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三: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分处组织规程
(1942年9月16日公布)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第二、五、六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禁烟督察分处设处长一人,承边区禁烟督察处处长之命,以及地方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鸦片以及鸦片代用品之查禁事宜。
第三条 督察分处之内部组织及其执掌如左[下]:
(一)文牍股承分处长之命扰掌左[下]列事项:
A.关于文件之撰拟、缮校、收发、保管;
B.关于经费收支、物品之购置、分发与其[他]应办之庶务;
C.关于人事之进退登记与勤惰之考核。
(二)第一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A.关于毒品案件之处理;
B.关于毒品及烟具之没收与销毁;
C.关于查缉毒品资金之核发。
(三)第二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A.关于烟民之调查,登记与烟民证之发给;
B.关于烟民戒烟之督劝与调验。
第四条 督察分处对于毒品之查缉,与毒品之案件看守与解送,得由总处派督察队驻守,受分处长指挥办理之。
文牍股设文牍一人,助理员若干人。第二、一股设股长一人,股员若干人。
第五条 督察分处所管辖境内,得于各冲要地点设立检查站,并酌拨督察队驻守。
第六条 督察分处之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七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临时呈总处修改之。
第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