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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

史志诚





    (1942年9月16日公布)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陕甘宁边区政府之命令制定之。
    第二条  边区禁烟督察处分设左[下]列各级组织:
    一、禁烟督察处。
    二、禁烟督察分处。
    第三条  禁烟督察处设处长一人,承边区政府之命,领导分处执行边区鸦片以及鸦片供[代]用毒品之禁烟事宜。
    第四条  禁烟督察处内部组织及执掌如左[下]:
    一、秘书室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文件之撰拟、缮校、收发、保管;
    2.关于经费之开支、物品之购置、分发,其他应办之庶务;
    3.关于人事之进退登记与勤惰之考核。
    4.关于各地禁烟工作之视察。
    二、第一科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毒品案件之处理;
    2.关于毒品及烟具之没收与销毁;
    3.关于查缉毒品资金之核发。
    三、第二科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烟民调查登记与烟民证之发给;
    2.关于烟民戒烟之督劝与调验。
    四、督察队承处长之命及一科长与分处长指导,分驻各地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毒品之查缉;
    2.关于毒品案犯之看守与解送。
    秘书室设主任秘书一人,人事秘书一人,文书兼收发、庶务兼保管各一人。
    第一科设科长一人,副科长一人,科员二人至四人。
    第二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人至三人。
    督察处设队长一人(由一科副科长兼任之),稽查员一人,稽查员分队长及队员若干人。
    第五条  督察分处设处长一人,承督察处[长]之命及地方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毒品之查禁事宜。
    第六条  督察分处内部之组织及其执掌如左[下]:
    一、文牍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一款左[下]列事项;
    二、第一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二款左[下]列事项;
    三、第二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三款左[下]列事项。
    第七条  督察分处之组织只在重要城市设立,其不重要之县市组织从简,分处长由县长兼任,并设副处长一人兼任秘书,关于检查与处理案件,则由县保安科及裁判员兼任之。
    第八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得由工作之需要于各冲要地点设立检查站,酌派督察队驻守。
    第九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得随时呈请边府下令修改之。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史志诚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