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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所的任务

高海深 艾绍润

    
    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监狱管理规则》和《看守所规则》的规定,监所的主要任务是:(一)管理教育犯人。包括制定政治文化学习和劳动改造计划,筹措实施和考查犯人的活动及劳动生产情况;(二)组织犯人参加各项工农业劳动生产和工作;(三)登记和保管犯人的财物;(四)收押、点验、检察、看管犯人。
    看守所是羁押未决刑事被告,监狱是监禁已决执行苦役或有期徒刑的犯人。刑事被告一经判决苦役或有期徒刑,即转解送监狱执行。根据边区的具体情况,各级监所羁押和管教犯人职责也有过四个不同阶段:从1937年7月至1938年9月,为边区和各县自判自押自管自教阶段,只有高等法院认为案情复杂,须要自己直接管押的犯人,才通知有关县提解送来;1938年9月至1944年5月,实行边区监所和各县看守所两级管理,凡罪犯刑期在3年以下者,由各县自行管教,刑期3年以上者,一律解送高等法院监狱集中管教;1944年5月至1946年初,实行边区监狱、分监和各县看守所三级管理,凡判处苦役6个月以下的犯人,留县看守所或监外执行;刑期在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犯人,由分监管教,3年以上者送高等法院监狱执行;1946年春至1950年1月,又恢复到边区监所和各县看守所两级管理的制度。
    胡宗南军进犯延安后,为了便于行动,曾采取分散关押的办法。绥德、陇东、关中、三边4个分区,重刑犯人集中关押在中心稳固县。延安所属各县及富县的重刑犯,由高等法院监狱关押。其他犯人由各县自行关押。
    1948年4月,延安光复。由于蒋胡军队对监狱的破坏严重,一时难于立即恢复边区监所和各县看守所的两级关押的规定,只对距离延安较近,灾荒又严重的绥德、安塞、子长等县,可以把重刑犯人送往边区高等法院监狱,其他如甘泉、富县、三边分区各县甚至判4至5年刑期的犯人,都自行关押。同年10月,边区监狱已陆续恢复了一部分。1949年10月23日,边区高等法院在第69号命令中讲:为了对犯人加强教育,高等法院监狱首先按照原来的规定,接受了延属各县判1年以上徒刑的犯人。同年12月10日,高等法院发布第5号通令规定:“其他分区判处2年以上人犯,速即送监执行。……俟后各分区判决徒刑之人犯,合于送监执行者,应在判决确定后,迅速送监,勿庸拖延。”
    关于军事人犯的管辖问题,边区高等法院于1939年2月14日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凡关于各军事部队,军事机关,军事学校,所有关于军事之一切案件及人犯,均应解送八路军后方政治部军事裁判所处理”。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