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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立法指导思想

高海深 艾绍润


    一、实事求是的立法思想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在边区的每一件法律法规中体现的很明显。在起草陕甘宁边区法律的过程中,在审查制定法律内容及执行上,都必须符合边区的实际和需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边区法制建设中,曾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两种脱离实际的教条主义倾向:一种是新型教条主义,主要表现在固守工农民主专政的法制原则,不顾边区实际一味照搬苏区模式;一种是旧式教条主义,主要表现在坚持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不顾边区的历史特点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际,主张照搬国民党的法律。两种倾向都给法制建设造成损害。为了从思想上解决这个问题,毛泽东当时指出:“研究问题忌带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所谓主观性,就是不知道客观的看问题,也就是不知道用唯物的观点去看问题。所谓片面性,就是不知道全面地看问题。”例如“只了解原告一方,不了解被告一方”。所谓表面性,“是对矛盾总体和矛盾各方的特点都不去看,否认深入事物里面精细地研究矛盾特点的必要,仅仅站在那里远远的望一望,粗枝大叶地看到一点矛盾的形象,就想动手去解决矛盾。这样的做法,没有不出乱子的”。毛泽东的精辟论述,不但切中了教条主义者的要害,深深教育了广大法律工作者,使边区广大立法工作者认识到,两种教条主义都是主观主义的产物,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脱离实际。从而转变了旧的思想作风,增强了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自觉性。从此,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法制建设中牢牢地扎下了根。
    没有调查研究的先行官,就没有实事求是的坐堂官,所以边区政府曾在1942年和1945年号召一切工作者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必须实事求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1942年边区曾组织力量对陕北的社情、人情、人民的生活、风俗习惯进行调查,并写出专题报告。1945年对边区法制问题,按专题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写出专题报告近百份。两次调查对边区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成为民主法制史上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典范。所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立法思想得以贯彻。如《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民事诉讼条例草案》不仅把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写在总则中,而且在审判程序中做出具体规定,如《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案情复杂者,应于判前为必要之调查,调查得派员,或审判人员亲到当地调查。”《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14条规定:“法庭受理案件应予调查。法庭得派员调查或审判人员亲自就地调查,不得嘱托其他机关团体代为调查。”1944年7月,边区参议会常驻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杨正甲、任绍亭提出的《加强下乡调查、改进司法案》。为了贯彻这个提案,1944年8月高等法院发出指示信,要求各级司法干部“克服主观偏见、粗枝大叶,不加调查研究,进行处理案件的偏向,……加强调查工作,依据事实正确处理,以尽到改进司法工作的责任”。
    二、保障民主的立法思想
    陕甘宁边区是民主的边区。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把保障和实现各民族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人民有了参加政权管理的权利。
    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中国历史以来的第一次,是边区参议会立法赋予人民的权利。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十八岁者,不分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的差别,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采取普遍、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物质保证条款。1941年5月1日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于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个纲领以边区根本法的形式规定:“本党愿与各党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比如审判机关的人员组成:1941年前,审判机关的人员组成均系共产党员。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颁布后,审判机关的人员编制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员、其他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各占三分之一。只要是决心共同抗日,能够与边区政府和人民做事、即可做司法工作。乔松山就是一名国民党员,抗战开始后,国民党政府从南京撤退,他从南京回到边区,1941年被选为边区参议员,1942年被委任为绥德地方法院院长,1943年调任边区高等法院法庭庭长。至于其他非党人士在边区司法机关工作的就更多了。法庭审判案件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报到,特别是公审,是彻底的民主审判方式等。
    三、反帝反封建的立法思想
    中国人民从清朝慈禧当政期间开始,在100多年的历史中,饱受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践踏和侮辱。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前,日本帝国主义就侵占了中国东北,进而侵占了中国大半土地,中国面临亡国灭种之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边区人民,非常清楚,要生存,就要反帝反侵略进行抗日,要救国就要抗日,就要向日本侵略者战斗到最后。所以中共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总方针就是“抗战高于一切,一切服从抗战”。在抗战期间边区都是遵照这个指导思想进行立法和司法的。因此,边区的法律,是建筑在人民的基础上的,即保障人民的权利,又巩固抗日的政权,这也是边区法律的最高原则。边区参议会从抗战初期,在日本大敌当前的形势下,立法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为主要立法内容。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上就制定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纲领明确规定“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的任务及其实现这一任务的基本政策。陕甘宁边区广大人民在党中央和边区政府的领导下,坚决贯彻这一纲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取得了抗战建国的巨大成就。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团结全边区人民,共同抗战,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出中国,争取中国人民的独立与解放。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基本精神是“团结、抗战、救中国”。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第1条规定:“本条例为彻底肃清汉奸、保障抗战胜利及巩固边区而制定之。”同年4月4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第1条规定“本条例为适应抗战建国之需要……而制定之。”有关抗日法规还有很多,这里就不再枚举。
    关于“反封建”的内容,以土地立法为代表来加以说明。陕甘宁边区的土地立法,无论在土地革命时期和解放战争后期的“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还是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解放战争初期的“和平土改”,始终体现了反封建主义的思想。1947年9月,《全国土地法大纲》第1、第2条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还有租、息必须减低不许增加,已废除的旧债旧租再不可重要,未废除的旧债旧租,也不得多于二年等。
    四、亲民、爱民、为民的立法思想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共的一贯宗旨。在边区的立法指导思想中体现的非常清楚。如《陕甘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2条规定“少数人利益服从多数人利益”,“一时利益服从永久利益”,“富裕者帮助贫苦者”。为了节省人民诉讼时间,规定“司法机关得派审判人员流动赴事件发生之乡市、就地审理”。为了减轻人民负担,第8条规定“司法机关对于人民诉讼不收讼费,不收送达费及草稿费”。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中讲“要为人民解决实际之纠纷问题,不能再有判决自判决,问题自问题……”,“总之我们边区的司法工作作风,要以能替人民解决实际问题为主,不能以判决形式为重”。民国三十年六月七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一)关于调解中讲:“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以从事生产。”这些立法,都是从亲民、爱民、为民为出发点。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