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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土匪案件

高海深 艾绍润

    
    自从边区土地革命以后,铲除了封建军阀的统治,群众的生活有了保障,断绝了产生土匪的因素,土匪确实比较少了。但边区外面的土匪还不少,他们恣意抢劫,侵袭边区。汉奸分子利用土匪,组织土匪作为进攻边区、破坏边区的先遣别动队。据统计1937年和1938年两年,计有土匪36股,人和枪支计4000多,到处骚扰抢劫,声势相当浩大。经过八路军和地方保安部队半年的征剿,基本镇压下去了,但由于汉奸及国民党反动分子渗透,新生的土匪时而骚扰抢劫机关单位、客商和群众财物。边区对土匪案件的处理,原则上是采取彻底消灭的政策,严厉镇压,但对被迫为匪,尚无作恶的协从者,则实行教育转化的政策,凡是犯下列土匪罪者,处以死刑:
    1.土匪头子,负责领导者;
    2.受日寇或顽固分子的指挥骚扰破坏边区有政治背景的;
    3.行为凶暴杀害群众的;
    4.惯匪,经过处罚教育仍然累犯不改者;
    5.在革命队伍叛变出去为匪者;
    6.阶级异己分子为匪破坏边区残害群众者。
    据不完全统计,边区各级审判机关从1938年至1942年共审理土匪案件246件。如:1938年11月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一贯为匪抢劫的惠致斌,经公审,查明惠犯抢劫成性,不思悔改,蓄意危害抗日后方,危害国家民族利益等罪,判处其死刑。1939年6月3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柳春发、张天德、罗仲友、李光辉土匪案,经公审,查明上述五犯均系混入革命队伍后犯罪判刑之徒,柳、张、罗释放后,受匪徒主使煽惑,共同组织叛变,计划抢夺高等法院警卫队枪支企图暴动,杀害工作人员,释放人犯为匪,判处柳春发犯土匪等罪死刑;分别判处张天德、罗仲友有期徒刑5年、3年;李光辉(在押犯,自首告发,有立功表现)减刑1年。
    1940年1月17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土匪安有功,经公审,查明安犯有身负看守重责,纵放人犯企图杀人,组织拖枪叛变为匪等罪,判处其死刑,判处同案犯刘志辉有期徒刑3年。
    1941年9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抢劫犯吴占福从宽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吴占福论罪本应处死。高等法院认为:死者韩方侯家属未对此案追诉,且其老母在堂,生活困难,需要抚恤赡养,以抗战时期应惜人力等理由,依据惩治盗匪条例第二条,从宽判处,以观后效。
    1941年11月2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马得凌破坏边区案件进行判决。
    马得凌破坏边区行为虽然非常严重,但他表示真正愿意悔改自新,法院对他采取了宽大政策。在破坏行为中,他一贯是主要分子,也只判处他5年有期徒刑,进行教育争取。马得凌最初革命是向上的,因为特务的利诱活动,使一个幼稚无知的青年,失足陷入特务圈套不得已做上如同汉奸的勾当,为了拯救失足青年,为抗战争取力量,给以宽大处理。
    审判韩子杰抢劫破坏边区案
    韩子杰招兵组织暗杀队,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经高等法院指令延安市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经公审,延安市地方法院于1942年11月15日判处韩子杰犯抢劫、破坏边区数罪死刑。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