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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教育改造工作

高海深 艾绍润


    1938年,高等法院代院长雷经天在《解放日报》第15期上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一文中指出,边区对于犯人,完全采取教育感化的方法,采取犯人回转到我们的方面来。1939年1月,林伯渠主席在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讲:“对一般犯人,要多注意政治教育和感化,使他们改邪归正,禁止对犯人实行报复手段和虐待犯人。”
    边区高等法院监所,根据以上教育改造犯人的方针政策,对犯人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生产劳动教育等,收到了显著效果,受到边区广大人民热烈赞扬和犯人家属的衷心拥护。
    一、政治思想教育
    根据各个时期的政治形势、犯人思想动态进行教育。陕甘宁边区监所按文化程度将犯人分编为甲、乙、丙三个组。甲组系犯法时属机关和部队干部,采取阅读和自学讨论的形式进行;乙、丙组为粗识字和文盲犯人,以听取时事报告、派人上课为主,教育时间为每天两小时,早晨集体上课,晚上组织讨论。1937年至1940年,主要进行抗日战争及爱国主义教育,学习《新民主主义论》《边区施政纲领》和《新华日报》《解放日报》《军政杂志》刊载的有关时政文章,增强犯人的民族意识和阶级觉悟,促进思想改造。文化程度较高的甲组,还成立经济、哲学研究小组,学习《中国革命史》《新哲学》,召开演讲会,推动学习活动。
    1943年,教育时间改为每周上课2次,每次2小时,除讲授国际国内政治形势外,各监所根据犯人守法实际,邀请边区法院院长、县司法处处长、裁判员等进行法制专题讲解,教育犯人安心守法,深刻认识犯罪根源,克服对立和悲观情绪,争取早日改造成为一个好公民。经教育,80%的汉奸犯反省出出卖民族利益行径,决心改过自新。
    1946年至1948年,以《新华日报》《解放日报》时事社论和《群众副刊》刊载的《毛主席怎样改造二流子》《长工和地主的斗争》等内容,对犯人进行时事政策、守法、前途和阶级斗争教育,采取集体讨论,个人总结的形式,因势利导,提高觉悟,使犯人认识到只有迷途知返,跟着共产党走才有光明前途。据统计,边区监狱犯人坦白交待余罪154件。其中赌博50起,偷盗48起,烟毒25起,其他31起。
    二、文化教育
    边区监所重视对犯人的扫盲和文化补习教育,开设有识字课、算术课和常识课。犯人分编初级、中级两个学习组,分级讲授。教员由文化水平较高的犯人兼任。1938年前,主要利用工余时期,将守法规则、抗战标语、生产知识等内容抄写成字条,每天学习2小时。1939年,边区监所开办识字课,编集《识字课本》作为扫盲教材,犯人用木棍代笔,就地练习写字,日识生字1—2个,每月测验考试1次。经过1年学习,高等法院监所13名文盲犯中,能写信写墙报者3人,能阅读浅显通俗读物10人。其中识700字的7人,认1560字的3人。
    1940年,监所增设算术课和常识课,每周上课各1次。算术学习加减乘除四则运算,学习较快的还学小数、分数。常识课以问答形式进行,学习一些生活小常识的地理、历史知识。
    1944年至1946年,文化教育分设甲、乙两组,甲组教学新词句,乙组教学农村日报用语,教材有《识字课本》《守法规则》等,并选《群众日报》有关文章,每天学习1—2小时,日识字2—3个。犯人郭某入监前目不识丁,扫盲1个月学会生字150个,半年后能给家人写信。1948年,边区监狱文化教育内容以农村常用借条、领条、契约中的生字词为主,以刑满出狱后能单独看报、写信为脱盲标准。当年,学习犯人84名,其中识字200—400个的63人,500—1000字的16人,1000字以上5人。
    三、劳动改造
