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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日本汉奸分子

高海深 艾绍润

    
    日本汉奸顽固分子,自抗战以来,无时不在进行破坏边区,危害特别严重,抗战时期是刑事审判打击的主要对象。据不完全统计,1938年至1941年边区审判日本汉奸案件101件。对于出卖国家,出卖民族利益,帮助日寇灭亡中国的大汉奸李永茂、吉思恭、罗志亭、李清远、李玉祥等判处死刑。对虽犯汉奸罪,作恶尚无显著者或有悔改决心者,亦给予宽大处理,如汉奸朱有三,受韩城杨德胜的诱惑收买,指使其在边区内刺探八路军的消息,并造谣欺骗群众,指示敌机轰炸目标,进行汉奸活动,惟该犯因贫苦,见钱心动,以致堕为汉奸走狗,虽已替汉奸做事,为时不久,作恶亦尚无显著事实,并拘捕后认罪老实,表示决心改悔,故从宽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没收其随身携带所有财物。再如汉奸刘文义,于1939年在山西临县做工被日寇俘虏,在日寇特务机关受训一月,受汉奸陈国秉指使,刺探我八路军军情。1941年农历正月,化装为卖盐商人混进我边区,在佳县、米脂、绥德各地刺探军情,曾两次报告给汉奸周嘉荣。后又携带地信(毒药)企图投入水井毒害民众,经群众发觉告发,于同年农历五月五日在绥德被捕,经审理,刘文义有悔改决心,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