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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继承纠纷案件

高海深 艾绍润

    
    陕甘宁边区时期,在1942年7月7日前,尚无继承法。1942年7月7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批答绥德分区高等分庭庭长乔松山“关于寡妇招夫事件处理方针”中讲:“将来寡妇对于其身后的财产继承人,可由寡妇自主指定,即法律上所为指定继承人。如寡妇生前未预先指定继承人,死后财产无人继承者,再由亲族会议处分其遗产。参考国民政府民法继承篇。”
    后来陕甘宁边区相继公布了《陕甘宁边区继承处理暂行办法》和《陕甘宁边区继承处理办法》规定:有遗产继承者,除配偶相互继承外,继承顺序为:
    (一)子、女、孙及父母、祖父母。(二)胞兄弟姊妹及胞兄弟之子女。并规定,养子女有继承权,其应继份与婚生子女同。同时规定遗嘱继承等。
    1949年,绥德分庭召开的各县审判员座谈会上规定,继承的内容只限于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继承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依次均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继承的土地高于一般农民数倍者,应给本亲族以至本姓远族无地或少地的农民酌情分种。反对宗祧继承。
    边区各地历年发生的继承纠纷案件总计多少,经过司法机关和民间、政府审判和调解的案件总数是多少,因资料不全无法统计,但从现掌握的资料看,经过司法机关审判的比较少,大部分在民间或政府机关调解后得以解决。如在1942年子洲县司法处只处理1件用判决的方法解决,民间和政府调解处理12件。1944年,司法机关判决处理2件,民间和政府调解处理5件。三边分庭从1942年至1945年三年中,只判决处理2件。1944年,绥德全分区各司法机关共处理15件(调解处理11件,判决4件),其中上诉绥德分庭3件,调解处理1件,判决2件。当时处理继承案件,坚持男女平等和继承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的原则。如1942年,清涧县朱正祥、朱正福为继承其三祖母产业纠纷一案。朱正祥、朱正福系堂兄弟,其三祖母早年丧夫无子孙,寡居,年已7旬,朱正福、朱正祥争着给三祖母过继,为继承其三祖母土地6垧半和窑洞1孔发生纠纷,经县一科调解无效介绍到县司法处,司法处经讯问各方当事人后判决:朱正福、朱正祥继承老三门应出其三祖母处置之。朱正祥不服上诉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决:本案继承老三门朱赵氏一事,俟朱赵氏逝世后再由亲族会议处置。这一判决维护了继承应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继承的原则。
    案例: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宗保,男,年34岁,子洲县马蹄沟区三乡水浇湾人,农民。
    被上诉人张徐氏,女,年43岁,子洲县马蹄沟区三乡水浇湾人,农民。
    张宗道,男,年19岁,子洲县马蹄沟区三乡水浇湾人,农民。
    上列当事人等因继承及养老产纠纷事件历年缠讼不息,今年5月经绶德分庭判决,又不服上诉本院,兹经派员亲临当地多方调查并邀请地方公证人及群众团体代表参加公开审理判决如下:
    主文:
    分庭判决部分变更。
    张宗保承嗣关系无效,三门树良遗产应由张徐氏择女继承。养老产部分除张玉贵已死得按四门共同负担埋葬外,悉依分庭判决办理,平均分配。其有典当关系者,须各就其所得份,出价赎回管理产。
    其余诉驳回,张徐氏已卖产业仍为有效。
    事实:
