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
(1942年9月16日公布)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陕甘宁边区政府之命令制定之。
第二条 边区禁烟督察处分设左[下]列各级组织:
一、禁烟督察处。
二、禁烟督察分处。
第三条 禁烟督察处设处长一人,承边区政府之命,领导分处执行边区鸦片以及鸦片供[代]用毒品之禁烟事宜。
第四条 禁烟督察处内部组织及执掌如左[下]:
一、秘书室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文件之撰拟、缮校、收发、保管;
2.关于经费之开支、物品之购置、分发,其他应办之庶务;
3.关于人事之进退登记与勤惰之考核。
4.关于各地禁烟工作之视察。
二、第一科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毒品案件之处理;
2.关于毒品及烟具之没收与销毁;
3.关于查缉毒品资金之核发。
三、第二科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烟民调查登记与烟民证之发给;
2.关于烟民戒烟之督劝与调验。
四、督察队承处长之命及一科长与分处长指导,分驻各地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毒品之查缉;
2.关于毒品案犯之看守与解送。
秘书室设主任秘书一人,人事秘书一人,文书兼收发、庶务兼保管各一人。
第一科设科长一人,副科长一人,科员二人至四人。
第二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人至三人。
督察处设队长一人(由一科副科长兼任之),稽查员一人,稽查员分队长及队员若干人。
第五条 督察分处设处长一人,承督察处[长]之命及地方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毒品之查禁事宜。
第六条 督察分处内部之组织及其执掌如左[下]:
一、文牍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一款左[下]列事项;
二、第一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二款左[下]列事项;
三、第二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三款左[下]列事项。
第七条 督察分处之组织只在重要城市设立,其不重要之县市组织从简,分处长由县长兼任,并设副处长一人兼任秘书,关于检查与处理案件,则由县保安科及裁判员兼任之。
第八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得由工作之需要于各冲要地点设立检查站,酌派督察队驻守。
第九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得随时呈请边府下令修改之。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