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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修正办法

史志诚





    (1942年9月16日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为贯彻边区禁政,肃清边区境内之烟毒制定之。
    第二条  凡查获鸦片毒品(以下简称毒品)之机关、部队、团体或个人,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处理。
    第三条  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皆有协助禁烟督察处查获吸食或贩卖毒品之责任,查获毒品时,须备文将人犯与毒品转送各地禁烟督察处(以下简称督察处)处理,不得私自处罚人犯或没收毒品。
    第四条  未设督察处之区市,须随时送交当地政府转送督察处处理。
    第五条  督察处处理毒品案件,除将烟毒品妥为储藏按时销毁外,须在二十四时内迅速处理案犯,如超过二十四小时或遇有重要案件不便处理者,即将人犯与口供转送司法机关讯办。
    第六条  查获之毒品,由督察处发给奖金,其规定如下:
    (一)亲自查获烟毒案件送交督察处或当地政府者,给予奖金之全部;
    (二)事前洞悉或目睹,随时向督察处或当地政府密报(书面口头均可),因而缉获者,给予密报人奖金全部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分给协同在事出力人员及其机关。
    (三)密报人密报后,如愿参加办案者(如化装烟商或作引路人),除领取密报人应得奖金外,并可兼领办案人员应得之分。
    (四)奖金之等级如左[下]:
    甲、查获毒品不满五十两者每两以五十元给奖;
    乙、五十两以上不满百两者,每两以卅五元给奖;
    丙、百两以上不满五百两者,每两以廿五元给奖;
    丁、五百两以上不满千两者,每两以十五元给奖;
    戊、千两以上者,每两以十元给奖。
    前列等级,如所获奖金,后者不比前者为多,从其多者给奖。
    (五)以上奖金等级系按纯烟规定,如其中有代用品者,得按上等级规定减发奖金二分之一,如完全为代用品(如烟底、膏子),则按上列等级给奖十分之一。
    第七条  前条所列之奖金,经督察处批准后,领奖人可随时向督察处或当地政府领取。
    第八条  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如将查获之毒品,原包顶替,或从中偷换其一部分者,除扣发其奖金外,得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部队、机关、团体,由督察处随时呈报边府处理,个人则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九条  在同一时间地点查获之毒品,须一次送交督察处或当地政府归案,不得分作几次送交,企图多得奖金。否则,如经查觉,即扣发其全部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善事宜,得由督察处呈请边府修改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史志诚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