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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依法管理监所

高海深 艾绍润

    
    一、监所的管理规则
    高等法院为使监管人员管理犯人有章可循,规范管理,先后制定十多种有关监所管理的办法和规则。主要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管理规则》《陕甘宁边区监狱守法规则》《陕甘宁边区看守所规则》《监外执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在所人犯财物保管规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看守所检察规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看守所参观规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劳动生产第一所(工业)奖惩办法》《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卫生规则》《延安市地方法院看守所在押人犯接见规则》等。这些法规和办法,明确了监所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促进了监所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
    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对监所工作人员有很严格的要求,在监所管理规则和守法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工作人员的职责与纪律。
    (一)管教干部的职责
    1.办理入监手续。监所依据各级审判人员的押票或收管条收押人犯。各县司法机关送交高等法院监所执行的犯人还须有判决书和罪行通知书。
    2.组建管理组织。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在规定管理的范围内,领导帮助守法人建立自治组织,推动罪犯改造工作。”
    3.抓好思想教育改造。
    监所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到犯人生活、学习、劳动中去,参加犯人各种会议,特别是生活检讨会和政治学习讨论会,以便掌握思想动态,根据各个犯人的性格和特点,采取适宜有效的方式,给予启发和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做到思想工作有的放矢。
    4.关心犯人生活。
    民以食为天,犯人也一样,首先要设法让犯人吃饱穿暖。其次要安排好犯人学习、生产和文体娱乐活动。教育犯人讲究卫生,不喝生水,预防和治疗疾病,保护犯人身体健康。经常要认真听取犯人对管理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监所工作。
    5.做好警戒工作,防止犯人逃跑。
    6.认真考核犯人。
    监所工作人员对人犯在改造期间的守法表现、劳动生产表现、政治学习情况,对犯罪的思想认识及转变情况,要认真考核,作出真实鉴定,据以进行奖惩,提出提前释放、假释、减刑和外役的意见。
    (二)管教干部应遵守的纪律
    按照监狱管理规则,管教干部要严格管束犯人,但禁止使用肉刑及侮辱、虐待犯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管理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管教干部“对守法人不得有随意捆绑打骂及凌辱的行为”。“看守人的私生活,不得随意支配守法人去做;对女守法人不得任意调笑,及任何不正当行为”。“看守人不得收受守法人的任何钱财礼物”。为严格贯彻这些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对个别管理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经查实后,曾给予严肃处理。
    二、犯人的守法规则
    为帮助守法人认识与转变错误(罪行),及改正一切不良习惯,以便走上正确之道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制定了《监狱守法规则》。其内容主要是:不许欺骗政府,诬陷他人,以及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违法活动;要老实接受政府教育,在劳动中改造自己,不许偷懒怠工,散布不满言论及进行破坏捣乱活动;服从监所领导及看守员、哨兵的警戒指挥,不得违抗命令,借故拒绝分配的工作。对监所工作有意见,可向监所行政会议提出,未被采纳不必再提,不得暗地对工作人员谩骂指责;来往信件及物品,必须接受检查,会见外人必须经监所同意并接受监督,不许私自暗中通信,收受物品;不许私带武器、危险品,不许隐藏违禁品;遵守监所的作习制度、卫生规则、生产劳动纪律;犯人之间要团结互助,不许争吵打骂,拉帮结派,打击诬陷他人,或隐瞒他人错误;男犯对女犯,不得调戏及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等。对于违反守法规则的行为,规定了下列处罚:(一)打扫公共卫生;(二)分配较苦的工作;(三)扣除奖金或红利之全部或一部;(四)给予刑事处分。要求处罚犯人时,先进行个别谈话,再交犯人大会讨论,领导必须掌握政策,注意火候,主持公道,处分后,还要做“安慰和鼓励”工作,防止意外。