    上诉人张宗保与被上诉人张徐氏等为继承及养老产纠纷,历年经绥德法院、绥西办事处及子洲县司法处先后判决不服,今年5月又经绥德分庭判决,主文内称原判撤销,张玉贵所生4子于民国12年分居,前已给分到新井上盐地12个人工的,每份分3个鱼肚盐池,4个人工的,每份1个以及窑洞山川水地照旧管产不动外,所余养老石子滩盐地12个人工的,以4份分,每份3个,沟槽湾盐地11个人工的,每份分2个余3个人工的,前系大二门管产,现三四门念其长兄,仍让大门管产2个,二门管产1个,石刻盐地3个人工的,内有盐淋6个,由四门张宗道(树墩子)管理1个(2个淋),余4个淋由大二三门3家共同管产,但盐地内有利按三份同享,有何负担亦三家同负,养老山川水地有脑畔山地2垧,准拨于长子树雄私有,余后沟塔地2垧,大扩川地8垧,掏黄坪川地2垧,寨山阳背坪水地与石滩里水地均一律以步数和优劣4份平均支配管产,寨山前后沟柳树多棵林大小4份平均照数分管,寨山背漾根枣树、破土窑两孔按4份,依地界上下长形步数划归某份即某份管理,以上之山川水地如系张玉贵手有典当关系可得到家族人等当地政府证明者,必应有4份管产4份负责,如非父手典当或无家族等人及政府证明只管按分管产……另有川地8分,父自愿随谁居住,该地即归谁种植,收获养育其父,待父死后,8分川地仍以4份分配,埋葬一切费用四门共同负责。张宗保继承张徐氏一事,双方均不同意为无效,由张徐氏让张宗保石窑1孔,圪洞山地2垧,川地半垧,宗保即便管产。
    上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经派员亲往当地审讯,据上诉人张宗保声述:民国二十四年我三叔父病死后由祖父玉贵与婶母张徐氏商定择我为嗣,并埋葬时执引魂幡,且与同居数月,还收割庄稼担水送炭盖房子等,后我出外当兵归来,以她不守妇道,吸食鸦片,任意挥霍出卖产业,曾告到绥德地方法院,判决由我祖父监护,不准随便卖产。但她仍偷卖产业如故,交由张锦华、张宗道等亲房说合人,暗中煽惑,而今年分庭判决不仅未追回已卖产,且又将养老产重分,因此我上诉告她背翁瞒子弄产不明,要求执行(民国)三十一年判决与她清算账项,追回卖产并惩罚那些偷买滩地违反法院判决的人。张徐氏辩称:“分庭对于我们养老产的判决,我无多的意见,只原日分产有3个人工盐滩是我翁翁手上买的,非大二门所买,还有旅头出典的川地一垧半未分,皆应均分。至宗保执引魂幡说是我择的爱子,完全没有那回旧事,也未有过任何手续及为我收割庄稼担水送炭盖房子等扶养事实,对我生活不管,反屡年向政府控告诬我不贞节,企图逼我另嫁,灭门霸产,所以我出卖立业,完全为了连年打官司、嫁女、因病抽烟与生活需要,迫不得已而为,并非故意浪费,我是不要宗保顶门的。”张宗道则称:“我对分庭判决无意见,我三妈卖产,我当亲房是她要我去的,人所共知,绝非偷卖,而且宗保以前还买过我三妈的地,不过因为不付价未管了产,主要是宗保想霸占三门产业。”各等语复经多方调查,分别询问家长张福荣、张锦花买产人张荣清、蔡自和、张树羲、张宗昌、杜良花、徐作孔等详细记录在卷。
    理由:
    据上事实,本案上诉人张宗保自以其为树良执过引魂幡,是张氏所择的爱子,因而主张承嗣三门,干涉张徐氏之卖产行为,这点依据本院各方调查及被上诉人张徐氏之当庭辩论,原日执引魂幡系出张玉贵一人主持,张徐氏既未择爱,而张宗保更缺生养死葬之事实,质之张宗保亦无具体说明与证据,相反的张宗保屡年兴讼不绝,并诬张徐氏与人通奸,持刀行凶显非嗣子之行为。查三门张徐氏尚有四女,按照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男女平等各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地位,自不能以乏嗣而任家族侄辈相争,助长落后的宗法遗风。现张徐氏既不同意,则张宗保继承关系应当无效。分庭判决让产部分予以变更,遗产由张徐氏择女继承。关于养老产部分因玉贵既死各门分家以后,又彼此抽典兑换变更频繁,主张各起,均不能提出有力证据,应认为分庭原处理为当,其他上诉部分如买卖产行为,既确定为张徐氏所分到的财产,则应有完全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为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之上诉为无理由,除部分予以变更外,惟过去张徐氏浪费行为,除当众予以批评外,亦应责成区乡政府严加教育改造,特以边区法令及群众意见判决如主文。
    代院长  王子宜
    庭长  乔松山
    推事  叶映宣
    书记员  辛大明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