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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所管教犯人的方针政策

高海深 艾绍润

    
    一、方针政策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监狱,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及解放战争后这三个阶段中,因条件、时局的不同,教育改造犯人的方针也不同。但对犯人感化教育、争取改造的总方针始终未变。
    (一)禁止封建的体罚肉刑,实行争取感化方针
    1938年,高等法院代院长雷经天提出,“边区对于犯人,完全采取教育感化的方法,争取犯人回转到我们这方面来。”
    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谈到司法工作时指出:“对于一般犯人,更多注意政治教育和感化,使他们改邪归正,禁止对犯人实行报复手段和虐待犯人”。
    1941年5月1日,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七条规定:“改进司法工作,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
    1944年5月1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战字第818号命令明确规定:“监狱、看守所内,要经常注意清洁卫生,室内要干燥、光线充足、空气流通。对犯人着重教育感化,不得有虐待行为。犯人在教育期间,帮助他们自觉的守法,帮助他们订出个人生产及学习政治、文化的计划。对犯人之生活,如饮食、起居、疾病等,亦须经常关切之。”
    (二)实行犯人自管自教,思想改造与劳动生产相结合的方针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秋边区法院监狱有360名人犯,监狱内设有毛织厂、纺纱厂,三十里铺的劳改农场,监内有50把手摇纺车。为了提高犯人的认识,在自管自教的方针指导下,保证犯人在劳动中得到改造,除每天早晨按照生活小组保证2小时集体学习外,在生产方面建立计工分红制。管理和文化娱乐方面,监内有犯人自己办的俱乐部,在俱乐部领导下,进行出版墙报、黑板报、音乐娱乐、讨论会等文化娱乐活动。俱乐部配合行政进行奖评记功,表现特别好的予以减刑、外役、提前释放等优待。犯人有病除在生活上照顾外,并设有卫生所,必要时尚可介绍住医院治疗。因此,监内绝大多数犯人都在生产竞赛的热潮中生活,生活得到自给的成绩。释放犯人时,开会发动犯人对被释放者进行讨论作出鉴定,并互相订立公约,保证出狱后努力劳动生产,自食其力,作一个好公民。出狱时,举行会餐,典狱长给出监人看酒,有的犯人感动的向大家说:“我回去一定要好好生产,决对再不犯法,再犯了法,就没脸面见典狱长。”犯人是由各种不良因素包括旧社会不良制度所造成的,他们也是人,因此,监狱尊重他们的人格,毫不歧视他们,处处关心爱护他们,在政治上、文化上对他们进行提高,经济上帮助他们,改造他们的思想,使他们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所以外国友人及国统区的友人参观了边区法院的监狱后,称赞监狱是工厂、是改造思想提高文化的学校。由此,监狱和犯人建立起亲密的关系。
    二、指导思想
    尊重犯人的人格,一切以人对待,这既是监所领导干部和管教人员对待犯人的指导思想,也是他们的信条。
    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1941年5月1日在总结政府工作中谈到监所工作经验时说:“犯人之所以甘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社会不把他当人,要恢复他的人格,必自尊重他是一个‘人’始。”同年10月,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在司法工作报告中提出:“犯人虽然犯了错误,既不是死刑,我们则希望他们好好转变错误,将来成为一个完善的公民,因此,就要尊重他的人格。”1949年9月,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马锡五、副院长乔松山在陕西省典狱长赵生英的工作报告上批示:“把犯人看成人,是一件很重要的思想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
    雷经天院长曾讲:“你们(指监管人员)首先要记住犯人两个字中的‘人’字,因为他们是人,便一切要给以人的待遇。但也不能忘记了‘犯’字,更因为他们是犯了错误(罪行)的人,更要负责施以教育,使其改正错误,去掉犯罪的恶劣习惯,变成为一个普通的人。最好的教育办法便是发扬其自尊心,使他们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监狱领导和监管人员,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发扬民主的自治办法管理监狱,监狱领导只处于监督指导地位。犯人采用自由的无记名投票选举自己的队长、组长以管理自己。选出俱乐部委员以管理生活。如果他们在生活上思想上还有错处,监狱领导不给以任何肉体处罚和精神上的刺激,不打骂、不加镣铐、饿饭、关黑房子,国民党政府监狱那一套肉刑在边区监狱看不到。谁错了只有小组的批评和自我反省。还不能改正的人,监狱领导便向他耐心解释说服,仍然无效时,便来一个全体大会批评。对最顽固的分子,唯一处罚,是停止他工作、学习和娱乐,使其独自坐下来想一想。监狱领导多使用鼓励表扬的办法,犯人做工做得好,思想进步,学习努力,每点极小的进步,都随时加以褒扬。半年开一次检讨会,各小组自由地互相批评讨论,对每个人作出鉴定,再经过全体讨论通过和监狱领导的批准,便成为这半年的鉴定,法院根据这种鉴定,将彻底改正错误的人予以减刑或假释。
    犯人的日常生活分为4段,早晨4小时学习,中午是7小时的生产,晚饭后是休息娱乐时间,点灯后进行自学或讨论会。
