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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宋金寿 李忠全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以下简称“施政纲领”)经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以后,由边区政府于1939年4月4日正式公布施行。
    “施政纲领”是“本着拥护团结、坚持抗战、争取最后战胜日寇的方针,本着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的原则,根据陕甘宁边区的环境与条件”制定的,“作为边区一切工作之准绳。”①因此,在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条件下,“施政纲领”在边区具有“宪法”的性质,就是说,它是边区的根本法,边区的其他单行法规,都不能违背它的基本精神。它的修改之权属于陕甘宁边区参议会。
    “施政纲领”分三大部分,共28条。
    (一)民族主义。其主要内容有三方面:1.抗日。规定“坚持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全边区人民与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收复一切失地而战”;“高度发扬边区人民的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反对一切悲观失望、妥协投降的倾向”;“厉行锄奸工作,提高边区人民的警觉性,彻底消灭汉奸、敌探、土匪的活动,以巩固抗日后方”。2.实行国内民族平等。规定“实现蒙、回民族②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联合蒙、回民族共同抗日”;“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的发展”。3.保护外国侨民。规定“在不损害边区主权的原则下,保护一切同情中国抗战国家的人民、工商业者、教民,在边区生产、经营与文化事业方面的活动”。
    (二)民权主义。边区人民享有各种民主权利和自由,包括参政权、武装权、受教育权等,同时,政府方面要保障人民的民主和自由。规定“发扬民主政治,采用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政治机构,增强人民之自治能力”;“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与通信之自由,扶助人民抗日团体与民众武装之发展,提高人民抗战的积极性”;“充实抗日地方武装力量,发展与健全人民抗日自卫军、抗日少先队,加紧其政治、军事、文化上的教育与训练”;“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实行自愿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媳”;“实行普及免费的儿童教育,以民族精神与生活知识教育儿童,造成中华民族的优秀后代”;“发展民众教育,消灭文盲,提高边区成年人民之民族意识与政治文化水平”等。同时,政府方面“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之自由”等。
    (三)民生主义。努力改善民生。规定“确定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边区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之利益”;“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增加农业生产”;“发展手工业及其他可能开办之工业,奖励商人投资,提高工业生产”;“保护商人营业自由,发展边区商业”;“实行统一累进税,废除苛捐杂税”;“废止高利贷”;“奖励合作社之发展”;“确定八小时工作制度,③改善劳动待遇,保护工人利益,同时提高劳动热情,增加生产效能”;“保育儿童,禁止对于儿童的虐待”;“抚恤老弱孤寡,救济难民灾民”;“优待抗日军人与工作人员之家属”等,并实行“在各机关、学校、部队中,提倡生产运动与节约运动”④。
    这个纲领,坚持了国共两党团结抗战的原则,遵守我党“三民主义为今日中国之必需”的诺言,充分体现了坚持持久抗战、争取最后胜利的民族主义;发扬民主,增强人民自治能力的民权主义和发展经济,增强生产,改善民生,以利抗战的民生主义。它是在边区建设三民主义共和国模范区的纲领。同时,这个纲领继承了苏维埃制度的传统,保护了工农劳动群众的既得利益,并从抗战的需要出发,对地主、资产阶级的利益,也给予了应有的照顾,因此,它是全民族团结抗战的纲领。
    这个纲领,由边区参议会以立法的程序正式通过,充分地表达了民意,并以基本立法的形式公布,为边区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①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第209页。
    ②  在边区地域范围内居住的少数民族,主要是蒙、回民族,而又以回民居多。
    ③  由于边区的劳动生产条件落后和抗日的需要,边区政府从实际出发,后来废除了八小时工作制度。
    ④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209—211页。

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史/宋金寿 李忠全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