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银行的发展变化
一、自卫战争初期边区银行的战略转移
自卫战争爆发后,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主动撤离延安。在此以前,边区银行与其它财贸机关也已由延安撤至安塞。为了组织财经力量支援战争,1947年4月,西北财经委员会决定在西北野战军成立后勤财经工作纵队,旅团各级组织机关内成立财政工作队,内设征收、贸易、金融各科、组,配备业务人员,以求互相联系,密切配合,搞好工作。同时决定边区各分区的财经分处、边区银行分行、贸易分公司也合在一起组成办事处,统一管理,相互配合,进行业务活动。1947年8月,自卫战争日益激烈,根据西北野战军要求后方首脑机关尽可能东渡黄河到山西,以便他们更机动地打仗的指示,8月16日、17日边区银行和贸易公司东渡黄河进入山西。
在边区银行和贸易公司战略转移中,最困难的任务是既要保证对机关、部队的给养,又要努力保存物资和资金的安全,还要在运转中融通经济,周转金融。对此,边区银行和贸易公司的干部,不顾疲劳,不怕牺牲做了异常艰苦的工作。开始银行和公司把相当一部分物资疏散埋藏起来,坚壁清野,但后来看到埋藏的物资大都被坏人带领敌人搜查出来,连分散给了群众的二八分成的粮食,敌人也要群众交出八成来焚烧破坏,群众反而遭殃。因此改变了做法,采取保存相当数量自己能运转保管的物资随部队转移,以便支援前线,供给自己,并在转移中边卖边买,减轻负担,供给人民,回笼边币,搞活市场,稳定金融,另一方面又采取秘密办法,打入敌占区域,建立秘密金融贸易网,收购物资,充实供给。由于采取了这些特殊措施,加上边区部队的帮助,群众的掩护,使银行和公司的物资、资金大部分能够安全转移,保存了实力,并保证了必要的供给。这其间有不少惊险的故事。例如有一次我方转移重要物资二百多驮(其中有黄金十万多两)到清涧县和黄河边的一个村子内,看守的只有一个警卫班,敌人已到了距这个村子约五里路的地方,但是由于群众的掩护,转运物资干部的沉着,未走漏一点风声,敌人没有来到这个村子,很快地由晋绥边区后勤部和贸易公司帮助将大部分物资和资金安全渡过黄河,继而全部运到山西,避免了一次重大损失。
边区银行于1947年8月东渡到山西后,10月根据战争形势的好转,又重新返回河西的陕甘宁边区。在山西的两个月中,边区银行主要抓了两件事:一是清理家务,清查半年来金融贸易的损失。据清查结果表明,银行和贸易公司的损失折合本币共179000多元,其中银行损失69000多元。二是根据统一部署,在山西开展了三查运动(查思想、查工作、查阶级),奖励优秀干部,整顿干部队伍,为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服务战争,支援战争加强了思想基础和组织准备。
二、陕甘宁、晋绥两区金融贸易机构的合并
早在1947年7月,中共中央即决定由贺龙司令员统一领导陕甘宁、晋绥两边区工作,集中一切人力财力支援西北解放战争。边区银行和贸易公司东渡黄河后,各方面感到陕甘宁和晋绥两区的金融贸易部门如不统一组织,就不能有效地支持长期战争。为了贯彻中共中央西北局关于统一后方与全力支前的总方针,1947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西北局提出《关于统一两边区财经工作及机构的拟议》,陕甘宁、晋绥联防司令部在商得陕甘宁边区政府与晋绥行政公署同意后,决定将陕甘宁边区银行与晋绥边区西北农民银行合并,定名为西北农民银行,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与晋绥贸易公司合并为西北贸易公司。西北农民银行与西北贸易公司统一组织机构,挂两个牌子,统一调配干部,统一管理政策及计划,统一调剂物资,并统一发行货币,实现了两地区金融贸易组织机构的完全统一。关于两个银行的合并,货币发行的统一,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部于1947年11月23日发出布告公布;关于合并后的主要干部,中共中央西北局常委办公厅于1947年11月27日通知任命喻杰为西北贸易公司经理兼西北农民银行行长,刘卓甫为副经理兼副行长,史唯然为监委兼政治处主任。陕甘宁、晋绥两地区各分区贸易公司与各分行合并后,陕甘宁边区各分区金融贸易联合机构的负责人,也由陕甘宁边区政府1947年12月1日分别任命,由魏正廷任延安分行副行长兼贸易分公司副经理;马师冉任晋绥分行行长兼贸易分公司经理,李青萍任副行长兼副经理;梁爱民任陇东分行行长兼贸易分公司经理,王坦任副行长兼副经理;李维新任关中分行行长兼贸易分公司经理,周崇德任副行长兼副经理;郝怀仁任三边分行行长兼贸易分公司经理;张维培任副行长兼贸易公司副经理。两地区两机构合并后,由于力量统一,工作协调,在支持救灾生产,支援战争,驱走敌币,稳定物价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一阶段的机构合并是适时的和正确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的设立
