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税收问题研究/四
四、边区税收的历史地位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税收在边区经济建设、财政收入和配合对外经济斗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税收在边区经济建设中的导向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税收同经济是息息相关的,一方面税收决定于经济,另一方面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正因为如此,抗战时期,毛泽东多次论述了抗日根据地经济与税收的关系。1940年12月,他指出关于税收政策,“应该和发展农工商业的基本方针相结合,而不是相违背。”①1942年12月,他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文中又指出:“我们一方面取之于民,一方面就要使人民经济有所增长,有所补充。这就是对人民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盐业及商业,采取帮助其发展的适当步骤,使人民有所失同时又有所得才能支持长期的抗战。”②1943年10月,他在所写的一份党内指示中又强调指出:“县区党政工作人员在财政经济问题上,应以百分之九十的精力帮助农民增加生产,然后以百分之十的精力从农民取得税收。对前者用了苦功,对后者便轻而易举”。③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皖南事变以前,边区制定了“力争外援,休养民力,医治创伤,积蓄力量,支持长期抗战”的财政经济政策。④这一政策表现在税收上,边区采取轻税政策,只征收少量的救国公粮和盐税、消费税,废除了其他苛捐杂税。“休养生息”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边区经济的发展。农业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逐年增加;工业从无到有,产值不断提高;商业开始恢复,农村集市贸易相继建立。这就为皖南事变后边区税收的实现奠定了经济基础。
皖南事变后,边区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一方面加大了税收力度,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增加了税目,提高了税率。另一方面,在实现税收的同时,十分注意经济发展。从边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条例来看,税收对保护边区经济发展起了良好的作用。在农业方面,棉花是边区的必需品,由于国民党封锁,边区外的棉花进不来。为了鼓励农户种棉,边区决定新推广棉地三年不征公粮。⑤因而,边区的农业税条例就体现了这一政策。免税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边区棉田、产量和棉花自给率不断提高,1939年推广植棉伊始,所收棉花只能自给1%,1944年棉花自给已达85%以上了。⑥奖励移民是边区发展农业的又一政策,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优待外来难民和贫民之决定》规定凡自愿移入边区居住,从事劳动生活之难民或贫民“得免纳二年至五年之土地税”。⑦农业税收条例作相应的规定“移难民三年以内各种农产品及其副业之收入”免征农业税,⑧因此吸引了大量的移难民来到边区,他们成为边区不可忽视的劳动力量。⑨
在工业方面,对边区必需工业品的生产和入口采取低税或免税政策。如1944年营业税条例规定“凡纯系供给性质的公营工厂、政府奖励发展之公私纺织、造纸、开矿、冶金等企业经边区政府批准减税或免税者,得予减税或免税”;“凡经当地县(市)政府批准并呈报边区政府备案的合作企业得减半征收营业税。”⑩对边区必需工业品生产的减税或免税政策,直接推动了边区工业的发展,边区工业由抗战初期的一穷二白,发展到1944年底,“生活日用品的毛巾、肥皂、火柴、袜子、纸张、陶瓷、纸烟、蓝靛等,已能全部自给或部分自给”。(11)
对合作社事业特别是生产合作社,边区也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1942年4月,边区政府明确规定:“凡经建设厅批准成立的合作社,公盐、公粮、公草等负担,一概予以免除。”(12)
第二,税收成为皖南事变后边区财政的主要来源。笔者曾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财政来源》一文中指出,1941年皖南事变后,税收、公债、特产贸易、公营企业成为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税收究竟在边区财政收入中占什么地位?我们通过1941年至1945年的税收在财政收入(救国公粮未计算在内)中所占的比例就可以看出来。1941年税收、公盐代金占财政收入的58.5%;1942年税收、盐税、公盐代金占财政收入的35.0%;1943年税收、盐税、公盐代金占财政收入20.61%;1944年税收、贸易税、盐税、公盐代金占财政收入58.1%;1945年贸易税、税收、盐税、公盐代金占财政收入83%。1942年和1943年边区各种捐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比例之所以低,主要是财政收入中1942年特产占到40%,借款占到20%;1943年银行借款占到34.7%。(13)抛开特产和借款,我们可以看出1941年以来,边区各种税收在边区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如果加上救国公粮(农业税),税收在边区财政上的地位就更加重要了。可见,皖南事变后,税收成为边区财政的主要来源。
第三,税收紧密配合了对外商业贸易、反封锁和反倾销的经济斗争。抗战时期,边区的贸易政策是“服从于边区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政策,以边区之有余,易边区之不足,以输出边区外所必需的我有余之物品,来换入边区内我不足之物品。”(14)边区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紧密配合了边区的贸易政策,以争取必需品和限制非必需品的输入,主要表现在进出口货物税率上。在进口税方面,对边区的必需品采取低税政策,如棉花、布匹,对非必需品进口则采取高税政策,如迷信品、烟酒等,而对大烟、吗啡等毒品列入违禁品范围,严禁进口。在出口税方面,边区的富余产品采取免税或轻税政策,如食盐出口不征税,甘草税率较轻;而对耕牛、母羊等则严禁出口。
税率的提高或降低,不但在反封锁斗争,争取必需品和限制非必需品的输入上是一个有利的工具,而且在反倾销斗争中也是一个有利武器。皖南事变后,国民党一面严密封锁必需品进入边区,一面将大量非必需品或半必需品向边区倾销。如1943年在三边、陇东倾销茶叶、细瓷、玻璃、化妆品、玩具等,延安市一个月内就进了9万打毛巾和大量的篮球、乒乓球、橡胶玩具等。(15)为了反倾销和配合物资管理,边区使用活动税级制和实行过境货物回税法。6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活动税级使用规则》和《陕甘宁边区政府货物过境回税施行办法》。(16)货物活动税级和过境回税办法的施行,有效地配合了边区战时物资管理政策,它不仅能够保证运行经过边区的货物不在边区境内偷销,而且可以打击边区外敌对势力的倾销政策,还能够便利正当商人从事合法的贸易而增加税收。
(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4期)
① 毛泽东:《论政策》,《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68页。
② 毛泽东:《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毛泽东选集》卷5,东北书店1948年版,第749页。
③ 毛泽东:《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11页。
④ 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的财政概况》1948年2月,《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3页。
⑤ 高自力;《边区植棉发展概况及今后推广方向》1944年2月10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610页。
⑥ 参见拙文:《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推广植棉》,《甘肃高师学报》1998年2期。
⑦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2辑,第84页。
⑧ 《陕甘宁边区1943年救国公粮公草征收条例》,《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95页。
⑨ 参见拙文:《论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农业政策》,《西北师大学报》1999年5期。
⑩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第259页。
(11) 赵橡生:《边区财政经济的新面貌》,《解放日报》1945年1月4日。
(12) 边区政府:《战字第297号命令》,1942年4月,《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233页。
(13) 资料来源:《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1941年,第48页;1942年,第59页;1943年,第65页;1944年,第77页;1945年,第82页。
(14) 边区贸易局:《边区对外贸易概况》1942年,《史料摘编·商业贸易》第4编,第41页。
(15) 《两年来税收工作总结》1943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256页。
(16) 《工商税收史料》第4册,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3、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