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
(1947年1月公布)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陕甘宁边区政府之命令制定之。
第二条 边区禁烟督察处分设下列各级组织:
(一)禁烟督察处;
(二)禁烟督察处督察分处。
第三条 禁烟督察处设处长一人,承边区政府之命,领导分处执行边区鸦片以及鸦片代用毒品之查禁事宜。
第四条 禁烟督察处之内部组织及其执掌如下:
(一)秘书室承处长之命,执掌下列事项:
关于文件之撰拟、缮校、收发、保管;
关于经费之收支、物品之购置、分发与其他应办之庶务;
关于人事之进退登记与勤惰之考核。
(二)第一科承处长之命,执掌下列事项:
关于毒品案件之处理;
关于毒品及烟具之没收与销毁;
关于查缉毒品资金之核发。
(三)第二科承处长之命,执掌下列事项:
关于烟民之调查,登记与烟民证之发给;
关于烟民戒毒之督劝与调验。
(四)督察队承处长之命与分处长之指导,分驻各地,执掌下列事项:
关于毒品之查缉;
关于毒品案犯之看守与解送;
秘书室设秘书一人,科员文书各若干人。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督察队设队长一人,指导员一人,检查员一人,分队长及队员各若干人。
第五条 督察分处设分处长一人,承督察处长之命及地方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毒品之查禁事宜。
第六条 督察分处内部之组织及其执掌事项:
(一)文牍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事项;
(二)第一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三条第二款所列事项;
(三)第二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三条第三款所列事项。
前条督察分处只在重要城市设立,不普设各分区县市。
第七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得因工作之需要,于各重要地点设立检查站,酌派督察队驻守。
第八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之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九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得临时呈请边区下令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