三号)布告发布《惩办反革命条例》,条例规定16种反革命罪。1932年4月8日发布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等。
    (三)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是制订边区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之一
    如《陕甘宁边区商等法院组织条例》第一条清楚说明“本条例根据国民政府公布之法院组织法制定之”。
    (四)边区各级法院以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作为审判案件的适用法律
    在抗战初期,由于实行国共两党团结抗日的统一战线,加之边区法律不健全,边区审判机关一度时期审判案件基本上采用国民党的法律,但采用的原则为:1.要适合抗战团结的需要;2.要适合民主政治;3.要适合边区历史环境;4.要适合广大人民利益的进步法条。因为国民政府的法律不尽是好的,边区不能不加以选择。如第一次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的建国纲领,抗战建国纲领,惩治汉奸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这些单行条例法规,边区认为是好的。在审判实践中曾加以引用。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限制异党活动实施办法》《新闻检察法》等,这些危害人民利益的法律,边区是不采用的。
    (五)群众斗争,是边区法产生的基础之一
    边区法的产生,是从群众斗争中产生,又在群众斗争中发展的。它是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又以群众的利益为立法的出发点。
    边区的法是保护工农群众及其他革命阶级的利益的法,是镇压反动阶级反抗革命的法。既体现了边区的民主政治,又反映了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规,这对于保障边区社会秩序的安定,巩固边区政权是至关重要的。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