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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审判

高海深 艾绍润











    为了保障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土地改革的胜利进行,保护边区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边区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主要打击日本汉奸、土匪、破坏边区政权、破坏军队、破坏边区法律法令、杀人、投毒、贪污渎职等犯罪行为;在解放战争时期,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国民党特务、间谍、破坏边区的反革命分子、投敌叛变分子、政治土匪等;土地改革时期,主要打击的对象是反动地主富农分子及破坏土改运动的反动分子。
    刑事审判的案件,分“重大”与“普通”两类。
    适用的法律有:《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政府、第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布告》《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抗战时期戒严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破坏边区治罪条例》《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刑法总分则草案》(未正式公布、只作参考,不可引用)等几十种法律法规。
    边区刑罚的刑种与刑期、刑名适用上,均与国民党政府的不同。就刑种来说:主刑中的无期徒刑已经废止了,只有死刑、有期徒刑、苦役、罚金四种。就刑期来讲,有期徒刑最高度为5年(1942年改为10年),最低度为6个月。苦役最高度为6个月。就刑名来讲,苦役是从拘役改的,苦役不拘,只是放在监外参加生产,罚金不作为司法收入,而且适用很严格。从刑中的褫夺公权,只限于某种特殊的犯罪(如破坏边区等罪),其他等罪,刑期满了的仍照常有公民权。总之边区的刑罚是采取教育主义,只要犯人在守法中表现很好,马上就放出来参加生产,有的甚至提前假释(假释没有须执行刑期几分之几的限制),完全以教育的效果如何为标准的。如二流子一类的犯罪,经过批评说服后便予以开释,不过要替他作生产计划,交所属区乡政府督令生产,这都是为了爱惜人力,不让他们消耗于囹圄之中,这样,可以增加抗战建国的力量。边区对死刑的判决是非常慎重的,不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判死刑。判决死刑的案件,必须经由高等法院送请边府政务会议讨论通过,方得执行。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及革命人道主义等原则。
    (一)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日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厉行锄奸工作,提高边区人民的警觉性,彻底消灭汉奸、敌探、土匪活动,以巩固抗日后方。”1941年5月1日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打击的重点是那些罪大恶极、顽固不化的反革命分子、汉奸、土匪、敌伪反共分子。对于那些次要的、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则是教育、感化、挽救,使之改造成为新人。教育、感化也必须辅以必要的刑事惩罚。纠正不分罪行轻重一律宽大、不问主从一律镇压的倾向。当时实行轻刑的政策,对死刑控制很严格。1943年制定了“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审慎原则,取消了无期徒刑,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处刑较轻,以便转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力量参加抗日。如1943年10月10日至16日,绥西(现陕西子洲县)各界,由绥西办事处党、政、司法机关联合召开政策兑现大会,对反共特务头子马××进行公开审判,有群众数人在大会上血泪控诉后,交由司法机关严惩。同时对虽有一定罪行,但能主动坦白认罪的人如张通智等人当场释放。由于宽严相济政策的感召,有541人主动投案,自动坦白了破坏边区工作的罪行,得到了解脱,走向了光明。
    (二)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原则
    对犯人着重进行政治教育和感化,不采用报复与惩办主义。在监所的管理、监督下,用无产阶级思想教育犯人,组织犯人学习、劳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使其在生产中接受思想改造的同时,提高劳动技能,促其成为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益的人;在生活中享有应得的劳动报酬和有关待遇以及医疗保障等。通过这一人道主义的政策,挽救、改造了大批犯罪分子。陕甘宁边区1938年至1939年共判处刑事犯2349人,其中教育释放785人,占33.4%。有的人后来成了劳动模范,有的为解放事业献出了生命。
    (三)分清主次,区别对待的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为了严格划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刑事案件分成“重大”和“普通”两类。在抗战时期,民族矛盾已经上升到主要地位。重大刑事案件打击的重点以汉奸、土匪、破坏军队、破坏边区为主。据统计,1937年8月至1941年,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6759件,其中上述四种案件占22%。日本投降后,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大地主的阶级矛盾上升到主要地位。1946年,蒋介石发兵进犯陕北。企图摧垮边区红色政权。面对这一严峻的政治形势,刑事审判的重点也发生了变化。凡配合国民党反动派进犯陕北和边区政府的反革命分子,如:经国民党军统或中统特务机关训练后,隐藏边区,发展力量,搜集中共党、政、军情报的反共分子和投敌变节分子、阶级异己分子、特务暗探、不法地主破坏土改成果、反攻倒算等行为的均属重大刑事案件和重点严惩的对象。如1948年边区监狱在押犯201人中,投敌的19人、破坏边区的12人、反革命的36人,共计67人,占33.3%。对于这些不同时期的重大案犯,依其形势的发展和需要,视其罪行轻重、悔罪表现、危害程度,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和1947年10月1O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首恶者必办,协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规定处理。1947年6月15日,绥德分庭从严判处犯有重大罪恶的反共特务分子于庆春、张孝则、王哲夫、谢宏纶、赵晓初等5人死刑,立即执行。于庆春,哈尔滨人,于1945年被榆林特务机关派到横山县武家坡专门破坏边区政权,刺探共产党军事情报,1946年于纠集并率领反动武装在米脂县龙镇区抢杀掳掠,捣毁共产党龙镇区四乡乡政府,杀害了四乡乡长,扣留监禁严刑拷打出境民众刘蔚和等数十人。1946年被司法机关逮捕。普通刑事案件以杀人、抢劫、盗窃、赌博、烟毒、伤害、妨害婚姻、贪污等为主。据统计,1938年至1939年,陕甘宁边区共判处各类普通刑事案件2349件,其中对罪犯训诫后释放的787件,占33.5%,判处6个月以下苦役的819件,占34.9%,判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的614件,占26.1%。以上总计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训诫释放的罪犯2220件,占判处总数的94.5%,体现了突出重点、搞准性质、分清主次、区别对待的原则。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审判提纲
    (一)受理
    1.起诉(自诉)口头与书面均可
    2.公诉(检察机关即检察制度恢复问题)
    3.审查与初步了解案情。
    ①管辖问题(是否被告罪等)
    ②追诉时效
    ③被告收押与具保问题
    4.调卷(二审时需要)
    (二)审讯
    5.拘提与传唤当事人(原被告)
    6.侦查
    ①勘验  ②搜索  ③明察暗访
    7.讯问前的准备
    ①写出犯罪事实要点
    ②要问的原被告及证人
    8.正式审讯
    ①记录  ②态度要诚恳严肃  ③注意当事人的表情  ④朗读笔录  ⑤签名按指印
    9.传证鉴定证物
    10.公开辩论与辩护(陪审问题)
    11.研究与分析犯罪及原因,事实及本人历史品质等(个别研究或召开座谈会研究)
    (三)判决
    12.认定犯罪事实,根据法律人情
    13.冤狱赔偿问题
    14.宣判形式
    ①法庭宣判
    ②召开群众大会宣判
    15.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损失问题
    16.判决书的格式
    ①司法机关名称  ②原被告  ③案由  ④主文  ⑤事实  ⑥理由  ⑦年月日  ⑧审判人员署名
    17.送达
    (四)执行
    18.没收之执行
    19.罚金的执行
    20.劳役徒刑及死刑的执行
    21.附带民诉的执行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