随着解放战争的不断胜利,解放区不断扩大,而且逐步连成片,各解放区越来越感到需要统一金融机构,统一发行货币。1947年12月2日,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董必武曾致电中共中央建议组建中办银行。中共中央复电指出建立统一的银行时间有点过早,可进行准备工作,银行名称,可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共中央的意见,华北财办决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筹备处,进行准备工作。1948年11月18日,经华北人民政府商得山东、晋绥、陕甘宁各解放区政府同意,决定将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2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发行人民币。在中国人民银行筹建期间,1948年10月5日华北财经委员会就西北财政、金融、贸易工作的统一问题决定:在西北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在旧币仍流通前,对外仍称西北农民银行),受西北财经委员会和总行双重领导,其方针、计划资金调度、主要干部任免由总行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西北财经委员会根据华北财经委员会及总行的决定领导监督。同时决定银行和贸易重新分设,各自建立单独的机构,区行以下根据行政区设分行,西北区行与西北农民银行陕甘宁分行合在一起;要求于1948年底将银行建立起来。分设后的干部来源,黄河以西的银行干部以陕甘宁边区银行原有干部为骨干,先行恢复工作,逐渐求得充实。关于原有资金的分配及清理问题,决定金银和贷款归银行,如金银系财政上的款项,则由银行在年底前清偿,今后银行只是代理金库,所有透支均由总行根据批准的发行计划支付,财政不能占用银行的资金。
1948年12月,边区政府在统一陕甘宁、晋绥两边区的行政管理,加强边区政府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的决定中,将西北区行作为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所属机构之一,并任命黄亚光为西北区行经理,王磊为第一副经理,张定繁为第二副经理。
1949年2月,西北区行制定了1949年工作计划,规定区行及其分支机构名义上一律于1949年4月15日对外公布。西北区行兼西北农民银行总行,对内由西北农民银行兼理西北区行的一切业务。在延安、兴县、临汾分别设立陕北分行、晋西北分行、晋南分行;在各专区设办事处,各县设支行。这个计划经西北财委批准后执行。
为了具体执行银行、贸易机构分设的决定,1949年2月陕甘宁边区召开银行、贸易公司经理联席会议,作出了《关于金融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同年4月,两机构又进一步作出了《关于银贸关系的七项决议》,对两大系统金银、财产处理、财政垫支、货物处理,银贸分家开支、分公司、分行支付手续、存放款等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四、新解放区的扩大和金融机构的发展
1949年中国革命事业迅猛发展,为加强与军队的联系以及便利于新解放区金融贸易工作的推进,西北财委决定将野战军后勤财经工作队改为贸易公司与农民银行随军办事处,该办事处受总公司、总行及前方财委的两重领导,并在经济手续及业务与人事上由总行、总公司直接负责。其任务是在银行、贸易公司地方机构未到达前,负责初步开辟与接收当地金贸工作,在银行、贸易地方机构到达时,即将业务及所接受的资财等移交地方银行、贸易机构,并受命于办事处协助各地方机构继续进行工作。
1949年4月,西北区行制定了金融部接收西安金融业计划,任命了部长、副部长及所属各处处长。5月份,在西安解放前夕又任命了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的负责人选。在5至10月的近半年内,金融工作变化很大,除建立西安分行外,西北区行还选派干部赴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进行接管建行工作,建立新的金融秩序。这样,金融工作的重心也由农村逐步转向了城市。
1950年1月,西北军政委员会在西安群众礼堂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宣告结束,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也直接属于西北军政委员会领导。