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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的设置

高海深 艾绍润









    陕甘宁边区的监所分看守所和监狱两种管理改造犯人的机关,看守所是属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或陕甘宁边区公安机关领导,监狱隶属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或所属行政区法院或高等分庭领导。
    (一)看守所
    1937年7月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成立,随之也就在延安建立了看守所,看守所负责收押、点验、看管人犯及对于人犯保管财物,进行政治思想转变教育、分配劳动生产、考查犯人在守法中的一切表现。由警卫队专管放哨、守卫、押解、缉捕及监视人犯。1940年,看守所管押人犯200多名。看守所长1人,看守人员4名,两排缺乏武器的警卫队,但尚能尽职,很少发生犯人逃脱的事情。外来参观的人员,对于边区犯人的管理、教育、劳动、卫生及娱乐生活各方面,均极赞誉,认为边区以外的监所所不及。
    边区的看守所,分为两级:一是高等法院看守所,二是各县看守所。看守所的法律地位及隶所关系,在1939年1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政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法院看守所的所长及看守员服从法院院长之领导,执行其职务”。初建时,看守所同时关押已决犯和未决犯。为了组织生产劳动,看守所将全所犯人按已决犯和未决犯,分编为两个大队,已决犯称为劳作队。先后荣任看守所所长的是杨佛荣、黄炳清、宋代兴等。
    各县看守所,1937年9月20日边区政府成立后,各县看守所归县保安科领导,各县司法机关没有看守所,所需要拘留的人和已决犯未决犯,统一羁押在保安科看守所。因为司法机关不管看守所的工作,司法承审员裁判员对判决后犯人的一切情况不了解,致使“对于犯人之管教有诸多不便”。为此,1944年5月1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战字第“818”号命令决定,各县司法处另设立看守所一所。设看守员1名,直属县司法处领导,凡罚苦役6个月以下者,留县看守所管教。但是,由于当时战争艰苦环境,人员和设备的缺乏,有些县的看守所仍与保安科合在一起。到1944年9月份,全边区29个县1个市,司法系统共有看守所26个,延安市地方法院未单独设立看守所,所需关押的犯人,和高等法院共同使用一所。到1946年春,各县司法处都建立了看守所,配置所长1名,看守员若干人,所长受审判员领导,负责看守所的全面工作。1947年,解放战争开始后,多数县司法看守所交保安科管理。
    高等分庭看守所,于1946年初各分庭始设看守所,同所在地之县司法处分设看守所各一处。对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分庭派员半年解送一次,解交高等法院监狱管押改造。1947年,解放战争开始后,各分庭看守所与分区保安处的看守所合并在一起,完全由保安处专管该项工作,分庭仅是羁押犯人,平时亦只去了解一下情况给建议而已。
    (二)监狱
    1942年9月,高等法院正式成立了监狱,驻地延安三十里铺,典狱长李育英。边区的监狱分为两级,一是高等法院监狱,二是高等法院分庭监狱。
    1.高等法院监狱
    根据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高等法院设立劳动感化院”。1941年1月3日,高等法院将驻在延安三十里铺属安塞李家沟看守所管理的已决犯劳作队,划分出来,成立了延安生产总所,安塞为劳动生产分所,总所负责组织已决犯人从事各种工农业生产。1942年9月,根据边区政府决定,将劳动生产总所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收押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人犯。
    高等法院负责协助院长管理监所工作的职能机构,曾是典狱科和执行处。典狱科于1941年成立,于1945年底撤销。1942年8月成立执行处,不久,亦撤销。
    监狱的主要机构设置。称劳动生产总所时期设所长1人,科员3人,看守员2人。1942年增设督察员,医生、护士等。1945年底,监狱工作人员增至8人,典狱长1人,典狱员3人,看守员4人。1947年3月,蒋介石胡宗南部进攻延安,监狱对在押犯人中的极少数反动顽固分子,不堪改造的分子,予以处决。对罪行较轻、表现好的绝大多数犯人交乡执行,或放外役到各机关单位监督改造,少数犯人随高等法院过黄河到山西各地。1948年4月21日延安光复后,监狱迁回故地,逐步整顿、恢复组织机构。1949年7月,陕甘宁边区监狱迁至西安青年路,接收了原国民党“陕西省第一监狱”,更名为陕西省监狱,监狱长赵生英隶属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面临大城市的复杂斗争环境,犯人亦剧增,成分义复杂,收押的犯人多为国民党特务分子和趁火打劫的抢劫犯,管理教育和警戒的任务十分繁重。故监狱扩大了组织机构,工作人员也大为增加,增至46人,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在高等法院领导下,设置正副典狱长各1人,下设4科1队。即文赎科,负责管理犯人的各项登记统计,案卷的整理保管等文书工作;管教科,负责犯人的政治文化教育,管理犯人的生活,组织犯人生产及对犯人的考核等;总务科,管理犯人的后勤工作;医务科,负责犯人的医疗卫生工作;警卫队,负责监狱的保卫和犯人的警戒工作。
