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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

史志诚


    [战字第792号]
    (1943年11月24日)
    事由:为加强缉私工作、统一缉私的组织和工作由
    各厅、处、院
    各专员、县长:
    为了加强缉私,以实行精简加强工作职能起见,特决定统一缉私的组织与工作。以后对于捣乱金融、食盐走私、货物漏税以及贩卖鸦片、输入违禁物品等等的缉私工作,俱划归保安机关统一指挥与管理。原来各级禁烟督察机关、税务缉私队,以及食盐金融等的缉私组织,着一律并入保安机关的组织系统内。在缉私机构改组过程中,为使缉私工作不受影响,并与保安工作配合进行起见,应采取以下的办法:
    第一,所有原设的各级禁烟督察机关、税务缉私队,以及食盐金融的缉私机构,自令到之日始,全部人员、武装、财产,即划归当地保安机关指挥,并继续工作,候新的缉私机构与工作条例公布之后,再行改组。
    第二,为加强缉私工作计,所有保安机关的检查站,和其他缉私工作人员,俱应给以经济缉私工作的任务。
    第三,在应设立缉私组织而尚未设立的地方,应由保安机关即行设立检查站,或组织流动缉私队,以加强缉私工作。
    为使缉私工作任务能够顺利的完成起见,以后保安机关在经济缉私的工作上,应与各财政经济部门经常取得密切联系,并适当的接受其意见;同时对于一切缉私工作人员,应给以金融、贸易和税务等各项政策的教育,使其在工作进行中能够正确的掌握政策。
    严格的缉私工作是保证金融贸易和税收政策顺利推进的武器,各专员、县长除督率所属保安机关妥善执行上项决定外,并须经常指导区乡政府发动民众积极参加缉私工作,以达加强缉私之目的。
    主  席  林伯渠



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史志诚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