    监所通过劳动教育,引导犯人认识好逸恶劳、损人利己的行为对边区建设之危害,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使其养成生产劳动的习惯。1938年,监所根据赌博、土匪、烟毒、诈骗犯等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特点,进行劳动教育,讲解劳动人民是历史的主人,劳动创造了世界。烟毒犯薛子祥入监后,劳动中耍奸溜滑,经批评教育,能积极生产劳动。他说:“从前吃大烟,身上没力气,现在犯法坐监,学会种庄稼,活着也有劲了。”
    1939年,结合抗日形势,进行劳动观点教育,讲述参加生产劳动就是支援前线,积极抗战。监所对积极劳动的犯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1942年,在军民大生产运动中,监所开展生产、学习、守法竞赛活动,定期评比,选举“劳动英雄”和模范班组,调动犯人生产积极性。边区监狱表现积极的犯人30%受到减刑奖励。其中有5名犯人刑满后,主动留监参加义务劳动。
    1945年,对犯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监所工作人员与犯人一起劳动生产,亲手教他们纺线、烧炭、锄地、种菜、打窑等技能。同时,请外来师傅帮教犯人使用石印机、纺织机。至当年底,监狱9名刑满释放人员掌握了一门生产技术。如吴堡县犯人王二虎,学会纺纱技能,释放回家后买了“七七纺纱机”,不仅自己劳动生产,搞好生活,而且给邻近村庄群众传授纺纱技艺,受到称赞。劳动教育的目的,使犯人在服刑期间,学会一定劳动技能,养成劳动习惯,出狱后,可自食其力,维持家庭生活。为了刺激人犯的生产积极性,监狱特实行了人犯劳动分红制,县看守所劳动教育同监狱。
    1946年以后,蒋介石胡宗南部,向陕甘宁边区发动进攻,1947年3月侵占延安后,破坏了边区法院监狱的工厂,烧毁了监狱的机器、工具、粮食。1948年4月,延安光复后,监狱又迁回延安但无法进行生产、学习,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监狱积极投入到支援解放军作战的行列中,边区高等法院根据当时战争时局的情况,决定“从战争中改造犯人的方针”,提出“犯人在战争中主动赎罪”的口号,除少数不可教育的土匪和特务分子执行镇压外,其他年轻力壮、品质比较好的犯人编入边区高等法院的警卫队;表现较差的,参加后勤部随军医院工作;年龄较大身体不好者,回家生产。据1948年4月的不完全统计,犯人在战争中,除2人投敌外,所有外役和释放的犯人大多数是好的,有的在随军医院里立了功,并加入了共产党组织,有的在支援前线的工作中受了奖,也有在战争中牺牲的。这说明,犯人经监狱教育感化后,对国民党反动派是仇恨的,对敌斗争是坚决的,同时也说明边区高等法院的“从战争中改造犯人”的决定是正确的,党的宽大政策是成功的。
    延安光复时,在监犯人只有十几人,又经减刑、外役释放,最后只有几个人。但胡宗南部侵占延安后,执行抢劫、烧杀、欺骗利诱等手段,又造成许多人犯罪:(一)敌人之暗探和过去土豪地主勾结起来组织伪保甲、还乡队仗势欺人;(二)落后区乡干部,在敌人威胁、地富欺骗拉拢下,向敌人屈服后,配合敌人和土豪做了些坏事。敌军逃跑后,群众起来检举送到法庭惩处;(三)由于敌人所执行的七光政策,在陕北造成了灾荒,使广大群众没有饭吃,好多人犯盗窃罪。1948年8月,送到监狱的犯人达200人,其中大部分是胡宗南部的散兵游勇、无业或失业者。边区监狱截至1949年底,共收押人犯804名,其中已决犯758名,羁押犯46名。
    1949年5月14日,西安解放,陕甘宁边区监狱对国民党陕西第一监狱进行了接收。其原有职员114人,及一个警卫排,接收时,警卫兵已走完,武器亦全部带走。接收后报到的职员共43人,学习及留用17人,余均遣散或改业。监内原关押犯人,国民党在1948年12月21日起至1949年5月18日(解放前4日)止,除死亡1名,逃亡28名外,已全部释放。接收了356间房子,内有200多间,大部已破烂不堪,后因下雨关系,先后倒塌了130多间。接收了破织布机19架,石印机2架(一架不能用),铝印机2架(均不能用),及人犯用的衣物700余件,粗布单子24条,绿大衣2件,衬衣22件,被26条,镣铐230多副。另有一些残缺不全的桌凳家具等。