    从1942年9月至1950年1月,先后荣任正副典狱长的有:李育英、刘汉鼎、党鸿魁、李福元、刘丰、赵生英(陕西省监狱长)等。
    2.行政区法院监狱
    1949年,随着解放区的扩大,成立了晋南人民法院,陕北人民法院、甘肃人民法院、宁夏人民法院、青海人民法院等行政区人民法院,同受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领导。陕北人民法院下设有陕北监狱,晋南人民法院设有两个监狱,一设运城,一设临汾,其他行政区法院监狱的设置不详。
    陕北监狱
    陕北监狱是随着陕北人民法院于1949年5月5日成立的同时成立,驻延安三十里铺陕甘宁边区监狱旧址。陕甘宁边区监狱给陕北监狱移留工作人员20名,其中干部4名(典狱长、教员、农场场长、警卫排排长各1名),战士16名。移交犯人275名,男264名,女11名。其中监内犯人139名,男128名,女11名,外役犯人136名。移交财产共人民币345774元,其中现金7000元,原料棉花1477斤,折合人民币①125545元,羊毛178斤,折合人民币213229元。未计价手摇纺车30架。
    至1949年底,管押犯人355名,(包括外役犯人92人),其中男334人,女21人。有资财750万元(折米150石),周转资金(包括原料)240万元(折米48石),工具折价510万元(折米102石)。有马拉推棉机3部、七七纺纱机10架、手摇纺纱机100架,手拉织布机4架,小织面机(腰机)3架,捯线车16架,打绳车、镟床、织袜机、制算盘机、加捻机各1架,小弹花弓2支。
    监狱下设股,附属工厂反而设科,这是因为陕北是经济落后,人口居住分散,生产方式低下,就在边区监狱时期,管押的人犯亦较少,无设科惯例。通常只设看守员2—3人,教员1—2人,负责人犯管理、教育工作,所以在行政组织上未批准设科。工厂因为监狱和陕北实业公司合办,监狱出人犯,实业公司出资金而开设,在日常工作上,监狱专管人犯的管理教育,生产及推销产品,由实业公司负责。根据陕北各工厂组织惯例,特设有科,所以形成监狱这个畸形的组织形态。
    克服困难,迅速安排犯人全部就业生产。
    由边区监狱移交下139名犯人,生产资财很薄弱,所以当时摆在监狱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如何迅速使全部人犯就业生产的问题。监狱除利用旧有的工具继续进行纺棉、纺毛线外,又组织了部分在监闲手人犯集体包外工(指监外生产),这样,还不能解决所有人犯从事生产,又采取手捻毛线的落后生产方式来克服监内人犯不能全部生产的现象。经两个礼拜的生产收入,购置回部分木料,抽调有木工技能的人犯逐渐大量制造纺车,又购买了4架“七七”纺纱木机,在6月底,基本上克服了工具不足的困难,实现了人犯全部就业生产的目的。
    健全组织机构
    在7月初,基本上走上稳步生产的状态。
    说明:另陕北行署决定,由高等法院派犯人,实业公司出资金,分设新华二厂,其组织及人事,未列入高等法院系统。
    由于长刑期人犯的陆续增加,对人犯的管教、生产及监内其他行政事务工作量亦增加,非为一个典狱长,一个教员所能胜任,故经陕北法院及陕北行署的批准,将监内生产积极且有工作经验的刑期将满的三名犯人担任看守员工作,在监内设立了股。又于八月份,成立了新华工厂和女犯看守所。
    实行分红制,激励犯人生产积极性。
    根据边区法院马锡五院长和乔松山副院长的指示,陕北监狱犯人生产实行分红制,农场每年冬季分红,监内纺织生产每月分红一次。分红的办法是:给每一个犯人每月都定生产任务,超过任务部分,按工具的不同,分别以三七开(犯人七监狱三)、对半开(犯人与监狱各半)分红,实行以来,犯人们绝大多数能努力生产。如监内7月份实行奖励制,全月纺毛线者61人,生产毛线307斤;纺棉线者86人,生产棉线298斤。8月份实行了分红制后,纺毛线697斤,纺棉线620斤,增加了210%强。贪污犯马德凌、破坏政权犯杨树生等人由7月份每人每日纺棉线6两,在8月份增加到8两。尤其农场犯人,自分红利后,冬季副业生产更加积极,如马加兆去南泥湾农场将冻坏的冬瓜切成片并挖得瓜子3升缴回农场,又将麻柴沤好,剥得50斤麻还搓成绳12条,解决了绳的部分困难。监狱自从实行分红制以来,犯人不仅改造情绪更加稳定,确实激励了犯人的生产积极性,既解决了监狱财政开支的不足,减轻了人民负担,提高了犯人的伙食标准,又增加了犯人出狱后建设家务的资金和信心。
    3.高等分庭监狱。1943年3月,在边区政府所辖各分区之专员公署所在地,设置了高等法院分庭。1944年5月1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战字第“818”号命令决定“各分区设监狱一所”,称为分监。设置典狱员1人,看守由警卫队担任,在分庭庭长领导下,负责犯人的具体管理教育工作。收押管教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刑事犯。由于各分监成立后的一年多时间内关押的人犯很少,有的分监一年仅关几个犯人,证明无分设分监之必要,因此,1945年12月29日,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决定撤销了各高等分庭监狱。分庭犯人仍由其所在地的县司法处看守所关押改造。
    边区各级监所的警卫组织设置,县监所设一个警卫班,由县警卫队派用;高等法院监所的警卫队,由边区政府保卫团派警卫战士执行任务。
    边区监所组织在1939年前,工作人员少,机构简单,设施简陋。以后,虽有发展,但除了高等法院监狱和看守所组织机构比较完备外,不论分庭监狱和各县看守所都是很不完善的。
    ①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币10000元等于现在人民币1元整。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