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三三制”的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在关于“三三制”政权的指示中,曾经指出,“人员数目的分配是一种大体上的规定,各地须依当地的实际情况施行,不是要机械地凑足数目字。最下层政权的成分可以酌量变通,防止地主豪绅钻进政权机关。”①
边区在贯彻“三三制”原则中,从延安中区五乡征粮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经验出发,曾强调从乡村起可以彻底地实行“三三制”,并在边区的这次民主选举中,自乡级政权机关开始,都实施“三三制”原则。但是,由于党的基层组织和群众在思想上不通,自发地进行抵制,在边区的原苏维埃区,“三三制”从人员的分配上没有落实,在乡级政权机关中,共产党员和进步分子占了绝大多数。为此,边区政府还在1942年的乡级改选中,要求在乡级政权中进一步贯彻“三三制”。但是,乡选的结果,情况同1941年差不多,共产党员的比例,不是减少,反而增加了。可是,在一些原先的统一战线区,共产党员只占少数,不足三分之一,有的甚至只有四分之一、五分之一,而地主分子和国民党员却占了大多数。米脂全县89个乡的乡长中,就有16个国民党员,另有31个非党人士;在城区及附属区的15个乡长中,竟没有一个共产党员,却有6个国民党员。一些乡的政权实际上被地主分子和国民党员所把持。因为在这些地区,土地革命尚未进行,也未彻底实行减租减息,农民无论从政治上,还是从经济上都没有翻身,仍然受地主豪绅的压迫和统治。
这一时期,在乡级政权机关中,主要存在着三个问题:第一,中间分子所占的比重过大,影响政权机关同群众的联系。工农群众说,“十个小参议员(指农民)斗不过一个大参议员(指地主豪绅)”;“还是他们(指地主豪绅)吃得开”。第二,在吸收进来的中间分子中,实际上有的是反共分子,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第三,在人员分配上似乎变成了“共产党一分,国民党一分,无党无派一分”,变成了机械的凑数。
林伯渠在总结1941年和1942年两次乡选的经验中指出,“关于乡政权人员分配的规律:(一)乡(市)参议会和乡(市)政府委员会中,共产党员和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二以上,中间阶层的开明分子占一部分;(二)乡长中共产党员占大多数,其次为非党进步分子,中间分子中真正公正并愿意接受党领导的人,也可以充任乡长。这规律形式上与三三制有出入,但其基本精神则是三三制的。它是大多数人民的创造,又适当地反映了边区内部的阶级关系。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可能分配到这种程度,因为中间分子的数量不大多;在新区则以这种分配比较合理,因为那里的地主阶级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比重相当大,不如此,不足以防止豪绅、地主把持乡村政权。”②
经过简政整政,边区政府作出决定:“三三制”原则主要在县级以上的政权机关中贯彻,在乡级政权中不必拘泥于形式,尤其是在乡长、乡文书(精兵简政以后,边区政府规定,在乡一级政权机关中,只有乡长、乡文书两人为脱产干部)等主要人选中,更不能强求贯彻“三三制”,如若不然,便会有一些地主、豪绅充任乡长、乡文书等职,以至把持包办,有可能改变我们乡村政权的性质,这是十分危险的。
① 《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毛泽东选集》第2卷。
② 林伯渠:《陕甘宁边区三三制的经验及其应该纠正的偏向》,《中共党史资料》第18辑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