    学习分识字、劳动技术、写日常应用文、时事报告以及对法律的认识。除监管干部任教员外,从犯人中间选出文化较高的人充当小先生。犯人中开展消灭文盲运动,开展学习竞赛。教者和学者每月开一次学习检讨会,检讨成绩缺点和订出下月新计划。
    犯人生活,供给标准除每月减少一斤猪肉外(1944年),其他与监管干部同衣同食外,以至日用品的毛巾、牙刷、肥皂和学习纸笔文具都由公家发给。每月有医生给犯人检查身体一次。犯人住的窑洞打扫的清洁卫生。门上没有铁锁。远处岗亭上站着卫兵守卫。
    每个星期六晚上,有犯人俱乐部组织的娱乐晚会,监管干部也去参加,还组织棋类、扑克比赛,让犯人纵情娱乐玩耍,洗去一周紧张的劳作和学习的疲劳。
    因为他们是人,除了限制自由行动外,一切人所有的要求都被照顾到了,准许他们的父母、妻子来监探视,轻刑犯一年有一度假日,准许其回家一次,较重犯虽不许其回家,但在规定假期中,准其妻子到监中与其同居一至两晚。就是日常犯人的亲属到监探视,让他们父子、夫妻相聚首一室,从容谈话。犯人家属如是远道而来的,监狱招待宿食,和监管干部家属同等看待。
    在监所领导和管教干部坚持执行教育感化的方针政策下,这一切合乎人情的待遇,推动了大批犯人积极改正错误、力求上进,收到应有的效果。绝大部分犯人变成了善良的公民。
    任何事物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有其不成熟到成熟到完善等阶段,等重犯人人格,把犯人当人对待的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是边区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不断与侮辱打骂体罚犯人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而逐步得到真正贯彻落实的,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37年至1939年,为逐步明确阶段。
    1937年10月27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曾发出通知:“……为防止犯人逃跑及易于辨认起见,特令犯人穿着半红半蓝的衫裤,发蓄在头之左右方,头顶及前后头部之发,一律剃光”,并要求各单位及广大群众,“见有此种人自由行动者,无疑系本院逃跑之犯人,即希拘捕送来究办。”这种强令犯人穿两色衣,特别是令犯人剃阴阳头的做法,对犯人人格有所伤害,致犯人与法律、监所产生对抗情绪,不利于教育改造工作。但1939年很快就作了纠正。还有个别管教干部,感染了旧的管理恶习,对犯人施行肉刑、打骂犯人。1937年在监犯人王坚,对看守的管教人员施用非刑做法不满,曾写信给边区政府主席,控告所长×××。林伯渠主席、李鼎铭副主席将信交给谢觉哉副议长和罗迈秘书长认真查处。查实“×××同志在看守所里随便处罚犯人……如戴手铐、捆绳子、肩石头七块,不准犯人拉屎拉尿等等”。“专学会旧监狱对待犯人的一套惩罚办法,将监所与外面隔绝起来,造成一种特殊的统治”。高等法院对×××同志多次批评和教育,并责令其作了深刻的检讨。1938年10月30日,国民党统治区进步人士汪漫铎、杨枫参观了高等法院看守所后题词:“边区法院,利用原有的优点,再进一步地变成一个‘由罪犯做新人的大学’。”并称赞道:监所“主要的特点,是对犯人用人的态度,不是对牲畜的态度”。说明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从成立起,就坚持把犯人以人看待,尊重犯人人格的。
    第二阶段,从1939年到1945年,为法律化制度化阶段。
    这一时期,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多次强调监所工作必须尊重犯人人格,把犯人要以人看待,禁止施行肉刑逼供及关切犯人生活等。特别是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1942年2月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逮捕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采证据主义,不重口供。”这些原则具体体现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制定的《监狱管理规则》《看守所规则》《在所人犯财物保管规则》等制度文件中,经过这5年的工作实践,这一指导思想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并且是已法律化和制度化,达到了比较完善成熟的阶段。
    第三阶段,从1945年至1950年,为坚持和进一步推广和巩固的阶段。
    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解放战争的不断发展,边区管辖范围迅速扩大,监所充实吸收大量的新司法干部。面对这一情况,加强对监狱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监所干部的素质,就成为搞好监所管理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1948年至1949年,边区高等法院领导多次强调,把犯人要看成人,使他们生命安全,身体上有健康之保证,管教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在陕甘宁边区十几年的监所管理工作中,坚持犯人是人,尊重犯人人格的指导思想,使犯人变为善良的公民的自尊心受到启发和保护,犯人从内心感到有了路,有奔头,增强了改恶从善的信心和决心。如1949年犯人贺明焕在监狱俱乐部墙报上发表的“反省的回忆”一文中写道:“边区的监狱是个学校,罪犯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国民党的监狱和我们的监狱比较起来,真是差到天上了,在法律上犯罪的人,那儿有法律的保护呢!”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