    三、监所管理制度
    (一)监所会议和汇报制度
    监所自治组织,在监所管教干部的领导下,运用民主的方式,用犯人的集体力量,进行互相帮助、互相督促、互相学习、互相劝勉,采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思想斗争,促进和帮助犯人改正错误,搞好管理和教育。边区各级监所都建立了犯人会议和汇报制度。
    以犯人为主体的会议,主要有两种:一是生活检讨会。包括小组犯人检讨会和全体犯人生活检讨会两种。1938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看守所规则》规定:“每晚各窑洞须开检讨会一次”,然后随即召开全体犯人生活检讨会一次。1941年,为提高会议质量,将小组生活检讨会改为每周二次,全体犯人生活检讨会改为一周一次。小组生活会,首先是个人检查,然后,开展互相批评,彼此帮助,只对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者或有严重罪行的人,令其在全体犯人生活会上检讨。不论小组生活检讨会还是全体犯人生活检讨会,监所领导人和工作人员都分别参加,予以指导,协助犯人组长或队长,保证会议健康顺利进行,并依据事实和守法规则,做出结论。二是自由演讲会。这种会议不定期进行,演讲内容以守法为中心,由监所拟出题目,各组分头准备,推选代表登台演讲,最后由监所领导做总结发言。
    汇报制度。这是监所工作人员了解掌握犯人思想动态和当日改造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置的一种制度。1945年5月制定的《陕甘宁边区监狱守法规则》规定,每天每个犯人都要向组长汇报,内容是自己的学习、生产情况、表现好坏情况等。组长综合全组情况,向队长汇报。队长集中全队情况向监所领导或指定的工作人员汇报。若遇有重大问题,犯人或各级犯人负责人不受层层汇报的限制,可直接向典狱长或工作人员汇报。监所工作人员根据汇报情况及第二天的任务,给以具体明确的指示。监所汇报制度,为系统的考察犯人,做好鉴定,实行奖惩提供了依据。在逐年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得到完善,建立了逐日汇报和犯人成绩簿,工作更为具体细致。
    (二)犯人生活管理制度
    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都很重视犯人的生活管理问题。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39—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讲道:“尽一切可能,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减除犯人的痛苦的感觉。”边区犯人生活与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是一致的。除没有个人行动自由及不发津贴外,饮食起居,学习劳动,没有任何差别。根据现有资料看,伙食标准的规定:1937年至1943年,犯人与工作人员生活标准一样,即每天1斤4两小米,7分柴火钱,每月1至3元津贴。1944年,边区政府规定犯人每日3餐,每人每天1斤8两小米,菜1斤,每人每月油1斤半,肉1斤,面食1次,有时增加。1946年10月,规定“政治犯和刑事犯,伙食按一般工作人员供给”。1949年,边区监狱进西安后,规定每人每天1斤3两小米,菜1斤,盐5钱,油9钱。每人每月炭40斤,大肉1斤2两。边区监所还在计划生产外,发动犯人开垦荒地,种植瓜、菜、麻、烟,上山打柴卖钱,用于改善犯人伙食。
    对少数民族犯人,在生活上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给以生活上照顾,不准为难他们,如1945年,边区监狱有个回族犯人马××,不吃猪肉,饭菜给他单做,因而受到回民群众称赞。
    被服和生活日用品的规定,原则上一律供给,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1937年至1941年,对未决犯实行的是自给原则,对表现好,家庭特别困难者,补发棉被鞋袜。对已决犯每人每年发单衣、衬衣各1套,二年发棉衣1套。无论已决犯和未决犯,只要参加生产劳动,一律发给草帽、草鞋、袜子、毛巾、旱烟等。1945年10月,规定凡家在边区以外者,全部供给衣被。
    生活作息制度。1940年,高等法院规定,犯人每天劳动6小时,学习3小时,娱乐1小时30分,睡眠9小时,星期六晚为文娱晚会时间。1945年,规定每天劳动8小时,教育3小时,睡眠9小时。1949年又规定,生产6小时,集体上课1小时,讨论和读报3小时,检讨与汇报2小时,休息吃饭2小时,自由活动1小时,睡眠9小时。此外,还规定每星期日为例行假日,专门打扫卫生,整理内务。
