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第四节 高等法院对监所的领导制度

高海深 艾绍润

    
    边区的监所工作,在高等法院统一领导下,隶属于同级司法机关管辖。高等法院领导各级监所工作,是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来具体实施的,其中最主要的有批答制度和报告制度。在贯彻批答制度和报告制度中,可以看出高等法院认真负责严肃的工作态度;爱护干部,关心干部成长、关心人民疾苦,积极争取犯人转变的高度责任心;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及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风。
    一、批答制度
    所谓批答,是指高等法院对各分庭、各县司法处、监狱、看守所提出的疑难问题的答复,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请示的案件、工作报告、月报表等给以明确的答复指示的一种公文。由于边区大部分司法干部文化水平低,加之法律的不健全,批答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干部法律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高等法院对监所的批答,多系工作总结报告和月报表等。对报告的问题,不仅具体作出答复,而且着重从政策法律上,耐心细致地再三再四地予以指导。高等法院通过批答制度,解决了监所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防止了可能出现的错误倾向,使监所工作正确地贯彻执行新民主主义的政策法令。同时也体现了高等法院对监所工作的有力领导。
    二、报告制度
    高等法院为了便于及时掌握监所的真实情况,指导监所正确执行政策法令,有针对性开展对犯人的教育改造工作,高等法院规定各级监所必须实行报告工作的制度,边区各级监所都能认真执行这一制度,把执行报告工作,看成是经常性的工作任务去完成。
    报告的内容:一是定期总结工作报告和中心工作总结报告;二是有关犯人的各项基本情况的统计报告。
    报告的时间:1947年6月前,一般是每年系统地全面总结监所工作,向高等法院报告一次,重大问题可及时请示报告,中心工作完成后作总结报告。1948年9月份开始,要求监所每月向高等法院报告一次。高等法院要求监所工作的总结报告,必须真实全面,内容充实,突出重点,要有情况,有分析,有自己解决问题的意见。反对冗长,记流水账式的只罗列现象,报喜不报忧。从现存的资料看,监所的总结报告,反映了当时整个工作概貌,总结出好多宝贵的监所管理教育改造犯人的经验、教训。对监所各个时期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症结所在,纠正的具体措施,及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方法步骤等,报告得很清楚。
    有关犯人的各项统计报表,从现有资料看,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监所在押人犯基本情况统计表,主要是《羁押人犯月报表》《收押及判决释放人犯统计表》《在监人犯刑期统计表》等。这是高等法院要求监所每月呈送的基本情况统计表。另一类是犯人单项统计报表,如《监狱人犯成分统计表》《监狱人犯职业统计表》《人犯文化程度统计表》《人犯年龄统计表》《人犯籍贯统计表》。这是为高等法院研究分析社会犯罪动态和犯罪根源提供的数量依据。第三类是反映在监人犯守法改造情况的统计表,如《监内监外应受奖惩统计表》《人犯发生问题统计表》,这些统计报表,反映出犯人守法改造中的活动规律,出现的倾向性问题,为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教育措施方法提供依据。同时,也是对前一阶段改造政策方法、效果的检验。此外,还有对生产劳动、学习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报表。这些报表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高等法院领导监所的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数量分析依据,也为高等法院制定教育改造犯人的政策方法提供了依据。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