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三三制”政权中的共产党领导
“三三制”限制了共产党员在政权机关中的数量,并没有改变共产党对边区政权的领导地位。边区各级政权仍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但是“三三制”确实改变了过去的“以党代政”、“包办代替”的领导方式,加重了党对领导工作的责任。
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政权问题的指示中,明确指出,“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①边区政府在贯彻“三三制”原则时,充分注意到这一点。为了加强党对于政权工作的领导,除了制定正确的政策,如制定“五一”施政纲领和其他各种条例,以及确定大政方针以外,着重做了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派出优秀党员,以保证参加政权工作的共产党员在质量上的优越条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贯彻“三三制”以前,党员充斥,质量也就得不到保证,模范作用差。由于党对政权工作不重视,许多党员轻视政权工作,不愿做政权工作,因此,政权工作中的一部分党员素质不高。“三三制”改变了过去以数量代质量的状况,迫使各级党组织派出自己的优秀党员去从事政权工作,提高了从事政权工作党员的素质,以质量代数量。第二,加强了政府党组的工作。在贯彻“三三制”以前,政府机关部门几乎是“清一色”的共产党员,党组存在的意义和作用不大;在贯彻“三三制”以后,政府机关不再是“清一色”的共产党员了,老一套的“以党代政”的方法行不通了,党组存在的意义和作用也就大了,责任也就更重了。凡属党要在政府工作中贯彻的重大方针和政策,首先经过党组讨论,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然后经过政府工作中的党员的共同努力,做非党人士的工作,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借此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
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每个根据地领导的“一元化”问题,强调“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中央局、分局、区党委、地委),因此,确定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②根据这一决定,在边区,中共中央西北局为最高领导机关,边区政权系统处于西北局的领导之下。
为此,边区政府党组织于1942年12月制定了一个《陕甘宁边区政府党团规则(草案)》,规定了边区政府党团的任务,与西北局的关系,以及党团对政府的领导等的重大原则。政府党团的任务是“依据中央对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的精神,保证党对三三制政权的领导,统一党员在政权机关中的言论行动”。“党团工作的中心,应当放在对政府工作的统一领导与掌握政策上”。政府党团的“人数、人选,及党团书记由西北局就边区政府及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会负责党员中指定,并呈请中央批准”;政府党团“绝对服从西北局的领导,凡西北局对政府工作的各种决议,决定或指示,必须在党团会上作出具体实施办法,坚决贯彻执行”;“政府一切设施,凡有关于原则的,政策的,大政方针的问题,党团必须事先提出办法交西北局讨论通过,方能在政府委员会或议会去提出”;“西北局对党团的指导,是着重在原则方针上,不干涉其细微,给党团在具体执行时,有灵活运用之余地”。党团对政府的领导不能“超越政权组织直接下命令指示解决问题,强制党外人士服从的权利,他的一切决议,只有经过自己党员的努力在政府会议或参议会中,说服非党人士得到通过,才能发生效力”。“在党团万一没有说服参议会及政府的大多数,因而党团意见未被参议会及政府通过时,必须以少数服从多数,不得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但仍需向非党人士进行说服工作,争取最后仍然通过。”党团规则还规定了党团会议及党内关系,以及党团同边区政府系统中党员的关系。③
1943年初,正式成立了边区政府党团,书记林伯渠,如林伯渠离开边区外出时,由谢觉哉代理,罗迈(李维汉,任边区政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他成员有高自立、南汉宸、刘景范、雷经天等。
① 《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毛泽东选集》第2卷。
② 《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三)第26—27页。
③ 《陕甘宁边区政府党团规则(草案)》,存陕西省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