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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特点

高海深 艾绍润

    
    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既不同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司法制度,也不同于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一)具有反帝反封建的各个革命联合专政的司法制度,也就是团结各民族和一切阶级阶层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的司法制度。
    (二)司法机关实行过渡性的一元化领导。除高等法院院长由边区参议会选举外,地、县审判机关领导由政府领导兼任,如高等法院分庭庭长由分区专员兼任,县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
    (三)司法审判独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都集中法院,实行三者一体制。
    (四)实用国民政府法律中适合边区抗战与民主的需要部分,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精神部分,以弥补法律的不健全。曾实行三级三审制,目的为审判的慎重,给人民有更多的上诉机会。但手续繁复,案件经年不能解决,增加了讼累。故时间不长就恢复了二审终审制。
    (五)实行民主审判制度,审判适行人民陪审制度,公审制度。
    (六)审检合一制;审判职权和检察职权均受法院领导。各国法官多由行政机关委派,国民政府则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委任,均进行考试,及格者方任用;美国、瑞士由议会或人民直接选举,法官的任期转职,都享有特殊的保障。边区法官则由法院直接委派。
    (七)诉讼程序简便。诉讼当事人口诉、书诉有同等效力。不收讼费。
    1943年7月5日,高等法院代院长李木庵以快板诗的形式,发布通俗易懂的诉讼布告:
    近闻人民诉讼,
    请人代写状稿。
    花钱动辄盈千,
    穷人真受不了。
    法院便利人民,
    允许口头控告。
    有员代写状词,
    费用分文不要。
    特此布告周知,
    望勿自增烦恼。
    之所以边区的诉讼程序简便,是为了便利人民。国民政府诉讼程序采用八大原则:1.原被告平等;2.公开辩论;3.直接审理主义;4.真实发现主义;5.重证不重供;6.经济主义;7.不告不理;8.事不再理。边区采用其1、3、4、5、6五种,不采用2、7、8三种。因为只要有确实证据,不一定要举行公开辩论。由于边区交通不便,要原被告同时到庭辩论,也是很困难的。民事本来不告不理,但边区一般人民没有法律知识,他自己应得的权利往往不知道请求,这样法院如果不代为主张,就是没有做到为人民谋利益的本旨。法院是为人民解决实际问题的,第一次未解决了,第二次还要替他解决,不是判决了就再不管了,所以在边区一事不再理也不适用。还有诉讼不交任何费用,书面告状、口头告状都得受理。民事案件受理时,都要先经过调解程序,如调解实在不能成立,才得根据法律或合理原则予以判决(时间不长)。多数年代采用宜调则调宜判则判的办法。
    (八)审讯采取解释说服的方式,不采威吓肉刑的办法。
    (九)刑罚从轻,废除无期徒刑,除死刑外,最高刑不超过五年。犯人在守法中能够转变错误的可提前假释,并尽可能地改善其待遇,以教育感化为主,力争其为革命服务。
    (十)边区没有律师,诉讼当事人可邀请所在群众团体代理人出庭代为陈述,但本人必须到场承认代理意见方可,也可请直接亲属为代理人。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