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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税收问题研究/三

黄正林


    三、边区的税收管理
    税款的管理与解报是税收中的关键环节。抗战时期边区十分重视税款的管理,1941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局、所组织规程》,规定了明确的税款报解程序和管理制度。①10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税款报解规则》,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局、所经收税款,“除依法令规定或奉财政厅命令划拨者外,均须按期如数清解指定之金库,绝对不许动用或挪用”,严格规定了解库期限。②
    边区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对于税务人员的管理政策。1941年10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税务人员移交规则》规定“各级税务人员未遵照本规则办理移交或移交手续未清楚者,不得擅离职守或就任新职。”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上级派定监交人监督,移交事项包括钤记及各种戳记,已办及未办文件、各种新旧簿记、已用及未用之票照表册、各项税款及经费四柱清册等。③此外,在边区的货物税、营业税条例中也有对税务人员管理的规定,如1942年货物税条例规定“税务人员违章收税或勒索敲诈者,被害人应检同证件呈报税务总局查办。”④营业税条例规定“税务人员如有不法行为,人民有向政府告发之权。”⑤
    为了打击走私和偷漏税,边区建立了奖惩制度、对缉私人员和群众重奖的政策,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税务人员奖惩规则》、《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发给缉私奖金办法》、《陕甘宁边区盐务管理委员会缉私奖惩办法》等。税务人员奖惩制度的确立,对边区税收的实现和取得更大的成就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为了加强对税收票照、花证的管理,边区政府颁布了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法规。1940年7月4日,边区税务总局规定:“各税局所存票根务于每月终结束一次,报告总局备查”;“各税局务于每月月终将本月份所领各种税票数目以及用去若干,现存若干,造报一次,以便存查”。⑥1940年,边区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领发票照暨保管办法》规定了票照请领手续及票照管理。⑦1942年10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领发票照花证管理办法》,规定票照花证必须有专人保管,票照花证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票照花证领发交解手续必须清楚。⑧《陕甘宁边区货物税票照花证使用暨查验办法》规定了八种票证及使用范围,即货物税票使用于货物税的征收;转运证使用于已税货物的转运;牲畜买卖证用于一切牲畜的买卖;营业税纳税执据使用于营业税的征收;临时营业税证使用于一切营业税的征收;罚款证用于违章处以罚金;没收品收据使用于查获违禁品的没收;从量征税证使用于一切从量征税的货物。⑨从这些规章制度可以看出,边区的税收票照花证管理相当规范。
    皖南事变前,在税收的初创阶段,边区政府就有关于偷漏税处罚的立法。1940年1月,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偷漏税处罚减罚及免罚暂行办法》(原文残缺),规定偷漏税以资本额的大小进行处罚,对于偷运违禁品,“除照数没收外,送司法机关处罚之”。⑩皖南事变后,边区颁布的各种税收条例都有对偷税、漏税、抗税的处罚规定。如1941年货物税条例规定不论公私商贩、机关、部队、民众团体运送货物,如有违犯税则、税率、报税与查验手续等,“一经查出,应处罚税款一倍至五倍之罚金。对税局处罚抗不履行者,送司法机关依法裁判。”(11)总之,边区建立了一套严厉打击走私、偷税、漏税、抗税的规章制度,对维护边区税收,增加财政收入,稳定边区经济秩序起了良好的作用。例如1941年和1942年缉私没收品价值8377241元;1942年的没收品约占总税收的10%,如果加上没收的特产,可占到20%;绥德警备区1942年的缉私增加税收816173元,约占全年税收的15%。(12)
    ①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第132页。
    ②  《工商税收史料》第2册,第251页。
    ③  《工商税收史料》第2册,第245—246页。
    ④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4辑,第216页。
    ⑤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4辑,第225页。
    ⑥  《税务总局规定领取税票办法给各税局的通令》,复制件藏庆阳地区档案馆,全宗名称:“陕甘宁边区政府”,目录号23,卷宗号117。
    ⑦  《工商税收史料》第2册,第285页。
    ⑧  《工商税收史料》第3册,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96页。
    ⑨  《工商税收史料》第3册,第298页。
    ⑩  《工商税收史料》第1册,第272页。
    (11)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4辑,第216页。税务总局:《两年来税收工作总结》1943年10月,《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239页。
    (12)  税务总局:《两年来税收工作总结》1943年10月,《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239页。

陕甘宁边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