    据国民党陕西监狱遗留的资料可看出,监狱是充分实用恐吓镇压的政策,不断的使用肉刑,在中央楼的下边,经常站有五六个看守员,手持棍棒,发现人犯有一点不如意时,即打起来。国民党陕西一监,对10年以上刑期之人犯长期带镣,短期人犯犯了规则者即予带镣。犯人活动的范围很小。犯人接见时与接见人相离甚远,中间隔一铁窗子,谈不到什么接见制度,完全由看守员的喜怒而定。一般的不对犯人进行教育,即令犯人学习点东西,也是反动书籍,或封建迷信书籍,或毒化教育。犯人不许看报纸。可见其监狱是黑暗的、恐吓的、残酷的地狱。
    随着解放区的扩大,1949年,先后有陕北人民法院、晋南人民法院等行政区法院也建立起监狱。
    四、代行检察职权,清理冤狱
    自1949年10月起,监狱配合院部清理小组,着手清理冤狱工作。清理前,首先在全监犯人大会上讲明清理目的。并明白告诉犯人,可以提出县上原判对犯罪事实认定不符之意见,交监狱初步审查,转清理组研究。当时即有土匪马加兆、黄思杰、陈忠海、郝志禄等4犯提出对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不服;杀人犯田改则(女)与其母田刘氏提出对榆林县判决不服;刘虎(女)提出对绥德县人民法院判决与事实不符之意见。还有杀人犯程秀山、程山秀(女)等提出对原判不服之意见。经本监及院部清理组研究后,认定除程秀山、程山秀等杀人犯原判正确外,马加兆、黄思杰、陈忠海、郝志禄等4犯,实犯冒充缉私罪,并非土匪抢劫罪;转经陕北法院法庭审清事实依法变更延川县人民法院原判,改判马加兆有期徒刑4年(原判8年),陈忠海4年(原判6年)、黄思杰2年半(原判5年)、郝志禄徒刑1年(原判2年)。对清涧县原判黄贵娥3年徒刑,经审理复查无罪释放;刘虎与田改则等杀人案,因事实尚未查清,待由法庭分别传唤奸夫梁三保(与刘虎同案)到院查清事实后予以合理解决。马加兆、黄思杰等犯心悦诚服地说:“我总以为县上判了,再冤死了也不会变更了,现在给我们这样合理的解决,应该更努力生产”。其他犯人亦感动地说:“政府对我们真是好的不能说了”,“还是要实打实地来,虚情假意瞒不了政府”。
    五、犯人民主鉴定守法优劣
    1949年10月份,陕北监狱对犯人普遍进行了一次犯人之间民主鉴定每个人的守法表现。鉴定结果,监内152人中,只有少数9人守法表现不好,占监内人犯总数的6%,说明绝大多数人犯能够遵规守法,努力生产。鉴定的具体办法:一是在鉴定前首先处理不规分子。杀人犯袁增录怕别人批评自己生产偷懒,将知道其偷懒的人犯刘凯打了一顿,监狱领导为解除人犯批评别人的后顾之忧,使犯人敢于大胆发言评定他人,首先将打人犯袁增录进行了严肃处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二是在动员会上,大讲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帮助他人改正错误的有力武器,不是与人过不去,而是在政治、思想上帮助别人的好品德好行为。三是宣布了几条纪律,其中有规定每一个人都要欢迎别人批评,欢迎别人指出毛病和提缺点。还规定别人说错了不能反驳,应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更不能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行为,一旦查实,一定严厉处分等。这样以来,犯人敢大胆发言评定他人,如破坏政权犯郑丕贤,活动思想落后、多次逃跑未遂的刘凯,让其设法往出逃,如逃出去,可找榆林李三加特务帮助,经刘凯揭发,郑丕贤亦老实坦白了自己的错误言行,并表示坚决改正。还有外役犯宋清正活动饶璞昌外逃,被饶璞昌揭发,再如霍寿林揭发薛永祥给利民工厂缴毛线时,历次贪污了棉纱毛线36斤的事实,上述揭发人犯均受到监狱的奖励,并给霍寿林奖励农币200万元,给薛永祥增加徒刑1年,对鉴定出守法不好的9名人犯,监狱领导逐一进行了个别谈话,严肃提出错误必须改正,并提出努力的方向,说明只有遵规守法,转变不法思想,才有光明前途,并说明,监狱会帮大家走光明路的。这样效果很好。如伪造机关印信、贩卖鸦片犯马玉彪被判刑3年,1948年9月,外役出去,因经济手续不清,撤销外役后,除不积极生产外,且反抗管教股领导,在鉴定时,经管教股个别谈话劝解改正错误,提出光明前途后,他在会上鉴定自己时说:“领导这样开明,我决心做个好的守法人,将来做一个好的工作人,保证不再做坏事!”12月底,马玉彪调农场生产,盗窃犯史少高逃跑,他和冯彪将史少高追了回来交到农场;还有破坏民主政权犯许旭宗逃跑,被人犯戴志强追了回来。