    犯人请假制度,犯人家庭发生生老病死,天灾人祸特殊情况,准许请假回家处理,具体条件是,思想表现好,无逃跑之可能者,区乡或亲友作保,经有关司法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假期。
    接待来监探视犯人的家属的制度。犯人家属探监,路远不能返回者,监所免费招待食宿,标准与工作人员家属同样。监所配备单独客房,允许犯人夫妇临时同居。还规定,转变好,刑期长的犯人,可以斟酌情况,准许夫妻同居一至二日,不愿住监宿室者,可在监所附近找宿处,准犯人请宿假一至二晚。
    解决犯人家属困难制度。犯人家中严重缺乏劳动力,造成家中极端困难者,监所采取几种办法帮助解决。(1)放回制。农忙时放回,忙后回监守法,刑期向后顺延。(2)安置制。凡判3年以上徒刑,经县以上政府证明,家庭确实困难者,准许家属迁来监所附近安置,按移民对待,犯人抽时间可帮助家属生产。
    上述管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犯人的思想改造,受到国内外进步人士的好评。1938年4月20日,东北周刊社考察成员刘振廷参观后说:“他们(指犯人)在法网内,所得到的精神物质种种生活,也许比逍遥法外时要好得多,这也不能不说是‘因祸得福’的好机运。”
    (三)犯人医疗卫生制度
    严格监所卫生制度。犯人入监,首先检查身体,作出体力强弱鉴定书。卫生方面,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夏天每礼拜洗澡洗衣一次,剃头每月一次,有病随时有医生治疗。规定犯人的医疗费每人每月小米8斤,和干部相同。正如1946年4月8日边区监狱负责人李福元等致马锡五、乔松山院长的《监狱春季医疗防疫工作检讨报告》中所说的,对于“治病方面,从未有把他们当作犯人看待。”“我们在思想上是关心的态度,在能达到的条件下,是尽力来进行这一工作的。”
    为了促进犯人搞好个人与公共卫生,监所开展个人与个人,组室与组室之间的卫生竞赛,并建立了严格的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由俱乐部或救亡室的卫生委员和各组卫生组长,每天督促检查本室内务和室外卫生,每周由卫生委员率领各卫生组长进行两次卫生大检查,进行评比,并召开大会奖励卫生好的,发给优胜旗,卫生不好的,予以批评。
    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特别重视监所犯人的治病问题,责成边区医院每周两次派医生来看守所看病。1940年以后,从犯人中物色懂医学的为他们治病等。1946年后,为了方便犯人看病,马锡五院长决定,将高等法院医务所划归监狱领导,其任务一是诊断治疗疾病,二是领导监所卫生工作,进行卫生常识教育,三是对保外就医犯人实行巡检。
    (四)假释制度
    边区假释制度,是指刑期未满的犯人,经监狱教育改造表现确实比较好,提前释放到机关或回家生产的一种制度,原系公务人员,一般采取假释回机关单位工作,其他犯人则假释回家。
    1938年9月9日,边区高等法院发布的《关于各县羁押犯人的处理办法》第5号通令中,第一、四部分,规定了假释的条件和对重大政治罪犯假释从严的原则。1939年4月19日,高等法院发布第3号通知,阐明了已决犯假释到各机关分配工作的意义,指出各机关对假释犯人管理教育中存在的错误倾向,提出了改进措施。1945年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总结了有关假释工作的经验,制订了《陕甘宁边区假释条例》。边区监狱假释犯人的条件为:表现好,思想进步,确已认识和转变错误,有悔改实据不致再危害社会者;必须执行一定刑期,受到监所最必要的和最基本的教育,能考查出转变的实绩;顾及到犯人家庭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或发生重大意外突变的情况。1938年9月9日高等法院通令规定,“凡汉奸、土匪、敌探、拖抢逃跑等罪犯,应遵照判决的刑期执行,如要假释,必先呈报高等法院批准。”
    假释制度在边区教育改造犯人工作中,确实起到很好的作用:(1)确实能鼓励犯人进步,促使犯人转变错误;(2)顾及犯人家庭困难,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3)扩大政治影响,体现教育改造的宽大政策。
    (五)外役制度
    外役,就是在押人犯到监所以外去服劳役。实践证明,外役制度,既发展了生产,支援了前线,又能促进犯人改造的有效措施。1940年,高等法院看守所在押人犯共201人,外役79人,占总数的34%。1948年下半年,高等法院监狱关押犯人216人,外役71人,占总数的33%。
