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二 “三三制”的政治基础与共同纲领

宋金寿 李忠全

    
    参加“三三制”政权的各阶级、阶层、各党派与群众团体,所要求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政见也就各别,因此,必须有共同合作的政治基础,来协调各阶级、阶层、党派之间的利益和要求。这个合作的政治基础,简单地说,就是抗日和民主。这也是中共中央一贯的精神。中共中央的指示一再强调,参加“三三制”政权的必须是坚持抗日,而又主张民主的阶级、阶层、党派、团体和个人。因为抗日与民主互为条件,“民主是抗日的保证,抗日能给予民主运动以有利条件”①。所以,坚持抗日与主张民主,两者是缺一不可的。
    由于“三三制”在共产党领导的边区,因此作为附带的条件,就是“不反共”,反共分子,不能参加“三三制”政权。这个条件在正常情况下,问题不大。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就变得异常突出。例如,在1943年的反特务斗争,亦即肃反、抢救运动中,一些参加“三三制”政权的国民党员被当作“反共顽固派”受到了打击,而被“清出”“三三制”政权;还有些历史上当过“团总”,或在国民党政权服务过的人,被当作“特务”,而受打击和“清洗”。这些情况,大部分在后来的甄别、平反中,得到了纠正,并恢复了他们在“三三制”政权中的活动。
    在边区实施“三三制”政权过程中,为保障这种政治合作,制定了一个共同纲领,这就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即“五一”施政纲领)。这个纲领不仅具体地体现了抗日和民主的精神,而且规定了协调各抗日阶级、阶层、党派、团体内部之间的具体政策。这些政策,兼顾了各抗日民主阶级、阶层的利益,既使工农劳动群众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又不伤害地主、富农、商人等富有者的必须限度的利益。这个纲领在边区参议会正式通过,全部接受以后,就以法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具有地区宪法性质的意义,对参加“三三制”政权的各阶级、阶层、党派、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共产党自己。就是说,无论工农分子,还是地主、富农、商人;无论共产党员和进步分子,还是中间分子,都必须以它为准则,都不能站在各自原来的立场,为各自的利益而说话、办事,而必须以施政纲领为准绳来说话、办事。《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就是参加“三三制”政权的各阶级、阶层、党派、团体和个人的共同立场和办事准则。这个施政纲领,不仅是边区各级政府的办事准则,也是各抗日阶级、阶层、党派、团体和个人的共同纲领。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以国共两党为基础的统一战线,始终没有一个成文的共同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边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共同纲领。
    有了共同纲领以后,并不能消除阶级之间、党派之间的利害冲突和原则分歧,只是有了解决冲突和分歧的准则,使大家有所遵循。在各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左偏右袒的问题,冲突,以至斗争,是难以避免的。例如,在土地问题、租佃问题、负担问题中,共产党员和进步分子,往往左偏,只顾保障农民的利益;而中间人士则往往右袒,强调照顾地主的利益。在处理这些分歧时,各方面的立场,应以施政纲领为准则,照顾双方的利益。但是,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影响,背离施政纲领原则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例如,在负担上,为了照顾农民,尤其是穷人,把负担大部转嫁到地主、富农身上;又如在减租问题,一些地区“当时没想到地主不减租,只说农民抗租,并在报上批评农民过火,别人说农会不好,就把农会取消。”以后,有些地方又转到只要地主减租,而未保障地主在减租以后的收租。但总体上说,这种情况是少数,而且边区政府是劳动人民自己的政府,是保护工农的根本利益的。
    ①  《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毛泽东选集》第1卷。

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史/宋金寿 李忠全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