    分清功过赏罚,教育了犯人
    1949年8月、12月,陕北监狱分别依据各守法人犯的表现好坏进行奖罚。奖励分减刑、假释、交乡执行残刑、记大功、物质奖等;处罚分大会批评、撤销外役、加刑等。
    六、实行分红制,激励犯人进行劳动生产改造
    监狱分红制实行为出狱人犯建设家庭积累了资金。
    如女犯刘虎因以前所得奖金少,购买不成相当的物件,全买东西吃了。8月份实行分红制度后,她由8月份分红一下上升到3110元(高于当时干部每月津贴的3倍多),从此她再未买吃的,全积存起来买了布料,截止12月底4个月来,她仅以分红所得买了一块昌呢被面,缝了一个洋布枕头,还买了丝线。其他女犯也把奖励积存起来买布料。农场男犯张建国将分得红利米除部分缴给补助自己13岁女儿吃用外,还扯布3丈给女孩缝了棉衣。
    再如冒充缉私犯郝志禄,在农场生产表现好,冬季分全年红利小米2石,以这2石小米为资本,与农场附近群众朋伙烧木炭,解板生产,为释放后建设家庭打下了比较雄厚的经济基础。再如男犯张世茂分得小米1石7斗,于请假回家前买了24斤棉花,带回家作纺织之用。又如投敌犯张树生之妻因家庭生活困难提出离婚,张树生以红额1石米安置后,即不再提离婚之事。
    七、犯人视监狱如家
    如郝志禄,在10月下旬,院部就发给其释放票令其回家或自谋生计,但他不愿意马上离开监狱(农场),仍积极生产。直到11月15日农场生产结束了,他才慢慢离开农场,与群众朋伙烧木炭、解木板等生产,有遇天下雪不能生产去延市,返回时,他就住在农场,帮助碾糜谷、修建房屋、看喂牲口等,如同回到自己家里一样。附近群众奇异他这种精神,他愉快地回答:“农场就是我的家,我的生产本钱,就在这个家取得,当然应该这样。”他这种出自内心的感激农场之情,深深地打动了其他犯人,如董开祥说:“人家郝志禄释放了还回农场生产,咱们才应该努力干。”
    分红制使犯人安心守法,去掉了逃跑思想。如以前在敌匪军当兵的刘正茂,四川人,因犯通奸致女方羞恼自杀罪,判刑6年。他反省说:“初来时常想跑,但怕抓回。后来我看到监狱里这样好,给我们吃饱穿暖,生产还分红,跑的干啥!”他后来在年终总结时,还受到丙等奖励。
    八、人犯交乡执行改造
    交乡执行的犯人,要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交乡执行:(-)均系初次犯罪,被判处6个月以下劳役的罪犯;(二)交乡执行无重大影响或原属好劳动者;(三)交乡执行后再不会犯罪并能积极劳动生产者,均可交乡执行。
    判处劳役但不可交乡的犯人:犯有盗窃罪、赌博、贩毒、吸大烟的屡犯,尤其不务正业的二流子屡犯,不得交乡执行。
    交乡执行的人犯,由区乡政府负责调剂分配给贫苦无劳力的军烈属生产,其次给贫苦无劳力的工属生产,同时若本人家境贫困者,还可给自己生产一些。饭食由使用者供给,衣物等打该犯自备。区乡政府不得使用此种人犯为政府从事其他杂活。
    对交乡执行的人犯,交乡前,区乡政府应将交乡执行的道理向他解释清楚。交乡后,区乡政府同样应将交乡执行的道理向群众解释清楚,责成大家切实监督。另方面继续直接了解表现好的予以奖励或提前免除刑罚,不积极生产或又犯错误的,组织群众予以说理斗争,不听者送回原司法机关收监看押教育。
    如1949年5月至11月份,甘泉29个轻微刑事犯交乡执行,共计做了725个劳工(劳动等),除修道佐埠、高家咀两处小学、劳山仓库外,给35家烈军工属砍柴2.5万斤,种地8亩;绥德县交乡执行劳工683个,给烈军工属锄地335垧,翻麦地42垧半。
    区乡对交乡执行人犯的管理:
    清涧县对高区交乡执行1月劳工之张峁儿,依据张峁儿劳动积极,只执行了23天,其余给以减免。又对店区交乡执行而生产不努力的赌犯李文柱,由店区送回县看守所管押执行至期满。说明区乡对交乡执行人犯管理的负责。但有些区乡政府拉用交乡人犯给区乡政府生产,不给农村派的错误做法,亦有擅行易科罚金的;亦有被判劳役人雇人代替的等。另外,判处劳役犯不宜在城市里执行,烈军工属重活少,居住分散不好管理。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