    1942年9月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颁布的《监狱犯人保外服役办法》规定,凡在高等法院执行徒刑、劳役刑事犯,具备下列条件,方得保外服役:一是有殷实商号或有信用之人作保。但残余刑期不满3月的犯人,工作需要,无保可觅,经批准得免除具保;二是在守法中表现良好而无逃亡之虞者,或在边区有家庭关系者;三是必须执行一定刑期,即二年以下刑期执行1/5以上,2年以上刑期执行2/5以上,5年以上刑期执行3/5以上。1945年9月12日又发布《监所保外服役犯人暂行办法》,对保外服役条件做了补充修定:一是表现良好;二是执行刑期为1/2以上为标准;三是破坏边区犯、杀人犯中群众极端愤恨者,不易转变之累犯者,不得保外服役。对保外服役犯的管理教育,采取服役地单位和监所互相配合、共同管理的方法。服役单位集中,服役犯较多,可按单位编组编队,选出组长、队长,由犯人自组组织进行管理,负责向监所汇报情况,以便监所配合服役地负责人搞好管教。四是调外服役,指不脱离监所直接管理范围,参加农工商及其他各项生产劳动之服役。这种形式主要是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把身体强壮的犯人安排在监所之外从事生产劳动,如木板场、纺织厂、造纸厂、鞋厂、运输队、商店、磨房、酒房、农场、畜牧场企业进行服役。在当时条件下,调外服役人数比例很大,如1948年下半年,高等法院监狱共有犯人216人,其中调外服役的就达140人,占押犯65%,这种调外服役的形式,在促进监所生产,发展多种经营,为机关服务上曾起过很大作用。
    (六)监所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减轻人民负担,提高犯人生产积极性,以积累生产资金,为人犯建立家务,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制定了犯人生产奖惩制度。对好的奖励,对表现不规的犯人进行规劝与必要的斗争。
    边区对犯人实行奖励制度,始于1939年,边区犯人均按室分组,组以上分队,组长由犯人选举,队长亦由犯人选举,先在班、组中评选模范班、模范小组,给予奖状和优胜锦旗奖。生产劳动先进者,则奖毛巾、肥皂等生活和文化用品,以资鼓励。1942年10月20日,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押犯人服役奖惩暂行办法》,于是监所在其各个生产部门,实行奖金制度。1943年边区监狱实行犯人生产分红制以代替奖金制。如锯木板的犯人在未建立分红制以前,每两人每月最多生产8丈木板,实行分红制后,即达85丈。有很多犯人将分得红利寄回家中。1946年,犯人分红按二八分成(完成定额指标的超出部分,80%归公,20%归犯人)。1948年,实行正三、七分红制;1949年发展为倒三七分红制。农场犯人最多的每月可分红1斗小米,如任回春,在3年守法中,用资金买了1套单衣,1床被子,1件毛衣,单鞋3双及其他用品。由于分红制,促进了犯人生产的积极性,到1946年底,高等法院监狱日可纺棉纱120余斤,月可织毛毯150床,毛布150丈,磅线600磅,农场种地1000亩,生产大米40余石,杂粮300余石。1945年,法院经费自给2/3,1946年和1947年,法院经费全部自给,减轻了财政开支,减轻了人民负担。
    四、犯人自治组织
    (一)犯人自治组织的性质和职责
    监狱俱乐部,为犯人自治的总机关,凡事都通过俱乐都动员与讨论进行。1942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监狱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在规定管理范围内,建立守法人的自治组织,其职责如下:1.清洁卫生的管理督促;2.生产学习的任务保证;3.维持自治公约和所内的纪律规定;4.调解互相间的意见和争吵;5.召集生活检讨大会。”第三条规定:“看守人要领导、帮助守法人的自治组织。”这就明确规定了犯人自治组织的性质、职责以及与监所的关系。
    (二)犯人自治组织机构
    1.俱乐部委员会
    俱乐部的前身叫救亡室委员会。抗日战争期间,监狱犯人的自治最高组织形式叫救亡室委员会。抗日战争胜利,日本投降后,救亡室改为俱乐部。设主任委员1人,墙报委员、教育委员、生产委员、卫生委员、文娱委员各1人。主任及各委员均由犯人担任,由犯人民主选举产生。其职责:一是辅助监所对犯人进行管理;二是配合组队实行犯人的民主自治;三是主持和领导犯人的某些生活事宜,如文化娱乐的开展,卫生的检查和伙食的改善。
    2.组队组织
    犯人按照住宿,一室(窑洞)的犯人编为工作组,设正副组长,两组为一班,设正副班长,三班为一分队,设正副分队长,全看守所为一大队,设队长。组长、班长、队长全由犯人担任,经民主选举产生。1940年后,把已决犯单独编为一队,称劳作队,未决犯编一队。1942年高等法院监狱成立后,犯人编制实行组队两级制,在各组增设了卫生组长。1949年进入西安后,随着设备条件的改善,根据工种,重新编制组和队。组、队长的产生,主要有三种形式在犯人中民主选举。第一种,由犯人选出候选人,经监所领导选择指定。第二种,由监所领导提出队长候选人,交犯人大会选举。第三种,由监所领导指定,并向犯人讲明原因。
    犯人中的组、队组织,是监所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救亡室委员会(俱乐部委员会)则是犯人的群众性组织,二者无隶属关系,救亡室(俱乐部)委员会仅是配合组队进行工作的。
    犯人自治组织在管理上是监所的重要助手。自治组织重视开展文体活动,组织犯人上早操、打球、下象棋、做游戏,配合形势排练节目、唱歌、演戏,调节犯人生活,促进犯人改造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受到边区人民的称赞,赢得外来参观者的好评,1938年11月5日国民政府驻延安总代表陈宏谟参观后题词:“押犯自选组长队长,自行管理,诚为外面办司法监所者所罕见。”“真是法理精明,管教有方。”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